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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2017.6.1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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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2017.6.1实用文档.doc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2017.6.1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行政机关监管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是指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为目的,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征集、共享、公示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企业信用状况,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等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完善、落实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职责,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失信投诉举报等活动。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结合各自特点,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构建与政府、市场、社会联动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契约精神,依法诚信经营,将信用教育作为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第九条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信用信息工作的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工作.第十条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拟建的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鼓励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征信系统,依法征集企业在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共享。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照约定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陕西”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本领域实际,制定企业信用标准,科学评价企业在本领域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一)对本领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可以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应当作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的重点,严格监管;(三)对违法失信情节严重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企业可以自主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对本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和规范、信用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具体划分见附表。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评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一)在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评价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应当作为考核指标,综合信用等级未达到B级以上的企业,不得评定为各行业领域的优良等次;(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各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同时作为加强和优化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应当作为重要决策参考。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失信投诉网络服务平台,公布投诉举报 ,受理社会公众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十七条联动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行业红、黑名单制度,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对企业信用表现进行综合评判,实行联合奖惩。第十八条红名单制度企业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二)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的;(三)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四)其他在本行业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以上列入“红名单”企业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移除。第十九条联合激励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二)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三)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对诚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第二十条黑名单制度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伪劣产品的;(二)未依法纳税以及拒缴、拖欠依法依规应缴政府性基金的;(三)采购、使用、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四)不签订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以及违反社会保险、员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不依法招标投标的;(六)有能力履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约、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无证经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七)商业欺诈、虚假广告宣传的;(八)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九)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二十一条联合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并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一)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二)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三)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四)限制新增项目、用地;(五)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六)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或者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企业认为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信用信息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后一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决定是否移出“黑名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及时将修改情况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信用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答复。第二十六条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或者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企业或个人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给其他社会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公开、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未采取相应限制或禁止措施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企业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非企业主体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附表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本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表示如下:级别综合评分释义AAA90表示该企业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明显,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极小,履约能力很强。AA80<90表示该企业信用良好,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履约能力强.A70<80表示该企业信用较好,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上等水平,经营总体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较小,履约能力较强。BBB60<70表示该企业信用尚可,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等水平,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无大的风险,履约能力尚可。BB50<60表示该企业信用较低,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下等水平,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较弱.B4050表示该企业信用低,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下等水平,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弱.CCC3040表示该企业信用差,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经营困难,存在很大风险和不稳定性。CC20<30表示该企业信用很差,濒临破产,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C20表示该企业无信用。特殊事项控制规定(一)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二年,或者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信用等级不宜超过A级;(二)企业近三年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等级不超过AA级;(三)企业近三年累计有5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等级不超过BB级;(四)企业被列入国家或各地方政府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的,直接确定为C级;(五)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直接确定为C级。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二)与省国资委签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省属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0.95。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在不超过0.8以内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第九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具体规定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国资委的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省国资委。第十六条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以及结算方案;(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四)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五)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说明;(六)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省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省国资委批准。第十九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省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第二十一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省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四)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第二十五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分为年薪制薪酬和核准制薪酬。对实施年薪制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薪酬.对实施模拟考核和总体任务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核准制薪酬.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对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查询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证件类型(勾选)机构信用代码证 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件号码查询申请人信息*查询申请人类型(勾选)所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查询企业经办人其他取得查询企业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证件类型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人授权已授权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填写信息查询机构查询用户查询时间查询版本2021自主查询版政府版社会版签字确认*申请人签字*操作人签字年月日注:为必填项。备注:企业法人查询时还需提供:1、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如果已经三证合一则提供法人有效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查询则除提交以上资料还需提供: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提交资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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