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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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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14篇.docx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精选14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精选14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1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转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 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 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2 经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将来进展规划,现拟对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至 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三月二十八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3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将原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宅地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详细情况决定实行网络投票及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宅地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修订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 将原章程: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准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准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详细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修订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 将原章程: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执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修订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执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四、新增章节 在第七章后,增加党建工作一章,包括三小节: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纪委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公司进展、改革、稳定开展工作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讨论部署公司党群工作,从严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五)讨论审议 三重一大 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讨论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讨论、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常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参加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对集团管理人员的考评及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 讨论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公司对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4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条原为: _ 。 现修改为: _ 。 二、第_条原为: _ 。 现修改为: _ 。 (股东盖章或签名) _年_月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 登记事项 系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宅为迁入新住宅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以上是公文站我给大家共享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5 章程修正案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规定,经本公司股东讨论决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条:公司名称修改为: 有限公司 第 条:公司住宅修改为: 第 条:经营范围修改为: 第 条: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为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修改为 万元 第 条:股东修改为: 第 条:营业期限修改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宅: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详细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 , 通信地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全都)。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7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 二、第十八条原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 。 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 。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相关知识 1、章程应标明制定时间,可以写明制订或修订章程的股东会的届次和会次 2、章程应包含公司法规定的以下必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宅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经营期限 3、章程的签署 设立时章程依法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者经由公司权力机构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时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只写明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五条 公司名称:广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宅: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宅(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共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隐秘。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酬劳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头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全部。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9 根据经公司x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x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同意以公司x年度末总股本4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上述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4,0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64,000万元,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详细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万元。 640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0万股。 64000万股。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x年9月5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10 公司股东会于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全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宅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11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条原为: _ 。 现修改为: _ 。 二、第_条原为: _ 。 现修改为: _ 。 (股东盖章或签名) _年_月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 登记事项 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宅为迁入新住宅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 篇12 根据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一般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掌握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实行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 )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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