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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汇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管理制度全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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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汇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管理制度全套.doc

    安全环保部一体化管理体系作业性文件 版本/修订:A/00.0 目录1.0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3.0 安全教育制度4.0 安全检查制度5.0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6.0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7.0 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8.0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9.0 煤层气站现场安全检查制度10.0 硫磺储存场地管理制度11.0 硫酸罐区现场安全检查制度12.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13.0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0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5.0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6.0高处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7.0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8.0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9.0动火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0.0断路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1.0吊装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2.0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3.0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4.0 动土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0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1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1.2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辅助单位。1.4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配合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1.5 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鼓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1.6 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1.8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1.8.2 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处罚。1.8.3 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1.8.4 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1.8.7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10.1节约、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采取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离出的废渣,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采取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1.10.4严格控制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采取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1.10.5 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改变排污口位置。1.10.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按照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1.10.8 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及时赶赴处理设施现场,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工作。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11.1必须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1.11.3 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能力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须达到100%。1.11.4 各单位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条件。1.11.5 积极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1.12 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1.12.1必须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承担责任。1.12.1 采取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及时性,采用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出现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和主管领导。1.12.5他临时性抽检要积极配合,及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2.1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须立即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如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调度部门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发展。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暂时停止运行维修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须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行。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改变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详细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情况。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1.14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的,每次罚款50元。1.14.2 损坏或遗失环保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的,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按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临时性安排抽检而未能及时配合,延误取样时机的,每次罚款500元。1.14.4 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的,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1.14.5 钛白酸解、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的,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及时,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500元;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原因,致使治理设施停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14.10 防治设施计划性停运检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罚款500元;未按期完成的,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的,罚款1000元。 1.14.11 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的,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1.14.12防治设施出现异常突然停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1.14.13 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1.14.14 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1.14.15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1.14.16 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改变排污口位置的,罚款1000元。1.14.17 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限期整改任务的,每次罚款1000元。1.15 其它情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立即通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因态度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的,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承担);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的,罚款100元;没有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进厂情况的,罚款100元。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及时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赴治理设施现场配合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而影响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的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承担,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1.15.5妨碍或拒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其单位罚款500元。1.15.6 若发生其他情况将酌情予以处罚。1.16 本办法自2009年 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2月1日下发的管理办法废止。 申请单位名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处理的污染因子停运原因、检修时间、防污措施及启运时间负责人(单位盖章) 日期分公司初查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 日期公司环保科审查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 日期公司生产运行部审查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 日期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领导意见负责人 日期2.17 附表: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申请表此件一式三份,批复后申请单位一份,公司环保科一份,调度部门一份。