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优质资料.doc
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编 号:SHNMZQMK-2021-WJ-3Shenhua Ningxia Industry Group ZaoQuan Colliery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枣泉煤矿安全生产、环保岗位责任制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枣泉煤矿安委会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3 第三章枣泉煤矿领导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4 第一节 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4第二节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6 第三节 安监处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7第四节 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9第五节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9第六节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0第七节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2第八节 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4第九节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5第十节工会主席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16第十一节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7第十二节采煤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8第十三节掘进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0第十四节机电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1第十五节 通风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3第十六节 地测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4第十七节 安全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5第四章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6第一节 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6第二节 调度室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40第三节 机电动力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44第四节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54 第五节 通风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60第六节 工程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68第七节 人力资源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73第八节 培训中心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79第九节 财务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83第十节 经营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97第十一节 办公室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05第十二节 工会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15第十三节 组宣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22第十四节 纪检监察科安全生产任.128第五章基层科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30第一节 综采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30第二节 综掘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46第三节 机电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67第四节 运输一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87第五节 运输二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199第六节 运输三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13第七节 通风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27第八节 治安保卫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39第九节 生活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41第十节 信息中心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58第十一节 防治水准备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272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枣泉煤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枣泉煤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体系,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 枣泉煤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在枣泉煤矿风险预控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环保;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环保。”等要求,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有效执行和实施。第三条 本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第四条 本责任制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自1993年5月1日起实行)。(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21年3月1日起实行)。(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自2021年7月29日实行)。(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自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十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1号令,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十三)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5令,自2021年12月3日实施)。(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章 枣泉煤矿安委会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和规定,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安全管理、环保方针、目标和制度,负责矿属各单位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的审定。第二条 督促检查矿属各单位对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标准及矿内有关安全管理、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条 负责保证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配置以及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提高、改进。第四条 负责组织审定本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上级公司下达的安全、环保控制目标进行分解与细化,审定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对全矿安全、环保工作进行动态检查,监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基层单位,提出停产整顿意见。第六条 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发、偶发尤其是未知规律的重大隐患,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公司请求解决。第七条 负责参与各类安全、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使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例会,解决月度、年度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第八条 负责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实施情况的评价。第九条 负责矿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管理绩效考核方案的审定,并根据考核结果,督促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改进措施。第十条 所有成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悉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组织和配合矿井事故的抢救与处理,如实向上级单位汇报安全事故、环保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配合上级单位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对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十二条 负责审定、更新和修改工作任务、流程、职责、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总结人员不安全行为发生规律,不断提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追究处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研究审定矿年度各类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先进的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枣泉煤矿矿领导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节 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对全矿安全、环保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环保规章制度。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第四条 负责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的组织工作,审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方针、目标。第五条 组织审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六条 组织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第七条 健全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八条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实施安技措项目。第九条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件隐患。第十条 主持召安全、环保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形势,研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办法;组织追究失职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发生事故时,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救灾。组织矿轻伤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配合上级单位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内部责任体系和原因分析、责任倒查、督办治理机制。第十三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活动。第十五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二节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加强本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落实。第二条 主持召开党委会议,把安全、环保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环保工作。第三条 组织建设具有本单位特色的风险预控安全文化。第四条 组织开展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条 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六条 组织全矿消防、卫生、交通、火工品等专项检查,防止发生火灾或交通事故,防止或减轻职业病危害。 第七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零点小分队”、青监岗、群监网和家协会等群众性安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工作。第八条 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第九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三节 安监处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环保相关管理制度,对矿井生产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安全重点工作。第三条 向安委会提出建立健全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议,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审核安全奖惩事项。第四条 负责全矿风险预控体系建设推进的日常工作,监督各单位按规划开展各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各级风险预控体系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各位问题。组织每月对全矿各单位进行风险预控体系、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确保风险预控体系季度、年度达标。第五条 组织开展矿级综合性、专业性安全大检查,负责整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隐患整改人员、物资、措施的落实。