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优质资料.docx
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一、术语 1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2 、警告区: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臵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已经进入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按交通调整行车状态。 3 、警告区最小长度:保证驶入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 4 、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 5 、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 6 、工作区: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操作区域。 7 、下游过渡区: 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8 、终止区:设臵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 9 、养护安全设施: 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10、 渠化装置: 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11、 临时性交通标志: 为了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设臵的交通标志。 12 、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的交通标线。 二、 基本规定1、 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因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2、 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不止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3、 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4、 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5、 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应组织制定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6、 养护作业前应了解埋设或架设在公路沿线、桥梁上和隧道内的各种设施,并与有关设施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7、 公路养护作业前应覆盖与养护安全作业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8、 公路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9、 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2)高速公路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10、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11、 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12、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用于夜间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13、 夜间进行养护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养护作业的现场管理。14、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应与布设顺序相同。三、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1、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图见图4.0.1-1和图4.0.1-2。2、 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致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3、 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2)限速应采取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100m降低10km/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3)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4.0.3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4、 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4-1的规定,当交通量超出表中范围时,宜采取分流措施。5、 封闭车道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值应符合表4.0.5的规定,封闭路肩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长度不应小于表4.0.5中数值的三分之一。6、 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6的规定。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当延长;(2)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m。7、 工作区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4km。(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工作区的长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和实际养护作业而定,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km。当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大于3km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应为一个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8、 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9、 终止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四、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1、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A。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导引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B。2、 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A表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2)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3)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4)“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载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3、 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附录A表A-2),应用于长期养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4、 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附录A表A-3.5、 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附录A表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2)防撞桶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3)水马颜色应为橙红色或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0cm,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4)防撞桶和施工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宜组合使用。(5)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6、 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见附录A表A-3)可用于夜间养护作业,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设施应布设在工作区侧面,照明方向应背对非封闭车道;(2)语音提示设施宜根据需要布设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养护作业控制区。7、 闪光设施可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和车辆闪光灯(见附录A表A-3)。闪光箭头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宜布设在需要加强警示的区域,以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360度旋转黄闪灯,可用于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8、 临时交通控制信号灯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见附录A表A-3),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交替通行的养护作业,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9、 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见附录A表A-3),可用于临时养护作业或移动式作业。10、 移动式护栏(见附录A表A-3)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中的有关防护等级规定,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11、 车载式防撞垫颜色应为黄黑相间(见附录A表A-3),可安装在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尾部。五、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一)一般规定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布设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2、养护作业控制区两侧应差异化布设安全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1)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2)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3、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5km。4、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10km。5、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出入口,并宜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当工程车辆需经上游过渡区或工作区进入时,应布设警告标志并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二)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1、四车道公路封闭车道或封闭路肩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1-1图6.2.1-3.2、 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应结合中央分隔带开口位置,利用靠近养护作业一侧的车道通行,双向车道都应布置作业控制区。借用对向车道双向通行分隔宜采用带有链接的车道渠化设施,并应在前一出口布设长大车辆绕行标志。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3.3、 立交出入口匝道附近及匝道上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而定。