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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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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完整版).doc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完整版)文档资料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总结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集中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前段的宣传工作总结如下: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一是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二是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三是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四是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五是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二、强化培训,提高农业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要有计划地对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执法机构负责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人、畜产品批发市场负责人进行培训。三、广泛宣传,营造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学习、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当前各级畜牧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各单位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1站、墙体版面、宣传资料等媒体进行宣传,做到“电视报刊能看到,广播电台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掀起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_,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宣传,全县共出动宣传车_余辆次,张贴的宣传横幅_多幅,印发宣传单_余份,举办培训班_余次,培训人员_余人次,基本上使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家喻户晓,有效地提高了畜产品安全水平。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第三条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鼓励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_,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饲养和加工第六条畜禽饲养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饲养畜禽。畜牧兽医技术服务_、专业协会等,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第七条畜禽饲养场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第八条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第九条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向畜禽饲养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第十条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免疫制度,由动物防疫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出具免疫证明,并对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猪、牛、羊的免疫耳标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_定点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养殖专业户应当设有畜禽饲养记录,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第十二条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在畜禽出售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方可出售。农村散养户出售自养的畜禽应当接受检疫。第十三条饲养畜禽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三)给未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四条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加工。第十五条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畜禽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出场。第十六条经营性屠宰、加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二)屠宰、加工无检疫证明的畜禽;(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章运输和经营第十七条畜禽凭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方可运输和销售,其中猪、牛、羊应当佩带免疫耳标。第十八条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长途运输鲜、冻畜禽产品应当具备保质、保鲜条件。第十九条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在运输途中不准宰杀、销售、抛弃。该类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与进入本市场的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并建立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不得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发现进入本市场经营的畜产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本市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_在公示牌上公示。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在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置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建立检测规程,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举办者可以配置必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第二十三条畜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入畜产品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二)销售畜产品应当将检疫证明摆放在显著位置;(三)建立畜产品购销台账,载明所经营畜产品的来源、数量和其他有关情况;(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经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检测。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下列畜产品:(一)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二)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三)含有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四)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七)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追溯制度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等监控计划并_实施。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卫生条件的_,并对畜禽产品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畜产品的质量标准工作,加强畜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产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第二十八条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其他不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畜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及时销毁。第三十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畜产品经营者出示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_和投诉。第三十一条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_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管理部门接到_、投诉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_、投诉,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及时调查处理,并在结案后_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_、投诉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_、投诉人。