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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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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优质资料.doc

    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理念,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工作,规范反习惯性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公司、各所属企业和由集团公司发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集团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各级单位都有反违章的工作职责,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并纠正。如不听劝告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或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第二章 习惯性违章的界定第四条 违章,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的违章行为。根据集团公司现状,可将违章全部归结为习惯性违章对违章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集团公司按照对违章责任人追究范围和程度不同,将习惯性违章分为管理习惯性违章和作业习惯性违章。(一)管理习惯性违章,一是指各级单位存在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或没有结合实际在本单位制定有关规程、制度、措施,或违反规定并组织实施的行为,其违章的当事人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违章的当事人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作业习惯性违章,一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现行的各项规定、制度、措施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违章当事人是作业人员。二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颁发的技术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违章当事人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第三章 习惯性违章的分类第五条 有下列各项违章行为之一的,为管理习惯性违章。(一)“两票”管理1.不以正式文件下文确定“三种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或“三种人”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以下文形式更新“三种人”。2.企业“两票”的执行部门没有按规定每月对“两票”进行统计、分析,安监部门没有每月对“两票”进行审查。3.电力企业年内未对电气工作人员对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进行考试的。4.非工作票“三种人”办理工作票对应业务。5.错用工作票。如,应办理变电工作票的办理了线路工作票;应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办理了第二种工作票等。6.计划工作时间已过期或超出计划停电时间。7.工作票关键字、词字迹不清、错漏。关键词为:a) 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保护压板等设备的名称和编号、接地线安装位置;b) 断开、合上、投上、取下、短接、拆除;c) 有关设备编号的阿拉伯数字,甲、乙,一、二,、,A、B等;d)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8.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或停电线路名称(包括电压等级及名称)、工作地段填写不明确(包括电压等级及设备名称)、错漏。9.工作要求的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体、不完善。如站内:(1)漏、错填拉断的开关和隔离开关。(2)漏、错填投切的直流电源、低压及二次回路。(3)漏、错填合接地开关、装设接地线或装设地点错误。(4)应设绝缘挡板未设或装设地点不当。(5)应挂的标示牌漏挂或挂错;应按规定设置遮拦未设或设置不当。(6)线路对侧应接地而未接地。(7)应办理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而未办理。如线路:(1)漏、错填拉断的开关和隔离开关,或未注明厂站名及双编号。(2)漏、错填合接地开关、装设接地线或装设地点错误。(3)挂的标示牌漏挂或挂错;应按规定设置遮拦未设或设置不当。(4)应停用重合闸而未停用的。10.应“双签发”的工作票没有“双签发”。11.一个工作负责人同一许可工作时段持有两张或以上的工作票。12.其他及工作票附件(包括安全技术交底单、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附页及危险点控制措施卡)不符合“安规”或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规定可能会引发事故者。13.非关键词字迹不清及涂改超过3处。14.未按规定盖“工作终结”、“工作票终结”章或盖错章。15.应与工作票一同保存的安全技术交底单、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附页和危险点控制措施卡等,未与工作票一同保存。(二)安全工器具与劳保用品管理16.配发“三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LA和质量安全QS证)”不全的安全帽。17.班组单位工具存放点存放不合格(含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或已过质保期且未有有效性能鉴定合格标签的安全帽。18.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19.不按规定配置齐全安全工器具。20.随意外借安全工器具,或使用、外借的安全工器具不及时回收存放。(三)隐患排查治理21.所站单位超过一周不开展一次生产事故隐患排查。22.站所单位或生产建设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台账。23.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超过1月未对所管理的站所单位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检查。24.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每个在建项目每月安全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到2次。25.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每月开展安全工作督查抽检次数少于2次。26.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站所单位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或采取的防范措施基本无效。27.部门对级一般隐患不及时确认,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28.站所单位对级一般隐患的的认定和级一般隐患的确认超过2个工作日。29.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所属企业限期整改而未如期整改,且无整改计划方案、也未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30.