匝道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不宜小于300m。当匝道长度小于警告区最小长度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应布设在匝道入口处。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4-1图6.2.4-5.4、 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采用单一限速控制,警告区长度宜取长、短期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的一般,但应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当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时,可不布设上游过渡区。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5-1、图6.2.6-2.5、 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车;当作业机械配备闪光箭头或车辆闪光灯时,可不布设移动式标志车。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6.6、 当占用路面进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时,宜封闭一定范围的养护作业区域,并按临时养护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路肩清扫等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或交通锥,其距人工移动养护作业起点不宜小于150m。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应避开高峰时段。路肩人工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3.7.7、 中央分隔带或边坡绿化内的植被灌溉养护作业,应在灌溉车辆上配备醒目的闪光箭头或车辆闪光灯,也可在灌溉车辆后布设移动式标志车。作业人员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内休息,且中央分隔带中不宜多人集中作业。8、 中央分隔带绿化内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应封闭靠近中央分隔带的内侧车道,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六、 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一) 一般规定1、 桥梁养护作业时应加强车辆限速、限宽和限载的通行控制。经批准允许通行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引导通过。2、 当预判桥梁养护作业会出现车辆排队时,应利用桥梁检查站、收费站、正常路段或警告区布置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并布设“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间隔放行大型载重汽车,不得集中放行。3、 立交桥上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养护作业影响桥下净空时,应在立交桥下方公路上布设施工标志、限高及限宽标志,并不得向桥下抛投任何物品;(2)养护作业占用下方公路路面时,立交桥下方公路应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4、 桥梁养护作业影响桥下通航净空时,应按有关规定布设标志及安全设施。5、 特大、大桥养护作业除应满足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的一般要求外,尚应符合该特大、大桥养护作业的特定技术要求。(二)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1、 中、小桥养护作业时应封闭整条作业车道作为工作区,纵向缓冲区重点宜止于桥头。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2.2、 特大、大桥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小于300m时,纵向缓冲区起点应提前至桥头。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3-1;(2)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大于或等于300m时,应按规定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并在桥头布设施工标志。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3-2.3、 桥梁半幅封闭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大、大桥中央分隔带可设开口时,按相应规定执行;中央分隔带不能设开口时,上游过渡区终点应止于桥头;(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桥梁养护作业,应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以设计速度100km/h和8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4-1和图9.2.4-2.4、 桥梁伸缩缝常规检查、清理作业可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桥梁伸缩缝更换作业应半幅封闭或全幅封闭受伸缩缝施工影响的桥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半幅封闭按前述规定执行;(2)全幅封闭应做好分流信息提示,并在作业控制区前后的路口布设桥梁封闭或改道标志。5、 桥梁拉索、悬索及桥下部结构养护作业影响范围内,应将对应桥面封闭为工作区,并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对影响净高或净宽的养护作业,应布设限高或限宽标志。七、 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1、 收费广场养护作业应关闭受养护作业影响的收费车道,并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各类养护作业时不得全部封闭单向收费车道。2、 主线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可简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区在收费车道入口处,可仅布设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警告区内应布设施工标志,上游过渡区应布设闪光箭头或导向标志,车道无需变道时,宜布设施工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2.0.2-112.0.2-3;(2) 工作区在收费车道出口处,可仅布设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并关闭对应的收费车道。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2.0.2-412.0.2-6.3、 匝道收费广场养护作业,应按作业位置确定作业控制区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匝道收费口前养护作业,应在匝道入口布设施工标志,并关闭养护作业的收费车道,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长度均可取1020m。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2.0.3-1、图12.0.3-2;(2) 匝道收费口后养护作业,应关闭对应的收费车道,并应布置下游过渡区,其长度可取510m。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2.0.3-3、图12.0.3-4.八、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1、 护栏、防眩板和视线诱导标养护作业,可按封闭内侧车道或封闭路肩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交通锥宜布设在车道分隔标线内侧,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2、 交通标志养护作业,根据其所在的位置,可按封闭内侧车道或封闭路肩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拆除交通标志时,必须保证原有标志的指示、警示等功能,可布设临时性标志。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www。rbtmm /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渝规审发200548号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公路局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三)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市交委备案。(四)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依照本规定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受市交委委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市公路局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二)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三)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六)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具体落实;(七)监督落实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三)按业主要求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四)确保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五)保证养护工程施工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六)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维修保养和养护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分别向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公路局应会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会同市公路局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同意。(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业主负责编制,报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备案。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面大修、10日以上的养护工程施工或者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驾驶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四)穿越中央分隔带;(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四)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七)不得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路面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应给予积极协助。(二)断道施工三公里以上的,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业主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业主,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四)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要专门设置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标志。桥面养护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二)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三)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四)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五)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六)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经营业主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2。经营业主应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先处理后作业;3。经营业主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4。