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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察部职责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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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察部职责最新文档.doc

    安全监察部职责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 安全监察部部长安全职责.1 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对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集团公司的各项制度和本企业的相关要求等的检查和考核,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以安监部、分、子公司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为主体的安全监督体系,加强督察、协调、服务意识,坚持监督与支持、监督与协助、监督与指导的原则,以确保监督职能的实现。对现场生产行使独立监督,主要包括:“两票三制”的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违章纠察、专项安全检查以及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2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编制报批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2 负责制定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标准,结合实际,规范各级安全监督人员日常监督检查范围、重点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时间;对分、子公司安全员进行考核。.3 每月对全公司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至少向总经理汇报一次。.5 组织好企业的安全管理的“建章立制”、“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工作,监督“反违章”以及“两票三制”的落实。.6 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安全技术教育、年度“安规”和“两票”四种人培训考试以及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7 审核、监督分子公司各项承包、外包工程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监督安全协议的签订,相关安全文件进行备案。加强对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审查工作,对相关安全管理文件进行备案,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8 负责组织对安全保证、监督体系的业务培训,组织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安全员的作用。.9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检修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方案的讨论、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监督安全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0 组织编写安全简报,负责组织安全分析会、安全网例会、春查、秋查以及安全生产月等各项安全例行工作。.11 协助总经理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月度分析会;每月参加一次分、子公司安全月度分析会或班组安全活动;参加每天的生产调度会,了解当天重大作业的安措落实情况,对重要操作、特殊作业应亲临现场监督。.12 负责监督不安全事件“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对重大不安全事件和严重未遂事件调查分析,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带错误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出依据。.13 负责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定期做好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活动;负责对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负责审核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14 重大节日或重要会议前,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公司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负责监督落实上级和地方组织安全检查问题的整改闭环。.15 及时用快报、通报、邮件等手段向所属分、子公司传递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及时转发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事故通报,并监督相应防范措施的落实。.16 督促所属分、子公司定期做好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试验。监督个人劳保用品的发放和正确使用,组织对从事有害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组织对生产现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7 经常深入生产和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和施工动态,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每月定期组织现场文明生产检查和反违章纠察活动。.18 加强安全工作的科学管理,抓好安全分析和事故预防工作,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台帐。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与安全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19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协助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 协助组织进行机动车司机的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提高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和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减少交通事故,抓好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部监察主管安全职责.1 在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部长离开时,全面负责。熟悉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及中国大唐河南分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3 监督各分、子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负责”,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局面。.4 根据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季节性、专业性安全检查,并将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5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和安全活动,如安全分析会、编写安全简报、安全网例会、春查、秋查以及安全生产月,定期或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对薄弱环节和带有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6 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参加和协助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7 组织编制公司内部的年度“安措”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负责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控制,监督各基层公司正确使用。.8 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及时用快报、通报、邮件等手段向各基层公司反馈安全信息。.9 协助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现场的作业条件,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及其它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工作。.10 对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装置、防误闭锁装置等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现场防火等工程及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步骤地推进安全保护设施的标准化工作。.11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建议表扬和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者,对违章实行动态管理。.12 按规定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对外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13监督各基层公司落实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新聘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组织全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进入生产现场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安监部设备主管安全职责.1 在部长的领导下,对本岗位的工作负安全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对分管专业的技术、设备运行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负专业方面的管理责任。.2 贯彻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结合本专业运行实际,编制本专业运行的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3 组织修编本专业运行规程和系统图,按规定编审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正确性负责。.4 主持或参加本专业的运行事故处理和调查分析会,提出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预防对策。.5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做好并督促本专业基础管理的落实。审阅现场记录,掌握设备检修及运行动态,掌握设备特性,对现场运行技术参数认真分析。帮助基层建立、健全记录和台帐。.6 参加本专业设备系统的大、小修和验收。组织和参加对其工程图纸资料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对本专业技术的正确完善负责。.7 严格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三票四制度”,认真开展反违章工作,遇有重大操作和施工要深入现场指导、检查,纠正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增强各级人员“零违章、零违纪”理念。.8负责本专业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组织落实培训计划。 