第六条 监督矿级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监督各专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第七条 监督检查年度矿井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技措资金计划。第八条 配合矿长开展矿应急管理建设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协助应急救援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和相关处置工作。第九条 对风险变化或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执行。第十条 协助矿长组织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安全问题组织追查并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对本矿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 负责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组织工作。第十二条 组织对一般非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负责抓好职业健康各项工作的落实。第十四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四节 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条 组织开展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拟订并监督落实全矿达标规划。第三条 负责监督检查分管业务部门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参加矿安全会议,研究分析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管理标准和管控措施。第四条 监督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第五条 监督检查有关科队和部门处理隐患,及时向矿有关领导及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第六条 参加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审查,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参加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参加各类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第七条 监督检查安全会议部署的安全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八条 推进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第九条 负责协助处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第十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五节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第二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和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工作,对全矿安全生产和生产过程中的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四条 对生产系统安全进行评估并组织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第五条 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出现的不安全行为。第六条 抓好分管部门的业务保安工作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的健全及落实工作。第七条 针对上级和矿党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时召集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第八条 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当生产与安全、环保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环保,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第九条 负责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第十条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责成专人限期处理,监督分管范围重大隐患整改。第十一条 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总结并推广安全生产经验;遵守和执行矿井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第十二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落实相关的安全重点工作;推进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第十三条 对重大安全问题组织追查并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对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十四条 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参加一般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五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六节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根据矿中长期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审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四条 组织制定并落实掘进专业规章制度。 第五条 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六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对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具体问题提出意见。 第七条 对生产系统安全进行评估,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组织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九条 监督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 第十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组织掘进安全质量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对检查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煤矿开拓、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监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十四条 组织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参加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的调查。第十六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 第七节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审查机电运输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四条 组织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持续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推进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第五条 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参加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的调查。第六条 抓好分管科队的业务保安工作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的健全、落实工作。第七条 遵守和执行矿井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第八条做好矿井所需的重要机电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和采购工作,确保进货质量合格。第九条 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全矿大、中修计划及机电运输工作计划,组织矿井机电运输辅助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工作,组织大型机电设备的设计选型、到货验收;对机电运输设备的重大检修、技术改造、安装等工作组织制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在现场落实;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第十条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机电运输方面的问题及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责成专人限期处理。监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治理。第十一条 定期对主要机房.重点岗位进行巡回检查,经常监督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安排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监督落实机电运输、环境保护方面重点工作和部署。第十四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对“不安全行为”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检查出的问题。第十六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八节 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及上级相关制度。第二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经营管理工作。第三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四条 组织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持续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第五条 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参加安全事故和环保事件调查。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抓好全矿成本核算,经营考核。第七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经济指标和计划,结合全矿实际情况,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督促检查。第八条 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扩大经营效果,搞好增收节支,减少资金外流,促进生产发展。第九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所需资金到位。第十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九节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监督检查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机制。第二条 负责监督各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督查、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第三条 负责做好矿区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消防工作,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有关部门整改。第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第五条 领导团委充分发挥青年岗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监督作用,为安全生产服务。第六条 组织全矿消防、卫生、交通、火工品等专项检查。第七条 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第八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九条 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出现的不安全行为。第十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十节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会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相关制度,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健全并监督落实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三条 教育职工自觉执行“三大规程”,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第四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发挥员工家属协管会的作用。第五条 组织职工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 认真做好群监网及家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第八条 经常深入现场,研究改进劳动保护.职业病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劳动作业条件。第九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十条 组织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出现的不安全行为。第十二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十一节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技术分析和评估,并组织制定技术措施,提出治理方案。第二条 抓好分管科队的业务保安工作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的健全落实工作。第三条 指导并组织实施生产矿井技改及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改工程,完善并简化、优化生产系统。第四条 负责审批工程设计、技术改造项目,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五条 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专项资金计划。第六条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第七条 组织审查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配合矿长实施应急预案。