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移送的_、投诉后_日内告知_、投诉人,并在结案后_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_、投诉人和移送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二)对饲养、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_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免疫耳标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免疫耳标,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_元的,并处违法所得_倍以上_倍以下的罚款;(二)非法使用猪、牛、羊免疫耳标的,没收免疫耳标,并处每头(只)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三)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四)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五)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戴免疫耳标的,对运输者或销售者处以每头(只)_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中对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_倍以上_倍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合法捕获、经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_年_月_日起施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第二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_生产。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畜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第五条畜产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第六条生产畜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畜产品。第七条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_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第十条畜产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畜产品无污染。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第十二条产品标识标注及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大宁县畜牧中心_年1-_月份肉食品安全工作执法情况汇报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中心周密安排、认_署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中心肉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基本情况(一)领导重视,_严密,措施得力。为确保完成肉食品质量安全目标任务,中心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并将此项工作全面纳入了今年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了严格的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兽药市场制度。为强化任务落实,我中心从“两节”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肉市场开展了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二)创新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确保执法效果,我中心及各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发放资料信息等渠道,广泛宣传开展肉食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和意义。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了宣1传。一是结合大力开展执法宣传活动,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_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_多册,培训相关人员_人次。二是结合县政府_的行风评议广播上线活动,积极宣传肉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听众人数达上万人,充分给广大市民以知晓权和参与权。(三)强化监督执法,全面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我中心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中心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财力,重点狠抓了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一是大力开展春季动物防疫专项检查。动物防疫事关肉食品质量安全。为确保防疫效果,在今年的春季动物防疫期间,加大了动物防疫督办检查的力度,对各乡镇防疫情况实施了专项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了_个畜禽养殖场和_个养殖小区的动物强制免疫任务落实情况,二是加大屠宰厂和肉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自专项整治以来,我中心执法大队派专人每天对其进行检查,并做好了检查记录。三是强化动物检疫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期间,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禽产地、肉食品运输环节、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1、狠抓产地检疫工作。以存栏检疫为重点,凡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证的一律不准出栏,将动物疫病消灭在产地源头。2、狠抓动物流通环节的运输检疫工作。以监督检验,规范出证为重点,严防动物疫病的传入或输出。3、狠抓终端环节的市场检疫监督。派_名检疫员_小时值班,住场检疫。以查章验证,杜绝病害肉品上市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把复检监督关,对未实行定点屠宰检疫的畜禽及产品严格实施补检,对不合格肉品全部强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为消费者把好了最后一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在此期间,全县共检疫生猪_头,其中屠宰检疫_头,检出不合格猪_头,不合格猪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宰前检疫畜禽的持证率和耳标佩戴率为_%;查处违法案件_起。三、狠抓了“瘦肉精”排查工作一是成立了“瘦肉精”排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韩保国任副组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班子成员为成员,责成执法大队负责监管工作;二是制订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细则,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重点,将责任细化到部门和生产者及经营者;三是_执法和技术人员,对全县规模养殖户和畜禽饲料经营门市开展排查登记工作,共排查了_家饲料兽药经营单位,_个规模养殖场,_个散养户,一个定点屠宰场,并建立监管档案,便于以后监管,同时在农村散发了_余份预防“瘦肉精”危害的告知书,要求有_个一定规模的经营户、养殖户都向社会作出了不添加、不使用、不经销“瘦肉精”的公开承诺;同时要求养殖场(户)做好用药、用料记录,保证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四、存在的安全隐患5个多月以来,我中心共出动执法人员_多人次,对我县的_个规模养殖场,_个散养户,_个定点屠宰场,_个养殖小区依法进行检查,发放相关宣传资料_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_多册,培训相关人员_人次,确保了我县肉食品安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可喜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是群众对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差异,各乡镇工作开展不平衡;二是我县范围内目前还没有一家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肉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肉食品检测能力还无法充分满足监管需要;三是生猪定点屠宰场位于城市上游且不合格肉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够完善,给动物防疫和肉食品安全带来威胁;四是兽医实验室缺乏工作经费,不能及时购买动物重大疫病检测试剂,影响动物疫病的检测速度和诊断准确度;五是综合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执法工作经费保障,执法设施设备完善,大案要案的查处等方面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措施和手段。_年_月_日平川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宣传工作总结_年上半年,平川区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工作在区畜牧兽医局的正确指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通过开展集中宣传,检查、检测、严厉打击、清理整改等整治活动,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兽药、饲料、生鲜乳等监管,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了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情况作一总结:一、强化监督检查,提升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1、加强兽药、饲料监察,有效净化市场为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秩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创新工作模式,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行乡镇畜牧兽医站对本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户的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兽药饲料市场的监察力度,净化兽药饲料经营市场。