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落实“质量建企,依法治企”的方针,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贯彻ISO9001:2021标准,规范企业质量管理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质量保证能力。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以社会为关注焦点,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第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总工程师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质委会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高机构,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职权,其主要责任是:研究和审定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创优规划、重大措施及各项管理制度,审定优质工程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掌握质量动态,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质量事故做出处理决定等。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承办. 第二条 集团公司设安全、质量管理科;所属子公司、项目部对应设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各级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保持质量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第三条 各级安全、质量部门接受上一级安全质量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第一条 集团公司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条 建立领导质量责任制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副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组织领导责任。1、总经理质量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工程质量管理长远规划。2、生产副总经理质量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策划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集团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确保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岗位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确保质量管理所需资源配置满足要求,组织或委托管理者代表组织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主持召开管理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组织制定并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领导开展全员质量教育、技术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总结交流经验.主持召开质委会会议,掌握全集团工程质量状况,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集团公司定期质量大检查及重大质量问题分析会,并做出决策。把质量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工程质量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第三条 总工程师质量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全集团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指导。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主持重要工程设计图纸会审,主持编制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保证措施.3、组织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工作计划、创优规划。 4、参加质量工作会议,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协助总经理处理质量事故,负责拟定或审批较大工程的加固、处理方案。5、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审批。 6、针对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组织质量攻关,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7、组织全集团公司质量检查活动、工程创优活动和QC小组活动。8、领导全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把好质量关.对测试、计量、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质量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2、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标准、制度。3、负责对下属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施工生产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行使工程质量监察(检查)权和质量一票否决权.4、负责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5、负责制定企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创优规划,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6、组织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适时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7、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回访活动,处理有关质量的顾客投诉。8、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9、及时统计上报质量报表,进行质量管理工作总结。10、推动QC小组活动的开展,组织QC小组成果发表会.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质量职责1、组织对重、难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 2、及时掌握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并指导、监督现场执行和落实。3、参加技术措施和质量计划的审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实施。4、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出现的重大、大质量事故提出加固、补强或其它技术措施及建议。 5、参与重点、难点工程的测量控制工作,并给予指导。 6、监督、检查和指导计量试验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对项目部所属施工队伍(含外部劳务)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直接领导. 2、对本项目施工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经济责任。 3、在项目管理上,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理标准,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岗位责任制,保证资源配置满足要求,制定质量目标并进行目标分解,确保项目信息沟通顺畅,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4、确定使用外部劳务形式,制定录用劳务规则,严格资质审查,对使用的劳务队伍要进行全面考察,确保录用劳务队伍的质量。 5、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积极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攻关加以克服。 6、组织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开展QC小组攻关活动、工程创优活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竣工验交质量回访服务活动;组织施工现场质量观摩、经验交流,不断进行质量改进。 7、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坚持质量与验工计价挂钩,兑现质量奖惩,及时表彰先进.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者责令改正或返工。第七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职责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和领导。 2、主持制定施工队(外部劳务)培训内容和计划,考核施工队(外部劳务)施工能力,对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组织工程项目图纸会审,主持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保证措施和质量内控标准、工艺控制标准,并向现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合同、设计、规范、验标,认真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4、对施工测量、定位、放样、试验、计量发生的问题负直接的技术责任.对严重违反设计、规范施工的工程,有权立即停工、整改、下达问题通知书,并按奖罚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发生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5、加强对项目施工技术、质量、试验等部门的领导,落实项目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实施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加强对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履行检查签证手续。 6、严格过程控制,杜绝质量低劣工程;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组织开展工程创优和QC小组活动。 7、确保项目施工内业资料编制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8、做好施工技术总结。