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

    • 资源ID:91797862       资源大小:583.04KB        全文页数:5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等预防体系,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安全防控主体责任。(三)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建立完善学校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六)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督促学校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用合适教材,确保学生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四)督促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等接受安全管理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七)协调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指导属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已确认的危房杜绝继续使用并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拆除。(二)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2.门卫安全防范工作制度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度4.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5.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6.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管理制度7.校车使用、管理制度8.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9.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10.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11.反恐怖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等。(三)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四)学校保安员推行“保安公司派驻,教育部门管理”的专职安保队伍管理模式,年龄一般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反应敏捷。学校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学生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在200人以内)至少再增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五)加强保安室警械的规范化建设,保安室内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长警棍3根和对讲机等。保安人员值勤时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能熟练使用。第八条  对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校园安全事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进行协调、协助并配合进行检查、整改。(一)向属地综治、公安机关报送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并接受对校内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整改意见,配合做好对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安全以及校园突发案、事件的处置。(二)根据住建、交通、国土、卫计、食药监、质监、水利、气象、地震、新闻广电出版等部门对学校相关领域的安全规定、要求和指导意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对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九条  门禁管控。学校要建立门禁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学生上课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无关人员、车辆出入学校,学生出入校园加强核查与登记。第十条  校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舍使用维修制度,每季度对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栏杆、防护网、楼体外贴面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做好整改和记录。对新建或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承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未经质检、消防、抗震等项目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宿舍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落实学生就寝点名查铺、住宿学生请假登记、夜间安全巡查等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应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在学校有住宿条件、能满足住宿需求的情况下,严禁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集中住宿。第十二条  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学校不得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校园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工作所需的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专人管控,严格运输、贮存、领用、管理制度。对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教学实验器材、教学和公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线路等实行周检查。对校园内的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修,严防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第十三条  各类学生活动安全管控。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幼儿园)组织500人以上大型活动必须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预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校外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并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及时维修、更新。保障学校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消防知识应列入中小学教学内容,高级中学在新生军训中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员消防演练。条件允许的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第十五条  预防交通事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开展学生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第十六条  预防学生溺水。加强预防学生溺水教育,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防联控机制,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水域管理,在事故多发水域设立安全警示标牌、隔离带、防护栏等。落实家长第一监护人的责任,督促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放学后、周末、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监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积极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消毒记录制度,严格规范食堂管理,做好防尘、防盗、防鼠、防蝇、防投毒工作。第十八条  预防踩踏。加强学校预防踩踏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引导,建立预案,强化检查,完善设施,从制度、教育及重点部位管理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第十九条  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为指导,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及家长了解和掌握预防欺凌和暴力的基本常识,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项教育,联合综治、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第二十条  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校车服务方案,充分发挥校车联席会议制度的制度优势,定期协调公安、住建、运输、质监等部门进行校车的检测,开展校车沿途公路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驾驶人员、跟车照管人员的培训、管理,制订详细的校车安全防范预案。第二十一条  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应用的检查、监督,建立有效防范、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机制,杜绝各种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在校园网上散布。第二十二条  反恐怖、反邪教、禁毒。严格落实国家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工作的各项要求,成立各级反恐防爆、反邪教领导小组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反恐防爆、反邪教工作预案,制定学校禁毒工作方案。定期进行校园反恐防暴演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隐患整改工作,强化门禁管控,落实重点人员稳控措施,抓好重要时段、特殊时期的反暴恐、邪教工作。第四章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特点,选用合适的安全教育教材,选配优秀教师,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每学年不少于4课时。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教育要抓小、抓细、抓常。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1.9”等国家法定活动日,要组织开展安全专题宣传教育。