安监部防护主管安全职责.1 在部长的领导下,对本岗位的工作负安全责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对机务专业的技术、设备检修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负专业方面的管理责任。.2 贯彻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结合本专业实际要求,编制本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3 组织修编本专业相关规程,按规定编审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对其正确性负责。.4 主持或参加人身不安全事件的处理和事件调查分析会,提出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预防对策。.5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做好并督促本专业检修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解决现场疑难问题,对重大缺陷、技术、安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6 熟悉检修质量标准,负责本专业检修、缺陷处理验收工作,检查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按工艺标准施工、按进度施工、开展危险点分析,对发生的问题随时予以解决纠正。.7 审阅台帐记录,掌握设备检修及运行状况,推进设备状态检修;帮助基层建立、健全记录和台帐;并掌握本专业检修方面的各种记录;提高设备完好率。.8 检查设备大、中、小修设备检修记录、台帐的填写和执行情况,负责检修总结的编制,参加本专业设备系统的大、小修质量验收,对本专业技术的正确完善负责。参与试验大纲、试运方案的审查并参加验收和试运。.9掌握检修新工艺、先进管理办法,负责机务专业设备选型、改造的技术把关工作,保存设备异动变更手续,与运行及时沟通。.10 组织和参加审查本专业对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审查对外承包工程其工程图纸资料、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材料计划,并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组织和参加对项目的审查。.11 参加安全大检查和整改措施的讨论,指导班组安全活动,遇有重大检修项目要深入现场指导检查,监督专项安全组织措施的落实,开展反违章活动,纠正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12 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大修更改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3 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审阅各分公司及施工队伍的安全技术台帐,并做好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工作。.14负责公司所辖本专业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15 认真做好压力容器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部综合主管安全职责.1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对本单位人身、设备的监督、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3 监察安全生产计划、“安措”、“反措”计划的执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简报、事故通报、安全录象等。.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并检查各项安全活动及效果,深入班组及施工现场检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等。.5 参加安全分析会及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6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7 协助各分、子公司安全员督促作好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存在的重要缺陷和重大隐患,及时下达安全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确保安全。.8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安全考核,对安全生产奖惩提出意见。.9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收集安全生产技术资料,整理入档,做到齐全、准确。.10 及时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信息尽快传递、下达各有关部门单位。.11 参加和组织公司进行的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月度安全分析会,做好协调、综合工作。.12 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了解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部长汇报,当好部长安全生产的参谋。.13加强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和班组安全建设。经常深入班组,了解班组动态管理情况,解决班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14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实搞好所管辖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司机安全教育,督促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到无酒后驾车、违章驾驶,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安监部车辆主管安全职责.1 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和日常管理工作。.2 负责对全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车辆“三检”制度并监督其落实。.3 熟悉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交通管理法规、车辆管理制度和本厂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4 负责组织建立全公司车辆台帐及驾驶员技术档案。.5 坚持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组织开展周、月安全活动及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个人素质和技术素质。.6 负责全公司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按时填报事故报告并提出对各单位、个人的奖惩建议。.7 做好机动车辆的投保和交通事故索赔工作;负责车辆入户、过户、车辆报废、转让、及更新工作。.8 负责交通标志设置,使其规范、完善。.9 负责对所属车辆 “规费”的审验、缴纳和管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第5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第6条 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7条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 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1.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 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第8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表1                                  (MPa)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30  20   15   12.5  85    3   2   1水太试验压力45  30  22.5  18.8  127.5  4.5  3  1.5   第9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表2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永久气体Tc-1030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煤气、天然气、氟等2015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煤气、三氟化硼、四氟甲烷(R-14)、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氘(重氢)、氪等20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15 液化气体Tc-10 高压液化气体10Tc70 12.5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氯化氢、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R-13)、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8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  低压液化气体Tc705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氯(光气)、硫酰氟等3氨、二氟氯甲烷(R-22)、三氟乙烷(R-143a)等2氯、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R-12)、1.1二氟乙烷(R-152a)、氯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R-1113)、溴甲烷、氟化氢、五氟氯乙烷(R-115)等1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一氟二氯甲烷(R-21)、四氟二氯乙烷(R-114)、二氟氯乙烷(R-142b)、二氟溴氯甲烷(R-12B1)、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环氧乙烷、八氟环丁烷(R-C318)、(顺)2-丁烯、(反)2-丁烯、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氢甲烷)、三氟氯乙烷(R-133a)等 盛装混合气体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参照本规程第5条办理。第10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一般情况下,12升(含12升)以下为小容积,12升以上至100升(含100升)为中容积,100升以上为大容积。   第11条 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第12条           第12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力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注。   气瓶制造企业的代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批准机构备案。第13条           第13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第14条          第14条           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第15条           第15条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第16条           第16条           从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宜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者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第17条           第17条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第18条           第18条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温度、水压试验压力、瓶体力学性能、无损检测、水压爆破试验和各项型式试验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要求检验。