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及备案表最新文档.doc

    • 资源ID:91785176       资源大小:583.04KB        全文页数:2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及备案表最新文档.doc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及备案表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附件一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备案表编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合同金额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 施工单位单位名称注册地址 企业负责人联系 项目负责人联系 工资专管员联系 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是 否施工现场是否设立维权告示牌、劳动用工信息公示牌是 否本协议填写的各项数据、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签名(单位公章)施工单位签名:(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案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人力社保部门: 盖章联系 建设人社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交人力社保部门,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附件2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总承包单位含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 2021143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细则(杭建市发 2021 614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根据关于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在银行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 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户号:。二 、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位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挪作他用。三 、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报甲方备案。四 、新开工项目:甲方根据通知第二条第3款规定 , 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并从开工后第二个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拨付农民工工资款10万元,存入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五、已开工项目:甲方根据通知第二条第4款规定, 在/年/月前将应发工资性工程款一次性补足,并自次月开始, 于每月 20 日前,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度工程款的/%,存入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六、甲方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乙方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七、其他(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守信。(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备案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年 月 日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码联系人姓名电 话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 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初步设计批文号计划开工日期项目立项批文号计划竣工日期项目总投资项目中标价资金落实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质量监督单位项目负责人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等情况材料及主要设备到场情况备注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同时上报的材料目录编号文件材料名称(复印件)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文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合同参建单位资质及主要人员资质、任命书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注: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以上各项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虚假填报须承担法律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   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    第三十二条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做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证。    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所有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缺投标保函;    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逾期送达;    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漏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并经评标机构通过。    第四十二条   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标在标底价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受此限。    第四十四条   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投标单位作为有希望的中标单位。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机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    第四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    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招标保函,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责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十八条   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工困难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等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只适用国内招标投标工程,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须参照国际惯例进行。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二章 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项目管理权限的监督部门认定;(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工程加层工程,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它项目未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三)利用划分标段故意使单项合同金额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四)以采取BT、BOT等特许经营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或工程总承包方式为由不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价格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重大偏差和应当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集中表述、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并醒目标注。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编制.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并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严禁投标人之间借用、挂靠、转让资质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十六条 严禁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第十七条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标活动。严禁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人中标的价格即为合同价.严禁投标人恶意竞争,以低价中标后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增加合同价款。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组成项目管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中标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可以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完成,并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得再次分包。允许分包的分项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完整保存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对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三章 投诉处理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四)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人的真实名称(或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人如果不是所投诉的招标项目的参与者,应提交与所投诉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证明;(四)具体的投诉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事实;(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的信息来源;(六)明确的请求及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过程中

    注意事项

    本文(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及备案表最新文档.doc)为本站会员(知****量)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