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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合同中的漏同与避260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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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合同中的漏同与避26067.doc

    涉外合同理全过程中的破绽与防止一 涉外经济合同会谈中的破绽与防止 涉外经济合同会谈是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成功的会谈对涉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行都起到重要作用。在理中常常因会谈过程中的破绽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成功和顺利履行。如何防止这些破绽同时又满足合同双方的利益和法律规定呢?根据多年来的经历和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1、 由于一方意识不强致使另一方获得技术机。1991年4月江苏新科研所诉英国威特技术机案就是一例由于我方在未对技术事项作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就将技术核心资料提供给方英国威特结果英方不仅中断了协议而且窃取技术并制造出在国际销售包括中国。解决这一破绽的就是订约前签订的协议其中就磋商阶段和会谈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情报、资料、技术信息等既定义务如有违背方应承当经济赔偿的责任。在签订协议时应注意两点:1、范围应规定详细一些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分清是非;2、限问题。限一般应是自双方正式达成协议时起到有关技术合同签订并且生效时止。因为届时技术事项将由技术合同加以全面规定协议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不过一律采取这种规定有时对义务方不太合理。因为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最终未达成技术合同按规定义务人就会承当永久的义务。因此协议做一例外规定即当事人不能达成技术合同时限限定为假设干时间35年。此外还应注意先前订立的协议不能代替技术合同条款因为二者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2、未对对方的资信情况或履约才能进展调查而签约致使自已利益受损。1987年2月沈光大制造厂诉华源合同纠纷案就是由于未源进展资信调查盲目签约并履行结果被骗取100万元人民币的药材。实际上华源是一个二人组成的无限。 某商业甲方诉某承建索赔案就是因未对对方履行才能调查盲目签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最终造成损失。实际上该注册资金只有3000元港币但要履行的合同是130万元。 上述二例都是由于在会谈前未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对方当地有关法律规定进展详细调查情况下就盲目签约造成利益受损。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前对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与行为才能必须进展严格的资信调查。一般来说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使具备了法人资格也未必一定有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而且外国企业分类很多种类不同所能承当的责任义务也不同签约和履约的才能也就不同。因此对对方的调查理解是非常必要的。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六种途径对外商进展资信调查:1通过我国外资机构或专业进展调查;2通过我国有涉外业务的银行尤其是中国银行进展咨询调查;3通过我国驻外办事机构进展调查;4通过组织或友好人士调查;5通过国内外专业咨询、效劳机构进展调查;6在洽谈过程中实地考察。主要调查内容有:A根本情况-住址、法定代理人、电传、银行帐和企业性质;B关系、社会地位。C注册资本及财务状况;D商业信誉和经营作风、商业道德;E让外方提供有关证书。 3、要约与承诺中的破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方已承诺要约人不能再变更要约;2口头承诺在不同具有不同效力;3要约人必须受自己要约的约束。按照?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假如十清楚确并说明发价人在得到承受时承诺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可见要约应具备下述条件: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建议;须向特定人发出说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构成的意思;须具有确定的内容。要约一经对方承诺确认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再征求要约人的。这各意思表示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法。即在要约电上注明要约或实盘;一种是间接式即虽无上述文字但其内容说明要约人有受约束的意思这种意思是根据要约的内容以一般的贸易常识或惯例中自然推出来的结。因为这种表示具有间接的特点所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仔细地加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约束的意思。1992年7月我国某向菲律宾某发电传“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的价格某种货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后经双方协商我方同意增加至500吨价格780美元每吨并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出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菲方于8月8前承诺。但此时世界价格上涨。因此我方复电“仍以800美元/吨望贵方理解。菲方坚持以780美元/吨执行合同。最终以我方赔偿对方2万美元完毕该案例就是因为我方在对方承诺后又变更要约属于违约行为。 1990年3月我国某与外商订立一批出口合同外商曾经要求一证一船的交货我方作了口头承诺。但合同和随后的信誉证均未规定该项合同执行人员不知口头承诺将货物装在同一船上外商接到后提出异议要求执行口头承诺我方认为口头承诺是无效的拒不执行。该案例是由于双方所在国对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规定有差异造成的。我国涉外的经济法明确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书面形式是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但大多数欧州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有些不同大多数欧洲和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取不要式原那么合同可以是口头、书面形式或行为表示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英美法律的规定比拟复杂且与上述有所不同。?