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1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2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2.3 公司自动监控系统是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公司进行日常环保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空设施以及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2.5 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科负责以下工作: 2.5.1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任务,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5.2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2.5.3 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5.4 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5.5 对不按照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2.5.6 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2.5.7 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管理。2.6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6.1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6.2 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2.6.3 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2.6.4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2.6.5 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2.6.6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2.7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7.1 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7.2 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2.7.3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2.7.4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施档案; 2.7.5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2.8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2.9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按以下规定处理: 2.9.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2.9.2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有以上二款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2.9.3 未按时定期进行比对的,罚款10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2.10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3.0 安全教育制度3.1 入厂教育凡新入厂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等),均须经过总公司、分公司(部室)、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3.1.1 总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技术研发部与保卫部负责对其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质量意识与管理、质量与企业的关系;消防基本常识、火灾逃生自救常识、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分公司及单位。3.1.2 分公司(部室、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分公司生产技术科或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分公司(部室、单位)生产特点,危险化学物品的特性,应急处理、急救等知识,总公司及分公司(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安全设施、器具的使用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及职业病预防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3.1.3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3.1.4 班组(工段)级教育,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3.2 内部转岗和复工教育分公司、单位、车间之间(内)调动及离岗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必须重新对其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工伤人员复工必须经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3.3 日常教育3.3.1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3.3.2 通过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员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3.3.3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星期四为安全活动日。3.3.4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各检修(施工)单位应进行检修(施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部门督促指导。3.3.5 员工违章及事故责任者,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包括现场教育和停工学习)。3.4 特殊教育3.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3.4.2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3.4.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由该技术项目负责部门,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教育。3.4.4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公司或分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3.4.5 对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分公司、车间应经常对其进行相关知识教育,每季度至少组织考试一次。3.5 外来人员教育3.5.1 进入公司生产区参观、学习、联系业务(购物、送货维修)、检测、检查、运输等外来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3.5.2 组织公司职能人员参加劳动,应由安排单位组织,接受单位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3.5.3 借用非本岗位人员参加劳动,应由借用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3.6 安全考核3.6.1 干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8)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3.6.2 员工的安全技能考核,由分公司(单位)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7) 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4.0 安全检查制度4.1 任务与要求4.1.1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4.1.2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4.1.3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4.1.4 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好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4.2 形式与内容4.2.1 综合检查分总公司、分公司(部室、单位)、车间、班组、岗位五级,分别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副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分别组织有关部室、分公司、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总公司级安全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分公司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岗位级每班不少于两次,重点部位、重要岗位每班不少于四次(班中巡查正常进行)。4.2.2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内容主要是对锅、容、管、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工艺控制、化验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计量仪表、厂房建筑、运输车辆等进行专业检查。4.2.3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公司的主管领导根据其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有关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4.2.4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4.3 整改4.3.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4.3.2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必须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原则(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分公司,凡分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总公司),限期整改。4.3.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4.3.4 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3.5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4.3.6 重点部位(电厂锅炉、物流部硫磺库、物流部硫酸罐区、钛业三分公司煤层气站)的主管分公司(部),应对危险点源建档管理,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危害性大的未遂事故,都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并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5.0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5.1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含租赁承包单位),应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并备案,必须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购买,购买单位应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单位名称、单位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进发货登记台帐。5.2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取得安全标志准用证(有安全标识)和经过备案(外省进入我省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年度备案)所购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计划要求,质量合格。5.3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领发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立专人保管,保证适当库存量,建立进货台帐;未经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盖章的建立单独登记台帐。5.4 按公司现行标准参照河南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审批发放,建立审批制度、清退制度,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台帐,保存(三年以上)原始记录。5.5 其它因工作需要应配备的个人或中、大检修、抢修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经公司生产副总(或以上领导)审批后登记发放。