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表【实用文档】doc.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表【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附件一湖 南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 机 构 认 定 表申请认定的审查范围和类别:-所属地区(部门):-申请认定机构:-(公章)申请认定日期: 年 月 日湖 南 省 建 设 厅 制填 表 须 知一、本表适用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申请认定时填写。填写人对其真实性负责。二、本表基本情况一栏中, “企业类型”填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三、本表一式三份。一、申请认定报告注:本栏填写申请认定的目的、申请认定范围和类别、有关内设机构和外设机构等组建方案等.二、基 本 情 况企业名称成立时间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 申请类别营业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人员情况总人数 人其中已退休人员 人审查人员总数 人专职审查人员 人兼职审查人员 人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人其它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 人内设机构外设机构名 称负 责 人三、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相片曾用名籍贯民族学历专业职务技术职称注册专业及类别注册日期注册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子信箱主要工作简历(本人签字)年月日四、技术负责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相片曾用名籍贯民族学历专业职务技术职称注册专业及类别注册日期注册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子信箱主要工作简历(本人签字)年月日五、审查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专业专(兼)职备注注:请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审查人员分类填写并统计。 “专/兼职”填写在审查机构是专职还是兼职审查人员。备注栏填写人员重复情况,如重复一次,重复二次等,序号不变。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览表序号姓名顺序号注册专业注册级别注册日期注册证书号码注:顺序号填写审查人员一览表中的序号,注册级别填写“一级”或“二级”。七、技术装备一览表设备名称单位数量规格及型号设备净值(万元)注:设备净值填写该类型设备总值。八、审查质量保障体系(含审查规程)九、认 定 意 见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专家组意见:组长(签名)年 月 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注:审核意见应明确认定范围和类别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流程框图附件五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审查流程框图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如有争议,建设行政主签订审查合同 管部门指定其他机构进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行复查并给出结论 计文件审查填写审查意见书 没有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但存存在严重全安隐患问没有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或设题或编制深度严重不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编计中存在严重保守浪费现象,符合规定需要重新设制深度符合规定 或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计。 规定 ,不通过, ,不通过, ,通过, 由建设单位通知填写审查报填写审查报勘察设计企业按告 告 审查意见书修改设计文件并填,审查合格, ,审查不合建设单位或委审查机构将写审查意见反馈格, 托审查机构将审查报告送单 审查报告送备备案机关。建案机关备案 设单位责成审查机构在审 勘察设计单查合格的设计位重新勘察、 文件盖章施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众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以上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各审查机构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第二章 机构认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及相关工作。第五条 所有在本省境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审查机构的机构认定、换证等申报工作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通知要求执行。第六条 审查机构中专门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兼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含)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审查机构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认定的,其配套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或者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相同的,其人员可以通用.审查机构认定标准的未尽事宜,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4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委托审查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被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委托本省的审查机构,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时,应先向审查机构提出审查要求,填写送审表(附件一),提供审查相关材料;再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书(附件二).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一)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协议书;(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证明);(三)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附件;(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五)四套或四套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供);(六)各专业计算书、计算光盘;(七)装修工程涉及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八)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例复杂环境中周边建筑物、市政设施等资料)。第四章 审查要求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所审查的内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内容重复或相交叉时,对人防、消防、防雷、抗震等工程均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协调与衔接,确保审查成果质量.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核对送审表和送审材料,签订审查合同,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登记表(审查机构自制);(二)分专业进行审查,填写专业审查记录表(附件三);(三)汇总专业审查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报告书(附件四);(四)确认意见回复是否满足审查要求,填写审查报告书中“审查人确认”一栏,提出终审意见,填写“终审意见”一栏,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格式已统一);(五)审查合格书和专业审查记录表应具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亲笔签字,审查报告书需进行意见汇总,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可以电脑打印,但必须与专业审查记录表上的签字一致;审查报告书经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合格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六)审查机构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一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在一次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章”,待确认建设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满足审查要求后,在施工图纸上的“审查章”附近加盖“审查合格章”,凡直接更换施工图纸的,按第一次审查的图纸进行审查(凡图纸上同时出现“审查章”和“审查合格章”,必定有相应的修改联系单).审查机构应当一次性在送审图纸上盖“审查合格章”,原则上不予补盖。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应联系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调整修改,书面回复审查机构,可采用修改联系单或直接更换施工图纸的方式,并在审查报告书的“意见回复”栏中注明“见号修改联系单”或“已更换图纸,见*号”等字样。书面回复意见需加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公章,待审查机构确认。第十五条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二)施工图设计深度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施工需求的;(三)施工图存在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的;(四)挂靠勘察设计或者违反资质、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规划审批文件的,经审查机构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后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属审查合格。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机构退还的施工图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在项目审批条件内确需修改的,涉及本细则第十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重新备案。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有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第五章 机构建设及行政监管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审查人员学习、交流计划,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认真统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并定期汇总。审查中凡全省统一格式的有关文本和施工图等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施工图审查季报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审查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向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及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施工图审查应全面负责,审查人员对其审查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在审查时玩忽职守,未能发现存在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超出资格范围从事审查的,所颁发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技术力量薄弱、无审查机构的县、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可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须向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科研与技术攻关,做好典型工程案例、勘察设计质量通病的总结、技术研讨与交流等方面工作,努力为提高本地区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机构认定的技术骨干到位情况;(二)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三)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及计算软件等配备情况;(四)审查工作质量及工作业绩;(五)审查人员工作执业道德;(六)法律、法规、规章与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检查中若发现审查机构和人员存在严重问题、整改仍不能到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审查资格。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督促审查人员确保完成每年40学时的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通过的审查人员暂停或取消其个人审查资格.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的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送审表、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专业审查记录表、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全省统一格式,其余审查中使用到的文本由各地市统一格式,报省厅备案。第二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申请人是指报名申请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第三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预审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审和监管的地点进行,条件允许时,应当确定有形建筑市场。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四条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招标人;(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五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相一致。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一般情况;(五)企业财务状况表;(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一)本办法界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十二)其他资料。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第九条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第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第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家的入围投标人:(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排序确定情况);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十四条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第十六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第十七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容。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附件:评审内容和标准一、技术和财务能力附表1序号评审项目 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拟任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施工经历和业绩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含二项)1一项0。5每项省优质工程0。5每项芙蓉奖工程1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每项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2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含二项)1一项0.5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4企业通过ISO系列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3企业通过GB/T系列职业健康与管理体系标准认证33企业净利润净利润044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0490资产负债率7025合计备注: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二、企业施工经历和业绩附表2序号评审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类似工程经历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类似工程4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类似工程2工程获奖情况每项省优质工程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每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或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类3每项鲁班奖3合计备注:1、类似工程最多合计三个类似工程。2、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三、信誉及其他附表3序号评审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1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5“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32企业信用情况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2地市级1银行资信等级AAA2AA1A0。53合计四、有关说明(一)企业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的情况为准;从每年的月日至月30日,如投标申请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月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申请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申请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二)所称“类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三)以下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述规定执行:1、企业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二个年度为准,鲁班奖以外的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鲁班奖外)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一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2、企业类似工程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3、企业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加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授予称号的文件发布时间计算;企业银行资信等级加分以投标申请人的有权银行为准,时间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企业信用情况可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情况,由省建设厅统一增加评审项目;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5、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或金杯示范工程按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