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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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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最新文档.doc

    矿山设备管理制度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矿 山 设 备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生产的物质基础,设备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公司设备使用、维护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明确职责,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周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设备技术状况管理第二条 设备技术状况完好标准:(1)基础稳固,无裂纹、腐蚀、油污;(2)零部件完整,无内部缺陷,磨损在允许值以内;(3)运转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4)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装置及配套设施齐全,灵敏可靠;(5)达到设计性能和核定性能。第三条 设备技术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点检、状态监测、修理时的检查、专业试验或检测等提供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具体实施工作由车间设备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与评定。第三章 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 设备固定资产划分标准(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3)能独立完成一定生产过程或独立工序者计算为一台设备,附属于一台主机设备的划入主机计算,备用者可单独计算。第五条 全部主要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档案。第六条 各车间、部门要遵循“管好、用好、维护好”的原则,负责对所管辖的设备维护修理,并合理使用。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1)已满使用年限,严重磨损、老化,致使精度、性能、生产力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2)能耗高、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3)专用设备因无法修复、改造或虽能修复、改造,但经济上不划算的。第八条 设备报废申报审批程序:(1)设备使用单位认为设备符合报废条件,由车间设备主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确认后,填写鉴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查,再经总经理审批,重要关键设备需再报董事长审批。(2)报废、报损旧设备,按公司废旧品相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新增设备申报审批程序(1)设备使用单位认为需新增一般设备,该单位需填写“新增设备申请计划”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2)设备使用单位认为需新增关键设备或单值较大的办公设备,需写专题报告,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确认后,填写论证意见书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总经理签批后,方可购买;新增价值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大型设备需再报董事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再经董事长签批后,方可购买。第十条 新增设备采购程序:(1)设备采购应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在质量上、价位上、性能上、服务上进行综合比较,然后制定设备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按合同法要求与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订立采购合同。(2)设备订购到厂后,设备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开箱验收。检查设备在装箱、运输过程中有无缺损(如有缺损,应立即向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反馈),填写开箱验收单,将文件存档,并根据情况复制材料供安装、调试及生产维修用。第十一条施工安装结束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清单”,方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在投入重负荷运行3-6个月内作出技术评定,并将资料一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1)开竣工日期及各项施工记录;(2)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施工人数及工日数;(3)工程预决算报告;(4)调试运行记录;(5)其他不可测内容。第四章 设备检修管理第十二条 设备检修分大、中、小修三大类,大修计划由公司批准下达。设备检修的中修、小修以车间为主,尽量延长大修周期。第十三条 每年需制订设备检修计划年修计划、月修计划,属大修的按大修管理规定办理,中、小修的由公司、车间负责,在编制检修时要提出开竣工日期、检修内容、备件材料、计划(大修时提交费用预算)。第十四条 各个检修项目要有专人负责,在明确任务、内容及要求的前提下,对检修的备件、材料、工具计划等,由车间主管检修负责人进行检查核实;较大的检修工程应编制检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表。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重要设备检修应由主要设备负责人督查检修工作,并制定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有关技术负责人应查阅设备档案,历次检修运转记录,事故记录等资料,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对检修的主要工艺顺序,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提出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及试运转等有关记录。第十六条 设备大中修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七条 凡属计划外检修的监时检修,生产车间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方可进行检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组织抢修,但事后必须上报车间主管和公司领导,并作好技术资料记录。第五章 设备润滑管理第十八条 设备润滑工作要分工明确,落实到岗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五定”原则定人、定机、定量、定时、定质。第十九条 润滑设备维护与检查1.做好润滑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润滑设备,严格按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检查润滑设备运行情况,更换常备消耗件;根据日常维护检查情况并结合主体设备的检修安排,编制润滑设备的检修计划和项目,保证润滑设备及时得到修理,延长其使用寿命;2.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润滑装置,润滑设备确需改造,维修时由车间主管领导书面申报公司主管领导、主管业务部门。第六章 备件管理第二十条 根据生产正常检修需要,使用车间提出书面计划申请上报公司主管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库存情况、各车间计划汇总制定外购计划,估算外购费用报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需要制作加工的特殊备件,使用车间技术人员必须提供详细的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若因图纸资料提供错误,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备件图纸不应随意修改,凡需修改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对重要备件或通用性较大的备件图纸的修改,应组织有关技术专家会审,制订详实的修改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第七章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要使设备安全运行,发挥最佳效益,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设备使用、操作的有关制度和规程。第二十四条 设备使用者职责1.必须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重点设备定人定机,重点管理,从而保证设备处于良好安全技术状态,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2.严格遵守设备使用的“五项纪律”和“四项要求”:五项纪律:(1)遵守设备维护保养与技术安全操作规程;(2)经常保持设备干净整洁,并按规定加油;(3)遵守交接班制度和设备清扫制度;(4)管好工具及附件,不得损坏或丢失;(5)发现故障,立即停止运转检查,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班组、车间检修。四项要求:(1) 整齐:工具、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完整;(2) 清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污、无碰伤、各部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垃圾清扫干净;(3)润滑按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时、定量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润滑,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标清洁,油路管线畅通,要推广使用二硫化钼润滑剂;(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设备结构和性能,会使用,精心保养,不出事故。3当发生事故时,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如切断电源等。尽量保护现场现状,并向组长、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或车间主任报告。4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负责提供准确的运转台时与设备运转状况等原始资料。5参加设备检修及修理后的验收工作。6在调离工作岗位或调换设备时,应将完整的设备及附件向生产组长、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和接用设备人交清,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 设备使用者都应努力学习设备结构、性能和维护保养基本知识,苦练基本功,使用设备时能得心应手,达到合理使用目的,正确维护保养设备,为此必须做到“四懂四会”。