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相关要求。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业主应报告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业主应及时组织修复。(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纠正和查处养护施工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能产生工程事故隐患的,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立即责令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责令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第十九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渝交委法2001306号)同时废止。目录一 前言.03二摘要.03三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031人的因素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032路的因素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053高速公路养护的规范化管理.084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现场管理.105高速公路应急抢险措施.14四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总体对策.20五结束语.22参考文献.22前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的娇子,不仅仅是速度和效率的代表,而且已成为综合国力的象征。高速公路因其高速快捷、行驶舒适,受到驾乘人员的喜爱,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处在迅猛发展期,随着不断建成和投入运营,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问题也应运而生,建立一套符合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群众的平安出行。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做好有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及建议研究的 工作,以营造良好的高速公路运输环境。本论文通过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进行的分析研究,着重探讨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不足现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对策。摘要高速公路是本世纪20年代才兴起的一种安全、迅速、通过能力高的新型交通手段。它的出现极大地缓解了交通拥挤的状况,并且提高了公路的运输效益和服务不平,更促进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的骄子,是衡量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其综合经济效益十分显著。我国大陆是从70年代初开始的高速公路修建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包括高速公路的科学考察、查阅技术料资、测设工作以及可行性研究。高速公路的建设不仅改善了公路交通运输的状况,而且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带来了人们观念上的巨大改变。它不仅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还是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它的进步与变革直接关系到时生产力的发展与变化。但是在高速公路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众多的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人员伤亡和精神痛苦。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因素很多,人、路、环境和管理等在道路交通综合系统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对它产生重大的影响,研究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主要是对影响它的客观因素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规律,为宏观和微观管理及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以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1人的因素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尽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但人的因素无疑是最主要的,且主要为驾驶员驾驶过程在的不当行为所致。引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有:感知不准、反应不当、判断失误;间接因素包括:生理、心理状况异常,违章行驶,缺乏高速行驶的经验等。1.1感知不准驾驶员置身于交通环境中,面对交通条件极为复杂且时刻都在变化的情况,驾驶员需要及时收集各种交通信息,并且随时作出反应。现代汽车行驶速度快,驾驶员对交通信息的感知,有可能1/10s的误差,便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1.2反应不当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仅要及时地感知交通条件的变化,而且需要对交通信息作出及时,准确地反应,否则极易因大意或注意力不集中等造成反应迟缓甚至酿成交通事故。1.3判断失误驾驶员行车时要正确感知交通信息,并且及时作出反应,如果判断不当也会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日本统计,由于驾驶员判断错误而引起的交通事,约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5%。判断失误主要是对对方车速以及与对主车辆的距离判断失误,或凭自己的想象判断对方行动。1.4生理、心理状况异常驾驶员带病服药后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情绪急剧波动时,非正常驾驶都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其中疲劳驾驶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明显多于普通公路,是因为高速公路上景观单调,弯道少,基本没有横向干扰,驾驶员极员极易疲劳,且在高速行驶状态下,驾驶员的精神长时间高度紧张,也容易疲劳。1.5违章驾驶违章驾驶主要是指驾驶员的不良驾驶行为与习惯,道路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风,放松车辆的日常检查与维护。这些都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诸多的驾驶员违章行为中,超速行驶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高速公路的主要特点是全封闭、全立交、横向干扰少,而且上前我国高速公路上的一般的时速限制为120KM,面高速公路上行车时速超过此限速的情况屡见不鲜。超速行驶的另外一种情况是速度过快,虽然没有超过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限制速度,但由于天气恶劣等原因,超过了安全行车的速度要求,从而导致危险。1.6缺乏高速行驶经验高速公路一般限速在110120km/h,很多驾驶员缺乏在这个速度下行车转向或紧急制动的经验,常因递接饮料、调整音响、急刹车等使汽车失去控制。此外,能见度较差的雨雾天气、易于结合冰的临空桥面、路面偶存的雨后积水等都会给缺乏高速行车经验的驾驶员造成威胁。 2路的因素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系统是由道路、车辆和道路使用者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的系统。道路的因素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道路的因素主要是高还公路的线性设计、道路结构、行车环境等与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设计上有缺陷的高速公路对高速行驶的车辆会产生不稳定的感觉,驾驶员容易产生视觉上的错觉,这些都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道路结构和行车环境不良,会造成行驶危险、行驶不便和疲劳等不安全情况。2.1改善遭受的交通条件鉴于交通条件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在无法迅速提高交通设施和迅速修建新的道路的情况下,必须改善现有的交通条件,尽量维护交通安全。改善遭受交通条件主要有以下措施:2.1.1拓宽道路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能满足交通需求的道路进行适当的拓宽,改善道路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2.1.2科学合理地对各种交通流实行物理分隔对现有车道进行科学的划分,使车辆各行其道。如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快车道、慢车道;机动车道、公共交通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2.1.3平缓路肩路肩是路幅的一部分,它由右侧路缘带、硬路肩和土路肩三部分组成,具有保护路面、临时停车、增加行车安全及舒适性等性能。适当地平缓路肩可以起到进一步强化路肩功能的作用,提高交通安全性。2.1.4平缓交叉口曲率平缓交叉口曲率可以减少行车危险性,尤其是制动时产生的事故。2.1.5绿化低矮化绿化低矮化,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能拓宽视野,提高驾驶员行车舒适感。2.1.6 加强道路施工管理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容易给行车带来不便。在拥挤的状态下,行车道上易发生交通事故。加强道路施工管理可以提高警惕高速公路品质,杜绝质量低劣的不合格的道路运行通车。2.1.7制定和完善现行交通法规交通法规是保证交通安全的准则。制定和完善交通法规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的必要条件。不断完善现有的交通法规是改善交通条件的主法之一。2.1.8增加交通信号装备率交通信号是维持交通秩序的手段。增加道的交通信号装备率可以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维持交通秩序。我国现有条件下,只有城市的部分道路装备了交通信号装置。2.1.9增加交通标志、标线、标牌、斑马线、过街天桥或通道交通标志是引导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安全的必要设施。合理增加交通设施,是改善交通条件的内容之一。2.1.10交通事故快速响应包括利用事故勘察、救护车、清障车、直升飞机,在出现交通事故时能快速响应使事故到有效且迅速的处理。交通教育的人性化和科学化是改善交通条件的人的因素,交通管理的合化是交通条件的环境因素之一。交通参与者身处交通环境之中,管理和教育要行之有效,要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其他问题的发生。2.2合理分配交通量实现高速公路安全运输是交通管理者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还要实现高速公路运输的最大的经济效益。为此,对高速公路交通量进行实时控制和调节有助于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从国外经验分析看,主要有两种方式来合理分配高速公路的交通通量:一是高速公路进、出口匝道的控制;二是高速公路主线的交通控制。3高速公路公路养护的规范化管理3.1当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养护管理体制不顺畅目前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仍采用事业型的管理体制,不能反映高等级公路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属性要求。养护经费仍采用拨款方式,不能适应高等级公路管理企业经营性要求。严重影响了养护技术水平的提高与管理机制的创新。养护运行机制落后,“重建轻养”思想严重对养护管理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及有效的法律约束。主要表现为对养护责任事故追究不力监管不严,处罚过轻,对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对科技进步重视不够,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缺少养护定额与规范截止目前,针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特点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统一的养护定额与技术规范尚未出台,养护工程费支出缺乏严格的考量标准,随意性较大;养护质量的考核仍沿用一般公路养护的“好路率”指标,不能满足高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