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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电子协议书五篇最新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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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电子协议书五篇最新文本.docx

    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五 篇 最 新 文 本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篇 1男 方:,年 月 日 出 生,民 族:族,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女 方:,年 月 日 出生,民 族:族,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市 城 区(县)人 民 政 府 的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结 婚,现 因(注:指感 情 不 和 等)的 原 因,自 愿 离 婚,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对 有 关 事 项,依 婚 姻 法 的规 定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男 方 与 女 方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的 抚 养:1、双 方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有 一 儿 子/女 儿,取 名:,离 婚 后 儿 子/女 儿 随 男 方/女 方 直接 抚 养 生 活,由 女 方/男 方 每 月 给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费、医 疗 费)元,在 每 月号 前 付 清,直 到 孩 子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止。高 中 教 育 阶 段 之 后 的 有 关 费 用 双 方 日后 重 新 协 商。2、男 方/女 方(注:指 未 直 接 抚 养 的 一 方)可 在 每 月 的 第 周 星 期 六 起 至 周 日 接 儿 子/女 儿 随 其 生 活 或 娱 乐。如 临 时 或 节 假 日 的 探 望,可 提 前 一 天 由 双 方 协 商,达 成 一致 后 可 按 协 商 的 办 法 进 行 探望。儿 子/女 儿 十 周 岁 以 上 时,探 望 权 的 行 使 应 尊 重 儿 子/女 儿 的 意 见,不 可 强 行按 本 协 议 执 行。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割:1、房 产:a 夫 妻 双 方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路 号 小 区 栋 单 元 号 的 楼 房 一 套,登 记 在 男 方/女 方(或双 方)名 下,属 夫 妻 共 有 财 产,离 婚 后,该 套 房 屋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注:包 括 房 内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 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双 方 相 互 配 合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因 办 理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 一 切 税 费 等 均 由 男 方/女 方 承 担。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 付 清。b 夫 妻 双 方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路 号 小 区 栋 单 元 号 的 楼 房 一 套,购 房 时 以 男 方/女 方 为主 贷 人 向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购 买,首 付 及 按 揭 还 款 都 来 源 于 夫 妻 共 有 存 款,该 房 属 夫妻 共 有 财 产。离 婚 后,该 套 房 屋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注:包 括 房 内 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双 方 相 互 配 合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因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 一 切 税 费 等 均 由 男 方/女 方 承 担。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内 付 清。夫 妻 共 有 房 屋 内 的 家 用 电 器 及 家 具 等 等(见 清 单),双 方 同 意 作 价 万 元,归 男 方/女方 所 有,取 得 的 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内 付清。2、机 动 车 辆:年 月 日 购 有 牌 汽 车 一 辆,离 婚 后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取 得 的 一 方 给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内 付 清。3、股 权、股 票、债 券 等:(如 前 述 依 协 议 详 定)4、债 权 与 债 务:(如 前 述 依 协 议 详 定)5、双 方 各 自 名 下 的 私 人 财 产(如 首 饰、衣 服 等)归 各 自 所 有。四、离 婚 后 住 房 的 安排:男 方 住:女 方 住:五、其 他 协 议 事 项:上 述 协 议 事 项,双 方 保 证 切 实 履 行;协 议 内 容 如 有 隐 瞒、欺 骗、责 任 自 负。立 协 议人:男 方:(签 章)女 方:(签 章)年 月 日(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当 事 人 双 方 各 执 一 份,交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备 案 一 份。)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篇 2本 离 婚 协 议 签 订 于 年 月 日,签 订 本 协 议 的 双 方 为(以 下 简 称“丈 夫”)及(以 下 简 称“妻 子”)。