国际公约?在合同形式采取了灵敏的态度既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还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也不影响效力。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之提出保存我国就是其中之一即保存书面形式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承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同样要约人必须受自己要约的约束。自要约实际送达特定的受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未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变更或撤回要约否测将视为违背合同对受要约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1992年6月河南某矿务在发给尼泊尔某建立的书面要约后在规定受要约人答复的10天有效限内单方面将要约的标的转给第三人并在事前事后均未告诉受要约人致使受约人遭受损失。此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为了防止上述破绽应当作到以下几点:1尽量理解外商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作法理解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好要约的接收和发送工作;2假设对方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无法判断一般情况下不应忙于承诺而应及时恳求对方对其建议的内容及性质作出解释或按我方的意思提出反要约;3我方在向外方发送要约时要约的性质和内容要明确、详细不能模糊其词要使人一眼就能看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反之假设只想邀请对方要约自己就不能发出只有要约性质的建议以免被对方误解而引起费事。我方向客户寄送的报价单、商品等注明“可随时调整恕不或“需我方最后确认字样;4在我方发出要约时要注意如何制定一项撤消的要约或不可撤消的要约。如我方意在发出可撤消的要约那么可以某种方式保存对方承诺前我方撤消的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出撤消。假设我方意在发出不可撤消的要约应注意不可撤消的限我方在此限内才受约束;5对于畅销货物及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要约中规定的限不宜过长;6对方向我方发出要约时应仔细分析其是属于可撤消的还是不可撤消的要约是否需要快速及时答复。 4、无代理权而代签合同和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签订合同是会谈中的另一种破绽。 涉外经济法和?公约?都明确规定代理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经过被代理人的受权并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和有效限内进展。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经济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统称无代理权。被代理人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在订立合同前必须理解对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才不至于受骗受骗。1994年4月某与某开发经营部合同纠纷案就是由于港方没有认真审查中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就签订了合同终因被代理人不成认而受到宏大经济损失。 但在理中由于无权代理行为并非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因此各国法律对无权代理行为并不制止而是规定只要无权代理行为得到代理人的追认便可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我国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无权代理行为后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主要表如今以下三点:1被代理人表示追认;2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第三人可撤回与无权代理人行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促被代理人予以追认;3假如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为人那么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签订了无权代理合同应弄清是否被被代理人追认。无被代理人以何种方式追认都应当负全部责任。假如被代理人没有追认应及时要求其追认以免造成严重后果。1992年2月皮特诉江西华达劳务输出纠纷案就是一个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华达虽未委托李某与皮特签订劳务输出合同但华达收取预付金劳务人员的行为已足以证实他默认了李某的代理行为因此应负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追认作为一种向特定对象进展的单律行为无需无权代理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追认的形式法律未作限定也就是说无口头、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获得确定的法律效力。追认行为的效力溯及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之时。注意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之后自始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得到追认之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理中极易被忽略的。 5、会谈过程中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易产生以下破绽: 1忽略合同生效条款致使合同不成立。1990年2月16日某贸易买方与德国某企业卖方签订了一份购置50万吨农用化肥合同后因买方未按合同规定限向卖方开出信誉证而发生纠纷。 德方委托我国律师进展索赔律师审查合同时发现合同附件中有一规定:此合同须于72小时内双方用电报进一步确认。但经调查双方都未进展此项确认。因此认为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卖方不能向买方索赔。这就是一个忽略合同生效条款的典型例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传、 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那么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某些情况下合同并不是于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时间或一定条件成熟时才成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合同方告成立另一种是双方在合同中订立 生效条款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当事人以保护自己利益出发订立 生效条款来阻止合同即时生效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考虑。