四懂:1.懂得设备在生产中的作用;2.懂得设备结构;3.懂得设备性能;4.懂得设备故障的紧急处理方法。四会:1.会使用;2.会维护保养;3.会排除故障;4.会一般检修。第八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六条 采购特种设备时,采购部门必须要求供应厂商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资质、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30日内,设备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且标牌应附有警告与操作方法说明;并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经常对特种设备进行点检,并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作好记录;设备主管部门每个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如公司无法处理的,应由设备主管部门联系供应厂商或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车间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在操作特种设备时,应做好防护措施,操作要平稳、准确、注意力集中。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条 设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符合报废条件的,报废后设备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设备事故管理第三十二条 设备因非正常的损坏造成停产或降低效能明显的现象称为设备事故。(1)按事故大小分: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2)按事故性质分:责任事故、质量事故、自然事故。第三十三条 设备发生事故后,设备操作工等当事人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立即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做好记录逐级上报;设备管理部门、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分析、处理,并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做好记录逐级上报;对一般设备事故要及时组织抢修。第三十四条 设备事故分析(1)设备事故分析原则:对所有设备事故必须遵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2)一般设备事故分析由责任单位设备主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送公司领导;(3)一般设备事故调查分析由责任单位设备主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送公司领导;(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分析由设备主管领导主持、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由设备主管部门起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草拟处理建议交安委会讨论处理;(5)安委会办公室、设备主管部门对所有调查分析报告均需存档,对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上报董事长。第十章设备使用奖惩管理第三十五条 操作工(1)违反操作规程,交接班设备情况记录不全,下班后应关、停设备而未关停的,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发现上述一项扣罚40元; (2)造成直接损失500元以下赔80%,5001000元赔60%,1000元以上赔50%,并扣罚当月奖金;(3)对设备蓄意破坏或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全额赔偿并承担法律责;第三十六条 维修巡查人员(1)维修、巡查无记录,保养、检查不及时,维修、抢修未按时完成任务,发现故障隐患不排除、不报告,发现上述一项扣罚50元;(2)维修、巡查不到位,造成直接损失500元以下赔80%,5001000元赔60%,1000元以上赔50%,并扣罚当月奖金;(3)维修过程中蓄意拖延时间或故意维修不彻底,破坏、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全额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1)设备维修指挥不当,对设备故障处理组织不力、服务跟踪不到位、设备事故不报告及设备材料组织不及时,发现上述一次扣罚60元或100元;(2)造成直接损失500元以下罚款50元,5001000元罚款100元,1000元以上罚款300元,并扣罚当月奖金。(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按各人职责罚款5001000元,并降职使用,直至开除。第三十八条 生产班组(1)月无设备事故,各车间评选出先进班组或先进个人,奖先进班组100元,奖个人50元,处罚落后班组100元;(2)三个月无设备事故的班组或个人,奖班组200元,奖个人100元,连续三个月评为落后班组,除通报外另给予100元的处罚。(3)六个月无1000元以上的设备事故,除以上奖项外,奖班组500元,奖个人200元,连续半年评为落后班组的,除了以上处罚另给予不少于200元的处罚。(4)对公司设备管理有重大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挽回或减少重大损失的先进个人,视贡献大小、挽回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重奖鼓励,具体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一、二、三、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矿业公司部门职能定位,为有效发挥设备管理在矿山经济运行中的关键性作用,充分发挥设备的综合效能,不断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各单位及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根据通钢集团公司Q/TG。GLJ062007通钢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修订版)制定。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不经矿业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私自外借固定资产或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第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表各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固定资产(设备)盘点表”,内容齐全准确,必须有重量及存放地点。第八条 固定资产调剂矿业公司内部调拨的固定资产,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后方准移动,否则仍由原使用单位负财务责任.各单位若有需要矿业公司对外调剂的闲置资产,可向矿业公司提出申请,矿业公司统一调剂。按照通钢桦甸矿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第三章 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第九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备设施,为规避其在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招标采购阶段由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审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督、设备质量的验收以及安装、调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运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第十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国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按矿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安全可靠,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有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发生设备事故后,按矿业公司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对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四章 设备使用运行管理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桦甸矿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包括已有设备和新投入设备),并上报生产技术部审定.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基础工作,要认真填写设备技术档案,完善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分析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为避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运行费用高、技术性能下降及运行安全隐患等风险,在生产技术部的监督指导下,设备使用单位要积极采用下列先进的管理、检测、修理、改造技术等方法和手段,适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设备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设备性能.第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紧固、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操作者和维修工培训,培训合格后操作者和维修工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设备点检定修制是以点检为核心的,对设备运行技术状态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新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这三方面达到最佳化,实现全员设备维修管理的科学管理体制,是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和推行设备点检定修制.第二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设备经济运行管理,并实行设备运行管理分析制度.每季度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召开设备运行分析例会,重点分析当季设备运行指标(设备利用率、可开动率、故障率)完成情况和主要吨产品设备维护费用、备件消耗等,进行分析比较(同比及环比),找出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设备运行季分析报告.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要根据设备运行分析月报表要求认真填报,并于次月5日内报到生产技术部。