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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应用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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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应用最新文档.doc

    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应用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 ,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4、接受 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 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 信函合并备案。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 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 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 容和要求。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 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 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 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 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 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五、登记立案制度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2、案件来源包括:群众举报;当事人投诉;主动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六、调查取证制度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 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 法证。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 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 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 案证据使用;(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 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七、审查报批制度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案件报批表,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还应写出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处罚依据 、处罚建议等。经调查,主办监察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报批意见中说明不应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2、案件报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卷宗应由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审,重大复杂案件应 提交集体讨论。讨论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评议,并记录各种意见。核审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5)处罚是否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7)文书语法、用词是否规范。3、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案件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主办监察员意见;(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纠正;(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4、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审应予以行政处罚(理)的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案件报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审批内容和办法参照本制度第2、3条款执行。一般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 案件应上报局领导研究审批。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4)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十五日内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违法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并可依法责令加处滞纳金或给予经济 补偿和赔偿;(6)调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连续之中的,办案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处罚条款之外写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7)违法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7、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适用其他处罚方式的除外。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八、告知听证制度1、行政处理或处罚报批后,给予行政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及其他各类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2、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说明情况,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送达。自当事人签收或留置送达或挂号邮寄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有要求听证的权利:(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3)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听证结束后,需对原行政处罚意见进行更改的,按听证审定意见执行;对认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5、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主办监察员应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将整改和执行 情况记录在案。九、结案归档制度1、办案人员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别复杂的,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延期结案申请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办案期限:(1)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2)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3)案情需要鉴定或因当事人原因耽误期限的;(4)委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5)其他需要计算中止监察办案期限的情况。2、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案件撤销,主办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1)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合并处罚的可合并立卷归档(卷宗装订顺序见案卷装订程序);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装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形成的材料,副卷装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案件形成的有关材料;(3)书写文书用墨水笔;(4)案卷装订符合规定的顺序。3、副卷装订顺序如下:(1)复议申请书或起诉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2)答辩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3)代理词;(4)复议决定书或裁决书、判决书、执行情况等;(5)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整理。若案件分别进行了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的,可按法定程序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材料较多的,可装订为副卷(一)、(二)等 。4、案卷装订后,办案部门应及时交送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监察机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案卷。十、案卷装订程序规定1、立案审批表;2、接待(或受理)登记表(或案件来源材料,如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等);3、立案前审查材料;群众举报信、受害人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4、调查材料:(1)用工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工资手册、营业执照及批准执业证件等证照;(2)劳动关系双方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就业证、任职资格证明等; (3)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及缴费凭证等材料;(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存根);(5)用人单位就询问通知上报的回复材料;(6)当事人陈述(按调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7)证人证言(同上);(8)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及其他证据材料。5、案件讨论记录(含处理意见);6、补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排列顺序见第5条);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8、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9、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10、案件处理报批表及延期结案审批报告;11、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2、陈述、申辩材料;13、听证申请报告;14、听证会通知;15、听证会答辩材料;16、听证会笔录;17、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复查及整改、处罚执行情况材料;19、结案审批表。备注:1、案件装订以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时实际形成的文书材料为准;并非指每一案件卷宗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材料。卷宗材料应分类排列。2、填写卷宗目录时必须分类按顺序逐一填写。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一)劳动用工类1、违反招工登记备案规定案2、违法收取费用(抵押物)案3、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案4、非法使用童工案5、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案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案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案(二)劳动标准类1、违法制定劳动规章案2、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案3、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案4、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5、违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案6、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案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8、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9、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案10、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案(三)社会保险类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案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案3、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案4、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案5、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规定案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7、拒缴社会保险费案8、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案(四)、其他1、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案2、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案3、职业介绍超出业务范围案4、违法从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案5、伪造(滥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案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案十二、廉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的各方面规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3、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4、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工具。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6、不准泄露监察秘密。7、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8、不准超越职权范围。9、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执法证件。10、不准非执行公务人员以及未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穿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十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局和监察支(大)队的各项管理制度。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4、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工作精神振奋,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熟悉岗位工作规定、程序,能胜任本职工作。6、对负责的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负责承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能认真调查,严格按规定处理。7、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心集体,乐于奉献。发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2年09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10日编号:劳动合同 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_年月日起至_ _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 _年月日至_ _年月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_ _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 _年月日至_ _年月日止。(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 _年月日起至_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担任职务.工作地点位于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条 甲方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四、劳动报酬第四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元/月。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劳动报酬按甲方的工资制度执行,月工作总额为元.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甲方支付乙方工作,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五、社会保险第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应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流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十一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第十四条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防低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其 他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条款。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年 月 日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陕西少华建筑工程铁鑫项目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煤矿和员工的行为,维护煤矿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昌吉市开源煤矿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煤矿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10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11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2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煤矿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3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4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8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19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煤矿。知悉煤矿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表示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再续的;(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以上情况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21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3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2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煤矿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单位依本规定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16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5条 煤矿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6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长白班: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8:00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第27条 煤矿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28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29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第30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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