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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心得体会1000]财经法规心得体会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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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心得体会1000]财经法规心得体会300字.docx

    财经法规心得体会1000财经法规心得体会300字熟悉法规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既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要学习理论,新制度新准则,还要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财经法规心得体会300字在财会类专业里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比较重要的课程,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唯一的一门必考科目,并且还由于它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使得会计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错弊以及不法行为的发生。虽然大家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是在如何学好它的问题上,是有一个误区的,许多人认为,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这个错误的认识,不但学生有,甚至一些教师也有。错误的认识导致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中,不是系统地、扎实地学习,而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前突击背诵。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要对里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第一类法律法规几乎不需要专门学习;而要重点地学习第二类法律法规,利用逻辑推理来认识它、理解它,这样做不但能很快掌握它,而且也不易忘记它,从它的逻辑推理中我们还可以体会出这些规定的完美,这样的学习也是一种美的享受;对于第三类法律法规,就只好死记硬背了。财经法规心得体会300字熟悉法规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既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要学习理论,新制度新准则,还要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全面学习,才能提高会计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才能使自己懂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提倡,什么要坚决反对,从心理上对会计职业道德有整体的认识.秉公依法才能成为我们最重要的职业行为要求。如果会计不能跟上形势,不能及时掌握新的知识,稍有不慎,就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给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会计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会计方面的各项法规和业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原则性,使法规贯串于会计日常工作的全过程,"依法理财,依法核算"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关键。总之,作为一名现代的会计人员,我们首先要从自己做起,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为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扩展阅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背诵总结1.中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2.中国的会计管理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3.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中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2)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3)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4.中国目前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5.单位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6.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等。7.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8.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此外,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9.会计档案管理:(1)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O年、15年和25年五类。(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10.中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1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3)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4)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有预防保护作用、服务促进作用和评价鉴定作用。12.政府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13.社会监督:(1)社会监督的概念: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14.会计机构的设置:(1)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和实行代理记账三种。(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15.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按需设岗。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建立轮岗制度。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16.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1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18.交接的程序:(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19.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20.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2)信息化管理制度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4)变更登记制度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5)调转登记制度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6)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7)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8)定期换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9)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10)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21.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22.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23.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2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27.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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