第八条 施工负责人质量职责 1、对承建的工程施工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2、组织学习、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质量意识、质量标准教育,针对施工项目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 3、全面落实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坚持按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施工,实行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作业; 组织工班开展 “三工三检"(检查上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活动,确保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针对存在的质量通病,认真研究对策,不断进行质量改进。 4、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效益的关系.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随时掌握施工现场进度与质量动态;组织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对现场进行具体指挥和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5、建立成品保护制度,对已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以及施工中已完部位,进行包、拦、护、盖、封等保护措施,并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在交工前发生意外损坏。 6、严格执行质量奖惩制度和质量一票否决权,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低劣者必须责令改正或返工.发生质量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不得隐瞒和袒护。7、达不到项目部质量目标要求或合同质量规定条款,要承担经济责任,粗制滥造酿成质量事故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质量检查人员质量职责 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积极主动为提高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献计献策,对本单位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控制的责任,其质量责任: 1、协助本单位领导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目标和质量改进措施,定期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及人员对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参加工程开工施工准备检查,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及施工中的经常检查,督促指导现场施工中各项质量制度、措施的落实,指导兼职检查人员的工作。 4、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工或违犯施工规范的情况提出纠正要求,必要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报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向上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5、检查已完工程质量,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填记和验收,并通知驻地监理进行检查、签证;参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签证验工计价报表。 6、填报质量报表,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质量管理总结。7、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如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者,要追究责任:(1)发现对损害质量的情况不加制止,因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3)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验工计价时对工程质量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者.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第一条 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检查。确保: 1、坚持基本建设程序,签订承发包合同。 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过审核(要做记录),并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4、各级技术交底及现场施工测量,计算复核已完成,桩橛已按规定执行交接。 5、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已进行上岗培训并能掌握运用. 6、施工准备充分,已具备开工条件。 7、质量目标明确,相应措施有保障。 8、质量检查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9、开工报告已批复。第二条 施工中经常性检查 项目部应经常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集团公司、子公司对重点工程不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其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按施工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要求组织施工。2、施工测量、放样是否经过复核无误。项目部应换手反复复核,确认主要桩橛的可靠性,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复测主要桩橛,保证管区工程中线、高程断面在施工中的准确性。3、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 4、原始记录是否完善,记载是否详实。 5、是否按规定进行材料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证明附件是否齐全,计量是否准确.6、施工质量是否符合验标要求。抽查质量评定记录与实际是否相符。 7、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是否正常。 8、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第三条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凡施工过程中需要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施工队技术主管、质检人员应核对设计图与地质情况是否相符,其结构尺寸,标高经测量复核符合要求,检查合格后,填写检查证,备齐有关附件 ,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与实际不符,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工程日志薄内,待改进后,重新检查签证,直到合格符合规定要求为止. 2、对需进行隐蔽的工程,未经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认,自行覆盖者,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3、地基基础工程经检查签证后应立即封闭;隐蔽工程检查后,如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4、检查中发现地质与设计不符,应及时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第四条 施工队质量“三检”、“三工序"制 1、自检: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应按图纸、规范进行操作,该工序完成后,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施工班组要对反映该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自我检查。由工班长组织会同质检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2、互检:同一工种或多工种之间,由施工队组织不定期相互检查,主要是互相观摩,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技术,达到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3、交接检:同一工种的多班制上下班组之间或多工种的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交接检查由施工队组织。各工班应做到“用户满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班组,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记入施工日志。 4、“三工序”:保证本工序质量,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服务于下道工序。这些是搞好工序控制,搞好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必须认真执行.第五条 定期质量检查.其内容包括: 1、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 2、质量检查由各级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专职质检人员参加,可采取分组检查,也可采取共同检查的方法. 3、质量检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逐个单位的进行检查,也可组织多个单位互检。可按单位工程、逐点、逐段全面检查,也可按重点进行检查。 4、质量检查按内容以检查实物工程质量为主,同时检查施工方法、现场文明施工、质量记录、文件资料以及质量管理的情况。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及时提出纠正或纠正措施,并跟踪纠正或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6、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通报。第五章 质量检验评定制度第一条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是实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是考核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和施工质量水平,发现差距,进行改进的依据,也是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依据,是质量检查,竣工验交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二条 质量检验评定的依据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级主管领导、施工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均应熟悉掌握。第三条 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须按规定及时填记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完成工程量、统计质量报表和验工计价的依据;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作未完工程处理。