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21年修订)为指导,切实加强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学校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广大教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提升安全知识掌握水平、日常事故防范处置能力、安全教育实施能力,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用,落实校园安全工作告知制度,督促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 第五章 安全预防第二十八条  构建以学校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县(区)、学校定期与随时自查的三级检查巡查机制,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根据区域和季节特点,突出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校园安全、校舍安全、特种设备、反恐怖等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制度,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加强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强化动态信息分析研判,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动向,妥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反邪教及极端思想渗透工作,严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入校入园审核关,及时核查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事件。(五)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实行安全隐患台帐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六)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园安全督导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通过自查、抽查,明查、暗访,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常态化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按照“一月一主题、一月一演练”的工作总要求,组织中小学每月进行一个主题的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结合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自救互救、应急处理能力。(二)学校教学楼、实验室、功能室、学生食堂、宿舍楼、校门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部位,应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预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学校在新建或改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为全省教育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做好铺垫。(三)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安全和出入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研学旅行、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五)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代管或放任不管。(七)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况等的学生,要给予照顾。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请学生家长(或实际监护人)定期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体检报告。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协调机制的优势,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校园安全防范长效机制。(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掌握辖区、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动态,对师生反映、排查发现的治安问题、安全隐患、个体性矛盾纠纷、精神病人和有严重人格缺陷的涉校高危人员,及时报告辖区综治、公安等部门,落实预防、管控措施,形成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动机制。(三)联合相关职能执法部门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整治活动,健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责任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要求,推进和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第三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接受媒体采访。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利用学校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指导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法治途径和方式理性化解各类教育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坚持法治思维,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安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处置校园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安全过程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专项工作的推进。第四十条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平安校园”创建等项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发挥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制定学校安全指南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或者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 8月 31日自行废止。附件1:湘潭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湘潭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实现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三条凡在湘潭大学校园行驶或停放的车辆及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卫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保卫部(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校团委、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校地共建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本办法的制订和组织实施;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问题的决策和协调;3.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4.参与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设计和实施。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在校园行驶或停放的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校园交通管理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和门卫(学校聘请的保安公司或物业公司职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负责对出入校园车辆进行登记和分类管理;3.负责出入校园车辆证件、物品的检查;4.负责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5.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6.负责车禁系统的使用维护及校园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7.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在校内的交通事故。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参与、配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制教育,各院系在新生入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在日常教学、生活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交通标志及相关交通设施。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共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立车禁系统,对校园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禁止影响校园环境和交通秩序的车辆进入校园。学校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对外来车辆收取停车资源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件1)。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五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十六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1.非法载客的摩托车(电动车);2.摆摊设点的车辆;3.无牌无证机动车;4.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骑行的观光自行车;5.教练车;6.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经批准的施工车辆除外);7.列入车禁系统黑名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上路的车辆。第十七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十九条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骑独轮车等;2.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3.