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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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doc
AbstractOur current for consumers fair trading right this problem, although there are explicit provision stipulation, but in reality is simple, and by a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market competition degree and information uneven distribution of the factors such as violates consumer fair trading right behavior is still very comm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 fair dealing,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consumer fair dealing in real life affected the manifestations. View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consumer fair trading right legal protection status, and insufficient foreign advanced experience, puts forwar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 fair dealing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Consumer; Fair dealing rights; Invading action;Protection on law;Perfection试论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货币按照一般的观念在价值上是平衡的、相当的。 李昌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75.公平交易所追求的是交易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 李昌麟, 许明月. 消费者保护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43.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市场供求状况、市场竞争程度以及信息分布不均衡等因素的影响,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仍非常普遍。因此,对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进行法律保护尤其显得重要。一、 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市场规则仍不完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经营者恶意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归根结底是因为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切实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它关系到十三亿中国人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有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不均衡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正确地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这让消费者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尤为必要。公平交易权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配合各种市场竞争制度,使消费者能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环境。同时公平交易权通过取缔不诚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习惯,配合各种市场管理制度,使经营者依法诚实地进行各种经营活动。所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尽可能减少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二)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进行法律保护,能更大程度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同时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能使生产经营者改进技术、加强管理,以促进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行使得越充分,生产经营者对各种商品和劳动的供应就越能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人力、物力、财力就越能合理地分配到社会最需要的部门和生产单位,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 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帮助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内容,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是与民生存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这已成为不可磨灭的现实。对公平交易权进行法律保护,能起到全民性的维权效果,促进消费者权益的合理实现,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小分支,它的普遍适用,能加强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信赖,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帮助。二、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仍旧严峻,现有法律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现实中一方面经营者违法经营导致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屡受侵害;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也普遍淡薄,受害后往往难以寻求法律救济。(一) 现有法律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缺乏全面保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开放力度逐步加大,现有立法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缺乏全面保护: 第一,没有对于新出现的消费类型及法律保障预设法律空间。如格式条款订入消费合同,现有法律并没有预设相应的法律空间。我国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水、电、气、电信、邮政、贷款、保险、运输等合同中。 李晓娟, 孙爽. 消费合同监管简论J.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8(3). 94在实践中,经营者借助其优势地位利用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现象仍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但是该规定较为原则,缺少对格式条款的详细、专门规定,没有预设法律空间,以致法院在适用时感到捉襟见肘、无所适从。再如现实生活中兜售、办理美容卡的人员频繁出现在超市、购物中心门口,以办卡送礼、多办多优惠等新型消费方式诱使消费者预先付费办理美容卡,但事实上这些美容院并没有美容手术资质、不具备进行美容手术条件,或者有美容手术资质但进行手术的医师没有相应资质,手术安全、卫生及效果等都难以保证。消费者发现上当后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消费者的损失往往难以追索。第二,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较不合理。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功能就是制裁侵权人和遏制不法行为,而要让实际损害较小、所付价款较少的受害人主动起诉,就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以保证起诉人能收回起诉带来的成本。但现实生活中大多法律将受害人已支付的价款作为计算基数,难以体现受害人实际损害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比例关系,实践中损害可能远大于支付的价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董文军. 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J. 当代法学, 2006(2). 69.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规定增加的赔偿额要参照交易标的额来确定,比例为一比一,但现实中交易的标的额与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不一定成比例。此做法未把赔偿金额与所受损害额紧密联系起来,至少会带来两方面的缺憾:其一,当商品的价款或服务的费用较低时,难以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其二,当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较高时,确实能够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但与此同时因惩罚过度而影响产业的发展。 (二) 经营者违法经营导致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屡受侵害现代科技的发展使消费者对商品越来越感到陌生,面对种类繁多的商品,消费者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经营者不公平交易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首先,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一些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扩大商品的销售量,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进行交易。他们往往其比诚信的经营者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使其受到不正当的排挤,损害其利益。 谭玲. 质量侵权责任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186.如有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难以获取准确商品信息的弱点,吹嘘伪劣商品的实际价值,或者运用卑微手段诋毁其他竞争者,骗取消费者的信赖。这种行为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经营者利用不合理价格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不按规定对商品服务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即价格垄断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价格谋取暴利的行为,即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制度,对商品服务确定不合理的高价,借以谋取暴利行为。最后,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规定要求格式条款内容必须公平、合理,而公平合理的标准,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来确定。而在实践中,经营者对法律条文视而不见的现象仍较为普遍,他们往往制定有利于己方的格式合同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三) 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目前,消费者放弃诉权,对一般侵害放任自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生产水平落后的地区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更显得严重。由于落后地区消费水平低,消费观念落后,与发达地区相比,落后地区消费者的文化素质水平相对较低,商品知识匮乏,遇到消费维权问题时由于不愿意找麻烦,消费者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同时,大部分消费者缺乏对商品的鉴别能力,有的甚至对商品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没有索取相关票据和凭证的习惯,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给解决纠纷带来一定困难,这部分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选择放任不理。有的消费者对消法和产品质量以及有关“三包”规定知之甚少,发生问题后,因不懂相关知识,常常容易被经营者欺骗和蒙蔽。部分消费者虽有维权意识,但不知道合法权益是否遭致侵害,或者已经遭致侵害而投诉无门。特别是假冒劣商品的侵害行为,消费者因无法对其识别,只好哑吧吃黄连,有苦难诉。消费者即使起诉至法院,因需质量鉴定证据而求诉无果。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缺乏防患意识,经营者又有意切断了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缺陷的求偿路径。各种各样的原因使中国消费者仍旧处于低迷的维权状态。(四) 消费者维权渠道狭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消费者争议解决的五条途径,理论上有利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然而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不足,实际上消费者维权渠道过于狭窄,具体表现在:第一,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不畅通。在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中,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是最为简单、快捷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以明显的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下很难进行良好的协商。如此以来,很多消费者把目光投向了仲裁和诉讼。而请求仲裁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协议。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中,更不可能要求双方签订仲裁条约。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诉讼程序过于繁琐,诉讼费用过高。繁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闫芳. 论消费者维权途径之法律改革J. 法治视野, 2008(7). 57.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理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然而当消费纠纷发生商品检测,如果这些工作要消费者去做,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即使通过商品检测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这是目前消费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诉讼费用主要分为6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字面规定,即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中关于财产的案件还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的其他诉讼费用。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并不限于财产案件。此外消费者群体是一个弱势群体,经济能力差,而且在诉讼维权需要耗费大量实践、精力、金钱的情况下,胜诉所能带来的收益却非常低。 第三,尚未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由于我国诉讼法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导致消费者常常无法通过有效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的国情导致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缺陷,使侵权主体无法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消费纠纷涉关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但是我国公益诉讼在立法上还处于空白。公益诉讼多被以“法律无明文规定”或“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娄鸿瑾, 蒋淑娟. 消费公益诉讼研究J. 司法天地, 2008(3). 128.即使有幸立案了,也往往败诉,以致公共利益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始终得不到司法保护。三、国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的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公平交易权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普遍确认,但凡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国家,都赋予消费者以公平交易权。(一) 国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的解析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是较早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一般采用传统判例法中所规定的原则来解决。在1890年,美国就出现了最早的有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立法,即谢尔曼法。此后,1914年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虽当时制定这些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但实现这些目的的同时,客观上间接地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作用。197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该法规定,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而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这实质上是规范经营者在订立消费合同时的义务,从而保障消费的公平交易权。美国众所周知的“反托拉斯法”,其并不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由多部法律所构成。基本法律有三部,即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学者们在解释“不公平行为”时,有的认为应当包括工人的强制、秘密的强制、对弱势消费者不当之影响、重要资讯之隐藏、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陈述等。