丈 夫 身 份 证 号:妻 子 身 份 证 号:鉴 于 以 下 情 况:1、协 议 双 方 已 于 年 月 日 在 中 国 登 记 为 合 法 夫 妇。并 且 双 方 未 生 育 子 女。2、协 议 双 方 在 此 表 示,对 双 方 因 婚 姻 关 系 而 发 生 的 全 部 共 同 财 产、收 入、资 产 及负 债 的 相 关 信 息 均 已 完 全 了 解。3、经 过 友 好 协 商,双 方 对 于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的 财 产 分 割 以 及 离 婚 后 各 自 权 利、义 务分 配 达 成 一 致。为 了 维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利,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达 成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离 婚 及 财 产 分 割1、双 方 由 于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而 均 同 意 离 婚。2、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后,双 方 同 意 准 备 好 必 备 的 材 料 文 件,向 相 关 的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办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3、夫 妻 双 方 经 过 协 商,对 于 财 产 分 割 达 成 一 致 协 议(参 见 附 件 一)。第 二 条:退 休金、金、养 老 金、继 承 权 的 免 除协 议 任 何 一 方 放 弃 对 另 一 方 离 婚 后 的 任 何 或 全 部 有 关 生 活 扶 助 费 的 请 求 权。双 方并 确 认 离 婚 后 另 一 方 养 老 金、保 险、或 者 其 他 类 似 属 于 另 一 方 的 福 利 属 于 私 人 财产。双 方 将 放 弃 离 婚 后 对 于 另 一 方 养 老 金、保 险、或 者 其 他 类 似 属 于 另 一 方 福 利的 请 求 权。同 时 离 婚 后 双 方 放 弃 对 于 对 方 的 继 承 权。第 三 条:先 前 及 将 来 的 负 债 及 缴 付协 议 双 方 同 意 他 或 她 没 有 并 不 应 当 承 担 另 一 方 以 其 自 己 名 义 承 担 的 负 债、义 务 或其 他 职 责,也 没 有 也 不 应 当 承 担 另 一 方 自 身 应 当 承 担 的 合 法 义 务。除 非 本 协 议 有 其 他 例 外 规 定,协 议 双 方 同 意 并 且 担 保 他 或 她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导 致另 一 方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负 债 或 义 务。协 议 任 何 一 方 将 免 除 或 保 证 另 一 方 不 受 到 任何 因 违 反 本 协 议 而 导 致 另 一 方 所 应 当 承 担 的 义 务 或 支 出。第 四 条:将 来 所 有 权 及 义 务任 何 一 方 对 现 在 处 于 其 完 全 所 有、占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个 人 财 产,应 当 独 立 于 另 一方,并 归 其 自 己 所 有,另 一 方 不 得 对 对 方 所 有 的 财 产 提 起 确 认 之 诉、给 付 之 诉 和形 成 之 诉 等 诉 讼。上 述 财 产 包 括 并 不 限 于 动 产、不 动 产、以 及 银 行 帐 户 中 的 金钱、股 票、债 券、合 伙 受 益 及 所 有 其 他 投 资 或 证 券 所 得 受 益。第 五 条:免 责 条 款1、除 非 本 协 议 有 其 他 规 定,协 议 双 方 同 意 放 弃 并 且 永 久 放 弃 其 现 在 对 另 一 方 所 享有 的 一 切 诉 请 或 者 其 他 权 利。第 六 条:法 律 费 用在 双 方 离 婚 诉 讼 过 程 中,若 任 何 一 方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该 费 用 应 当 由 聘 用 方 独 自承 担。但 若 因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而 导 致 诉 讼 的,诉 讼 相 关 费 由 违 约 方 承担。第 七 条:副 本本 协 议 一 式 2 份,各 份 都 作 为 协 议 的 原 本。第 八 条:协 议 生 效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成 立,自 双 方 离 婚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作 为 上 述 证 明,协 议 双 方 签 署 本 协 议 的 两 份 原 件,每 份 都 应 当 视 为 本 协 议 的 原件,最 先 签 署 份 原 件 的 日 期 作 为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期。丈 夫:日 期:妻 子:日 期:双 方 确 认 的 见 证 人:日 期: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篇 3男 方:,年 月 日 出 生,民 族:族,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女 方:,年 月 日 出生,民 族:族,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市 城 区(县)人 民 政 府 的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结 婚,现 因(注:指 感 情 不 和等)的 原 因,自 愿 离 婚,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对 有 关 事 项,依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达 成如 下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一、男 方 与 女 方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的 抚 养:1、双 方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有 一 儿 子/女 儿,取 名:,离 婚 后 儿 子/女 儿 随 男 方/女 方 直接 抚 养 生 活,由 女 方/男 方 每 月 给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教 育 费、医 疗 费)元,在每 月 号 前 付 清,直 到 孩 子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止。高 中 教 育 阶 段 之 后 的 有 关 费 用 双方 日 后 重 新 协 商。2、男 方/女 方(注:指 未 直 接 抚 养 的 一 方)可 在 每 月 的 第 周 星 期 六 起 至 周 日 接 儿 子/女 儿 随 其 生 活 或 娱 乐。