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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装饰合同(集合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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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装饰合同(集合15篇).docx

    建筑装饰合同(集合15篇)建筑装饰合同建筑装饰合同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家庭地址: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形式:框剪第三条承包方式和范围3.1承包工程范围:3.2承包方式:施工范围内劳务承包、易耗品、电动工具、手动工具、所有材料水平搬运、班组所有工人路费及食宿费。第四条承包单价甲方根据本工程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及施工进度要求情况,特与乙方制订承包单价:详见后附清单第五条、工期要求:5.1开工日期:_年_月_日完工期限:_年_月_日第六条工程质量6.1工程质量标准为:按照设计及行业标准。6.4甲方交给乙方的施工图纸、说明、安全技术交底等签字齐全的数据,均作为施工生产的有效依据,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合理组织施工,对于随便更改、自作主张、违章施工所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负,并承担一切损失。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交底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暂停施工,待甲方明确的书面答复后方可继续施工。如乙方擅自施工,责任由乙方自负。6.5质量检查程序:乙方必须保证其施工质量达到甲方和规范的要求。每道工序开始前,必须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和验收。如上道工序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如未经整改,擅自施工,后果有乙方负责。每道工序结束后,乙方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并作好如实的、正规的自检记录及时交给甲方(作为工资结算的必备件之一),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改。第七条结算办法7.1结算前提:是乙方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双方签定的施工内容。7.2工程完毕后,乙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工程量计算书、质量检测记录、本合同、甲方下发的各项奖罚单具),按项目部结算程序进行审核,经专业工长、生产主管、安全员、质量员、仓库保管员、预算员、项目经理、上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后生效。第八条付款办法8.3竣工验收格及甲乙双方结算合同后,一个星期内按照完成工程量的95%支付工程款。8.45%尾款在一年内付清。第九条施工组织管理9.1乙方按甲方划分的施工部位和施工工期自行组织熟练的技术施工人员。18周岁以下,50岁以上人员不得使用。残疾、疾病和高度近视人员不得使用。如有违反必须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9.2乙方自行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以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9.3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如有违反现场管理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9.4乙方作业人员要保障相对稳定(稳定率在90%以上)。9.5乙方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项目所在地为职工办理相应安全生产保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9.6乙方在工地所派的代表为:_,履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期间必须全天侯在工地。如有外出必须向甲方请假。第十条安全生产10.1乙方进场时与甲方签订安全施工生产协议书(作为合同的补充件),甲方负责对乙方进场的全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必须遵守现行操作规程。10.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甲方安全人员有权按现行规章制度对乙方违反规定的施工人员实施罚款。10.3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应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属乙方责任或乙方工人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乙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甲方不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甲方不直接对乙方及家属,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10.4、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因乙方责任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罚款,将由乙方承担此项经济支出。10.5、对乙方在施工场地以外及现场内违规产生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10.6、乙方所自备的所有机械设备、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现行的安全生产要求,违者勒令停工,工期不予顺延,相应处罚按第七条有关条款执行。10.7、乙方人员进场必须佩带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安全帽、胸卡等,在领用安全帽和胸卡时,每顶安全帽折价10元卖与乙方。10.8、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10.9、乙方承诺同意,由于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操作、违反消防条例等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将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同样的金额向乙方作出罚款。并追加法律责任。11.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对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密切配合、合理安排,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11.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有关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每日完工后,工完场清,现场施工垃圾、施工废料堆放到甲方指定的现场某地,如不按此执行,项目部将对施工组进行处罚。11.3在日常文明工地检查中,因乙方责任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工地及生活区的罚款,将由乙方承担此项经济支出。11.4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不得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其他施工班组发生打架斗殴的的情况,如发生类似情况,项目部将对乙方按每次500元的.处罚,群架罚乙方1000元,并承担一切损失和经济支出。11.5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所制订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如有违反,甲方将按相应的规定给予处罚.11.6在工地期间吸烟者罚款200元,在乙方施工现场范围内发现烟头每个扣除工程款50元;喝酒违者罚款100元;随地大便违者罚款100元。11.7工地现场生产材料及生产垃圾如发现乱堆乱放或不按指定地点堆放的,每次罚款500元。第十二条材料管理12.1乙方必须注意节约材料,掌握好施工工序,合理化利用材料。12.2乙方向甲方借用的所有设备、设施、材料,必须有返还计划时间,如不按时返还,将收取每天的租赁计算,如不返还按价赔偿,并收取租赁费用。12.3、属项目部提供的材料项目部将按合理用料发放给乙方,超额部分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质量等责任造成返工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材料费等损失。12.4、甲方向乙方所发放的材料,乙方必须严格的妥善的保管,如发生丢失、被偷、损坏、失效、变质等现象,乙方将承担全部损失。12.5甲方所发放的任何材料(包括废料)和机械,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工地或做为非工程所用,如发生此类现象,甲方将按偷盗对乙方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双方责任与权限13.1甲方的责任和权限:13.1.1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13.1.2对乙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质量交底进行监督。13.1.3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督促。13.1.4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甲方要求或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甲方的其它合理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甚至令乙方停工退场,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得有异议。因乙方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损失时,乙方负责赔偿。13.1.7甲方应负责做好各专业工种间的施工穿插及协调管理工作。13.1.8负责乙方在施工期间的材料使用、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的监理工作。13.2乙方的责任和权限:13.2.1积极做好分部、分项施工技术、安全、质量交底工作。严格按施工图、说明、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甲方的计划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13.2.2积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数据准备工作。13.2.3做好料、具、周转材料的保管工作。13.2.4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市府的有关规定。13.2.5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安排。13.2.6乙方对甲方的指令应予执行(指令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情况紧急时,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口头指令发出2天内,必须补写书面指令,无故违反指令造成后果,乙方自负)。13.2.7负责好本施工范围内的清理工作,所用材料按甲方要求堆放整齐。13.2.8遵纪守法,严格教育施工人员遵守社会公德。13.2.9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熟悉和理解各项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技术交底资料,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技术交底资料施工。对有疑义的地方及时向甲方提出,不得随意施工,如未得到甲方同意,随意施工所造成的返工,材料及人工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施工工艺上有合理的建议可以向甲方提出,经甲方采纳同意后方可施工.13.2.10乙方必须根据其施工内容和施工工期,自行组织足够的操作人员进场施工,以保证按质按期完成任务。13.2.11乙方必须合理使用和节约其领用的施工工具和施工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13.2.12乙方必须遵守所有的国家法律,负责承担所属人员的保险、福利、安全等,并遵守当地的规章管理制度以及业主、甲方的所有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13.2.13乙方必须保证其所属人员身体健康无疾病、技术熟练、能胜任本职工作。13.2.14乙方承担其下属人员的安全、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在劳务单价中已包含了)13.2.15乙方必须提供班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套及编制成册的花名册一份,不提供按违约执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4.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14.2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付清劳务工资价款、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14.3本合同共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4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另补充条款。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建筑装饰合同2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料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乙方驻工地代表(称简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英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瀑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协议条款;合同条件;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加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九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工程未按时支付;不可抗力;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检验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第十九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小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的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内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六、材料供应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第二十五条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七、设计变更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条约定的方法解决。八、竣工与结算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的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九、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三十五条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用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天内作出答复,超过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在发出索赔意向后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甲方在接到索赔资产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天提出。十、其它第三十八条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九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第四十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天内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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