一般采用的形式有:“本合同于卖方收到买方的保或信誉证后生效“以获得进口国、出口国的进出口答应证的后一个日为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以获得双方或一方最后确认时生效。这些条款如未成就即使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合同仍没有成立。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2会谈过程中对质量要求不详细导致合同纠纷。1992年8月法国利达与上海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由于对质量要求未作详细、详细要求最终导致对方全部退货并要求索赔的后果。虽经我方努力未受经济损失但也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会谈过程中对于标的种类、范围、技术条件、质量要求、规格、数量都应作详细详细的规定以免破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质量问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际规定中有较复杂的在实际操作中应作充分的理解对于细节问题更要做到明确、详细、详细这样才能少出现破绽和争议或在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3合同条款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国际惯例是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根据因此在会谈或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否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将被视为无效条款。如:青岛某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与意大利东西就买卖钢缠绕设备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价格为FOB意大利物里斯港但在合同第4.9条规定“.卖方应承当装载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及风险.这显然与FOB国际惯例不一致因此在发生纠纷后该条款如同虚设不具备任何约束力给中方造成不利场面。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国际惯例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理解以免出现类似的破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表述不一致合同不成立。 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或表述不一致都意味着合同尚未成立。缺少必要条款是当事人根本没有在合同中对必要条款加以规定;对必要条款表述不一致是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规定了必要条款但由于文字上互相矛盾不能推断出当事人已达成合意。表述不一致主要发生在异地以书信、电报形式商定的合同中其次发生在有涂改的合同中。一般来说对书面合同涂改的条款双方应有签字盖章否那么对涂改的文字或内容很难确定。假如一方单方涂改那么不能成认其涂改效力而应按原合同条款的文义认定其义务。假如双方都有涂改而又没有其他证据说明原合同的内容就认定合同未成立。同时对必要条款表述不一致还要区别于对必要条款理解不一致后者假设有书面合同应按文义来确定其含义。 5假设前后有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后签者为准。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两种文本的合同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签订时或经过双方协商对先前已签订合同进展部修改增加补充协议时。如:某贸易与中国某船舶工业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例。双方在9月26日签订一英文本合同。于同年10月11日又签订了中文本合同。与英文本合同相比内容有多项改动后在执行过程生纠纷仲裁时以后签的中文本合同为准进展了裁决。总之会谈过程是合同理的重要环节良好的会谈是签订合同的前提。二涉外经济合同签订中的破绽与防止 合同的签订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根底是合同当事利和义务的内容。合同签订中的各种忽略都将导致合同履行的困难-或双方发生纠纷或合同归于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宏大经济损失有些给带来不良影响。下面就涉外合同签订中的常见破绽作简要的分析。一 适用法律不当产生的问题 由于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本质特征研究不够理中常出现该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却用了国内经济合同法;有的相反。结果必然导致所签合同不符合要求从而丧失了法律效力。 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除国际运输合同外其他涉外经济合同均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法。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他企业事业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都不适用于涉外经济法而适用于国内经济法因为他们在中国境内成立在中国登记并领取执照他们本身就是中国企业法人。 我国在处理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时一般遵循最亲联络的原那么。如:1995年9月某汽车制造集团与中国某汽车制造厂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转让技术答应证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中方提出索赔并认为适用中国涉外经济法而美方认为适用法律。但合同的签订执行纠纷的发生诉讼都在中国境内根据最亲原那么适用中国法律。除此之外中国对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问题还采取以下原那么:1 当事人协商原那么。2 适用国际条款和国际惯例原那么。3 强迫执行中国法律原那么。因此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需要弄清各专项涉外经济合同的特别规定及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条约。并确定好所有必要条款和可能会引起纠纷或歧义的条款以及解决纠纷的地域和机构。 二涉外经济合同主体方面的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对主体的要求和国内经济合同是一致的即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必须具有对外经营权和相应的经营范围。