如 临 时 或 节 假 日 的 探 望,可 提 前 一 天 由 双 方 协 商,达 成 一致 后 可 按 协 商 的 办 法 进 行 探 望。儿 子/女 儿 十 周 岁 以 上 时,探 望 权 的 行 使 应 尊 重 儿子/女 儿 的 意 见,不 可 强 行 按 本 协 议 执 行。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分 割:1、房 产:a、夫 妻 双 方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路 号 小 区 栋 单 元 号 的 楼 房 一 套,登 记 在 男 方/女 方(或双 方)名 下,属 夫 妻 共 有 财 产。离 婚 后,该 套 房 屋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注:包 括 房 内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 及 相 关 配 套 设施),双 方 相 互 配 合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因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一 切 税 费 等 均 由 男 方/女 方 承 担。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币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 付 清。b、夫 妻 双 方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路 号 小 区 栋 单 元 号 的 楼 房 一 套,购 房 时 以 男 方/女 方为 主 贷 人 向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购 买,首 付 及 按 揭 还 款 都 来 源 于 夫 妻 共 有 存 款,该 房 属夫 妻 共 有 财 产。离 婚 后,该 套 房 屋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注:包 括 房 内 装 修 内 附 属 设施 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双 方 相 互 配 合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续。因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及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 一 切 税 费 等 均 由男 方/女 方 承 担。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协 议签 订 之 日 起 内 付 清。夫 妻 共 有 房 屋 内 的 家 用 电 器 及 家 具 等 等(见 清 单),双 方 同 意 作 价 万 元,归 男 方/女方 所 有,取 得 的 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样 本 签订 之 日 起 内 付 清。2、机 动 车 辆:年 月 日 购 有 牌 汽 车 一 辆,离 婚 后 归 男 方/女 方 所 有,取 得 的 一 方 给予 另 一 方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内 付 清。3、股 权、股 票、债 券 等:(如 前 述 依 协 议 详 定)4、债 权 与 债 务:(如 前 述 依 协 议 详 定)5、双 方 各 自 名 下 的 其 它 私 人 财 产(如 首 饰、衣 服 等)归 各 自 所 有。四、离 婚 后 住 房的 安 排:男 方 住:女 方 住:五、本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样 本 关 于 其 他 协 议 事 项:上 述 协 议 事 项,双 方 保 证 切 实 履 行;协 议 内 容 如 有 隐 瞒、欺 骗、责 任 自 负。立 协 议人:男 方:(签 章)女 方:(签 章)年 月 日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篇 4 汤(以 下 简 称 男 方)张(以 下 简 称 女 方)双 方 因 感 情 不 和 无 法 继 续 婚 姻 生 活,经 协 商 订 立 如 下 协 议,以 资 遵 守。一、双 方协 议 离 婚。二、子 女 监 护、抚 养:双 方 所 生 之 子 汤(2 0 年 1 0 月 1 2 日 生,身 份 证 号 码:)由 女 方 监 护,随 女 方 生 活。男 方 同 意 支 付 女 方 抚 养 子 女 所 需 费 用 每 月 人 民 币 1 4 0 0 元 整,至 儿 子 独 立 生 活 为止。男 方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时 支 付 儿 子 生 活 费 8 4 0 0 元,以 后 男 方 应 于 每 年 2 月 2 8 日前 支 付 8 4 0 0 元,于 每 年 8 月 3 0 日 前 支 付 8 4 0 0 元。男 方直 接 支 付 给 女 方 或 直 接 汇 入 女 方 设 于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账 户 之 内。每 次 支 付 需 要 由 女方 出 具 或 以 汇 款 单 为 依 据。一 期 迟 延 或 未 付 者,视 为 全 部 到 期,男 方 应 一 次 付 清所 有 子 女 抚 养 费。另,男 方 支 付 儿 子 全 部 学 费,每 学 期 支 付 给 女 方 办 理。三、夫 妻 财 产、债 权 债 务处 理:(一)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位 于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加 工 厂 全 部 财 产 归 男 方 所 有,全 部 债权 债 务 归 男 方 享 有 或 承 担。(二)双 方 确 认 夫 妻 无 其 他 财 产 及 债 权 债 务,如 有 隐瞒,责 任 自 负。(三)男 方 同 意 补 偿 女 方 四 十 万 人 民 币,于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时 支 付 十二 万 元,于2 0 年 1 2 月 3 0 日 前 支 付 捌 万 元,于 2 0 年 1 2 月 3 0 日 前 支 付 肆 万 元,于 2 0 年 1 2月 3 0 日 前 支 付 肆 万 元,于 2 0 年 1 2 月 3 0 日 前 支 付 肆 万 元,于 2 0 年 1 2 月 3 0 日 前支 付 肆 万 元,于 2 0 年 1 2 月 3 0 日 前 支 付 肆 万 元,每 次 以 现 金 付 清,若 一 期 逾 期 不付 者,除 应 加 计 惩 罚 性 利 息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外,还 应 视 为 全 部 到 期,男 方 应 一 次 付清 所 有 补 偿 费 用。