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doc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X年10月14日电梯公司与*大卖场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合同,合同标的为33台电梯(编号:3001/3033),总金额8224000.00元,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合同签订后, *大卖场公司在支付了三十三台电梯(3001/3033)10%定金和九台电梯(3025/3033)65提货款后,未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而是由*地产公司分别于201X年6月9日、24日、12月15日付清3025/3033九台电梯的25的余款(该九部电梯已交付,双方无争议)和3001/3024二十四台电梯的65的发货款4047044元.201X年12月20日电梯公司将3001/3024二十四台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验收(检验结论为合格)。地产公司接收并实际使用该电梯。按照电梯设备合同第三条约定, *地产公司应于2007年1月2日付清3001/3024二十四台电梯的25的余款1556555.00元。但*地产公司以其不是合同中的买受人,只是代案外第三人实业公司支付货款,接受电梯为由拒付上述款项。*电梯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地产公司支付给原告电梯款1556555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77828元。二、案件点评:接受委托后,笔者结合电梯公司的陈述和提供的线索,展开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经查:1、201X年1月26日、3月4日被告*地产公司两度给原告发 供货通知 .2、201X年6月9日、24日被告地产公司支付给原告二十四台电梯款4047044元。而这4047044元正好是3001/3024二十四台电梯总金额6226220元的65,与电梯设备合同第三条3。2。2款相吻合。3、201X年12月15日被告地产公司支付给原告201X年9月5日就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大卖场公司的3025/3033九台电梯总金额1997780元的25%的余款499445元,合同范本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4、原告接受被告*地产公司的供货通知和付款,并将24台电梯安装调试完通过检验验收,交付被告*地产公司。笔者结合上述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地产公司之所以愿意代替*大卖场公司支付九台电梯的余款499445元,正是由于其接受了*大卖场公司关于电梯设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承继了该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即由被告*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清3025/3033九台电梯的25%的余款和3001/3024二十四台电梯的90%的余款,享有全部三十三台电梯所有权。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地产公司、*大卖场公司虽然就电梯设备合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被告已经按照该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支付了65的发货款),原告予以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原被告就 201X年10月14日电梯设备合同买受人由大卖场变更为*地产公司 合同变更行为合法有效。二、关于 被告*地产公司称其是代*实业公司支付货款,接受电梯 的辩解,且不论其说法是否属实,退一步讲,代理人认为被告*地产公司即便就是*实业公司的受托人,也不影响原告向其主张债权。因为,被告*地产公司 201X年1月26日、3月4日给原告发 供货通知 ,201X年6月9日、24日支付给原告24台电梯的65的发货款4047044元以及最终接收24台电梯时,均未告知原告其与*实业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并不知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现在受托人即被告*地产公司因委托人实业公司的原因对原告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原告披露委托人,原告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本案原告就选定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款1556555.0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77828。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原告电梯款1556555。0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7782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附送:第 3 页 共 6 页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与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 以事实为根据 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1N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1N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合同范本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与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人民法院(201N)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