隐患治理超过隐患限时治理制度规定的最大期限。31.未按月报送重大隐患治理信息。(四)施工管理32.允许无证或无有效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3.项目建设施工中,同时有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参与,且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上,项目合同工期100天以上的,没有组建项目安委会就允许动工的。34.无安全协议(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就允许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的。35.允许无本集团签发的项目施工安全准入证,也无中标单位接受建设方安全培训考试承诺书及临时安全准入证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开工建设。36.施工安全准入证中确定的施工负责人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员,施工过程中不在现场岗位。37.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不配戴袖章,或不正确戴袖章。38.现场发现外施工队存在习惯性违章行为。(五)现场安全管理39.检修动力电源箱的支路开关不加装漏电保护器。40.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未单独装设开关或插座,或未装设漏电保护器,或金属外壳未接地。41.未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验。42.生产、施工危险区域既未装设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也未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牌。43.易燃易爆区及重点防火部位无警示标志。44.变电站、发电站、配电装置等孔洞未封堵,门无防鼠板,防小动物意识不强。45.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不按规定配置齐全消防器材,或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合格。46.易燃、易爆区域不使用防爆电器。47.随意堵塞消防逃生通道或取用消防水。48.开挖深度达到l.5m及以上沟槽,未采取防止土层塌方的有效措施。49.掘路施工未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或未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六)安全生产会议管理50.企业超过两个月没有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51.企业的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含建设部门)超过1个月没有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52.企业安监部门没有每月对安全生产分析会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记录。53.班组或班组单位未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含未开会造开会记录)。(七)应急管理54.施工作业班前会无事故预想。55.企业一年内没有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56.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八)其他57.其它违章行为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管理习惯性违章的。第五条 有下列各项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作业习惯性违章。(一)工作58.未按规定进行实地勘查。59.在2m 及以上高度工作不系安全带。60.使用安全带时挂钩挂在不牢固的构件上,或未按规定高挂低用。61.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上下取物不用绳索,随意上下抛物及工具。62.在屋顶、平台、走道、斜道、杆、吊桥及其他危险边沿进行高处作业时,临空工作的一面末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63.将接地线背在肩上上杆塔。64.使用有虫蚀、断裂迹象的脚手板。65.对检修设备或线路未停电,或未全面停电。66.未对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线路以及共用接地体的配变停电就检修线路和配电设备。67.停电只拉开断路器,或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线路和设备上工作。68.移开或越过遮栏工作。69.开工前未宣读工作票内容。70.开工前未对工作班组全体成员进行现场交底71.在放线跨越施工中,与邻近的带电部位小于安全距离。72.在装设接地线前,没有对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鞋和操作杆进行检查。73.在装设接地线前,没有凭工作票核对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和地点。74.单人装设接地线。75.未经验电就进行接地操作。76.单人拆除接地装置。77.将接地线遗漏在已经完成检修的现场。78.在登杆、放线、撤线、紧线、撤杆和立杆等作业前,没有对杆塔、基础、拉线和所用器材做检查。79.工作负责人对应装设临时拉线的情况不加确认和布置。80.未按工作负责人布置要求装设临时拉线。81.立、拔杆和收、放、紧线无专人指挥或无统一指挥信号。82.立杆时,有人在离杆下1.2 倍杆高的距离范围以内,未加制止。83.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法松线。84.变电站或升压站设备区大门不上锁。85.运值或作业时不按规定着工装。86.起重作业中在吊物上站人。87.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88.在起吊过程中直接进行加工作业。89.吊物在空中短时停留时,操作人和指挥人离开工作岗位。90.吊车起吊重物不走安全通道,不鸣铃警示。9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92.卷扬机运转时,跨越或手扶在运行中的钢丝绳。93.在高压室和设备区高举长物进行比对,或搬运未放到的长物。94.不垂直固定摆放使用中的氧气瓶,或垂直摆放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小于5m。95.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96.使用不合格(含超过试验周期)和电压等级不相符的安全工器具。97.登杆塔前不核对杆塔编号。99.不经运行值班人员同意,擅自进入生产重要场所,如高压设备区、水库大坝和发电车间及前池等。100.应使用而未使用操作票,或用草稿票进行倒闸操作。101.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102.一张操作票(调度操作指令票)超过一个操作任务的。103.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104.操作票无编号或编号不正确,续页时没有填写下、上接操作票编号或编号错漏。105.操作任务不明确或不正确,操作任务和操作项目中设备名称不按规定填写双重称号的。106.操作项目有漏项。107.操作顺序原则错误。108.装、拆接地线没有写明装、拆地点,接地线编号;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的编号与操作票中不一致的;109.调度操作指令票中操作开始日期、操作结束日期、发令时间、完成时间其中之一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的;110.操作票中受令时间、操作开始时间、操作结束时间的其中之一没有填写、填写错误;111.