但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如今:1 主体不合格: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我方有资格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和个体户一般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和企业事业的行政理部门也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如:某与某外国海洋勘探效劳签订合营海洋效劳的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再如:澳门新胜与侨苑宾馆商场部于某年某月签订了4000台顺风牌冷风机购销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因为商场部仅是宾馆的一个部门没有法人资格。2 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未经主部门批准或授予对外经营权而签订涉外合同。这是理中常见的问题。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方当事人可以是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是并非任何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只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才有权利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因此未被受权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是无效的。3 我方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某些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虽享有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权利但是权利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越这个范围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如:经营粮油进出口业务的无权签订进口汽车的买卖合同。畜牧外贸无权签订出口棉纺织品购销合同。因此当事人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应注意不要超越自己的经营范围。 二 订立合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各国对合同成立的详细时间规定很不统一我国涉外经济法只是规定当事人必须达成合意合同方能成立。对要约和承诺未做规定我国是国际公约缔约国因此与公约保持一致。对承诺的生效原那么采取到达即对要约所做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在外贸业务中不能只注重合同的签字同时要把好要约与承诺关要掌握撤消要约或承诺的原那么和技巧要注意承诺的形式并非只有明确的文字表示某些行为也被认为是默示同意这是我国某些企业易犯的错误。如:在对方提出反要约时如不予答复有时将被示为默认。三、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手续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订立合同的手续和合法不仅是合同存在的根据而且是合同本身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理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否那么为无效合同。我国企业在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一般都注重用书面形式但在履行过程中修改或变更合同时往往根据与外商的口头协议或 约定便盲目履行结果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口头协议又不具备法定效力最终造成损失。中国某进出口与某签订了一份购置合同原合同要求一证一船分两批装运后经协商外方同意两批货物装在同一船上。货物到达后外方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经我国裁定口头协议无效我方违约。造成宏大经济损失。2 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涉外经济合同未履行审批手续。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一部涉外合同必须经过有关审批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现实中某些当事人却忽略这一点签订应该经过审批的涉外经济合同却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签订时虽送交有关部门进展审批但在修改变更或转让时忽略了这一点。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例如:某开展与吉林水产购销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协议创办合资经营企业后因资金不属实未获批准但中间已经发生了费用从而产生纠纷经过某中级人民审理认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我方购销应返还对方款并承当滞返该款的银行利息和诉讼费。又如:1992年6月19日某与某灯泡厂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于7月1日经外经委批准生效。9月合同开场履行。后因经营不善亏损宏大。为摆脱僵港方屡次提出中止合同并于1994年3月双方正式签订两份协议书后因灯泡厂未能履行导致港方受损随港方诉至某中级人民。认定协议未经审批属于无效应补办手续且各负其责。上述二例都是由于应该履行手续的没有履行结果造成损失。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搞清那些合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这类合同无是签订还是修改变更或转让都必须履行审批。三 内容不合法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原那么但理中却是问题较多的地方。个别当事人为追求利益置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另一些企业因不理解有关法律而触犯法律。这些轻那么合同无效重那么使和社会蒙受重大损失。例如:某企业为了获取廉价原材料与外商签订了购置生活垃圾的合同这显然是无效合同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另特别指出的是涉外技术引进合同中有限制性条款使合同不公平的也是无效合同。四 合同条款不完备合同条款不完备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遗漏一些应具备的条款但不影响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有效;另一种是缺少合同主要条款使合同无法履行属无效合同。下面是最常见的合同破绽:1 合同发货限规定不明确。2 签约时付款限不明确。3 适用质量规定不明确。4 商检地约定不明确。5 未明确规定货物品质担保条款。6 未对货物包装条款进展明确规定。7 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的质量条款规定不明确。以上合同破绽是现实中屡次发生的现象给我国当事人造成过宏大的损失。因此在理中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应当严格按涉外经济法的规定内容签订合同。