四、违 约 责 任:本 协 议 签 订 后,如 有 一 方 违 约,应 支 付 另 一 方 违 约 金 十 万 元 人 民币。五、双 方 如 有 争 议,可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双 方 同 意 由 宿 松 县 人 民 法 院 诉讼 处 理。六、本 协 议 书 于 男 女 双 方 签 字 并 协 同 至 民 政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后,正 式 生 效,本 协 议书 一 式 三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男 方:女 方:地 址:地 址:签 订 日 期:签 订 日 期:离 婚 电 子 协 议 书 篇 5男 方:某 某,男,汉 族,年 月 日 生,住 址,联 系 电 话,身 份 证 号 码:女 方:某某,女,汉 族,年 月 日 生,住 址,联 系 电 话,身 份 证 号 码: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月 日 认 识,于 年 月 日 在 登 记 结 婚,婚 后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一 子 女/女儿,名。因 致 使 夫 妻 感 情 破 裂,已 无 和 好 可 能,现 经 夫 妻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达 成 一 致意 见,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抚 养、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子 女/女 儿 由 女 方 抚 养,随 同 女 方 生 活,抚 养 费(含 托 养 费、教 育 费、医 疗 费)由 男方 全 部 负 责,男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给 女 方 作 为 女 儿 的 抚 养 费(/男 方 每月 支 付 抚 养 费 元,男 方 应 于 每 月 的 1 5 日 前 将 女 儿 的 抚 养 费 交 到 女 方 手 中 或 指 定的 银 行 帐 号:)。在 不 影 响 孩 子 学 习、生 活 的 情 况 下,男 方 可 随 时 探 望 女 方 抚 养 的 孩 子。(/男 方 每星 期 休 息 日 可 探 望 女 儿 一 次 或 带 女 儿 外 出 游 玩,但 应 提 前 通 知 女 方,女 方 应 保 证男 方 每 周 探 望 的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天。)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1、存 款:双 方 名 下 现 有 银 行 存 款 共 元,双 方 各 分 一 半,为 元。分 配 方 式:各 自 名下 的 存 款 保 持 不 变,但 男 方/女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给 女 方/男 方。2、房 屋: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位 于 x 的 房 地 产 所 有 权 归 女 方 所 有,房 地 产 权 证 的 业 主姓 名 变 更 的 手 续 自 离 婚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男 方 必 须 协 助 女 方 办 理 变 更 的 一 切 手续,过 户 费 用 由 女 方 负 责。女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补 偿 房 屋 差 价 元 给 男 方。3、其 他 财 产:婚 前 双 方 各 自 的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私 人 生 活 用 品 及首 饰 归 各 自 所 有(附 清 单)。四、债 务 的 处 理: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务,任 何 一 方 如 对 外 负 有 债 务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方 于 年 月 日 向 x 所 借 债 务 由 方 自 行 承 担)五、一 方 隐 瞒 或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责 任:双 方 确 认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上 述 第 三 条 已 作 出 明 确 列 明。除 上 述 房 屋、家 具、家 电及 银 行 存 款 外,并 无 其 他 财 产,任 何 一 方 应 保 证 以 上 所 列 婚 内 全 部 共 同 财 产 的 真实 性。本 协 议 书 财 产 分 割 基 于 上 列 财 产 为 基 础。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隐 瞒、虚 报、转 移 婚 内 共同 财 产 或 婚 前 财 产。如 任 何 一 方 有 隐 瞒、虚 报 除 上 述 所 列 财 产 外 的 财 产,或 在 签订 本 协 议 之 前 二 年 内 有 转 移、抽 逃 财 产 的,另 一 方 发 现 后 有 权 取 得 对 方 所 隐 瞒、虚 报、转 移 的 财 产 的 全 部 份 额,并 追 究 其 隐 瞒、虚 报、转 移 财 产 的 法 律 责 任,虚报、转 移、隐 瞒 方 无 权 分 割 该 财 产。六、经 济 帮 助 及 精 神 赔 偿:因 女 方 生 活 困 难,男 方 同 意 一 次 性 支 付 补 偿 经 济 帮 助 金 元 给 女 方。鉴 于 男 方 要 求离 婚 的 原 因,男 方 应 一 次 性 补 偿 女 方 精 神 损 害 费 元。上 述 男 方 应 支 付 的 款 项,均应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完 毕。七、违 约 责 任 的 约 定:任 何 一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期 限 履 行 支 付 款 项 义 务 的,应 付 违 约 金 元 给 对 方(/按 支付 违 约 金)。八、协 议 生 效 时 间 的 约 定: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自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男、女 双 方 各 执一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九、其 他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 方 均可 向 x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男 方:女 方:签 名:签 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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