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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章 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 领导承诺各级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第二条 安全目标各级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第三条 安全责任各级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 组织机构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第五条 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和归口管理; 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认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 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第六条 资料管理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帐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帐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2、事故记录;3、各种证书、证件;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5、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7、海况、气象记录;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11、安全会议记录;12、其它有关安全资料。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七条 安全人员配置海上平台及相应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上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并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第八条 海上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海区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1、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应取得“井控操作证”、“司钻操作证”、“防H2S技术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2、平台经理、钻井(采油、作业)监督及其他特殊工种(起重、电气、锅炉、报务)操作人员,应按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取得相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3、长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1次15天以上者),应经过“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直升机遇难 水下逃生”等科目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短期出海作业人员(1次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综合教育,并取得“短期出海证”。临时出海作业人员(1次少于5天)应接受出海安全教育,并取得“临时出海证”。第九条 安全培训新职工入厂教育和在职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从事电气、焊接、锅炉、起重、高空、水下等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特殊安全教育,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检验。所有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岗位调动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新入厂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常识;3、海上作业特点、风险情况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4、本岗位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方法;5、作业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6、海上石油设施上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在职职工应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h。在职职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3、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演练。第四章 风险评价、发证检验和隐患治理第十条 风险评价1、在做出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应对拟建海上石油设施做出油气生产设施安全预评价报告,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对新、改、扩建的海上石油设施,在完成设计时,设计者应做出该设施的安全分析与功能评价(SAFE),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安办”)或其委托机构审查认可。 3、对使用中的石油设施,作业单位、发证检验机构和政府监督机构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第十一条 发证检验1、取证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设施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书。 2、检验合同海上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均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已获得海安办颁发资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检验合同。签订检验合同时应重点明确: (1)发证检验机构承担的义务、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2)发证检验依据的国家、海安办颁布的法规和认可的技术规范、标准。确无适用技术规范标准时,应列出有关参考标准规范的目录,并提出海上石油作业的特点及海洋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3、异议协调裁决 作业单位对石油设施发证检验的结论持有异议时,可向海安办的委托机构申请协调,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应报请海安办裁决。第十二条 隐患治理 1、隐患评估和分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资金的补助,按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2、作业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对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隐患治理责任进行考核。 3、作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科技立项,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首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在陆地上做好试验,成熟以后,方可使用。第五章 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第十四条 设计资格从事海上石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第十五条 设计审核应充分考虑影响石油设施强度、稳定性、建造、安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做好设计审核工作。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1、石油设施上装设的所有设备均应具有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出厂合格证,船用设备还应具有“船用产品合格证”。作业单位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根据所用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需要进行出厂检测或试验的设备。2、安装在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及在危险区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有资格单位颁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要求的防爆、防护等级证书。第十七条 设计责任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项目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越级设计,由设计单位领导负责;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委托人负责;设计人员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出现问题由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负责;对采用非标设计造成的缺陷,由设计人和审核人负责;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责任人和设计院长的责任。第六章运行和维修第十八条 队伍选择及监督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状况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搞好施工设计并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全过程安全监督。第十九条 地球物理勘探海上石油地震勘探的施工安全组织、海上作业、应急部署、长途搬运等,按SY5728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钻井作业在海上进行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钻井的条件、一般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和资料、防火防爆、井控、用电管理、起重作业、钻井专用设备的安全、钻井作业安全、石油作业事故管理等,按SY6307浅海钻井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一条测井作业海上测井作业中的资格认可、吊装、危险品运输及监护、现场作业的要求等,按SY6204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二条 采油(气)、井下作业海上采油(气)、井下作业中的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井控、井下作业专用设备的安全、井下作业安全等,按SY6321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二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报废的管理,按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执行。输油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起重机管理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2章的要求执行。 2、直升机甲板按SY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中第15章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进行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及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具体要求按SY6429浅海石油作业消防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石油设施上的安全设施管理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投产后每三个月进行1次试验,每年进行1次校验; 便携式O2、H2S、可燃气体检测仪器应按规范、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1次校验、维护;2、应急关断系统,投产后每3个月进行1次试验、每年进行1次校验;3、海上救生设备应按SY6502浅海石油作业人员逃生和救生管理规定执行;4、作业设备或工艺设备的安全装置应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检查;5、井控设备管理执行SY6432浅海石油作业井控要求。