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旗煤业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715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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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红旗煤业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7158.docx
河南红旗煤业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河南红旗煤业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3号)文件和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井,是指红旗公司所辖的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生产矿井领导,是指矿井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三条 矿井、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矿井,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每班必须至少有1名矿井领导带班下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第四条 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由公司、矿调度(室)中心、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室应当加强对所属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调度中心是落实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对矿井领导井下交接班实施现场监控。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实施监督监察,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据本办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井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第二章 带班下井要求第七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矿井主要负责人不得少于5个、矿井其他领导不得少于10个)、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公司调度中心要在电视大屏上滚动播出各矿每班下井跟班的矿井领导;各矿井要指定专人负责将每班带班下井领导名单,于每班职工上班前三个小时在副井口的公示栏进行公布,每班有多名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要全部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八条 各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上报公司调度中心和安全监察部备查,同时报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巩义市煤炭管理局备案。第九条 各矿调度室负责制订矿井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矿井领导名单、随同带班下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下井与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建立完善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档案资料,并于每月开工前将矿井领导当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报送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和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十条 各矿要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含队级领导)考核管理办法,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和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十一条 每月初,各矿由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对上一个月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矿井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和安全监察部备案,并对考核结果在井口公示栏内予以公布。公司调度中心负责汇总月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第十二条 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当班矿井或工作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二)参加施工队班前会,及时掌握和分析井下的安全状况;(三)必须严格遵守入井须知和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一线,正确指挥生产,严禁违章瞎指挥。(四)负责当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落实。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以查找处理安全隐患为重点,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于查出的问题当即能解决的必须蹲点处理,不能解决的必须落实到人进行整改。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五)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六)对当班检查过的作业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不处理,对严重违章行为监督制止不力或发生事故的,严肃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各矿井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交接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设立交接班记录簿。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对交接班进行监控,实施确认。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记录本,如实填记检查的问题和落实处理情况,并由检查过的所有工作面得队跟班干部和跟班安全检查员签字,每月3日前由各矿调度室负责把矿井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本上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查,公司安全监察部要严格审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进行通报。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升井后,必须到矿调度室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或整改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五条 矿井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事井下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矿井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知情权;(二)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三)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第十六条 公司调度中心和安监部应当按照总局令(第33号)规定要求,认真对各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积极配合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抓好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将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督监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公司每季度、各矿每月至少对各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随机询问作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井下从业人员反映、调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建立健全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二)矿井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三)是否制订矿井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四)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五)矿井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矿井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核实的,依据法规从重处罚。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mdash;5000元的奖励。公司调度中心举报电话:64056783(6783)公司安全监察部举报电话: 64055030(5030)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广泛监督。各矿调度室应当对矿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本矿副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司调度中心应当对各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矿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当定期将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 违规责任第二十二条 矿井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矿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矿井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给予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当月的绩效工资和安全责任补贴,同时,一年内被查处一次的给予留职察看行政处分,一年内查处二次的给予撤职行政处分;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二)未建立矿井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公示矿井领导每天跟班名单或每月带班下井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矿井,对矿井主要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井,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出具罚单,主管领导签发,财务部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调度中心、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内容总结(1)(三)是否制订矿井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2)公司调度中心举报电话:64056783(6783)公司安全监察部举报电话: 64055030(5030)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广泛监督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