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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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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文档.doc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阐明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的高处作业管理,是对GS01/D7.15安全运行管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 术语2.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如在0.5米以上进行作业,基准面有尖锐物的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2.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2.3 作业人: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2.4 作业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2.5 批准人: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管理人员。公司指定的负责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建设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2.6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2.7 锚固点: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2.8 系索: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2.9 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备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2.10 减速装置: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速差保护器/系索等。2.11 生命线: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指的是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2.12 下降装置: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2.13 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2.14 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2.15 防坠落速差保护器: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2.16 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1.8米以内;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3 职责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3.2 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制定书面的坠落预防计划。3.3 属地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4 管理内容4.1 基本要求 坠落预防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防护和坠落保护等措施来实现。 坠落预防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1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2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的危害发生;.3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4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5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安全带应符合GB60951985安全带要求。.6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申请人报告。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GS01/AH-04)。 高处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并按程序规定的优先次序,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4.2 消除坠落危害4.2.1 应在设计阶段考虑坠落危害的消除。4.2.2 应在高处作业策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施工作业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4.2.3 策划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4.2.4安全专业人员应在策划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4.2.5 项目主管部门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对于超过30米的高处作业,应制订书面坠落预防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坠落预防计划参见附录A。4.3 坠落防护4.3.1 如果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4.3.2 应避免临边作业。如当钢件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时,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避免在钢件已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4.3.3 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4.3.4 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4.4 坠落保护4.4.1 如4.2、4.3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全身式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4.4.2个人坠落保护系统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系统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填写并保存“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GS01/D7.15.4-01)。4.4.3防坠落速差保护器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连接到它上面。4.4.4 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或区域上作业时,应考虑使用防坠落速差保护器。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防坠落速差保护器。4.4.5 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4.4.6 生命线应在有资质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4.4.7垂直生命线从一个头顶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置。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置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4.4.8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填写并保存“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GS01/D7.15.4-02),不合格品不得使用。4.4.9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进行安装。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要求:4.4.9.1 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4.4.9.2 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4.4.9.3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安全网安装后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附录A进行坠落测试,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4.5 安全措施4.5.1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4.5.2 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4.5.3安全带系索不可随意接长,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高处作业需要移动时,应使用安全带和双系索。4.5.4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具体执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4.5.5 必须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梯子。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4.5.6 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直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且梯子上端应固定或底部有人扶。用人字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二步,且使用时必须有人扶。4.5.7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4.5.8 作业人员攀爬梯子或在梯子上作业时,要面向梯子。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4.5.9 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4.5.10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套(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4.5.11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在平台、孔洞边缘和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4.5.12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4.6 高处作业许可证及作业实施4.6.1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4.6.2 作业申请人负责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GS01/AH-04),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4.6.2.1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4.6.2.2 工作安全分析结果;4.6.2.3 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制定坠落预防计划;4.6.2.4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4.6.2.5 其他。4.6.3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4.6.4 高处作业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各应指派监护人,并履行本程序所赋予的职责,没有监护人,作业人员不得进行作业。4.6.5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管理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4.6.6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4.6.6.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4.6.6.2 作业许可证规范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4.6.6.3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6.6.4 发现有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4.6.6.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4.6.6.6 事故状态下。4.7 监督管理4.7.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高处作业期间到现场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保留相应记录。4.7.2 质量安全环保处的区域安全监督,在作业期间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时可责令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并保留相关记录。4.8 安全职责4.8.1 作业人4.8.1.1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4.8.1.2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4.8.1.3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4.8.1.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申请人,并迅速撤离现场。