上述对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一般性限制条款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有关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内容,也涉及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日本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也是世界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立法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发展飞速,损害消费者的现象频频发生、愈演愈烈,消费者运动蓬勃兴起,要求给予消费者利益特别专注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强大的社会压力,日本政府开始重视消费者问题,由于政府的重视,日本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很快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日本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核心,制定了保护消费者行政立法、保护消费者民事特别法和禁止垄断法。其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以法律、政令和省令等形式颁布执行,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为了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日本对消费者领域中的民事活动进行干预,立法倾向于处于弱者的消费者,制定了一系列民事特别法。如关于取缔存款手续中非法合同的法律、分期付款销售法、关于贷款业务规则的法律、关于访问销售等法律,造物责任法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消费领域的民事活动中,缔约当事人“绝对平等”、“契约自由”的传统民法观念已受到挑战。因此法律应对消费者利益施行倾斜,以避免消费者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发达国家的历史事实和司法判例表明,在公平交易权的立法体例上,关于公平交易权的立法应该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对于研究与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目前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运用国家干预的方法予以调控,并针对性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国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中,一方面不断细化和扩增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内容,另一方面也突出强调经营者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所应履行的义务。事实证明,完善公平交易权的立法体例对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有着积极有效的作用。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途径上更突显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完善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可以细化公平交易权内容,弥补实践上因概念不清难以归类的现象;第二完善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能设立更加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机关,拓宽消费者维权途径;第三,完善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能帮助简化诉讼程序,增强诉讼效率。总之,完善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能有效解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中的许多难题,从而促进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二) 国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国外有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践经验表明,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有效方法是运用国家干预的手段,完善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运用国家干预的手段完善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能一定程度加快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进程。但是目前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并不完善,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致使目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停滞不前。经营者利用法律不完善违法经营的现象仍屡屡出现,致使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维权道路依旧曲折。所以运用国家干预的手段,完善我国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是十分有益的。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合同法等为特别法,初步形成了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立法体系。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相对落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具体来看,现有公平交易权展现出立法不统一、比较分散、主体难确定、形式范围广、责任形式不统一的弊端。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公平交易权保护法,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关于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内容进行专章规定,并明确规定公平交易权的法律意义,完善公平交易权立法体例,细化公平交易权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交易的补偿费与赔偿费的计算方法,违反公平交易权的法律责任及争议的处理等内容。四、对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我国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建立系统化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障体系尤其显得重要。除此之外,还需对经营者施加一定压力,让他们切实履行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另外,还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更要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维权途径。(一) 建立系统化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障体系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外部环境以及信息分布等情况的变化,使得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保障交易公平机制丧失其作用。 王怿. 论消费者权益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07(10). 167.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必须依靠国家之手予以调整。这个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建立竞争法律制度。充分有序的竞争市场不仅能为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获得合理价格以及其他有利交易条件提供保障,更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以维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竞争法包括禁止垄断方面的法律、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将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进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造成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直接损害。因此笔者认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公平交易权的实现。第二,强化价格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价格法律制度,对于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郭宗杰. 价格竞争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兼论我国不正当价格竞争的立法问题J. 经济法论丛,2005(4). 215.。因此,笔者认为有关专家可从现行的价格管理法中研究和完善法律制度,政府机关可召开专家座谈会与群众会议征集多方意见,强化价格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第三,加强计量管理法律制度。针对现存计量管理法律制度的不足,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引起社会足够重视。为了保证正确计量,维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笔者认为必须对消费者交易中的计量问题进行必要的规制。