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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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优质资料.doc
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六、道路交通普通货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考评内容考 评 要 点分值考评评价得分一、安全目标35分1.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5制定实现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措施。52.中长期规划制订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53年度计划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54.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5定期考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并奖惩兑现。5二、管理机构和人员35分1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各分支机构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委会职责明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10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下属各分支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52管理人员配备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10三、安全责任体系45分1健全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10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5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5其他负责人和全体员工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102责任制考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公告考评和奖惩情况。10四、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70分1.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102.法规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5将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5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53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例会制度;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5)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8)事故统计报告制度;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0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54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并及时修订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发放到岗位(职工);10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培训;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55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5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5五、安全投入50分1资金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15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102.费用管理跟踪、监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10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5六、装备设施85分1. 安全设施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没有随意改动;10车辆按规定配备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等安全设备,配足有效的消防设备及器材;102.车辆车辆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照;10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5运营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运营公里数;5严格执行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的安全隐患。102. 特种装备指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10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证书合法有效;10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良好;10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台账。5七、科技创新与信息化65分1.科技信息化制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10为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15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预警;15设有其它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或课题研究;10建立了动态监控工作台账。5八、队伍建设90分1培训计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102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103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10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154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有关规定学时。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0转岗人员及时进行岗前培训;10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105规范档案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评情况;5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审,改进提高培训质量。10九、作业管理165分1.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102.安全值班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值班计划和值班制度,重要时期实行领导到岗带班,有值班记录。103.相关方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54. 驾驶员管理制定并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10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符合条件的签订聘用合同;15货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超过800公里)的,按规定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超过8小时;15规定驾驶员的行车路线,对危险路段进行标注,供驾驶员参考;10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及路况信息,提示作业中的驾驶员谨慎驾驶。105营运车辆管理制定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与检测,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15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规定;10建立并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15维护、维修作业须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10建立并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相关内容记载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106运输管理车辆严格按核定载荷范围内运行,无违反规定超限、超载运输;157警示标志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5十、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50分1.危险源辨识开展本单位危险设施或场所危险源的辨识和确定工作;10辩识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152.风险控制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10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0对危险源进行建档,重大危险源单独建档管理。5十一、隐患排查与治理75分1.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10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0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对策。52.隐患治理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10对上级检查指出或自我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到位;10重大安全隐患报相关部门备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10建立隐患治理台帐和档案,有相关的记录;5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报送。10十二、职业健康30分1.健康管理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5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2.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103.危害告知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的事项。54.劳动保护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5十三、安全文化35分1.安全环境设立安全文化廊、安全角、黑板报、宣传栏等员工安全文化阵地,每月至少更换两次内容;5公开安全生产举报 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52.安全行为开展安全承诺活动;5编制安全知识手册,并发放到职工;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有方案、有总结;5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5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评,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5十四、应急救援85分1.预案制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10结合实际将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5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预案保持衔接,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通报有关协作单位;5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102.预案实施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5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案;5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有关部门。103.应急队伍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5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日常训练。54.应急装备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5建立应急装备使用状况档案,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55.应急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10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审,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审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5十五、事故报告调查处理50分1.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瞒报、谎报、迟报情况;10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52.事故处理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0发生事故后,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5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5发生事故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评、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5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10十六、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35分1.绩效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52.持续改进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103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形成长效机制。20考评员(签名): 年 月 日注:1.“”为一级必备条件;“”为二级必备条件;“”为三级必备条件。必备条件为考评指标中申请相应达标级别的企业必须完全满足的指标项。 2.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满足所有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满足二、三级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满足三级必备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3月3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财政、农机、工商、质量监督、教育、卫生、安全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六条 自治区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领机动车号牌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并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通行区域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牌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0天。第七条 教练车辆应当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教练车行驶路线、时间。第八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无驾驶室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驾驶人随车携带;(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四)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从事营运的,还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五)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故障车警示标志;(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八)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九)不准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十)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交通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符合国家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进行。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新购机动车或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相关改装技术条件的,可以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新购机动车应当经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燃气汽车改装机构进行改装,经检验合格取得燃气汽车改装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转籍过户。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就近原则通知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拆解。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车辆拆解、报废情况及时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使用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不得使用改变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机动车。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十五条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六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可过户给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九条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与常住人员相同准驾车型种类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一次预约连续参加所有课目的考试。第二十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的记录、有无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凡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的,应当先行补学后方可受理;凡有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同时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正页、副页,不得分开使用。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接受一定时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或者可能对交通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第二十五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六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经营。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使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乘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长途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道路交叉口50米以内,不得设置公共汽车停车站。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买卖交易、推销商品和碾晒粮食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有关部门审批室外(场地外)经营摊点、市场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或者占用道路的,不得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商业活动的,应当报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在道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等物品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及颜色相类似,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机动车道空间内不得设置广告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设施上禁止设置广告牌。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三)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足以警示来车方向车辆亮度的照明设备;(四)白天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五)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六)指派专门人员在施工路段指挥疏导过往车辆;(七)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清除现场遗留物,恢复交通标志、标线。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间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道路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工程建设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跨设区的市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恢复通行。第三十六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上行驶;(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需要借用车行道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五)童车、玩具车以及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八条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四)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靠近进入车道的车辆先行;左右两侧车辆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第三十九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紧急任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交通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普通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普通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电瓶车、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40公里。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50米至100米开启转向灯。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直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右方道路的来车转弯时,直行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并已进入路口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占用对方来车车道,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但根据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按照道路停车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在夜间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在距来车方向100米至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乘客;不得在站台内待客、揽客。第四十八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三)道路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第四十九条拖拉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在机动车道最右侧通行;(二)进入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转弯时,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示意;(三)不得在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的主道上行驶;(四)不得在交通标志标线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行驶路线、时间行驶。第五十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