5.6 使用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台帐。5.7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合理配置,正确选(使)用完好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5.8 员工应掌握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知识,明确职责,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完好有效。并按规定正确佩(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不按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严禁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进入生产岗位。6.0工伤事故管理制度6.1 总则6.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单位、部室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它各级领导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6.1.2工伤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以及国家规定的属于工伤的其它事故。6.1.3 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公正、依法进行。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重大未遂事故、微伤、轻伤和重伤事故按下列规定执行。6.2 抢险与救护6.2.1 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无能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通知总公司有关部门派员或物进行救援,必要时就近请求医疗单位进行救护、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6.2.2 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安全、技术、设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特别注意保护现场,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须做好标志。6.2.3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及时抢救处理。6.3 事故报告程序6.3.1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进行抢救,并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单位领导逐级向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主管领导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对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安全部门立即将事故概况用快速方法(白班当班、夜班次日清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6.3.2 事故单位一日内把事故经过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部门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报出,重伤事故由公司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工伤管理统一由安全部门管理。6.4 事故调查6.4.1 事故调查与事故抢救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可先抢救后调查),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6.4.2 一般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必要时公司安全部门、工会、设备、生产、技术部门参与调查;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工会参与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规定执行。6.4.3 一般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轻伤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分公司主要领导担任;重伤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6.4.4 事故涉及两分公司(单位)的,应视事故严重程度组成联合调查组或总公司直接进行调查,联合调查组组长由总公司指派。6.4.5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6.4.6 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应情况,配合调查,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出具伪证。6.4.7 调查组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并遵守纪律,严守秘密。6.5 事故处理6.5.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单位应在15天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重伤事故按上级规定办理),按照事故大小、轻重由总公司或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事故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及建议由事故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6.5.2 事故结案后,事故处理决定、防范措施方案,事故技术鉴定,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一起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6.5.3结案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由上一级单位或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确定。7.0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7.1 检查分级与检查职责7.1.1 检查分级:一级:岗位;二级:班组(工段);三级:车间;四级:分公司(单位);五级:总公司。7.1.2 检查职责7.1.2.1岗位检查职责:岗位员工应按巡检制度要求检查本岗位所分管的设备、电器、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特殊劳保用品器具、工具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负责整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按要求做好安全记录和隐患登记上报工作。7.1.2.2 班组(工段)检查职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和安全状况记录情况,检查岗位员工对操作内容、工作场所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的隐患及习惯性违章行为,整理核查各岗位上报的事故隐患,做好各类隐患的整改防范、登记上报工作。7.1.2.3 车间检查职责:检查班组(工段)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的执行,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所属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检查本车间辖区内班组(工段)上报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整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做好未消除隐患的防范和各类隐患的登记上报工作。7.1.2.4 分公司(单位)检查职责:负责检查规章制度的完善、上墙,检查三级安全教育、班组(工段)、车间周四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等开展情况及记录,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登记、上报、防范,核查车间上报的隐患,发现下级检查中未能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上级反馈隐患,统一部署做好各类隐患的整理登记、分类、整改上报工作。7.1.2.5 总公司检查职责:利用不同形式(综合大检查,日常巡回检查、文明生产检查,专项检查,职能科室安全检查等)对全厂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反馈到有关单位,督促其整改,制止处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检查分公司上报各类隐患,做好造册、统计、上报、有计划地组织整改重大隐患。7.2 检查整改要求7.2.1 岗位检查每班不少于四次:班组(工段)检查每班不少于3次,车间检查每班不少于2次,分公司(单位)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总厂职能部室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综合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7.2.2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实行“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交”(岗位能整改的不交到班组(工段),班组(工段)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分公司、分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总公司)。7.2.3 检查出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隐患,应立即安排整改,整改结束后,注销隐患台帐上的记录,暂时难以解决的,所在单位应悬挂隐患待修标志(或警告牌),同时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超出自己(单位)职责权限,自己(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除自己建立隐患记录台帐外,并上报主管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7.2.4 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接到隐患报告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单位查清隐患根源,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和有效防范措施,需总公司安排解决的,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7.3 隐患上报7.3.1 分类:A类:需要上级部门安排整改的隐患B类:客观原因限制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C类:本单位已做出整改安排的隐患7.3.2 上报要求A类隐患中危险隐患应介绍隐患发现现状、危害。并提出本单位的整改建议和要求,以后每周上报时,应将已上报隐患现状变化(整改情况、防范情况)核报。B类隐患(通过防范能切实消除危险)应上报原因、防范措施,整改计划。C类隐患应上报周检查中已整改隐患内容条数,已安排整改内容、条数,超过一个上报期整改的隐患应列出。7.4 报告程序与时间7.4.1 程序:岗位报班组(工段);班组(工段)报车间;车间报分公司(单位);分公司(单位)报总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单位)。7.4.2 时间:分公司(单位)每周一上午报公司安全部门(紧急隐患随时上报),其它上报时间由分公司安排。公司级重点危险源巡回检查要求1、岗位人员每两小时检查一次;2、班组长每班检查一次;3、车间或科室主管领导每天检查一次;4、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环保部安全科每周检查一次;5、分公司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副部长)每半月检查一次;6、总公司主管安全副总每月检查一次;分公司级重点危险源巡回检查要求1、岗位人员每两小时检查一次; 2、班组长每班检查一次;3、车间或科室主管领导每天检查一次;4、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每周检查一次;5、安全环保部安全科每半月检查一次;6、分公司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副部长)每月检查一次;7、总公司主管安全副总每季度检查一次;注:以上所有检查,都必须按规定在现场记录上签字。8.0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8.1检修组织与管理8.1.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按照检修级别分级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8.1.2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8.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8.2 检修安全通则8.2.1 检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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