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与防护作业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制度搞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认真分析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场所,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身不受侵害; 2、作业单位应根据海上作业特点和环境条件,及时、足量发放劳保用品和标志性服装; 3、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根据不同工作需要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4、海上石油设施应按标准设置劳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标志和警语。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动火手续并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申请报告书”批准后,有关人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准备工作及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确保安全施工。动火作业的具体管理,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起重吊装作业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并取证后,方可上岗;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器具的安全可靠性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吊装大中型设备、构件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在起吊作业中,各方人员应协调一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起重吊装作业的具体管理应按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保护品,三级以上高空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具体管理应按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 弃井作业弃井作业应按海洋石油弃井作业管理规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交叉作业1、交叉作业实施前,主作业单位应对交叉作业进行审批,填写交叉作业审批表,并由交叉作业的双方(多方)召开协调会,明确主作业单位的指挥人员,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2、主作业区进行其它工作,应得到主作业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3、交叉作业的各方均应执行平台、船舶的各项安全规定。 4、交叉作业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应急情况时,首先应处理应急情况。第三十四条 平台、船舶系泊、沉浮、升降、拖带作业海上移动式平台拖航、移位、就位、靠离井口、锚泊应按SY6346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定执行;座底式平台沉浮、自升式平台升降作业应按SY6428浅海移动式平台沉浮与升降安全规定执行;半潜式平台的沉浮作业应按平台操船手册执行。大型结构物(如装船运输的导管架、井口平台,海底管线的浮拖)拖带前,作业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拖带设计计算,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第三十五条 恶劣环境条件下作业1、在预报大风(台风)、大雾、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大型吊装、起下管柱、高空作业及水面作业应提前采取避让措施;当上述恶劣天气到来时,按照应急计划执行;发生应急计划未包括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当出现需要紧急救助性作业时,由现场最高管理者请示上级决定,不具备请示条件的,由现场最高管理者依具体情况决定。2、在易结冰水域作业的设施、船舶应满足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要求,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第七章 航务管理第三十六条 船舶管理1、海上石油作业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管理应执行SY6431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2、海上石油作业船舶所载物品及搭乘人员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3、海上航行和作业的船舶,应遵守避碰规则。第三十七条 航标管理1、应在海上石油设施、单井井口、水下设施、航道、港口上设置航标;海上临时作业有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设置临时助航标志。2、设立、迁移和拆除航标应到所在海区航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3、航标的设计、制造、安装应按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GB469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和GB4697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执行。4、作业单位应负责所设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第三十八条 港口管理 1、港口管理单位对石油专用港口建设用地、用水域、停靠船舶用水(气、电、油)、港区的交通等工作,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搞好港口管理工作。 2、港口管理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结合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港口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杂货码头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有消防、通信系统和其它安全设施;危险品码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港池、锚地、航道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管理1、大型结构物、平台在拖航前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2、船舶吊装作业应执行SY6430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3、安全作业区有关要求:(1)作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石油安全作业区;(2)未经海上石油设施所有者许可,禁止船舶在安全作业区内抛锚和停靠海上设施,避免损害海上石油设施。4、发生碰撞或对海上石油设施造成损坏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肇事的船舶(设施)不应离开事故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第八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条 海上守护、应急船舶配备应根据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配备守护船;在海上油田开发阶段,应根据作业规模配备适合所在海域海洋环境条件,具有救助、消防、溢油回收等能力的应急船舶。第四十一条 应急计划编制 1、各级作业单位在勘探、开发和生产等不同阶段,应根据作业海域环境特点,按照海上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确定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能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险情的安全应急计划。海上应急计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2、海上安全应急计划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的事故险情:(1)井喷;(2)火灾与爆炸;(3)热带气旋(台风);(4)海冰;(5)人员落水;(6)人员中毒;(7)溢油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8)地震与海啸;(9)石油设施失稳;(10)海底管线破损;(11)海底电缆断损;(12)人员应急撤离。 3、作业单位应定期按应急计划进行演习训练,并做好记录。 4、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特点建立海上安全应急救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助装备和器材;若借助就近的救助力量,需签订应急救助协议,以保证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顺利地进行。第四十二条 应急通信1、海上通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报企业通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海上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无线电台在投用后一个月之内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3、海上通信设施的配备应满足海事部门的要求,海上作业单位应保证通信设施随时可用。第九章 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结合海上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检查细则,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两部分。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仪表、变配电、消防、救生、检维修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2、对海上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电台工作日志、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等内容。 3、对船舶、航标、港口的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航行及操作设备、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标的有效性、港口的水、电、气、通信、消防安全设施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检查要求各作业单位对直属企业的安全工作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具体要求应按集团公司安全检查规定执行。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1、集团公司每年1次;2、作业单位(局、处级)每半年1次;3、三级单位每月1次;4、基层作业单位每周1次;5、岗位操作人每班1次。第四十五条 整改、报告作业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应编制检查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方,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十章 事故管理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凡国家、地方政府有规定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和处理。 中石油昆仑燃气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石油昆仑燃气(以下简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中石油昆仑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中生产单位是指直接管理作业的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作业方是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基层班组或施工服务商。 第四条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第五条基本要求(一)动土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二)动土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动土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1交通状况;2附近的振动源;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5土质类型;6地表水和地下水;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8架空的公用设施;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10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11使用的工器具;12气候;13其他。