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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 资源ID:9167003       资源大小:17.80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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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一 行政惩罚确定书 溆卫医罚字2022 13号 被惩罚人:伍某 女 2022年9月2日溆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伍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觉: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编号为202208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书证: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为案件定性的有力证据。 2、伍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3、伍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伍某的身份。 4、文号为溆卫医证保字(2022)第06号的证据先行保存确定书1份,书证:证明伍某持有大量开展医学美容的物品。 5、现场照片四张,影像资料:证明伍某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本局依法查明你(单位) 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本局认为:你(单位) 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次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责令你停止执业活动并赐予: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2、没收其药品、器械的行政惩罚。 罚款于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溆浦分行城中分理处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警予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如不服本惩罚确定,可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卫生局或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溆浦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惩罚确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卫生局 2022年9月11日 范文二 行政惩罚确定书 文号 被惩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的规定。 现依据 的规定, 确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惩罚。 罚款于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如不服本惩罚确定,可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惩罚确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范文三 主索引号 775101131-3/2022-18526发布机构 西乡塘区卫生和安排生育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被惩罚人:蒋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蒋某运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运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通知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确定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确定书1份; 6、卫生监督看法书1份;7、托付书1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9、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0、冯正某、冯陆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覃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2、南宁蒋某口腔诊所供应的收据复印件11份(20张收据);13、南宁蒋某口腔诊所供应的南宁市社会医疗统一病历登记本复印件1本共计69页;14、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 份为证。 蒋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次十八条、处方管理方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管理方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予以蒋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惩罚。 罚款于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缴款程序:凭行政惩罚确定书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上述银行缴纳罚款,最终凭银行回单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如不服本惩罚确定,可在收到本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惩罚确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安排生育局 2022年7月12日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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