第五章 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设备点检制度是设备检修管理的基础,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设备点检管理,运用各种设备检测手段,详细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劣化趋势。以效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超前谋划,精心编制次年的设备大、中修计划,并于每年的9月15日前将次年“设备大修计划申报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向生产技术部申请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与设备大修计划一同上报生产技术部。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15日前将月末及次月影响生产或关键设备的检修计划上报生产技术部(包括设备检修项目在检修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为了矿业公司掌握设备大修费用支出情况,各单位每月23日前将次月设备大修费用计划表上报生产技术部。第二十八条 经过矿业公司审批的次年设备大修计划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前必须请示生产技术部同意后方可实施。确因实际需要变更的项目,要向矿业公司请示,经矿业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按原计划执行。第六章 设备节能、环保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备选型,应符合有利节约能源的原则,达到国家制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十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耗能过高的在用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第三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按矿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实行设备资产报废.第三十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备选型,其污染物排放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测,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报废。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安全环保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三十三条 桦甸市环保局负责设备生产的噪声监测治理工作,在单位界域边缘设备运转生产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标准的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改造。第七章 信息上报方式第三十四条 对矿业公司所需的各种设备报表、报告和相关信息各单位要按着规定的内容、时间上报生产技术部。第八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按照汉中市矿业公司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制度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修订与完善。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宜昌宝石山矿业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设备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设备管理规程,特制定宝石山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科室、工区,其他经营公司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机电设备管理应以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设计、选型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司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精心保养、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保持设备完好,以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公司设备管理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井下施工、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   第五条  公司机电设备科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为保证发展生产的需要,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及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公司内的生产、井下施工设备、通风设施,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检修和管理要逐步实行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和微机化管理。        第二章  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机电设备科是公司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其在机电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司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根据公司经营方针、目标,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横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搞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协调维修配件的申报和供应;   (三)负责审定基层设备管理与设备维修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四)了解和掌握折旧基金和大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审定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对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论证和审查;   (五)参与审批设备报废、未提完折旧设备的报废和报废设备残值的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对公司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标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对职工及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工作;   (八)对因重大、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设备购置、检修质量以及使用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参与或组织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九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公司各单位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会同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科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下,由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选型、购置或采购方案的决策;   (二)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成套设备的购置应尽量选用一个厂家或统一标准图纸生产的设备,以减少同类配件的多品种储备,保证配件的通用性。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过鉴定、所有资质证明齐全的、非淘汰型产品。设备到货后,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订货部门共同按合同及验收大纲严格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期内办妥检验出证和对厂家的索赔手续(特殊情况可另处);   (三)购置设备时要做到如下要求:   1.设备选型(包括规格型号、适用性能等)要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各类安全保护产品的选型必须上报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   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齐全有效的随机证件和相关资料;   3.购进的设备不得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生产或遗留安全隐患。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的处理要规定明确的制约条款;   4.对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处理,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5. 使用单位对购置的设备提出质量投诉时,由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   6. 订货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备交接手续,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等要完整齐全。   (四) 因选型、购置不当、订货部门合同签订有误造成设备闲置、积压和浪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使用单位提报的计划和相关参数造成不能使用的,要追究订货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提报的计划及技术参数有误,造成所购置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追究提报计划单位的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加强引进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设备引进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引进设备时,要先由公司组织调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程序,进行审批、技术谈判、合同签订、中检、提运、验收、索赔、安装、调试、使用等项工作。