例如制订地区特色计量管理法律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与市民实际消费情况,制订出符合当地民情的法律法规,让民众懂法守法,做到人人自觉,人人遵守。第四,建立消费合同管理法律制度。由于商业和信用的发达,出现了诸如邮售、分期付款销售、挨户推销、连锁销售、租买、信用买卖、旅游服务等新的交易形式。在这些新的交易形式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希望简化缔约程序,于是格式条款大量运用。但在实践中,有些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格式条款规避法律、违反法理,严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为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笔者认为消费合同与非消费合同应当区别对待。一方面通过合同法对传统契约法中的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并对消费者一方赋予更多的权利和更严密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通过特别立法对各种特殊的合同,如标准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消费租赁合同、消费信用合同、挨户推销合同、邮售合同等,进行特别规范。这样才能使消费合同更加具体化、透明化,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有效落实。(二) 经营者切实履行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为了营造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经营者需切实履行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笔者认为必须从四方面加强经营者义务的履行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第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安全要求及警示说明义务方面,政府应当对经营者进行严厉管制。比如在各省重要城市建立完善的获取市场信息的机关系统,要求每个达到一定市场规模的企业,按年度向机关报告各自的生产、销售情况,特别是报告商品服务与安全要求说明方面,同时为这些企业建立档案,并分类进行统计。一旦发生经营者违法经营的现象,大多数信息已在政府掌握之中,再加上申报人申报的信息和通过其他方式了解的信息,就可以大大减少政府需要个案调查的数量,在法定期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调查取证和审查。通过政府的管制,让经营者意识到商品或服务的安全要求及警示的重要意义。第二,在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方面,政府应当严打违规经营者,如在各大省市成立专项执法行动小组,严厉打击商贸、农资、中介、涉外等领域经营者的各种欺诈行为,并把违规者列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让其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从而使经营者向消费者保持提供真实信息。第三,在经营者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方面,政府可派遣法律工作人员上城下乡宣教法律常识,遏制经营者违法现象,提高全民防范意识。第四,在经营者品质担保义务与经营者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方面,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产品售后服务系统,让各企业加入政府的售后服务监管行列,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企业售后服务消息,对没有履行品质担保义务的经营者给予必要的行政惩罚,让经营者自觉履行品质担保义务。综上所述经营者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适用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充分实现。(三)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首先,应当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等相关法律。普及消法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掀起知消法、用消法的热潮,培育消费者的维权参与意识。各级政府应把普及消法列入政绩考核,并把消法印制成小册子分发到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各家各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把消法列为单位人员必修必考内容。学校应把消法列为中学生必修课目。电视台每周应有消法案例讲座、每天应有消法知识宣传。社区居委会应在居民居住小区墙壁制挂消法相关条文宣传框。其次,将维权信息予以公开引起消费者的重视。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设置假冒劣商品展示台和警示牌,在出入口处适合位置张贴公布国家质检抽检信息,在报刊电台刊播国家质检抽检结论。制作“消费投诉指南”,告知消费者权利、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有效期、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提醒消费者索取凭证。在厂家商品的说明书上附带告知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电话。在大型商场、超市和集市设立消费维权监督台和投诉电话。在工商局配置“12315”快速执法车。合理运用网络媒介,政府出资成立专项小组设立消费维权信息网站,定期在校园公告栏黏贴维权信息网站地址,在各城市与乡镇网吧重要位置予以保存。 最后,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有关政府部门应与媒体合作成立专项法律频道,使消费者通过关注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同时加强广告法律知识宣传频率,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消费者可运用媒体资源,暴露司法过程的不公正现象,给违法经营者压力,让维权更为有效。消费者同时可借助舆论监督作用,让新闻媒体披露经营者侵权行为真相和消费者受害事实,扩大社会影响力。以新闻媒体作为消费者坚强的后盾,使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又多了一重保障。(四) 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维权渠道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为此,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和改进。 第一,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笔者认为可在现有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第二,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 王毅. 浅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J.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5). 36.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环保法的立法模式,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于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第三,借鉴国外的做法,简化诉讼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为此,笔者建议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共同诉讼,消费者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现代社会高度的工业化和商品化带来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问题,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已逐渐成为各国所肩负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历史使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也正由于此,它被各国法律所确认,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问题的出现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从实际出发,初步建立了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体系,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合同法等为特别法共同维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如今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基本精神。然而现实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屡受侵害,且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我国现有法律存在诸多缺漏,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加上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致使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中国经济稳步向前,消费市场日新月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商品和服务的大流通带来了契机,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应举全社会之力以促进和加快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