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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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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优质资料.doc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IPO 股 份 锁 定 期 差 异 对 照表 优 质 资 料(可 以 直 接 使 用,可 编 辑 优 质 资 料,欢 迎 下 载)主 板、中 小 板、创 业 板 I P O 股 份 锁 定 期 差 异 对 照 表相 关 规 定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公 司 法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对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出 其 他 限 制 性 规 定。深 交 所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董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行 为 的 通知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规 定:上 市 公 司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申 报 离 任 六 个 月 后的 十 二 月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出 售 本 公司 股 票 数 量 占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总 数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 5 0%。申 报 离 任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离 任人 员 增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也 将 予 以 锁 定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创 业 板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卖 本 公 司 股票 行 为 的 通 知 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首 次 公 开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自 申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的 本 公 司 股 份;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自 申 报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本 公 司 股 份。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上 交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 0 2 1 年 修 订版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股 份,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年 内 不 得 转 让。发 行 人 向 本 所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股 票 上 市 时,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制 人 应 当 承 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不 转 让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和 间 接持 有 的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前 已 发 行 股 份,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购 该 部 分 股 份。但 转 让 双 方 存 在 控 制 关 系,或 者均 受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自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起 一 年 后,经 控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申 请 并 经 本所 同 意,可 豁 免 遵 守 前 款 承 诺。发 行 人 应 当 在 上 市 公 告 书 中 披 露上 述 承 诺。深 交 所 上 市 规 则 2 0 2 1 年 修 订 版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自 发 行 人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提 出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上 市申 请 时,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承 诺:自 发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不 转 让 或 者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已 发 行 的 股 份。发 行 人 应 当 在 上 市 公 告 书 中 公 告 上 述 承 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后,出 现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经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申 请 并 经 本 所同 意,可 豁 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一)转 让 双 方 存 在 实 际 控 制 关 系,或 者 均 受 同一 控 制 人 控 制 的;(二)因 上 市 公 司 陷 入 危 机 或 者 面 临 严 重 财 务困 难,受 让 人 提 出 的 挽 救 公 司 的 重 组 方 案 获 得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和 有 关 部 门 批 准,且受 让 人 承 诺 继 续 遵 守 上 述 承 诺;(三)本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深 交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自 发 行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提 出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上 市申 请 时,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承 诺:自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不 转 让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也 不 由 发 行 人回 购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发 行 人 应 当 在 上 市 公 告 书 中 公 告 上 述 承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后,出 现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经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申 请并 经 本 所 同 意,可 豁 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一)转 让 双 方 存 在 实 际 控 制 关 系,或 均受 同 一 控 制 人 所 控 制;(二)本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如 发 行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申 请 前 六 个 月 内(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正 式 受 理日 为 基 准 日)进 行 过 增 资 扩 股 的,新 增 股 份 的持 有 人 除 需 遵 守 条 的 规 定 外,还 需 在 发 行 人 向本 所 提 出 其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申 请 时 承 诺:自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二 十 四 个 月 内,转 让 的上 述 新 增 股 份 不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该 新 增 股 份 总 额的 5 0%。