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验工签证、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待处理者;砼、砂浆及填土未按规定施工并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不能判定其质量状态者; (2)因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后,未按规定填报质量事故报告; (3)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及未检查签证者; (5)成品、半成品、设备缺少应有的试验检测报告并不能确认合格者; (6)未按变更设计规定手续,擅自变更设计者.第四条 单位工程评定表列入竣工文件移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变更施工单位(含人员),那么交接工地的同时,必须交接检验评定资料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质量记录。第五条 检验评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对各检测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实测、实量,数据真实、填表及时.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在质量大检查时,应抽查评定表与实际工程是否相符。第六条 竣工检查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第六章 优质工程评选第七条 为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展现企业良好形象,在全集团范围内持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选依照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审标准执行;优质工程、部优、省优的评选分别依照相应评选办法执行.第八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每年年初编制本单位工程创优规划,并对创优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部要结合创优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措施,并保证措施的落实,确保创优目标实现。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第一条 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或设计使用年限内或保修期内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筑物倒塌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均视为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分别按照工程类别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划分.第三条 事故报告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质量问题在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一般质量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再按工程类别对应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有关规定书面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初步原因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6、事故报告单位.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1、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处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 2、质量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3、凡因施工单位责任,发生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构成质量事故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应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若由其它单位提出,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事故处理完毕应组织验收,并将工程质量事故全部资料归入工程档案备查.5、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第八章 工程质量奖惩制度第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和项目特点建立内部奖优罚劣机制。 第二条 集团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对参建单位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按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情况进行验工计价,实施奖罚。第三条 对获得集团公司优秀QC成果的小组,集团公司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优秀QC小组称号,集团公司给予小组10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秀QC小组称号,集团公司给予小组20000元奖励。第四条 对玩忽职守,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以上(不含一般质量事故)等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给予直接经济损失515的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技术主管根据责任大小处以直接经济损失0。10.5的罚款。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15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技术主管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0。51的罚款.对当事人均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如发现隐瞒事故,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并且从重处理. 第五条 对施工过程中受到业主投诉,出现不合格工程,集团公司每受理一次,对该项目罚款10000元。第六条 对质量检查人员工作设置障碍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 外部劳务的质量管理第一条 对外部劳务人员要进行质量教育,积极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一学:学规范、标准、操作规程。五严:严守设计标准,严格操作规程,严用合格产品,严格程序办事,严格履行合同。一查:追查责任者)活动。第二条 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学习有关规范、规则和操作技术,考试合格后录用,特殊工种和技术性强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第三条 严格执行“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制定项目测量实施细则。施工队要配足施工需要的测量人员和仪器,项目部专职测量技术人员负责对各施工队测量人员的培训和仪器校验、设计交桩和复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测和贯通测量,杜绝测量事故。第四条 项目部要把各施工队纳入标准化管理.施工队要落实项目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施工行为。按规范、规程、操作标准、工艺标准施工,积极开展“三工三检”活动。第五条 原始记录要齐全,各项记录应真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汇总整理、分类、存档。第十章 情况报告及总结第一条 集团各分公司、项目部按规定于每月的25日前用 或电子邮件向集团公司上报“工程质量报表"。工程质量统计报表数字要准确无误。第二条 集团各子公司项目部应经常对本单位或本项目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情况反馈给上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第十一章 质量回访服务制度第一条 回访服务是施工单位向用户提供可靠质量保证,赢得市场和信誉,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环节.凡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施工的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第二条 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负责保修。保修期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二条 集团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内部质量管控小组体系 二处质量负责人 一处质量负责人 三处质量负责人 质量科科长 检测公司生产经理 生产副总经理注:1、每月由总公司质量科组织基层单位质量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系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2、每周组织一次质量碰头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存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存货的购入、消耗和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存货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并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存货范围第四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第五条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1存货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类情况(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半成品.(3)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库存产成品,商业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等。(4)在途商品等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5)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2不界定为企业存货的几种情况(1)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2)已经售出但客户尚未提货还在本企业的仓库中存放的货物,不应包括在本企业存货之内。