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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http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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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https.docx

    无锡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https无锡人社网上服务大厅https:/218.90.158.61/personlogin/#/personLogin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102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从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事务和掌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七)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第七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此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一)门户网站(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四)局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第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密审核,并按照分工维护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相应栏目(附件1),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和保密,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并确定一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十条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第十二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第十三条局成立以张立军局长为组长、纪委书记王文芯为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监察室负责对本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拟公开信息审核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审核。第十五条在办理文件时,各处室、单位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核。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第十六条一般业务宣传信息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复审后统一发布;重要业务信息发布,填写无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登记表(附件2),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报分管领导终审后签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第十七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第十八条审核的内容:(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四)是否涉密;(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九条复审的内容:(一)业务宣传信息是否具有新闻价值;(二)主题和内容是否相符;(三)是否存在错、别字或标点符号不正确;(四)新闻照片是否符合要求。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二十条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对外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公开形式要求等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对要件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并与信息相关的处(室)、单位联系受理和答复事宜。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相关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拟制好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3)给予书面答复,并报局办公室备案。(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无关的社会保障缴费等信息,可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第二十三条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当面申请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在申请书上注明已告知并请申请人确认。其他情况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局办公室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处(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相关处(室)、单位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四章考核评议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二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以及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应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九条考评分值以100分为基准,依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4)标准,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考评,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考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并能严格执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良好:考评得分80分至89分,并能认真执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合格:考评得分60分至79分,并能够执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不合格:考评得分60分以下,未能执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或发生失泄秘现象,或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发生有一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第三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一)抽选人员组成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二)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和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三)考核小组可采取实地考核、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局对各处室和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作为各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三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决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二)因本处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三)对拟公开信息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拟公开信息审核不严、致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七)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八)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九)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处罚办法:(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处室、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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