因故未执行的项目,调度指令票“完成时间”和“汇报人”栏未加盖“此项未执行”印章;变电操作票未在该项目“操作”栏加盖“此项未执行”印章,或未在备注栏注明原因。112.操作票上所签名的各类人员的资格不符。113.操作票字迹不清、涂改。114. 倒闸操作或检修操作时无人监护,操作完一项未打“”。115.操作票未按规定审核。116.监护人和值班负责人没有签名。117.对投运的闭锁装置随意退出或解锁,或擅自解锁操作。118.接受命令后不复诵,或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119.五种恶性误操作(误拉、合断路器,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120.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或接线图。121.不经模拟预演便进行电气操作。122.失去监护进行高压电气操作。123.未按调度管理规定操作。124.工作票未收回就操作送电,或发出送电操作指令。125.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值长或调度值班员报告,擅自更改操作票。127.进入施工现场和高压设备区不戴安全帽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128.工作时,女士辫子或长发不盘在工作帽内。129.现场工作人员不着工作装,或工作服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或着装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130.现场工作人员穿高跟鞋。131.雷雨天气不穿绝缘靴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或打伞。132.在未有安全措施和监护情况下,擅自在高压设备区搬运或移动物品。133.未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停电。134.停电后,对停电设备不挂标示牌。135.约时停、送电。136.装接地线前不验电。137.进行电力停电检修时,在未对线路和设备验电情况下,就开始检修作业。138.使用失效、不合格或电压等级不符的验电器。139.未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验电。140.在无监护人情况下对高压验电。141.未按规定在停电设备各侧分别验电。142.按错误的顺序验电。143.未在三相和中性线导体上验电(全封闭设备未检查带电显示器、二次电压)。144.检修电力线路和设备未采取接地保护措施。145.验电后未立即接地。146.测试线路时,未将不测的相线和零线接地。147.漏装设接地线。148.未按规定使用绝缘棒、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装、拆接地线。149.接地操作顺序错误。150.接地极端插入地面深度不够0.6m。151.用缠绕的方法装设接地线。152.装拆接地线操作时,接地线与人体接触。154.工作人员未全部下杆就拆除接地线。155.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示牌(存在未挂、错挂和漏挂情况)。156.对开启的电缆孔洞、地沟盖板等,未设安全标志。157.未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遮拦(存在未装、错装和漏装情况)。158.未按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159.擅自准许与工作无关人员在变电站、发电站和水厂等的工作场所逗留。160.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脱岗,或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161.值班人员擅自替岗。162.调度命令错误或误传调度命令。163.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164.值班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接地线等)与工作票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已经履行许可手续的则记双方违章。165.带电容性的试验品试验后不彻底放电。166.使用的工器具电源线绝缘破损漏电的。167.无票操作。也即,电力安规规定应填用操作票的而未填用操作票进行操作。(二)指挥167.无票工作。也即,在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其相关场所工作没有填用工作票就组织作业。168.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169.工作班人员同实际人数、人名不符。170.工作负责人有变更时未办理变更手续。171.应办理延期的工作未办理工作延期手续,或计划工作时间已过期或超出计划停电时间。172.工作需办理工作间断手续的未办理或记录不全;工作间断中现场安全措施有变动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的。173.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增加工作内容;增加工作内容时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未重新办理工作票。174.工作票终结栏的“接地线共( )组已拆除,接地刀闸 共( )把已拉开”,或“线路上所装设的地线共 组已全部拆除”应填写的无填写。175.工作许可栏的安全措施不当。如:(1)对工作要求的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未作出评价并按实际补充或调整。(2)线路对侧需做安全措施者未经调度确认对侧是否已按要求执行。(3)应注明的保留带电线路或带电设备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未注明。(4)工作许可时间未填写。176.工作过程中需要变更安全措施时,未经许可人签名同意。177.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包括会签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具备资格的,或冒签名、漏签名。178.变电站内有施工或其它作业(含站内打扫卫生、装修、防腐等)和交叉作业时,当值没有召开班前班后会。179.电(厂)站内有施工或其它作业(含隐患排查,站内高压设备区打扫卫生,装修,防腐等)和交叉作业时,运行班不召开班前班后会,或在作业期间没有每日召开班前班后会。180.水厂内有施工或其它作业和交叉作业时,运行班不召开班前班后会。181.运行交接班未当面交接。182.强令员工冒险作业。183.弃票作业。指工作票未携带至工作现场,或虽然在现场,但不按工作票要求落实安全措施。184.施工作业班前会未学习相关作业指导书或学习的作业指导书与实际工作明显不相符。185.施工作业未填用危险点控制措施卡,或未将危险点控制措施卡携带到工作现场,或危险点控制措施不落实。186.工作负责人未到工作现场,或离开工作现场时没有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187.工作班人员同实际人数、人名不符。188.擅自增加工作票上工作内容或扩大工作范围。189.工作未结束就下令拆除工作票上所列工作接地线。190.工作时间已超过批准期限,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时手续。191.工作未结束就在工作票终结栏签名。192.工作票(含抢修单)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或做准备工作。193.工作负责人已在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撤离工作现场。194.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没有填用和办理新的工作票。195.工作间断每日收工,工作票不返回工作许可人,次日不办理许可手续。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196.工作未终结就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或“工作终结”手续不全就对线路和设备进行状态转换。