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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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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优质资料.doc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备考提示修改亮点1.删除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垄断,搭售行为、低于成本销售、串通招投标。和反垄断法衔接一致。2.加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3.完善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机制。混淆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虚假宣传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正当有奖销售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诋毁商誉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涉嫌不正当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法律责任原则: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混淆行为:(“停、罚、没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1.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商业贿赂:“没10罚款300+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虚假宣传:20罚款100,情节严重:100罚款200+可吊销执照;广告法处罚优先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正当有奖销售:5罚款5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诋毁商誉: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相关原则明确信用监管原则: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妨害、拒绝和阻碍调查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事人救济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考导学或考研重点记忆的知识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原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新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混淆行为范围的界定原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新法条: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新法条: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4.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新法条:    第七条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5.禁止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针对刷单的现象)新法条: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6.被禁止的有奖销售旧法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新法条: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7.侵犯商业秘密新法条: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  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新法条: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务报表分析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财务分析概论1.财务分析的含义:财务分析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以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资料为依据,结合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全面的分析,为相关决策提供信息支持。2.财务信息目的:通过对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简洁明了的分析结论,从而帮助企业相关利益人进行决策和评价。(1)为投资决策、信贷决策、销售决策和宏观经济等提供依据;(2)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业绩评价、监督和经营管理者提供依据。3.财务分析的内容:(1) 会计报表解读(会计报表质量分析、会计报表趋势分析、会计报表结构分析)(2)盈利能力分析(3)营运能力分析(4)偿债能力分析(5)发展能力分析(6)财务综合分析(杜邦分析法、沃尔评分法)4. 财务分析评价基准的种类:(1)经验基准(2)行业基准(3)历史基准(4)目标基准5. 财务信息需求主体:(1)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2) 债权人(3) 企业内部管理者(4) 政府(5)企业供应商6. 财务会计信息的内容:按是否有企业会计系统提供分为: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按信息的来源分为: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其中,会计信息以财务报告为主,主要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非会计信息包括:(1)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2)市场信息(资本市场信息和产品市场信息)(3)公司治理信息(4)宏观经济信息7. 财务信息质量特征: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及时性。8. 财务分析程序的内容:(1) 确立分析目标,明确分析内容。(2) 收集分析资料。(3) 确定分析评价基准。(4) 选择分析方法。(5) 作出分析结论,提出相关建议。9. 财务分析方法:(1) 比较分析法(最常用的)a、按比较形式分为:绝对比较和百分比变动比较。b、按比较基准分为:与目标基准比较、与行业基准比较、与历史基准比较。(2) 比率分析法 可分为构成比率分析和相关比率分析。(最普遍使用 )(3) 因素分析法 步骤:a明确分析对象;b明确分析对象的影响因素;c明确分析对象指标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建立函数关系式;d按照一定顺序一次替换各个因素变量,计算各个因素分析对指标的影响程度。(4)趋势分析法 a定比动态比率(可观察企业指标总体德变动趋势) b环比动态(明确指标的变动速度)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解读1.对资产负债表进行质量分析是主要分析哪些项目?答:主要项目有十一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长期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2. 企业货币资金持有量的决定因素有哪些?答:(1)企业规模(2) 所在行业特性(3) 企业融资能力 (4)企业负债结构3. 应从哪些方面判断应收账款的质量?答:(1)应收账款账龄(2) 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分布(3)坏账准备的计提4. 对存货的质量分析应当关注哪些方面?答:(1)存货的可变净值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2) 存货的周转情况(3) 存货的构成(4)存货的技术构成5. 哪些情况下的存货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答:(1)市价持续下降,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的;(2) 企业使用该原料生产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降低。6. 存货的周转情况在分析判断时应注意什么?(1) 如果企业的销售具有季节性,那么仅仅使用年初或年末存货数据,会得出错误的周转结论,这时应使用全年各月的平均存货量;(2) 注意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别,企业对于相同的存货流转,如果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不同,最后得到的期末存货价值一般不同,但是这种差异与经济实质无关,应对其进行调整;(3)如果能得到存货内部构成数据,应当分类别分析周转情况,观察具体是何种存货导致了本期存货的周转率变动,以便分析企业存货的周转的未来趋势。