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六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栋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等道路和区域,禁止机动车停放。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第二十六条 学校只收取车辆停车资源占用费,不涉及保管服务。车辆停放后,驾驶人应锁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随车物品。第二十七条 车辆进入校园停放,车主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各类设施、装置及其它车辆,因过失导造成损失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并纳入二级单位学校年度综治考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外来人员车辆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张贴校园违章告知单、锁车等形式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驾驶人承担,同时对违章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屡教不改者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情节特别严重者,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驾驶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认定为“僵尸车”后, 保卫处将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拖移处理。 第三十三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及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 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需要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附件: 湘潭大学车禁系统实施细则湘潭大学车禁系统实施细则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校内交通安全,学校在南校门、东校门建立车禁管理系统,实行机动车辆分类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湘潭大学车禁系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机动车出入的分类和范围 (一) A类机动车A类机动车范围:教职工私车和学校公务车。具体包括事业编制的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二级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是经人事处备案并与我校二级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人员)。拥有个人车辆的每位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办理一辆教职工A类车。凡以配偶行驶证办A类教职工车辆者,若再以教职工本人行驶证办A类车,须先注销以配偶名义所办的A类车。 (二)B类机动车B类机动车范围:1、长期实际居住校内家属区的家属私有车辆,包括:与编制内教职工共同长期居住在校区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孙子女的车;身边无直系亲属的空巢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教职工的长期陪护人的车;2、派驻湘大相关服务单位(银行、邮政、购物中心等)员工的私家车辆;3、在校学生私有车辆;4、合法购买校内已售房区住宅的非本校人员的车辆。 教职工家属凭教职工校园卡每户原则上仅能办理一辆家属B类机动车。 (三) C类机动车。C类机动车范围:湘大子校、幼儿园接送小孩的部分机动车; 办有C类机动车辆每次进校时间不超过两小时,超过规定时限者,将计时收费。 在湘大子校、幼儿园上学孩子的每户家庭只能办理一辆C类机动车。同时已办A、B类者不能办理C类机动车。 (四)相关说明。 以上未提及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不办理A、B、C类机动车。 进校工作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水电气和通讯抢险车、押钞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可免费通行。二、登记程序及收费标准(一) 登记程序及收费标准学校将视情况每年作相应调整(下表是拟执行收费标准)。车辆分类办理要求及程序收费标准因公来访车 校属各单位须登陆校园网“因公来访车辆预约系统”,将来访车辆牌照、停留时间录入到系统后,车辆进出方可免费通行。 免 费A 类(教工私车)教职工私车(车主必须是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车主须持行驶证原件、校园卡(开配偶车者出示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到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复核信息合格后办理。免 费A类(单位用车)各单位派专人持车辆行驶证原件集中统一办理,经保卫处综合管理科现场复核车辆信息合格后予以办理。免费B类符合B类范围的车主在办理时,必须持车主驾驶证、行驶证,在校学生须持学生证和所在院系相关证明,派驻湘大服务单位由本单位派人统一办理。经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复核信息合格后,方可缴费办理。校内通行费:200元/半年(原则上教职工家属属凭教职工校园卡每户仅能办理一个B类出入证)C类主要针对子校、幼儿园接送小孩的部分机动车先上传与被接人班级姓名对应的驾驶人员花名册和车主行驶证图片。然后持有子校、幼儿园加盖公章的纸质名册原件、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到保卫处综合管理科缴费办理。 校内通行费:300元/半年(每次进校2小时内有效,超时将按所超时间收费)(二) 外来车辆收费标准学校对进出校园的车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采取计时的方式进行,收取的费用交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暂定如下:单位:元/辆·次停放时段收费标准车辆类型白天(7:00-22:00)夜晚(22:00-次日7:00)备注2小时以内(含2小时)超过2小时,每1小时加收1小时以内(含1小时)超过1小时,每1小时加收7座(含)以下小汽车货车2吨(含)以下5253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24小时最高20元。8座(含)至19座(含)小汽车货车2吨至5吨(含)7273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24小时最高25元。20座(含)以上货车5吨以上8283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天24小时最高30元。另外:在校区内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出租车免收停车费。三、申报流程 (一) 申办A类机动车实行网上提交,须驾驶人填写申办信息表,上传驾驶证、行驶证件图片。二级单位聘用人员须提供本单位工作证明材料原件,经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复核信息合格后统一办理。 (二)申办B类、C类车辆者必须由驾驶人本人亲自办理,须填写申办信息、上传相关证件图片,预约办理时间。申办人提供符合B类、C类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保卫处办理综合管理科现场复核信息合格后,刷卡交费办理。 (三)凡更换车辆、车牌照需再办理者,须先上网申请注销原车牌号或原车辆信息,再填报更换车牌号或车辆信息,方可办理A、B、C类。(四)已办理机A、B、C类动车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湘潭大学,凡属人事处备案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凡属二级单位自聘人离开学校,由二级单位提供名单,交保卫处注销其所办机动车。(五)办理门禁系统自动识别授权停放的A类车辆实行年审授权制,车辆年审有效期为两年;办理B、C类别通行证须每年一审,车主须至少提前15天办理年审或续费授权,逾期不年审或续费的车辆进出校园时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停车费。四、责任与监管 (一)机动车出入申办人有提供真实信息、有效证件的责任。凡提供虚假证件,骗办A、B、C类机动车出入者,一经发现,一律注销,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二)院(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对本单位提交申办机动车出入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保卫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审核相关信息,严禁违规办理,并将各单位上报的电子、纸质材料存盘(存档)备查。 (四)信息管理中心、软件开发人员等应履行技术保障和信息安全责任。 (五) 聘请部分师生员工担任审核、监督员,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执行力。 (六)所有参与办理工作的人员务必秉公守纪,不得弄虚作假。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有权对办理机动车出入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办理者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摘 要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存储、更新和维护。以企业战略竞优,提高效益和效率为目的。支持企业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的集成化人机系统。校园安全是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关注的问题,更是学生在校期间人身财产的重要保证。学生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安全,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内只有少数学校校达到安全标准,多数学校无法保证师生的安全,安全事故频发,让我们很是叹息,国外的科学技术比国内发达,安全方面做得比国内好。深感校园安全的提高势在必行,所以应用所学,应用JAVA语言SQL Server数据库做了关于校园安全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平安校园,把好校门是关键,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安全管理队伍主要由保卫科为主的保卫人员,其他还包括外聘的保安等人员,而且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门禁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应的警务室、保安年龄偏大且经费不足无法按照标准配备保安人员、没有相对完善的安全工作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应急预案捉襟见肘,应急演练也难以开展或缺乏专业指导。针对这一点该系统主要从控制校园进出人员,校园无死角智能监控,及时救援,三方面着手。实现校园安全管理。关键字:管理信息系统 校园安全JAVASQ server HTML目 录第一章 绪 论页码第二章 需求分析

    注意事项

    本文(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为本站会员(教****)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