五 部特有条款中的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由于自身的特点要求具备一些特殊条款如:法律适用条款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定义条款等。下面就这些条款中的问题做以下讨:1 合同定义条款中的问题一些涉外合同如技术引进合同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等必须有定义条款。理中由于对定义条款不够重视使我方遭受损失的例子常有发生。 如有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外方向甲方中方提供一套消费假设干品种西药的技术并消费出合格打入国际。但由于双方未对“净销售额这个概念进展必要的定义结果在支付提成费时发生了争议。一方认为净销售额为400元一方认为是300元。外方要求提成20万美元中方认为只能提成15万美元结果以中方提供17万美元的折中法了结。 在理中对一些双方可能理解不同的概念应加以明确定义这样使合同条款更清楚履行时不会发生争议。签订定义条款的有三种:1遇到名词在其后即作解释;2在开头结尾设一个“定义条款;3当前面已详细解释的名词后面再出现时在名词前加上“所说的“上面提及的等适当的字眼。2.不可抗力条款的问题不可抗力勉责条件各国对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法律后 果规定大致一样但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对不可抗力所包括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我国涉外经济法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条件的范围可在合同中约定。但理中常出现遗漏此条款或规定不明确的现象。如我方某与外国汽车制造商签订了购销20辆轿车合同双方未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后因对方汽车工人罢工导致货物晚到25天影响我方的销售造成一定的损失。我方要求索赔对方那么以工人罢工属于不可抗力故对违约不负责任。因此在理中应注意采取有效措施。1尽可能详细列举不可抗力的种类以减少合同履行中的争议。2对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不可抗力应规定在持续一定限内一方有权中止合同。3规定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任何一方从另一方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的处理。4对不可抗力的时间方式以及有关不可抗力证明出具的证件等作出规定。3、条款问题在详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暂停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订立专门的条款以备后用。理中常忽略这一点。如上述例子中假如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方就必须及时我方我方也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可见明了准确地签订条款是涉外经济合同的必然要求。该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的程序方式;的发送地承受地发送的时间等;使用的语言内容;未按约定发生的后果;未到或迟到另一方应负的责任。三涉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破绽与防止 虽然涉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总是难免的。因此对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破绽作以简述对今后的工作应大有裨益。(一) 合同一方违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这里所指的违约是指对合同约定条款的严重违背使得守约方不能实现其经济利益或使所实现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即根本性违约。国际公约规定:假如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的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一般性细微违约只能要求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例如:转让技术时转让方未尽技术指导义务。中国南方新技术开发与中田会社签订了彩色玻璃马赛克设备及技术转让合同但日方在提供了技术资料专用设备原料之后不再进展技术指导致使中方施行技术失败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本案中日方单方违约因此应承当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日方继续履行合同。(1) 履行中开立信誉证与合同不符或买方未按开证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合同应当继续履行。(2) 变更合同未果而拒开信誉证造成根本性违约。中国某与某买卖文化衫合同就是一例。日方在变更样品质量条款未与中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拒开信誉证构成根本性违约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 不履行开证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德信诉大连国贸货物买卖合同案就是因大连国贸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开证义务引起的。遭到港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惩罚。六 一方在约定限内未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延履行的合理限内 仍未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未在约定限内履行合同时假如并没有影响到订立合同时所望的经济利益守约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而应该给予对方一个合理的限促使其履行。这个限原那么上不会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望的经济利益。在此限内违约方仍未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例如:山东某诉加拿大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例。卖方加拿大以租不到船舱为由屡次要求中方修改信誉证和装船限;中方屡次推延装船限但卖方加拿大仍未按履行。买方认为卖方无力履行合同随向卖方索赔并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七 对方无力履行合同中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涉外合同履行的中止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暂时停顿履行自己承当的合同义务的单律行为。常见的破绽有:1、未掌握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确实切证据而中止合同。 假如合同当事人一方仅凭自己对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观臆测而擅自中止合同履行就构成违约必须承当责任。