7. 企业权益性投资的类别 答:(1)对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 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8. 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质量分析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答:(1)对债券相关条款的履约行为进行分析;(2) 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3)持有期内投资收益的确认9. 固定资产质量分析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答:(1)应当关注固定资产规模的合理性(2) 固定资产的结构(3)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10.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答:(1)完成该无形资产已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11. 流动资产的主要内容及分类答:主要内容: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应付股利、和预计负债等。分类:(1)按偿付手段不同分为货币性流动负债和非货币性流动负债(2) 按偿付金额是否确定分为金额确定流动负债和金额需要估计的流动负债(3)按照形成方式分类可以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流动负债和经营活动形成的流动负债12. 在符合什么条件时,企业的或有负债应当被确认为预计负债?答:(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13. 企业涉及预计负债的主要事项(1)未决诉讼(2)产品质量担保债务(3)亏损合同(4)重组义务14. 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1)在租赁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 即使资产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15. 什么情况下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答:(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16. 企业资产结构的影响因素 答:(1)企业内部管理水平(2) 企业规模(3) 企业的资本结构(4) 行业因素(5)经济周期17.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企业资产结构主要有哪几种?答:(1)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2)按照资产的使用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18. 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 答:(1)企业面临的筹资环境(2) 资本成本与融资风险(3) 行业因素(4) 企业生命周(5)获利能力和投资机会19. 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影响因素 答:(1)资金需用量(2) 资本成本(3)企业的风险态度20. 资金需用量分析的主要步骤 答:(1)依据未来的销售增长状况,确定未来的销售收入金额(2) 根据未来销售状况确定发生的销售成本和相关期间费用,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预计利润表(3) 依据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留存在企业内的利润数量(4) 在前一年资产负债表基础上,依据销售增长数额与流动负债和流动资产之间的历史比率关系,在敏感性分析的基础上估计流动资产数额(5)根据长期投资结果确定需增加的长期投资资金需要量(6)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确定资产总额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之间的差异,即资金需要量21. 企业资本结构的类型 答:(1)保守型资本结构:财务风险较小,资本成本较高,会使用更多权益融资(2) 适中性资本结构:一般使用流动负债解决流动资金需求,使用权益资金或长期债务支持长期资金需求(3)风险性资本结构:权益资金较少,企业负债率较高,企业还使用流动负债支持长期资金需求,资本成本较少第三章 利润表分析1.企业利润质量可以从哪两方面进行分析?答:第一,从利润来看,因为权责发生制的关系,所以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并不同步,而没有现金支撑的利润质量较差。二,聪明和利润形成的过程来看,企业利润的来源有多种,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和资产价值变动损益等,不同来源的利润在未来的可持续不同,只有企业利润主要来自那些未来持续性较强的经济业务时,业务的质量才比较高。2. 营业收入质量分析应注意(1) 营业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2) 企业营业收入的品种构成(3) 企业营业收入的区域构成(4) 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关联方的比重(5)行政手段造成的收入占企业收入的比重3.财务费用的发生主要与哪些业务内容相关?答:第一、与企业借款融资相关;第二、与企业购销业务中的现金折扣相关;第三、与企业外币业务汇兑损益相关4. 在进行利润表趋势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答:第一、如果可以去掉详细的资料,应进一步分析企业营业收入变化的原因,是因为企业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还是销售数量的变化,进而可以依据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来分析企业未来竞争的发展状况。第二、 应注意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化原因,是因为原材料的价格变动还是其他原因。如能进一步获得资料,应进行成本分解以判断成本变动的原因;第三、定比报表的一个共同缺陷是难以看出哪个项目更加重要。5. 在对营业成本进行质量分析时应注意 答:第一、关注存货的发出方法及其变动;第二、应检查企业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匹配关系,企业是否存在操作营业成本的行为。6. 营业税费的主要内容 答:营业税费主要是指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即有营业收入补偿的各种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7. 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答:(1)企业自身的闲置资金的暂时性收益。例如:购买具有良好性的国债、股票、基金。(2)出于自身战略发展的要求,希望投资控制一些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资源。8.利润的质量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答:(1)从利润结果来看,因为权责发生制的关系,所以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并不同步,而没有现金支撑的利润质量较差(2)从利润形成的过程看,只有企业利润主要来自于那些未来持续性较强的经济业务时,利润质量才比较高。第四章 现金流量表解读 1.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及作用?目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期间的现金流量。作用:(1)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产生净现金流量的能力;(2) 企业偿还债务及支付企业所有者的投资报酬能力;(3)企业的利润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发生差异的原因:(4)会计年度内影响或不影响现金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2. 通过现金流量表分析,会计报表使用者可以达到哪些目的?(1) 评价企业利润质量;(2) 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评价企业风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3)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3. 简述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对现金流量的分类? 现金流量表将企业一定会计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1)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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