证 监 会 审 核 口 径1、申 请 受 理 前 六 个 月 内 利 润 分 配 或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所 形 成 的 股 份,与 原 股 份 锁 定 相 同。2、发 行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前 六 个 月 内 从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转 出 的 股 份,比 照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人,自 上 市 之 日 起 锁 定 三 年。3、2 0 2 1 年 保 代 培 训:(1)申 请 受 理 前 6 个 月 内 从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处 取 得 的 部 分,比 照 控 股 股 东,自 上 市 之 日 起 锁 定 3 年;申 请 受 理 6 个 月 之 前 转让 的 股 份,履 行 规 定 的 限 售 义 务,自 行 约 定;申 请 受 理 前 6 个 月 内 从 非 控 股 股 东 处 取 得 的 部 分,自 上 市 之 日 起 锁 定 1 年;(2)申 请 受 理 前 6 个 月 内 新 增 的 股 份,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锁 定 3 年;(3)没 有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从 高 到 低 累 计 至 少 到 5 1%的 部 分,自 上 市 之 日 锁 定 3 年。注:2 0 2 1 年 修 订 稿 之 前 一 稿 上 市 规 则 规 定(上 交 所 及 深 交 所),如 发 行 人 在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十 二 个 月 内(以 刊 登 招 股 说 明 书 为基 准 日)进 行 过 增 资 扩 股,新 增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在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提 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申 请 时 应 当 承 诺:自 持 有 新 增 股 份 之 日 起(以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为 基 准 日)的 三 十 六 个 月 内,不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股 份。而 在 2 0 2 1 年 修 订 稿 中,该 条 款 被 取 消 了。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首发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通用规则创业板和中小板的特别规定基本规定 来源 特别规定 来源【1-基本规定】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创业板【1-针对创业板离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第三条【2-针对创业板私募】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 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 0%。【2-针对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小板【针对中小板离职】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 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3-上市前的承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定向增发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 6 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 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3 6 个月不得转让;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1 2 个月内不得转让;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 6 个月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其他配股: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I P O 前受让股份:I P O 申报前一年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一般适用一年;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适用三年。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法 规 整 理】I P O 股 份 锁 定 相 关 规 定 总 结(2 0 2 1-0 6-2 1 1 4:0 2:1 0)转载 标签:i p o股份锁定上市规则增资扩股分类:投行工作一、I P O 股 份 锁 定 的 相 关 规 定(一)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股 份。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对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出 其 他 限 制 性 规 定。(二)深 交 所 上 市 规 则(2 0 2 1 年 修 订)5.1.1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5.1.6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提 出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上 市 申 请 时,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承 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不 转 让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行 的 股 份。发 行 人 应 当 在 上 市 公 告 书 中 公 告 上 述 承 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后,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经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申 请 并 经 本 所 同 意,可 豁 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1、转 让 双 方 存 在 实 际 控 制 关 系,或 均 受 同 一 控 制 人 所 控 制;2、因 上 市 公 司 陷 入 危 机 或 者 面 临 严 重 财 务 困 难,受 让 人 提 出 的 挽 救 公 司 的 重 组 方 案 获 得 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和 有 关 部 门 批 准,且 受 让 人 承 诺继 续 遵 守 上 述 承 诺;3、本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三)上 交 所 上 市 规 则(2 0 2 1 年 修 订)5.1.4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5.1.5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申 请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时,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承 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不 转 让 或 者 委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股 份,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但 转 让 双 方 存 在 控 制 关 系,或 者 均 受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后,经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申 请 并 经 本 所 同 意,可 豁 免 遵守 前 款 承 诺。