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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论文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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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论文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本科学位论文.doc

    课程论文学 院: 班 级:姓 名: 学 号:课程论文题目: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课程名称:金融类课程论文评阅成绩:评阅意见:成绩评定教师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学生:摘 要: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虽然其本质并未脱离金融的概念,但是在对其进行监管时金融特许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这两大传统的监管工具却可能因为“着力点”不准,而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此外,互联网金融引发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对金融产品的重新整合和创新,将导致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出现结构错位的问题,削弱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有鉴于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应当对当前监管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 信息披露 监管主体 在信息时代发展的今天,互联网金融已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历程中,要保持金融业的健康飞速的发展,就需要把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基础,才能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现如今,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受到很大的争议,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没有很好地措施条例,这样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也严重制约着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一、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想化的管理理念是自由放任的思想。在理想化的市场中,金融参与者能够做出理想的判断,可以通过自身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市场金融机制的平衡。这种管理理念是要充分将市场中不利因素排除,从而使得市场的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但在目前我国的这种趋势下,根本达不到自由放任的理想环境,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仍存在信息交互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对于实现自由放任的理念极为不利。首先,对于个体用户而言在市场投资中仍存在不理性,投资人在贷款平台对借款人个人贷款信用产品进行购买时,尽管贷款平台对于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做出评估,但高风险投资仍然是个人的风险投资的主要行为,投资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投资过程中失败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所产生的影响。其次,个体用户的理性并不等同于集体行为的理性。投资人在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随时对自己的财务进行取回,但由于金融市场这种理财手段具有长期存储的年限,投资人要想取回自身的财物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才能对其进行转出,这样市场中货币流动性和储存期限问题十分普遍。而金融市场中由于大量财务被取回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使得集体中不理性行为出现。再者,金融市场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对市场中风险行为进行控制,市场中对于投资会有各种各样的担保,这种方式的硬性转兑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因此这种风险评估是没有效果的。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具有了规模或拥有大量的客户,市场中出现问题就难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此市场组织涉及到一些基本业务的处理,那么该组织破产会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中的公共设施,进而产生系统危险性。由于上面诸多原因的存在,要想金融市场能够合理有效的运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二、互联网金融格局下监管体制的结构错位 除了上述两大“法宝”陷入“高射炮打蚊子”的尴尬之外,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时还存在结构错位的问题。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结构是建立在“分业监管”的理念基础之上: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和信托业务的监管,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口”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的同时监管支付体系的运作。同时,这种监管格局又因为法律对跨业经营的否定而得到强化。比如证券法第6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于是“分业监管”实际上变成了“机构监管”:只能从事单一金融业务的各家机构顺理成章地进入对应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因此“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换言之,各个监管部门只要管好“自家的孩子”即可,无需插手别人家的“分内事”。因此,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内,又被人为地分割成若干个“小山头”,自成一体。 如果说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这类互联网新生事物还只是体制外的“野蛮人”,等待被各个监管部门领上“山头”归化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在体制内对“山头林立”格局的冲击就显得更有颠覆性。传统上,由于各类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性质各异,渠道不同,彼此之间很少产生直接竞争。以活期存和货币基金为例,前者为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服务,后者则是基金公司销售的产品,虽然两者都具备现金管理的功能,甚至有着一定的“替代性”,但是由于银行在渠道方面的明显优势,货币基金在争夺客户方面始终无法撼动活期存款。留然而,随着余额宝的出现,货币基金网上直销和第三方在线支付的融合进一步加深,并且凭借自身灵活的市场运作以及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成功地让在国内“不温不火”十余年的币基金“异军突起”,甚至对银行活期存款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卿从用户的立场考虑余额宝”类货币基金产品的出现,可以在不过分牺牲安全性的前提下,让其手中的闲钱赚取更高的收益,无疑非常诱人。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种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产品的结合强化了货币基金的竞争力,使其能够更直接地与活期存款“短兵相接”。这给监管部门出了难题: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以存贷比、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对银行风险管理进行考核;而货币基金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虽然也有风险控制的要求,但是严格程度与商业银行的监管相比无法“同日而语”;于是,当银行(活期存款)和基金公司(“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在同一纬度展开竞争时,后者实际上获得了某种“监管补贴”,比如货币基金投资协议存款所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较低。这种因为监管差异而造成的竞争优势显然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分头监管”的做法也削弱了监管的统一性,偏离了“功能监管”的目标。 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产品的革新,也引发了监管协调性的问题。正如有人指出,互联网的创新逻辑与传统金融行业不同。互联网企业善于将各种产品作为组件重新整合,并在整合过程中始终以最大程度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使原本分散、不相关的产品结合成紧密的有机体,最终通过单一入口提供给用户。以“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为例,它将货币基金和第三方在线支付连结起来,使用户只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将资金转入特定的增值服务账户,即被默认开设基金账户、申购基金份额并享受相应基金收益;在使用上,这类产品省去了传统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申购步骤,只要有闲散资金就可通过一次点击即可完成交易,需要赎回时同样便捷操作,无需专门向基金公司发出指示,甚至只要在线购物就能自动结算然后以资金用于消费。