197.允许非当值人员擅自操作设备。198.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199.安排无证或无有效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三)其它200.其它违章行为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作业性习惯性违章的。第四章 反习惯性违章工作规定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直属公司结合各项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及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反习惯性违章督查。第七条 各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反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各级人员开展反习惯性违章督查的工作要求、习惯性违章处理的流程、处罚的原则和标准等,规范本企业反习惯性违章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所属企业各级人员要根据本企业反违章管理规定开展反习惯性违章自查自纠和督查,对排查中发现的习惯性违章,当事人属于班组单位的,则要在安全日活动中点名批评或自我批评,并按级一般隐患进行登记。违章当事人属于班组以上级别的单位的,应按级一般隐患上报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按级一般隐患进行登记。第五章 违章处罚第九条 各所属企业在开展自查中发现的习惯性违章,已按本企业反习惯性违章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通报的,集团公司不进行重复处罚。第十条 集团各直属公司及其各部门在开展各种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应进行现场确认,填写安全生产习惯性违章确认通知书(附件1),并将安全生产习惯性违章确认单交由直属公司的安全生产监察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的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按习惯性违章对违章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各直属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违章,应进行现场确认,填写安全生产习惯性违章确认单,并将安全生产违章确认单交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按习惯性违章对违章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第十二条 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一年内同一个公司的同一部门发生同一习惯性违章行为累计达到两次及以上的给予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倍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附件1:安全生产习惯性违章确认通知书(违章单位名称):年月日时分,经检查发现你们在的过程中,存在,是公司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第项习惯性违章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习惯性违章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请你(们)立即纠正。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查单位陈述理由。违章情况补充说明:检查组:违章责任单位:经办人:违章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联系 :联系 :日期:_年_月_日_时_分日期:_年_月_日_时_分(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检查单位、违章单位各执一份)反违章管理考核办法违章行为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彻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为了习惯性违章,已成为诱发事故的土壤和温床,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极大的威胁。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云南分公司*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和*水电开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深入开展以反习惯性违章为主的“反四违” (“四违”是指: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四不伤害”活动(“四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落实*水电开发 “三级控制”措施,用“三铁”即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彻底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1 范围1.1 本办法规定了*水电开发反违章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1.2 本办法适用于*水电开发所属各部门、公司、班组及外协部门的违章管理工作,适用于我公司全体人员的违章考核。1.3 本办法只适用于违章未造成后果的反违章管理和考核,对于造成后果的违章事件按照*水电开发相关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1.4 本办法考核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部和各级安全员监督执行,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考核。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云南分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水电开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水电开发安全生产监督规定3 职责3.1 *水电开发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所属各部门开展反违章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3.1.1*水电开发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其他公司领导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任成员的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水电开发反违章工作的日常事务。3.1.2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等。3.1.3 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生产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汇报。3.1.4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监督部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3.1.5 安全生产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复查。 