对全区_家饲料生产企业、_家兽药饲料经营户每月督查_次,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的原料购入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兽药饲料经营户购销台账、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等。2、加强生鲜乳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为有效开展生鲜乳监管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养殖场户都确定了一名监管员,实行包场、包户责任制,认真落实生鲜乳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并与各奶牛养殖场(户)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规范奶牛养殖场户的防疫管理,坚决杜绝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添加剂及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3、加大养殖场监管力度,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为了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的防疫监管,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提高我区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并制定养殖场(小区)监管方案,要求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切实全面落实辖区内动物防疫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动物饲养场所的防疫指导工作。加强对养殖场(小区、户)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和巡查力度,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完善兽药、饲料及添加剂使用台账,严格检查养殖环节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环节使用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意识今年上半年举办培训班_期,邀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专业人员对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乡镇检疫人员进行了培训。重点培训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_办法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_个动物产地、屠宰检疫规程及新检疫合格证明填写规范。通过培训,提高了检疫员的思想认识、法律观念和业务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奠定基础。为了更好的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精心_、策划、周密安排,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采取了设立宣传点、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单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总结篇一:_畜产品质量安全上半年总结_年夏邑县畜牧局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半年总结上半年,我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局党组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以确保全县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安全为目标,以节假日期间为重点,以集中整治为突破口,以日常监督检查为保障,精心_,强化措施,不断加强养殖场(小区)、兽药、饲料及畜产品质量监管、奶站、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从而保障了养殖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监管工作有效的进行,确保了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以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对全县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乡村兽医门点开展饲料、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劣、过期以及抽检不合格的饲料兽药的行为,并督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健全各项登记,完善购销台账。共出动车辆_次,执法人员_人次,检查饲料生产企业_家,兽药生产企业_家,饲料经销点_个,兽药gsp认证经营企业_家。经检查,未发现生产销售假劣、过期、变质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二是开展采样抽检工作。配合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先后开展三次抽检活动,共抽取了饲料、饲料添加剂、肉品、生鲜乳、尿等样品_份,用于兽药残留、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监测。经检测,未发现添加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三是加强养殖场(小区)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养殖情况监督核查台账制度。对全县规模饲养场(小区)建立动物养殖情况监督核查台帐,实行动物养殖监督检查制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月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督查一次,督察人员对养殖场(区)养殖档案和台账及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各养殖场和规模养殖户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完善养殖档案,确保投入品使用安全。加强了养殖场(小区)调进调出动物监管。认真落实检疫申报、引种审批、隔离观察等制度,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四是开展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排查活动。经检查,各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动物均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进行了处理,没有发现随意乱丢乱弃病死动物的现象。五是加强了鸡蛋和生鲜乳违禁物质的专项整治行动,突出对蛋鸡养殖户的饲料、兽药、销售、档案等各项管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同时对上市的无公害畜产品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经检查未发现使用添加违禁物品的行为及违规使用无公害标识的现象。通过上半年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虽然没出现大的问题,但是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下半年为了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我们会继续严格执行专项整治方案及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_年_月_日篇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_年动物卫生监督所半年工作总结_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中央、省领导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长效监管的原则,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从源头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半年来,监管责任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督抽检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宣传培训工作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顺利进行,我所广泛宣传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一是结合我市安委办在全市_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引深宣传,通过电视、媒体、标语、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大张旗鼓的向广大市民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知识,提升他们的畜禽产品安全消费意识和水平。二是参加了以“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三是结合食品安全“五进”的要求,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进农村的活动,_全体监管人员深入到企业、养殖小区、专业合作社,进行面对面现场宣传引导。半年以来累计宣传_次,电视报道_次,发放资料_余份,现场咨询群众_余人次,流动宣传车轮回宣传_余次宣传工作取得了实效,为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培训方面,我们主要做好生产经营者培训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警钟长鸣。为了扎实提高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我所今年_全市规模养殖企业、奶牛养殖户、投入品经营户,畜禽经纪人、屠宰企业等进行了_次培训学习。通过专家授课、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提高他们的主体责任意识,对自己的一切生产行为负总责。与此同时还签订了食品安全经营生产责任书_余份,要求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各个经营户生产有记录、管理有制度、监管有记录、产品有流向,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建立完善的购销台账。为了加强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我所还制作了_余个畜禽安全生产专用档案盒,专门用来规范他们的安全生产行为。