【注:比 深 交 所 少 规 定 一 种 情 形】(四)创 业 板 上 市 规 则 5.1.5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5.1.6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提 出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上 市 申 请 时,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承 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不 转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发 行 人 应 当 在 上 市 公 告 书 中 公 告 上 述 承 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后,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经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申 请 并 经 本 所 同 意,可 豁 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一)转 让 双 方 存 在 实 际 控 制 关 系,或 者 均 受 同 一 控 制 人 控 制 的;【唯 一 的 一 种 情 形】(二)本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5.1.7 如 发 行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前 六 个 月 内(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正 式 受 理 日 为 基 准 日)进 行 过 增 资 扩 股 的,新 增 股 份 的持 有 人 除 需 遵 守 5.1.5 条 的 规 定 外,还 需 在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提 出 其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申 请 时 承 诺: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二 十 四 个 月 内,转 让 的 上述 新 增 股 份 不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该 新 增 股 份 总 额 的 5 0%。【注:股 份 锁 定 是 1 年,但 是 转 让 有 限 制】(五)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2 0 2 1 年)3.8.2 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在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声 明 及 承 诺 书 中 作 出 下 列 承 诺:在 申 报 离 任 六 个 月 后 的 十 二个 月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出 售 本 公 司 股 票 数 量 占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5 0%。【注:仅 中 小 板 有 此 项 规 定】(六)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行 为 的 通 知 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的 本 公 司 股 份;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本公 司 股 份。自 离 职 人 员 的 离 职 信 息 申 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离 职 人 员 增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也 将 予 以 锁 定。二、I P O 股 份 锁 定 的 特 殊 规 定根 据 2 0 2 1 年、2 0 2 1 年 保 代 培 训 的 相 关 记 录 整 理,关 于 I P O 股 份 锁 定 的 特 殊 规 定 如 下:(一)中 小 板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的 要 求,I P O 前 原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锁 定 1 年,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上 市 后 锁 定 3 年,发 行 前 1 年 增 资 锁 定 3 年;发 行 前 1 年 从 应锁 3 年 股 东 转 让 出 来 的 股 份,同 样 要 求 锁 定 3 年。高 管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需 遵 守 公 司 法 1 4 2 条 的 要 求。(二)创 业 板除 执 行 公 司 法、创 业 板 上 市 规 则 的 限 售 规 定 外,相 关 股 东 应 承 诺:(1)申 请 受 理 前 六 个 月 内 从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转 出 的 股 份,比 照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自 上 市 之 日 起 锁 定 三 年。六 个 月 前 转 让 的 股 份,履 行 相 关 的 限 售 义 务,自 行 约 定。六 个 月 内 非 控 股 股 东 或 非 实 际 控 制 人 转 出 的 股 份,自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2)申 请 受 理 前 六 个 月 内 增 资 的 股 份,自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之 日 起 锁 定 三 年。(3)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关 联 方 持 有 的 股 份,参 照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自 上 市 之 日 起 锁 定 三 年。(4)没 有 或 难 认 定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锁 定 三 年,直 至 不 低 于 发 行 前 股 份 总 额 的 5 1%。(5)董 监 高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及 其 关 联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参 照 董 监 高 直 接 持 股 锁 定,即 上 市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不 超 过 2 5%,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6)申 请 受 理 前 六 个 月 内 利 润 分 配 或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所 形 成 的 股 份,审 计、验 资,与 原 有 股 份 锁 定 相 同。另 外:1、发 行 人 在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十 二 个 月 进 行 转 增、送 红 股,视 同 增 资 扩 股,转 增 形 成 的 股 份 在 上 市 后 应 承 诺 锁 定 三 年。2、2 0 0 6 年 版 的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规 定:“如 发 行 人 在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十 二 个 月 内(以 刊 登 招 股 说 明 书 为 基 准 日)进 行 过 增 资 扩 股,新 增 股份 的 持 有 人 在 发 行 人 向 本 所 提 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申 请 时 应 当 承 诺:自 持 有 新 增 股 份 之 日 起(以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为 基 准 日)的 三 十 六个 月 内,不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该 部 分 股 份”。