4.8.2 监护人4.8.2.1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4.8.2.2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4.8.2.3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4.8.3 申请人4.8.3.1 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4.8.3.2 办理作业许可证;4.8.3.3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4.8.3.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4.8.3.5 组织实施作业;4.8.3.6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4.8.4 批准人4.8.4.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4.8.4.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4.8.4.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8.4.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4.8.4.5 批准或取消作业;附录A 坠落预防计划为使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申请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充分理解,并在作业申请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责任向作业申请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批准。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对承包商高处作业吊篮的进场、安装、使用、检查和拆除以及退场等环节中的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燕山湖项目中对承包商所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的主要文件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2.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2.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 建质【2021】6号)2.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2.6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1993);2.7高处作业吊篮标准(GB19155-2003);2.8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9大型机械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CPIPEC 70409011500-20213 机构及职责3.1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部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3.2 项目部工程监理部审核高处作业吊篮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拆装单位执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3产权单位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对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工程公司安工部和监理部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工程公司安工部和监理部。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每班作业前,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3.4使用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租用吊篮时,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承诺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4.进场管理4.1吊篮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产品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4.2吊篮由生产厂家直接提供和租赁单位提供使用的,必须随机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订立租赁合同应对安装要求和日常维护保养等明确管理责任。4.3吊篮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4.4从事吊篮设备安装的单位必须有专业资质或起重机械拆装资质、营业执照。5.安装管理5.1必须编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审批。5.2安装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分工,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证书。5.3吊篮安装前必须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各种配件齐全,机体外观无锈蚀,结构件无变形,安全装置齐全,安全锁在有效期内,吊篮安装要与方案相符。5.4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应进行编号,必须把最大载荷的标志贴在吊篮上,做到清晰醒目。5.5悬挂机构不得安装在外架或用钢管扣件搭设的架子上,必须安装在砼混结构、钢结构平台上方。5.6梁伸出长度和前后支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所有配重块要平均套在两只支架的穿杆上且作固定,配重应有质量标记。5.7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不得拉伤、变形或扭曲,钢丝绳端部的绳夹数量、间距、固定方法应根据GB597686钢丝绳夹的要求执行。5.8悬挂机构两吊点间距应于悬吊平台两吊点间距相等,其误差应小于或等于5CM。5.9吊篮安装,必须落实安全监护人,悬吊平台下方应有围挡隔离、警示牌等措施。5.10吊篮安装完毕,应经法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检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5.11吊篮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6.使用管理6.1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且经过培训和实习并取得合格证者。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戴安全帽、佩安全带。吊篮使用应落实安全监护人。6.2吊篮作业完毕必须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6.3作业人员必须从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不得从楼层窗户进出悬吊平台,悬吊平台之间严禁横向跨越。6.4严禁超长使用或将两只吊篮悬吊平台并连使用。6.5严禁吊篮在雷暴雨、大雾、大雪及风速大于10.8m/s的恶劣气候环境下作业。6.6悬吊平台的载荷,应均匀分布,工作载荷不应大于额定载荷的80%。严禁超载,严禁用作起重运输设备。6.7吊篮升空作业,必须有二人,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吊篮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通过绳夹自锁器联接在保险绳上。保险绳应独立悬挂在建筑物顶部的稳定部位。6.8悬吊平台内严禁搭梯、搭凳等加高作业。6.9使用中遇到顶部或旁侧有电焊作业,应将钢丝绳、提升机导线保护好,防止电焊火花侵蚀。6.10遇建筑物(部分)表面凸凹不平,悬吊平台升降不能自由施工的,应安装专用型悬吊平台,或采取邻边架设活动脚手架施工。7.1检查管理7.1必须有运转(使用、维修、保养、故障、停滞、事故)、更换配件和交接班等记录。7.2吊篮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查配重、悬挂机构及安全锁(锁绳),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及安全装置处于正常状态。7.3吊篮使用应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7.4必须建立吊篮管理技术档案。7.5吊篮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得大于一年。8.拆除管理8.1必须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审批,拆除时,应实施现场监护。8.2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分工,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证书。8.3拆除前必须要了解拆除的顺序、运输的方法、解体的场地、人员的配置、天气的情况。8.4安全拆除完毕应告知监督部门进行销项。9.记录及附表:附录A:进场主要施工机械报验单 (70409011500-01)附录B:设备能力认可表(70409011500-02)附录C: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安全检查记录(70409011500-03)附录D: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交底记录(70409011500-04)附录E:起重设备安装(拆卸)记录(70409011500-05)附录F:起重设备负荷试验记录表(70409011500-06)附录G: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统计台帐(70409011500-07)附录A:进场主要施工机械报验单主要施工机械报审表 表号: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号致项目监理部:经过我项目经理部自检,下列机械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拟在本工程中采用。现报请审查,请予批准。 (填写进场机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附件: 起重机械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机械操作及指挥人员资质证件等。承包商(章) 项目部机械主管工程师: 年 月 日项目监理部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部(章) 安全副总监/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工程公司项目部审批意见: 工程公司项目部(章)安工部负责人: 年 月 日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商填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各存一份、承包商存一份。附录B:设备能力认可表设备能力认可表 年 月 日设备名称制造厂家管理编号购置日期规格型号鉴定日期技术能力情况安全运行情况文明环保能耗情况鉴定结果 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 填表人:附录C: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安全检查记录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安全检查记录 年 月 日管 理 编 号设 备 名 称规 格 型 号检 查 时 间序号检 查 项 目发现问题执 行 人参加检查人员:结论或处理意见:技术负责人:附录D: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交底记录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交底记录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序号交 底 项 目特 殊 要 求交底负责人签名:参加交底人员签名:附录E:起重设备安装(拆卸)记录起重设备安装(拆卸)记录管理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安(拆)地点序号安装(拆卸)项目及数据发 现 问 题安(拆)时间安(拆)人填表人: 审核人:附录F:起重设备负荷试验记录表起重设备负荷试验记录表(F-1)管理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试验时间试验前检查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执行人行走部分、路基或轨道金属结构及各系统外观钢丝绳及卡子吊钩外观检查各部位机件固定螺栓空负荷试验试验项目试验结果执行人各仪表显示是否正常各工作机构动作是否准确有效各安全装置动作是否可靠各制动机构工作是否异常负荷试验工况实际负荷实际半径额定负荷试负荷率%执行人桥门吊跨中挠度测量: 无荷上拱度: 额定负荷下挠度: 1.25倍额定负荷卸载上拱度:试验检查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执行人行走机构是否异常金属钢结构是否有永久变形(注意油漆剥落处)、焊缝是否有裂纹钢丝绳有无异常变形或断丝吊钩外观有无裂纹或塑性变形各部位紧固螺栓是否有松动或损坏制动器制动是否平稳可靠施工升降机负荷试验记录(F-2)机械名称管理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位置试验日期使用单位项目序号试验内容检验结果试验前检查1检查焊缝是否有裂纹、开焊2检查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及缺损3弦杆、腹杆是否有塑性变形和扭曲4结构表面是否腐蚀严重5导轨架安装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6吊笼上限位7吊笼下限位8门限位开关9极限位开关10防脱安装钩11笼底缓冲弹簧12上下运行接触器13控制变压器14过热断相、过压、过流保存护继电器15电铃照明16制动装置坠落试验10Q11Q125Q传动系统金属结构制动器及制动距离试验人员:附录G: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统计台帐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统计台帐编号:序号起重机械名称型号机械类别允许最大负荷量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起重操作证号司机姓名进场日期退场时间检验日期注册证代码审核人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21675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九年九月九日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七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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