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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章程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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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章程6篇.docx

    企业章程(通用6篇) 企业章程(通用6篇) 企业章程 篇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展生产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成员共同组建_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集团名称:_集团名称简称:_ 第二条 母公司的名称:_ 第三条 母公司住宅: _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进展,开拓市场,提高效益,集团成员协同进展,互惠互利,形成规范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制造积累。 第五条 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业、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可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 集团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成员以资本为纽带,依靠民主、科学的管理形式运行。集团成员之间可相互投资、相互参股,在人、财、物以及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以集团以整体,相互协助,共同进展。 第七条 集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集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四)决定母公司参股企业成员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修改集团章程。 第八条 集团成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母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成员。定期会议应每_(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由集团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的权力。 第十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团成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1.集团根据自身详细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2.假如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十一条 集团设董事会是集团的日常管理机构,成员为_人,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任期_年,任期届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集团进展战略、重大进展方针 (三)审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 (五)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 (六)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七)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 (八)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集团根据自身详细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集团管理机构职权,也可只设集团成员大会或董事会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3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 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 3.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 4.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5.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母公司因不行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 7.母公司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_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_ _年_月_日 企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宅: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转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姓名) (万元)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实行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实行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续人继续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便利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 括号 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 注 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 注 内容。 企业章程 篇3 合伙人:_ 姓名_,性别_,年龄_,住址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挨次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挨次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任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企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等_方共同出资,设立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三条 公司名称:_ 。 第四条 住宅: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注: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略)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根据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人,由_产生。董事任期_,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人,由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年,由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企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宅地是河南省郑州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详细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全都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酬劳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执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企业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XX市XX区X公司 第三条 企业地址:XX区XX街号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恳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30万元,先期投入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纳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平安,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1月1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续人或者继续人决定放弃继续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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