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实用文档】doc.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附件九审查报告编号:备案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 案 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公章)湖南省建设厅制年 月 日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市(州) 县(市)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工程概况工程类别: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工程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工程类型: 住宅 公建 商住楼 厂房 其它 给水 排水 燃气 热力 道路 桥隧 风景园林 环境卫生 公共交通建筑面积m2建筑高度m层 数地下: 地上:基础形式结构类型设防烈度度总 投 资万元 超限高层 是 否是否超标 是 否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工程规模工程等级子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面积(m2)高度(m)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工程等级工程规模耐火等级地上地下备案资料立项批准文件 。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委托审查合同书 勘察合同书 设计合同书审查报告 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 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除审查报告系原件外,其余可为复印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本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现准予备案. 备案机关(公章) 年 月 日备注1、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三份(分别用于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留存),审查机构、备案机关各一份;2、本备案表系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各市、州建委、建工局、城建(公用事业、市政管理)局: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我厅.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好这项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的工程,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防止劣质工程流入社会.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元月二十三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建设厅负责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管理权限内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凡由省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定期将有关备案资料汇总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对有关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毕,已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范围内(含分包项目)的工程进行了全面自检,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已由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勘察、设计单位已由单位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了对竣工项目的检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由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已由总监签署了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做下列工作:(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达到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署验收意见.(二)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三)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技术资料提交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4、工程施工许可证。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包括:(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选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第八条 单项验收或分析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建设单位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第九条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收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并按规定年限保存。第十条 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要求承办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或备案文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从事备案工作的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是从事工程质量管理的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并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三)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验收之前攘自投入使用或因其仍继续使用而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合格的,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讼拆。第十六条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不得转为固定资产。第十七条 凡2000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各地按省建设顶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刷.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精品 文档-深建规20214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其中勘察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工程勘察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对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合理测算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第六条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审查内容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十条 程序性审查应当包括:(一)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执业;(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技术性审查应当包括:(一)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四)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五)勘察文件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六)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安全;(七)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装饰、基坑支护等工程是否安全;(八)建筑节能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 对于甲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到作业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勘察纲要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二)现场作业是否按勘察纲要执行;(三)现场作业情况及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包括: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样及各种原位测试等;(四)室内实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第三章 审查委托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含抽签定标方式)选择审查机构。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具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只有一家的除外。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工程勘察前,确定勘察审查的审查机构。第十六条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与专项工程施工图,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审查收费标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应当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审查程序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需求合理分段进行送审。审查机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施工图审查成果。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含作业现场核查),审查中发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书面反馈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者改正.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审查.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出具审查意见:(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的每页图纸上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修改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已作变更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机构要求,配合工程勘察现场核查工作;工程勘察企业派人全程协助审查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完善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立档案室,妥善归档保存施工图审查档案.施工图审查资料归档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第二十八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对审查情况做好汇总工作,按季度填写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表上报主管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或者减轻勘察设计企业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项目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诚信记录排序靠后的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审查费用低于规定收费幅度下限的项目.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施工图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上盖章;(六)施工图审查质量;(七)施工图审查取费是否符合规定;(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九)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管理情况。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及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不符合认定条件;(二)超出认定的范围进行审查;(三)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回避的;(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五)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未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问题;(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出具审查报告;(九)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取费;(十)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擅自修改施工图,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三)施工图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施工图内容已作重大设计变更,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现以上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三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区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报送市主管部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本、审查报告等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表格,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3附件二湖 南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 人员 认 定 表姓 名: 申 报 审查专业:审查机构:(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湖 南 省 建 设 厅 制一、基 本 情 况姓名年龄性别相 片曾用名籍贯民族学历专业学位技术职称注册专业及类别注册日期注册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子信箱原工作单位拟受聘机构从事本专业勘察设计累计工作年限年申请审查专业主 要 工 作 简 历-(本人签字)年 月 日二、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职务(职称)三、主要业绩及证明序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等级起何作用勘察设计效果证明单位(公章)12345678注:“建设规模及等级)”栏填写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主要工程量,投资等)。等级:工程勘察为甲、乙、丙级,房屋建筑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市政工程为大、中、小型.“起何作用”栏填写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参加人。“勘察、设计效果”栏填写“好、一般,差"。如获奖,应注明奖励名称.“证明单位”由原工作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加盖公章。四、有 关 单 位 意 见原工作单位意见:(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聘审查机构意见:(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认 定 意 见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专家组意见:组长(签名)年 月 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注:审核意见应明确认定范围和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