这种“无缝连接”完全符合互联网创新的规律,但交易过程的简化并不能带来监管职责的合并:货币基金的销售和运作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而作为技术核心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原则上由人民银行发放牌照进行管理,但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欲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还必须获得证监会的许可,至于作为这类金融交易模式构建者和主导者的互联网企业,则似乎不在任何监管部门的“射程”之内。这样“政出多门”的局面无疑将带来不小的监管成本:首先,不管分工监管还是共同监管,都难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叠的问题,无助于效率;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化,未来的创新也许将把更多的金融业务整合到同一款产品中,从而同时招来更多监管部门的“关注”,于是出现创新越多、所受监管越复杂、合规成本越高的尴尬;最后,当互联网在未来创造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或产品时,坚守“分业监管”思维的监管部门恐怕会各自推脱,谁都不愿意接受“烫手山芋”,比如最近出现的金融信息垂直搜索引擎(即用户只需通过搜索网站可以输入金融信息,相应金融机构即可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金融产品;贷款者可以在比对之后,自主选择所需产品并一键提交申请,无需前往线下网点办理,因为没有染指传统金融业务,不涉及资金交易,目前无法归口到任何一个监管部门。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对策(一).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慎重审查 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外部的有效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慎重的进行审查。对于市场中的风险要随时掌控,在此基础上可以引进风险管理手段对金融市场的外部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对市场中所发生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审查,保证市场外部环境的最优。金融市场中资金流动外部性和风险测评外部性是主要方面,要合理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借鉴银行监管手段,用有效地措施对其实际内容进行监管。(二).对互联网金融行为有效监管 金融市场要想有序的运转,就需要对市场中的投资人行为和市场中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保证其行为规范,使得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很好地维护。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控制优化,这需要从以下几点开展。首先,要监管互联网金融组织中的股份持有者,对于存在不诚实、不良记录的股份持有者采取不准进入市场的措施,在市场运营的阶段严格控制股份持有者和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易联系,使得资金不被私人占用,从而避免金融组织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次,对于互联网中资金、证券的清算和托管进行有效的行为监管,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对于金融市场交易率的提升也有很大的帮助。对于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资金和客户的资金要进行隔离,从而有效避免了某些人员携款逃跑和客户资金被随意挪用的情况发生。最后,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管理组织需要制定完善的市场管理措施、工作控制体系和组织管理架构,市场运行中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环境。通过对市场中的各种情况有效进行行为监管,才可以保障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三).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 金融市场能够良好的进行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因此,对于金融市场中消费者的有效保护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复杂,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欺骗,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对市场中的虚假信息进行严厉惩处,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金融市场中消费者利益与金融组织的利益不一致,导致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其消费者能够在市场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四).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信息披露机制 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许可豁免还是采用注册制,都不意味着对其“去监管化”。金融活动一旦面向社会公众,都可能招致投资者“集体行动的困难”,从而产生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不过,随着理性投资者群体的扩大,我们有理由认为,对金融活动的价值判断应更多地回归市场层面,而不是由监管部门来垄断。换言之,从监管工具的选择来说,从前过分强调“特许制”的做法将慢慢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当得到彰显,让投资者以行动说话,远比把互联网金融关进牌照的笼子要强。但是,要发挥市场的力量,相信投资者的选择,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投资者应当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判断,而非受到融资人的误导和欺骗。因此,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作为监管工具,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的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基于这点,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融资人在平台上借款或发布项目时披露充分、真实的信息,防范和应对由于虚假披露而来的风险。具体而言:y平台根据监管要求建立了合格的信息核实系统,并且在信息审核环节尽到合理注意;(2)一旦平台发现P2P借款人或项目发起人存在虚假或不当披露的行为,应立即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失信情况通告行业内其他企业以及社会征信机构;若发现有欺诈嫌疑,更应立即向司法机关举报;(3)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成立相关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自律性规范及建立行业数据库,强化和统一信息披露准。同时,在现有的银行征信系统基础上,面向互联网金融行业进一步开放数据,助其提高信息验证和信用评级的能力。(五).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向集中监管模式迈进 通过对技术的革新互联网金融”还引申出另一层的含义,即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原本处于不同监管维度的金融产品之间将发生直接竞争,彼此之间的界限愈加模糊,让传统上“一人各管一段”的监管体制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新型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也让传统上以单一产品为调整对象的监管部门无所适从。在这个背景下,以集中监管为方向的监管架构改革确有必要。娜就互联网金融而言,集中监管具有以下优势:(1)集中监管能够更好地解决因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种类难以清晰界定而引发的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的问题,即无论涉及何种金融产品的市场行为,均由一个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监管);(2)集中监管通过对监管资源的整合,有助于节约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然而在我国,形成己久的“一行三会”格局目前仍难以撼动,这就注定了我国的监管体制改革很难立即抛弃行业分类而走上集中监管的路径。因此,从短期来看,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针对互联网金融共同设计统一的“顶层”监管结构和职责分配,建立定期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监管政策和标准的统一性。而从长远来看,整合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能,成立专门的统一监管主体(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从“多头监管”向“统一监管”渐进过渡,不仅可以更好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保驾护航”,而且从整体上也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洪偌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获国务院批复,载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4月3日第A10版。 2 杨东: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 3 祁欣: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分析,载国际贸易2011年第5期。 4 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2013 5 阎庆国:银行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研究,载于中国金融出版社 6 桂学文:电子商务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测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 7 蓝晓熙:疯狂押注电子商务 融资风潮预示互联网繁荣J;IT时代周刊;2011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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