3.1.6安全生产部负责召集各部门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事项。3.2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制定部门反违章的职责。3.2.1 落实公司反违章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部门反违章工作。3.2.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用人、财、物。3.2.3 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2.4 检查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违章分类及管理原则4.1.1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1)行为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不遵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设备、安全设施、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及技术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3)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国家、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发布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指挥行为;(4)管理性违章:指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结合实际正确地制定和执行有关生产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管理行为。4.1.2 对各类违章,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4.1.3 在公司局域网设立违章曝光栏、公示栏,张贴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4.1.4 各部门应在每月上报安全生产部的安全月报表中填写班组自查自纠和部门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部将违章情况填入违章者的个人档案。4.2 反行为性违章的管理 4.2.1 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行为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4.2.2 不断提高作业者自身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意识,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程。4.2.3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4.2.4 反行为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4.2.5 安全委员会及安全网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行为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4.3 反装置性违章的管理4.3.1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集团公司新编发电企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手册要求,制定出各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4.3.2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设备装置性违章的发生。4.3.3 保证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4.3.4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4.3.5 各级安全网络人员主要履行监察、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4.3.6 由安全生产部牵头,组织安全网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云南公司安全生产部。4.4 反指挥性违章的管理4.4.1 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4.4.2 生产人员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安全生产部。4.5 反管理性违章的管理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安全生产部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考试。5 违章考核与处罚5.1 对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5.2 行为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者本人、监护人,或与违章者一起作业的其他人员,虽未直接参与违章,但发现违章不制止、不纠正,应负同等责任。5.3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负责该装置工程技术人员、检修调试人员和与其直接管理有关的人员。运行人员发现违章的装置应及时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否则,一同视为违章。5.4 指挥性和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指挥者本人(或管理者),但作业人员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不拒绝,照样执行者也负同等责任。对于发现上报的装置性违章,主管及管理人员不安排处理或未列入计划,视为管理性违章。5.5 凡个人违章1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个人及所在班组、部门先进个人及集体的评选资格。并将违章行为、违章处罚等情况载入员工安全业绩档案。5.6 反违章工作的统计与考核周期为一年,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5.7 对违章责任者的处罚实行直接离岗和累计扣分制,每人给予基础分12分,并按照扣分值×3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所扣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加统计,扣分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或者离岗期满后从零开始重新计算。5.8 当基础分值减至0分时,安全生产部应及时上报安排其下岗学习一个月。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5.9 同一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种违章行为的,按扣分标准加倍扣分;由上级单位或领导发现并查处的违章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高于扣分标准的处罚,但最高不高于扣分标准的2倍。5.10 员工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进行扣分和处罚。5.11 鼓励作业人员对违章自查自纠,对作业人员已自查自纠的违章行为(且未发生后果),不追究违章责任并免于处罚。