二、监管执法实行网格化管理我局制定并实行介休市畜牧兽医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制订了畜产品监管网格化图,将监管工作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科室和每个监管人,并按照介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监管人员监管职责、对象和任务,制作并发放监督检查记录本,_名监管人员人手一本,要求监管留有痕迹,同时要求认真填写食品安全责任监管考评日志。我所一线_名基层监管人员配备了手机现场执法使用系统,在监管工作中,将执法信息及时传送到晋中市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日常管理中能够及时了解监管动态(范本),掌握监管漏洞,整改监管中的突出问题。使用系统以来,共传送执法信息_余条,提出整改建议_余条,整改共性问题_多条,确保监管取得了实效。据统计,我局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共出动执法人员_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_余车次,监管生产经营单位_余户次,有力地保障了畜牧业安全生产的源头安全。三、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1、养殖环节专项整治。养殖环节重点抓监管,制定了规模养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并实行了补免周制度,对养殖环节实行了分级管理,即大型养殖企业由基层站长负责,一般规模养殖户由兽医人员监管,散养户由村级防疫员负责,每两月监管_次。监管过程中依照监管标准,一一对应,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今年我们又加强养殖示范点的建设,要求每位监管人员在辖内范围内建立_户示范点,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示范引导,典型培育,现场观摩指导等手段推进,目前我市已有_余家规模养殖户达到了标准化生产,养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2、瘦肉精专项整治。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我们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在巩固以往成果的基础上,优化管理手段,创新工作模式,制定了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专项整治以饲料、兽药经营单位、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瘦肉精系违禁药物行为。半年来,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检_余头份,屠宰环节抽检_余头份,与养殖户、加工户、经纪人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的承诺书、责任书_余份,确保了我市的畜产品生产过程中无违禁药物使用。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畜牧业安全生产链条中的重要环节,_黄浦-_死猪事件曝光后结合省农业厅、晋中市局要求我们开展了病死畜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了对养殖户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对养殖户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是遏制病死畜禽进入流通市场的源头和根本,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教育。借助春季强制免疫、借助日常监管、借助短信平台、借助宣传媒体、借助集市庙会等载体,在养殖安全生产、安全用药、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开展了全方位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期间共送发安全生产明白卡_余份,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_余份、_余条、出动宣传车辆_余车次、受教育人数达_余人次。2、加强对经纪人全面普查、备案和管理。畜禽经纪人是病死畜禽产生利益的必要中介,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尤为关键。我市现有畜禽经纪人_余人,一是对他们进行了_培训和普法教育,并进行电子备案管理;二是要求经纪人做出依法经营和不收购病死畜禽承诺书;三是要求他们收购畜禽时进行申报检疫并建立档案;四是确定了重点监管对象,对于违法前科的经纪人加强监管。5、动物防疫条件清理审核工作。根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所今年全面开展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清理,对全市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企业、生猪屠宰企业从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制度管理等进行了_、验收,要求从业者制作完善的审核材料,悬挂版面制度,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截止目前共验收通过_家规模养殖企业,_家生猪定点企业,规范了畜产品安全的生产基础。6、产地检疫全面规范,屠宰检疫能力不断提升。产地检疫历来是我局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由于基层人员待遇问题,基层检疫站所设施落后等问题。产地检疫未能够全面规范开展。随着新的领导班子上任,我局解决了这一系列老大难的问题,促使产地检疫全面规范开展。我所在全市设立了七个检疫申报点,全市所有出栏、运输畜禽必须进行产地申报检疫,基层检疫员现场执法,做到了产地检疫出证率_%,耳标佩带率达_%,无害化处理率达_%,半年来畜禽检疫肉鸡_万只,牛_余头,羊_余只,猪_万余头。屠宰检疫方面,我市有一所生猪定点屠宰场,六名驻场检疫员负责检疫,一是严格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实行主检负责制。二是对检疫员实行定岗定责,做到严把“五关”即入场畜禽查证验物关、宰前检疫关、宰后产品检疫关、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关、出证和加盖验讫印章关,确保四个_%,即进场畜禽的产地检疫率_%、屠宰检疫率_%、出厂产品持证率_%、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_%。今年我们按照生猪屠宰数量按比例进行瘦肉精检测,现已检测_余头,全部为篇三: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大宁县畜牧中心_年1-_月份肉食品安全工作执法情况汇报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让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中心周密安排、认_署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中心肉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基本情况(一)领导重视,_严密,措施得力。为确保完成肉食品质量安全目标任务,中心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并将此项工作全面纳入了今年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了严格的肉食品质量安全和兽药市场制度。为强化任务落实,我中心从“两节”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点、肉市场开展了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二)创新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确保执法效果,我中心及各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发放资料信息等渠道,广泛宣传开展肉食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和意义。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一是结合大力开展执法宣传活动,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_余份,肉食品安全普及知识资料_多册,培训相关人员_人次。二是结合县政府_的行风评议广播上线活动,积极宣传肉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的重要意义以及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听众人数达上万人,充分给广大市民以知晓权和参与权。(三)强化监督执法,全面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按照我中心肉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中心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财力,重点狠抓了五个方面的专项检查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一是大力开展春季动物防疫专项检查。动物防疫事关肉食品质量安全。为确保防疫效果,在今年的春季动物防疫期间,加大了动物防疫督办检查的力度,对各乡镇防疫情况实施了专项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了_个畜禽养殖场和_个养殖小区的动物强制免疫任务落实情况,二是加大屠宰厂和肉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自专项整治以来,我中心执法大队派专人每天对其进行检查,并做好了检查记录。三是强化动物检疫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期间,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禽产地、肉食品运输环节、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1、狠抓产地检疫工作。以存栏检疫为重点,凡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证的一律不准出栏,将动物疫病消灭在产地源头。2、狠抓动物流通环节的运输检疫工作。以监督检验,规范出证为重点,严防动物疫病的传入或输出。3、狠抓终端环节的市场检疫监督。派_名检疫员_小时值班,住场检疫。以查章验证,杜绝病害肉品上市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把复检监督关,对未实行定点屠宰检疫的畜禽及产品严格实施补检,对不合格肉品全部强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为消费者把好了最后一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在此期间,全县共检疫生猪_头,其中屠宰检疫_头,检出不合格猪_头,不合格猪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宰前检疫畜禽的持证率和耳标佩戴率为_%;查处违法案件_起。三、狠抓了“瘦肉精”排查工作一是成立了“瘦肉精”排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韩保国任副组长,县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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