购置的设备应有完整齐全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检测手段和工具等;   (二)引进大型或成套设备,由公司组织该设备的技术讲座、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维修、管理工作的要求;   (三)引进设备到货后,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四)暂不使用的新进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井下停用的大型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开机运转,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体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备在井下超过五个月不使用的,要出井保管好。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设备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库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或拆新设备维护旧设备。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资料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主要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有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及完好标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熟知设备完好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凭证操作。设备实行包机制,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机电维修工实行分片包干,执行巡回检查维护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设备司机(操作人员)应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符合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设备保持整齐、清洁,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达到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主要设备要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精度超限或效能降低时,应及时进行调整或检修。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不得盲目追求生产损坏设备。   第十九条  维修工作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作好巡回检查、维护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的关键部位要坚持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保证检修时间,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绞车)、机车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检验、标定和维护,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实行润滑专责管理。润滑油剂要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因使用不当发生设备事故时,应按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制订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所有设备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设备事故的类别、时间、地点、设备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向主管部门反映,或通过修理、改造来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检修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机电设备的检修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和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二)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根据设备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座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轴承和部分绝缘处理,进行涂漆,烘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三)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的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按照设备出厂或公司制定的大修标准进行检修后验收。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大修原则上由机电设备科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委托外部检修的,由公司统一安排,并报机电设备科备案。需要得到检修许可证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只有持该种设备检修许可证的厂点才能承担检修任务。压力容器设备的检修单位必须持有防爆电器设备检修许可证,无证单位不得承修。 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生产计划。主要设备要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包括检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应编制修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按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   (二)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修复备用。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检修完毕。   (三)矿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应不低于12天。各矿井的主要提升、运输系统每天要保证1小时的检修维护时间,并保证足够的检修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缩减。   (四)矿井的输配电系统、防雷电装置,应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五)各矿区的设备检修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二十九条  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停产检修时间和项目确定后,必须编制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并在检修开始前5天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主要生产设备的停产检修,应提前1个月将拟检修的内容和项目报公司批准。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员参予评定。 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落实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气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二)每项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   (三)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开、竣工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检修人员检修后应在检修记录上签字,做到责任到人。验收合格后要将设备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检修记录。大修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保修期从设备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检修质量问题,应由检修单位及时修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处罚。如超过保证期的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质量责任事故,经技术鉴定确属检修单位造成的仍由检修单位负责按规定处理。并形成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必要时由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科主持鉴定。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专职检验员为主,会同检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并形成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盖章。设备大修后,有下列情况,经公司设备检修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制订大修理质量的降级标准,以区别对待。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属于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者,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二)超期服役的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   第三十二条  物资供应和配件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设备检修、维护用的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备品配件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主要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应有适量的储备。配件采购要根据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易损情况,实行比质、比价采购,努力压缩库存,减少资金积压。超储积压过多或采购配件不符合生产使用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或经济罚。 配件应实行退旧换新制度。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旧件修复利用工作。应逐步通过设备更新,简化机型,增强设备、配件的互换性,减少配件品种。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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