在提出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时当事人必须掌握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确实切证据。如:接到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正式;有另一方信誉下降即破产丧失清偿才能的证据;有对方应履行的特定标物存在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证据等。 例如:辽宁某外贸卖方与康丽签订了三份出口KD电冰箱的合同总价59万美元后又签了第四份合同。但货物发出后康丽屡次长拖欠卖方货款。卖方屡次催促买方屡次保证还款但却又屡次违犯承诺。卖方认为买方有严重信誉缺陷故中止第五份合同货物的发运。合法。1 接到中止合同履行的后未提供充分保证合同再次被中止。当事人一方中止履行合同并另一方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此时合同的一方应恢复履行合同;二是合同的另一方没有提供保证或保证不充分合同一方仍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当责任。中止履行合同一般限于合同未约定担保的情况假如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已为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担保那么另一方不得以合同不能履行为由中止履行。但假如担保显然是不充分的仍可依法中止合同履行。 例如:1994年9月北京兴隆买方与马来西亚某卖方签订了一份精细配件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买方通过可靠渠道得悉卖方消费技术不过硬所供给质量有问题。随于94年11月卖方 :“将中止一切义务。卖方接到后即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假如卖方不履行合同将由卖方的担保银行归还买方按合同要求的一切支付。买方接到卖方保证书后仍然回绝履行合同。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起诉到买方在辩护中举出证据证明卖方提供的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胜诉。本案买方得到了卖方不能履行合同确实切证据因此提出中止合同履行是合法的。而卖方提供的保证显然是不充分的。八 未及时防止损失扩大时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在知道另一方违背合同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损失扩大。假如一方明知另一方违约却成心放任自己的损失扩大以图求违约方赔偿其全部损失就会失去扩大损失的索赔权。例如:北京某供销买方与荷兰碧海卖方1995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合同。合同约定12月7日前交付机床100台总价50000美元。 当年7月7日因机床价格上涨卖方告买方除非支付60000美元否那么卖方不交付100机床。买方坚持按合同价交割。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供给商拟寻找替代物新供给商可在12月7日交付100台机床但需支付56000美元。买方没有立即不进。一直到12月7日买方才以61000美元向另一家供给商补进100台机床。并向起诉荷兰碧海。但认为买方没有及时补进机床造成只能以61000美元购进机床的后果属于明知对方违约未及时采取制止措施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故只能获得6000美元的差价损失不能获得11000美元的补偿。九 未及时对方不可抗力应负迟延履行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假如只使合同不能按履行合同可以延迟履行免除延迟履行责任合同不能解除。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及时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假如未及时另一方该方就应负延迟履行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例如:1995年4月中国富友卖方与万斯达买方在北京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日为7月6日但6月20日卖方工厂不慎发生火灾设备和库房全部烧毁。8月1日当买方询问卖方时卖方才将情况告知对方并以不可抗力事故撤消合同。买方随以未及时不可抗力事故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庭。终以卖方赔偿买方从其他地方购置一样货物的差价而结案。十 未经协商同意单方擅自转让变更中止合同无效。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未经协商同意或在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擅自转让变更终止合同都是违约行为应承当违约责任。 如:1单方修改确认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A与中国B签订了皮鞋买卖协议后卖方中方向买方日方发出了已签署的售货确认书。日方在返回确实认书中将运输条款和信誉证保兑条款修改。这种单方修改合同的行为是无效违约。最终导致合同解除。 2履行中改变货物的品质也是单方变更合同。中国某进出口与某产业会社签订一份向出口土纸要求完全手工制造的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中方交付了有部工序由机器操作的土纸。结果属于擅自更改合同行为日方解除了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四、结 总之随着对外交往的日趋频繁因合同破绽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将越来越多;随着经济体系构造的日趋复杂化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合同的种类和合同的内容将会千变万化;随着各国新的法律条款的施行和新的国际国际惯例的增加新的合同破绽合同纠纷也不可防止地随之而来。因此作为涉外工作者我们应该随时随地关注国内外各种法律法规的施行和应用积极从国内外新的合同案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历。在理中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操作并掌握其中的技巧和细节问题防止各种破绽。同时要及早发现破绽及早采取措施。永远都要本着合法严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以合同和法律为根据处理各种纠纷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利益。 内容总结(1)涉外合同理全过程中的破绽与防止涉外经济合同会谈中的破绽与防止 涉外经济合同会谈是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成功的会谈对涉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行都起到重要作用(2)涉外合同理全过程中的破绽与防止涉外经济合同会谈中的破绽与防止 涉外经济合同会谈是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成功的会谈对涉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行都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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