(三)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在铁路路基 2m 内的动土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四)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五)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动土超过一个班次的动土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表。(六)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 1.2m 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七)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八)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九)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第六条动土作业保护系统的建设。(一)对于动土深度 6m 以内的作业,为防止动土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 6m 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二)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 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动土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 GB 500072002 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表 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四)在动土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七)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 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 1.5m,坡度不大于 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八)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动土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第七条邻近结构物的保护(一)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二)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2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3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四)动土深度超过 1.2m 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当允许员工、设备在动土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第八条雷雨天气应停止动土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动土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动土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动土作业。第九条对深度超过1.2m,或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存在或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可参照Q/SY1242-2021标准执行。第十条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 1.5m 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 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第十一条 动土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应通知相关方。第十二条动土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动土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 Q/SY1240-2021。第十三条 在动土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土作业,应报公司总调度室备案,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以外范围的场地;(二)有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可能导致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第十四条 动土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第十五条 动土作业时,作业方必须指派了解施工区域现场地下设施的人员进行监护,严防作业过程中对电力、通讯、地下管线、设施等造成损坏,监护人员在施工前对安全措施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生产单位安全总监或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并担任作业安全监督,作业安全监督在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在作业中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十六条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第十七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作业票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十八条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票,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第十九条 动土作业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第二十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动土,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第二十一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第二十二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审批。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章或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相关人员安全职责如下:(一)作业申请人的职责1提出动土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2协调落实动土作业安全措施;3组织实施动土作业;4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5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二)作业批准人的职责1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2核实安全措施,提供动土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3批准或取消动土作业许可证;4对动土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三)作业人的职责1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2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3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四)技术负责人的职责1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2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3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4对动土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石油昆仑燃气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昆燃质安2021114号)同时废止。附件:1.KLRQ/GL-G10-ZD16-01 动土作业许可证2.KLRQ/GL-G10-ZD16-02 动土作业安全检查表附件1KLRQ/GL-G10-ZD16-01动土作业许可证编号:作业单位生产单位作业区域作业人员作业内容描述:是否附安全工作方案 是 否其他附件(危害识别等):是否附图纸 是 否图纸说明:有效期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隐蔽设施情况 有 无管径、走向、深度、位置隔离阀/开关的位置参考图号公用设施线路水下水道压缩气体电气仪表线路工艺管线消防管线其他隐蔽设施其他主要安全措施电气专业人员路障、围栏和警告标志机具防爆气体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个人防护监督人员采取手工动土定位夜间施工安全措施通风措施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培训员工清楚坠落风险其他措施不采用防护措施的说明:准备工作检查动土施工方案已审查通过已落实现场安全监督已考虑对邻近结构物的影响已确认土壤类型已进行危险评估和制定工作计划已考虑挖出物的处置已确定塌方防护措施已制定每日检查清单已考虑排水方式已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交底需要的支护设施已就位已准备跨越坑沟的设施已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安全措施已确定机具设备进入区域的方式已确定逃离坑沟的方式和物资已确定阻断道路的警示和管制开挖区域已在现场标识动土机具的活动范围是否足够已准备围栏和警示设施其他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审查签字工艺设备 电气仪表 公用工程生产运行 消 防 其 他申请本人在工作开始前, 已同相关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动土方案, 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 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作业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相关方本人确认收到许可证,了解工作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单位: 确认人:单位: 确认人:批准本人已同施工单位(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动土方案, 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对本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作业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关闭作业结束,经确认现场无任何危害,许可证关闭。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相关方: 年 月 日 时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取消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提出人:相关方:批准人:年 月 日 时附件2KLRQ/GL-G10-ZD16-02动土作业安全检查表动土场所:动土地点:动土深度:序号检查内容是否不适用1动土地点、场所、深度及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要求?2是否注意到了架空输电线路,并采取了预防措施确保设备不会接触这些线路?3是否设置了充分的标识和路障?4是否为暴露在道路上的员工配备了反光背心?5是否确定了车辆、设备和废土石堆的位置,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工程顺利进行?6是否与交管部门(消防部门等)进行了必要的沟通?7现场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齐全?8是否对员工进行动土相关安全法律和程序的培训?9是否考虑了房屋、电线杆、树木等其他地面障碍物?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10是否完成了土质分类工作?11对于深度等于或大于 1.2m 的动土,在横向行程达 7m 的距离内是否有梯子、台阶或坡道?12废土石堆或料堆距动土边缘是否大于 1m,并有适当的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