但 在 2 0 2 1 年 新 修 订 的 上 市 规 则 中 将 此 条 删 掉 了,但 实 际 操 作 中(参 考 保 代 培 训)仍 要 锁 定 三 年,至 于时 点,我 认 为 还 是 以 上 述 的 规 定(以 刊 登 招 股 说 明 书 为 基 准 日、以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为 基 准 日)为 准。【注 1:此 条 应 是 针 对 的 非 创 业 板,因 为 创 业 板 已 明 确 规 定 以 首 发 申 请 正 式 受 理 日 为 基 准 日 了】【注 2:翻 阅 了 一 些 最 近 披 露 的 招 股 书,海 南 瑞 泽 新 型 建 材 是 完 成 增 资 的 工 商 变 更,刊 登 招 股 书,从 它 的 时 点 看,有 可 能 是 以 正 式 受 理 日 往 前 推一 年,因 为 以 刊 登 日 为 基 准 的 话,早 超 过 一 年 了;另 外,骆 驼 集 团 是 以 刊 登 招 股 书 为 基 准 日,并 在 承 诺 中 明 确 若 在 之 前 刊 登 招 股 书,锁 定 3 年,若 在 之 后 刊 登,则 锁 定 1 年(实 际 是 4 月 8 号 刊 登 的);而 安 徽 金 禾 实 业 是 完 成 增 资 的 工 商 变 更,刊 登 招 股 书;广 东 江 粉 磁 材 是 完 成 增 资 的 工 商变 更,刊 登 招 股 书,从 这 两 家 看 不 出 来 是 以 哪 个 日 期 为 基 准 日】硬度 换算 表(以 H RC 硬度 为基 准)1 前桥 教育B ri nel l(布 氏)R oc kwe ll H ar dne ss(洛 氏 硬 度)R ock we ll Su pe rfi ci al H ar dne ss(罗 克 韦 尔 表 面 硬 度)R oc kwe ll C(洛 氏 C)3 00 0 k gfR oc kwe ll A(洛 氏 A)R oc kwe ll B(洛 氏 B)Ro ck wel l D(洛 氏 D)A ppr ox ima te近 似Ro ck wel l C(洛 氏 C)1 50 k gf V ic ker s 1 0 m m 6 0 k gf 1 00 k gf 10 0 k gf 1 5 k gf 3 0 k gf 45 k gfT ens il e(拉 伸)15 0 k gfD ia mon d(钻 石)H ar dne ss(硬 度)B al l(球)D ia mon d(钻 石)1/16 b all(1/1 6 球)Di am ond(钻 石)1/1 6 b al l(1/1 6 球)1/1 6 b al l(1/1 6 球)1/16 b all(1/1 6 球)S tre ng th(强 度)Di am ond(钻 石)H RC H V H B H RA H RB HR D H R1 5N H R3 0N HR 45 N k si(MP a)HR C68 940-85.6-76.9 93.2 84.4 75.4-6867 900-85.0-76.1 92.9 83.6 74.2-6766 865-84.5-75.4 92.5 82.8 73.3-6665 832 739 83.9-74.5 92.2 81.9 72.0-6564 800 722 83.4-73.8 91.8 81.1 71.0-6463 772 705 82.8-73.0 91.4 80.1 69.9-6362 746 688 82.3-72.2 91.1 79.3 68.8-6261 720 670 81.8-71.5 90.7 78.4 67.7-6160 697 654 81.2-70.7 90.2 77.5 66.6-6059 674 634 80.7-69.9 89.8 76.6 65.5-5958 653 615 80.1-69.2 89.3 75.7 64.3-5857 633 595 79.6-68.5 88.9 74.8 63.2-5756 613 577 79.0-67.7 88.3 73.9 62.0-5655 595 560 78.5-66.9 87.9 73.0 60.9 2075 5554 577 543 78.0-66.1 87.4 72.0 59.8 2021 5453 560 525 77.4-65.4 86.9 71.2 58.6 1950 5352 544 512 76.8-64.6 86.4 70.2 57.4 1880 5251 528 496 76.3-63.8 85.9 69.4 56.1 1820 5150 513 481 75.9-63.1 85.5 68.5 55.0 1760 5049 498 469 75.2-62.1 85.0 67.6 53.8 1695 49硬度 换算 表(以 H RC 硬度 为基 准)2 前桥 教育B ri nel l(布 氏)R oc kwe ll H ar dne ss(洛 氏 硬 度)R ock we ll Su pe rfi ci al H ar dne ss(罗 克 韦 尔 表 面 硬 度)R oc kwe ll C(洛 氏 C)3 00 0 k gfR oc kwe ll A(洛 氏 A)R oc kwe ll B(洛 氏 B)Ro ck wel l D(洛 氏 D)A ppr ox ima te近 似Ro ck wel l C(洛 氏 C)1 50 k gf V ic ker s 1 0 m m 6 0 k gf 1 00 k gf 10 0 k gf 1 5 k gf 3 0 k gf 45 k gfT ens il e(拉 伸)15 0 k gfD ia mon d(钻 石)H ar dne ss(硬 度)B al l(球)D ia mon d(钻 石)1/16 b all(1/1 6 球)Di am ond(钻 石)1/1 6 b al l(1/1 6 球)1/1 6 b al l(1/1 6 球)1/16 b all(1/1 6 球)S tre ng th(强 度)Di am ond(钻 石)H RC H V H B H RA H RB HR D H R1 5N H R3 0N HR 45 N k si(MP a)HR C48 484 455 74.7-61.4 84.5 66.7 52.5 1635 4847 471 443 74.1-60.8 83.9 65.8 51.4 1580 4746 458 432 73.6-60.0 83.5 64.8 50.3 1530 4645 446 421 73.1-59.2 83.0 64.0 49.0 1480 4544 434 409 72.5-58.5 82.5 63.1 47.8 1435 4443 423 400 72.0-57.7 82.0 62.2 46.7 1385 4342 412 390 71.5-56.9 81.5 61.3 45.5 1340 4241 402 381 70.9-56.2 80.9 60.4 44.3 1295 4140 392 371 70.4-55.4 80.4 59.5 43.1 1250 4039 382 362 69.9-54.6 79.9 58.6 41.9 1215 3938 372 353 69.4-53.8 79.4 57.7 40.8 1180 3837 363 344 68.9-53.1 78.8 56.8 39.6 1160 3736 354 336 68.4(109.0)52.3 78.3 55.9 38.4 1115 3635 345 327 67.9(108.5)51,5 77.7 55.0 37.2 1080 3534 336 319 67.4(108.0)50.8 77.2 54.2 36.1 1055 3433 327 311 66.8(107.5)50.0 76.6 53.3 34.9 1025 3332 318 301 66.3(107.0)49.2 76.1 52.1 33.7 1000 3231 310 294 65.8(106.0)48.4 75.6 51.3 32.5 980 3130 302 286 65.3(105.5)47.7 75.0 50.4 31.3 950 3029 294 279 64.7(104.5)47.0 74.5 49.5 30.1 930 29硬 度 换 算 表(以 H R C 硬 度 为 基 准)3B ri nel l(布 氏)R oc kwe ll H ar dne ss(洛 氏 硬 度)R ock we ll Su pe rfi ci al H ar dne ss(罗 克 韦 尔 表 面 硬 度)R oc kwe ll C(洛 氏 C)3 00 0 k gfR oc kwe ll A(洛 氏 A)R oc kwe ll B(洛 氏 B)Ro ck wel l D(洛 氏 D)A pp rox im ate近 似1 50 k gf V ic ker s 1 0 m m 6 0 k gf 1 00 k gf 10 0 k gf 1 5 k gf 3 0 k gf 45 k gfT en sil e(拉 伸)D ia mon d(钻 石)H ar dne ss(硬 度)B al l(球)D ia mon d(钻 石)1/16 b all(1/1 6 球)Di am ond(钻 石)1/1 6 b al l(1/1 6 球)1/1 6 b al l(1/1 6 球)1/16 b all(1/1 6 球)S tr eng th(强 度)H RC H V H B H RA H RB HR D H R1 5N H R3 0N HR 45 N k si(M Pa)28 286 271 64.3(104.0)46.1 73.9 48.6 28.9 910 2827 279 264 63.8(103.0)45.2 73.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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