(3)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则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第三章存货分类第六条企业的存货包括:库存和在途及加工中的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1燃料:指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储备的为生产电力热力和产品耗用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燃料(各种煤)、液体燃料(各种油)、气体燃料(煤气、天然气)等。2材料:指企业为生产经营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和消耗材料等。3事故备品:是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储备的供修理及更换的零件配件等.4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期限不满一年,或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单位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具、器具、仪器仪表、管理用具、家具用品、玻璃器皿等。5委托加工材料:是指企业委托加工单位,正在加工的具有指定用途的材料。6包装物:是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7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是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全部完工,在销售以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或正在加工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加工生产完毕,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第四章存货管理与控制第七条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存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离:1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含质检员)、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2领用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3有关仓库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分开.4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应实行分权和职责分工明确,归属不同部门、单位及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存货整个流程各环节的顺畅、有序、可控及牵制。第八条企业的各种存货的最高、最低存量(限量)在符合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企业计划、生产、燃料、物资供应及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状况共同制定,财务部门须监督检查限额的执行情况。第九条企业存货库存实行统一库存制度,并制订和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末清查盘点,严禁设立二级仓库,防止账外物资的发生。第十条企业应当做好修旧利废工作,提高存货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存货周转率考核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第十一条企业存货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完整保存好有关原始记录,作好相关报表和台账、卡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第十二条入库的存货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企业内部规定应在指定的仓位(地点)分类分品整齐堆放,统一有关卡片和台账,便于清查、取货.第五章计价第十三条存货的计价是指对购入的存货和每一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的确认.第十四条企业在取得各种存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1外购燃料:按照购入煤、油、燃气的发票实际价格加上运杂费(即从供货单位运到本企业卸至贮煤场或油库、油罐前所发生的运费、港口建设费、船舶租赁费、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杂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发电厂自备车辆和专用线的维修费;以及租用车皮、铁路专用线的租用费、保险费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燃煤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为:铁路运输的原煤、筛选煤的运损率为1.2%;汽车煤不准加路途损耗;水路运损率1.5%,水陆联运每换装一次增加1。2外购材料等其他存货,按照实际价格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运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装卸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3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制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等实际支出。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半成品本身的价值以及所支付委托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5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6盘盈的存货,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平均存货成本计价。7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以下规定确认计价:(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发票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8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已应收款项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在合理评估受让存货价值的基础上,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9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在合理评估换入存货价值的基础上,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计价。(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计价。10对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按照行业规定办理.11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第十五条企业领用或发出及结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核算,其中:1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燃料的收、发及结存均采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以确定燃料的发出成本和结存成本。发出燃料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即:某种燃料的实际单价(元/吨)(该种燃料月初结存实际金额+本月收入燃料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存入燃料数量)本月发出燃料金额(本月发出燃料数量×该种燃料单位价格)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额(月末库存燃料数量×该种燃料单位价格)以上“本月收入燃料数量”和“本月收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账的数量和金额。在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年末库存燃料的账面单价原则上应与当年计入发电成本的燃料平均单位成本相一致。2原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等其他存货的发出原则上按计划成本法核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按月结转,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比较大的原料和主要材料等,也可以根据实际单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3按计划成本法核算的存货材料成本差异,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4企业期初和当期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要在当期已发出的材料和期末结存的材料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当月消耗的材料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要随着转入消耗材料的去向计入相关的科目,属于本月库存的材料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仍保留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内,以反映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发出材料应承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5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下列的方法计算出分配率,分配材料成本差异的方法必须保持各月一致,不应随意改变或弄虚作假,不得任意进行多摊、少摊或不摊.6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的计算方法分为本月成本差异率和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其计算公式为: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7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存货计划单价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当存货计划单价与实际单位成本背离较大时,可根据市场价格定期修订.8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原则上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第六章存货计量和验收第十六条企业到货的各种存货,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及人员按照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试行办法及集团公司物资管理试行办法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