5.12 凡发生下列特定严重违章行为者,给予直接“离岗”的处罚;对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部门领导和部门值班负责人给予扣2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计入个人违章档案1次;对厂长、分管厂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值班负责人)给予等同扣2分的经济处罚。(1)无票作业;或擅自变更、扩大工作内容或工作范围,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等而直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2)无票操作或操作时不按照操作票填写的顺序操作(事故处理除外);(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挂接地线;(4)约时停、送电;(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冒险蛮干,不听劝阻而继续违章作业;(6)同一设备多专业交叉作业时,某一专业在工作中或工作结束后未征得运行人员意见或未同运行人员一起检查,就进行电气试验、联动试验或试运行等对他人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工作;(7)酒后作业;(8)线路停电作业少挂主接地线或有来电可能的分支线路上应挂而未挂或少挂接地线;(9)不按规定得到有关人员批准,擅自撤除或强行解除防误闭锁装置进行操作者;(10)经本单位或上级机构认定的其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设备损坏的严重违章行为;(11)专职驾驶员醉酒驾公车,被交警部门处罚或有人举报查实的。5.13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或在半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给予“降岗”的处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或在半年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给予“离岗”处理。5.14 对发生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部门领导和部门值班负责人等,与违章者个人负连带责任,作相应的经济处罚但不扣分不计入个人违章档案。5.15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除因本人违章或受违章连带责任外,其所管辖的人员一个考核期内违章扣分达到3人次者,对其给予“降岗”的处理,所在部门领导及安全员除给予连带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扣3分处理;违章扣分达到6人次者,对其给予“离岗”的处理,所在部门领导及安全员除给予连带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扣4分处理。5.16 班组或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长或部门领导不进行连带处罚(不予扣分);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该班组长或部门领导给予扣3分的经济处罚。5.17 降岗:岗级下调2级,期限1个月。降岗期满,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后撤消“降岗”。5.18 离岗:暂离原工作岗位,时间为2个月。离岗期间,被考核对象必须接受厂部统一安排的教育培训,岗级按4级执行。离岗期满后,考试、考核合格,经厂长批准后可回原岗位工作。5.19 对违章行为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或连带责任者按以下所列条款的标准进行扣分。对未列举的其他违章行为,由本单位或视其性质、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扣分处罚。(一)有下列违章表现之一者,每次扣3分:1、指挥(管理)性违章1.1 多个作业点或工作小组同时工作,未按安规规定使用工作任务书,或不明确、不指定各点负责人。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者。1.3 不认真履行许可制度,严重违反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指挥人员擅自操作无权操作的设备。1.4 私自准许外委项目施工人员无人带领进入非施工区域。1.5 未经许可,擅自增加或减少试验项目。2、行为性违章2.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2.2 电气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不合格、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2.3 电气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2.4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2.5 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2.6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2.7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或进行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2.8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吃力不均;2.9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2.10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2.11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2.12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2.13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2.14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2.15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2.16 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2.17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2.18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2.19 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2.20 设备停电检修未办理工作票或工作票中组织、技术措施不完善;2.21 工作中弱电回路需要自行解开接线端子时未做安全措施;2.22 安全工器具未按周期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和超过检验期的安全工器具;2.23 配合工作怕麻烦让维护人员“代劳”操作;2.24 安全风险大的外委项目,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或安全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管理、监护和监督能力;2.25 事故发生时,运行人员、相关维护人员和其他相关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不完整;2.26 一张工作票有两项及两项以上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不具体;2.27 安全设施不规范或防误入带电间隔措施不完善;2.28 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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