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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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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优质资料.doc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和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评估、考核与奖惩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直接责任。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第七条 按照公司协调、专业归口、部门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在搞好本公司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个人自救的同时,在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或者配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的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第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救治或者抚恤。伤亡人员的抚恤按照公司有关工伤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导、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公司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和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有关部门成立的专业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本部门或者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计划,纳入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应急投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第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投入。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应急领导机构、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第三章预防和应急准备第十六条 安环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修订一次,安环部应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小组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本公司、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应当制定计划或者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应急预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基层岗位应当结合实际工况,进行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实战演练活动;管理层可以采取情景构建或模拟方式,组织桌面推演活动;公司通过基层实战演练与管理层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生产安全应急综合演练活动。第二十条 安环部应当根据本公司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区域内的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进行排查、登记、评估、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安全生产的状况,建立不同层级的由员工组成的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二十二条 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知识的培训制度,对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经常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演练计划,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综合性演练和单项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定期对公司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路线、地形、重危险源等有关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有关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动。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费用,用于公司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安环部会同财务部制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安环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第二十五条 安环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避难、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理知识及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加强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岗位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初期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培训。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四章 报告与预警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监测体系。对可能危及周边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或产生次生环境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危险源等建立监视监测系统,对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异常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第二十八条 对可预警的装置设备着火爆炸、罐区或仓库泄漏着火、管道火灾爆炸等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有毒有害介质泄漏等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政府发布预警的灾害信息等,安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并做好沟通、上报及跟踪等后续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办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并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第三十条 安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和发布制度,利用文件、会议、互联网、 短信息、 、宣传栏等载体,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波及毗邻单位的,应当立即向毗邻单位发出预警信息。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有关领导签批,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和后续工作。第三十二条 按照事故发生的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发展势态和社会影响程度,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公司级)、二级(部门级)、三级(车间级)和四级(基层岗位级),一级为最高级。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响应,成立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协同配合,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提供增援或者保障。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并超出控制能力时,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应急响应升级。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救援第三十五条 公司领导小组应当明确并落实现场指挥部、生产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指挥权和处置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人员第一时间撤离作业场所。第三十六条 发生三级并有可能引发二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第三十八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第三十九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的场所应当在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防控次生事故和衍生事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医疗保障组应当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送医救治。第四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保安队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秩序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畅通。必要时,应当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或者其他措施。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人员疏散和撤离。各部门应当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急办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调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确需借用其他单位的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应当逐一登记建档。第四十三条 环保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及时监测事故发生场所周边的环境情况,及时提出事故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处置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或者扩大。第四十四条 事发场所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作业指令、操作记录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引发事故的风险已经排除,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借用的物资、设施和装备,对不能返还的或者损毁的物资、设施和装备,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 综合部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和奖惩等工作,根据投保情况及时开展保险理赔联系工作。第六章 应急评估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急办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规、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的依据。第五十条 应急准备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应急办应当对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应急准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制度与预案体系、物资装备储备、费用保障、队伍与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故基本情况;(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八)相关建议等。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出评估结论。应急处置与救援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情况;(二)现场、岗位先期处置情况;(三)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现场救援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四)应急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联动协调等工作情况;(五)现场监控、警戒、处置、环境影响防控与检测以及信息发布情况;(六)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八)相关建议等。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五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或个人评选的依据。安环部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第五十四条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救援及响应任务,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成绩显著的。(二)防止或控制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使公司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三)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连云港盘固化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分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监测与预警措施,导致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监控、疏散等应急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处置、救援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能力明显不足或应急处置救援响应流程存在严重缺陷,对审核、检查或通报提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重不符合或问题不予改正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由安环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分类制定。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王玉普2021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1101号),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险辨识、评估”;删除第三项;将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分别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为“应急管理部”。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1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110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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