第19条           第19条           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三章  材   料 第20条           第20条           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生产单位必须合格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进气瓶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气瓶制造单位应对所购得的气瓶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瓶体材料还应满足与所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第21条 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材料,必须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压力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22条       第22条       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及纤维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第23条       第23条       采用气瓶国家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试制气瓶,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的企标或供货技术条件供货。气瓶制造厂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试用申请后,按核准的数量试制气瓶。第24条       第24条       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牌号,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应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企业应先进行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5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检查。对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钢质气瓶,应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 Mpa, 实际屈强比不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采用超声波进行无损检测,瓶体表面不应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隐陷存在。 第四章  设  计 第25条       第25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核批准。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制定全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部件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质技监锅局审字第X X X号年 月  日 第27条           第27条           气瓶制造单位向审批机构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应给出使用介质、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容积、主要技术要求等;   设计图样,应包括设计总图、零部件图、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   设计计算书,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确定等内容;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标准化审查报告;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8条           第28条           确定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设计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一般应不大于表的规定。特殊情况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表结构型式热处理方式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无缝结构钢质正火或正火回火0.75 淬火回火0.85 铝合金固溶处理0.85焊接结构正火或退火0.80第29条           第29条           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30条           第30条           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31条           第31条           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32条           第32条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园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园滑过渡第33条           第33条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34条           第34条           焊接气瓶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第35条           第35条           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质或铝合金)。缠绕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第36条           第36条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第37条           第37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改变原设计,应重新办理设计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           第五章           制 造 第38条           第38条           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第39条           第39条           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第40条           第40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本规程附录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1.改变原设计;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3.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第41条           第41条           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纤维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的分批,与本条第款相同;成品瓶按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连续生产为条件分批。4.低温绝热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5.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批量不得大于只。特殊情况按产品标准的规定。第42条           第42条           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拔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艺验证、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43条           第43条           焊接气瓶瓶体的纵、环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应尽量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44条           第44条           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焊接资格。第45条           第45条           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6条           第46条           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重新进行热处理。第47条           第47条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或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一进水量曲线。第48条           第48条           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栓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9条           第49条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第六章       第六章       气瓶附件第50条           第50条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第51条           第51条           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日期。第52条           第52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7.非重复充装瓶阀必须采用不可拆卸方式与非重复充装气瓶装配。8.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第53条           第53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54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第55条    第55条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第七章       第七章       充 装 第56条    第56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站应具备的规模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确定。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57 条 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第58 条  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时,应对充装站充装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审不合格的充装站应警告或暂停充装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充装。对整顿不合格的,报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取消充装资格。充装站换发注册登记以年审为依据,对每年年审均合格的充装站,可免予检查直接换证。第59条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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