第九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十条 组织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推进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分管部门出现的不安全行为。第十二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十二节 采煤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采煤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总工程师抓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现场落实,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条 负责采煤专业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推进采煤队各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第三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安全规定的要求,协助总工程师审查采煤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第四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生产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接续正常。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采煤方面的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迅速处理,发现采煤工作面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时,立即协助有关领导进行处理;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第六条 参加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施工队.生产技术科室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化及安全检查工作。第七条 参加安全例会、生产调度平衡会和安全形势分析会,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跟踪复查督促落实;提出对存在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的科队和“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建议处罚意见。第八条 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 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技术审查及推广工作,并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模式。第十条 参加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十一条负责采煤工作面的达标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负责综采机电设备安装、撤除和生产调试过程技术方案的审定并参加验收,在安装、撤除过程中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监督规程和措施的落实。第十三条 协助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进行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持续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分管业务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第十五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十三节 掘进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掘进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总工程师抓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现场落实。第二条 负责矿及外委掘进队掘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推进掘进专业各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第三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安全规定的要求,协助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技措计划,审查掘进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专业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掘进方面的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迅速处理,发现巷道顶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立即协助有关领导进行处理;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第五条 参加掘进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施工队.生产技术科室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化及安全检查工作。第六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对存在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的科队提出处罚意见;督促落实会议部署的安全重点工作。第七条 参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八条 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技术审查及推广工作,并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模式。第九条 参加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十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十二条 协助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进行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持续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分管业务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第十四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十四节 机电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相关制度。第二条 在总工程师和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技术与业务管理工作,对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第三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运输等方面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执行情况。第四条 负责组织编制机电、运输工作年度计划,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各种保护装置的技术管理。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运输安全隐患,并督促处理;发生机电运输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领导进行现场分析和抢险救灾工作,从技术上组织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第六条 定期对主要机房、重点岗位进行巡回检查,对现场执行规程措施进行技术监督,发现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七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质量大检查,监督落实会议部署的相关安全重点工作;对存在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的科队提出处罚意见。第八条 组织机电.运输专业检查验收工作,对不达标的单位监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九条 负责对特殊工作的安全技术进行培训;推进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第十条 组织开展好机电运输的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十二条 协助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进行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持续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分管业务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第十四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十五节 通风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一通三防”方面的制度、规章和规定。第二条 协助矿总工程师主抓“一通三防”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时,受总工程师委托负责处理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第三条 及时掌握“一通三防”各系统运行情况,掌握通风、瓦斯、煤尘、自燃发火等薄弱环节和重点管理区、重点工作面隐患情况,安排对隐患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四条 负责安排和指导通风系统调整、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防灭火规划等“一通三防”重点工作和方案的编制审核。第五条 协助矿总工程师抓好设计、生产布局、措施审查、重大隐患处理、安全技措资金使用五个关口。第六条 经常督促、检查“一通三防”安全业务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安全信息,协助矿井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杜绝“一通三防”事故发生。第七条 组织检查各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八条 落实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委员会分工的职责。第九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分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持续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第十条 监督管理分管业务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推进“一通三防”各岗位标准作业流程的实施。第十一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十六节 地测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主持矿井的地质、测量、防治水及资源储量管理等技术工作。 第三条根据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地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编制地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矿井水害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第五条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观察各个工作面的地质状况,做好地质及防治水预测预报工作,并针对特殊的地质情况制定相关的专项措施。 第六条抓好矿山测量、矿井制图、矿井地质、水文地质、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保证地测资料准确、可靠。 第七条分析研究本科室下井人员收集的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安排整理地质测量防治水资料、图件和地质成果,抓好地质测量防治水资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检查、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负责组织开展地测防治水技术攻关,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以及先进的地测防治水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地质、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地质、测量、防治水资料,协助总工组织每月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汇报,确保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第十二条参与审查各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 第十三条负责对矿井各掘进工作面进行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对存在水害威胁的工作面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抓好计算机绘图工作,及时完成地质测量数据的录入、维护,并根据生产需要定期完成图纸的填充及打印任务。第十五条 做好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安排专人做好“三个煤量”计算、及时提供给生产部门,为矿井生产接续提供依据。“三个煤量”要计算科学合理、准确。第十七条 做好资源储量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回采率数据的审核工作。第十八条 及时掌握本矿井的资源储量分布、变化、损失情况、具体实施储量统计、回采率计算工作。并对资源合理开发进行监督,对上报的数据准确性负责。第十九条 采取措施,努力提高采区回采率,确保矿井实际采区回采率大于集团公司当年下达的指标计划。第二十条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第十七节 安全副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在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抓好全矿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审查矿安全方针、目标的实施以及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出修订意见。第三条 参加审查矿井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现场执行情况。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发现与现场情况不符的督促修改。第五条 对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措施,并协助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第六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监督相关单位落实会议部署的安全重点工作。第七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