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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_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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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_条据书信.docx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_条据书信 平安生产法罚款条例 概括地说,平安生产是指实行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 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 有效消退或限制危急和有害因素, 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 从而保障人员平安与健康、 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 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当进行的 一种状态。下文是平安生产法罚款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平安事故罚款惩罚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 严格追究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 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惩罚,依照平安生产法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生产平安 事故发生单位 ( 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平安生产法和条 例实施罚款的行政惩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 经理、局长、矿长 ( 含实际限制人 ) 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 1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属于非国有生 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供应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 缘由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 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 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 (二) 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 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倍以上 5 倍以 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 形认定: (一)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伤亡人数、干脆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 有意不照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缘由、性质、 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干脆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 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2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一) 对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 惩罚,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 (二) 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 由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四)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惩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 惩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对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 惩罚,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确定; (二) 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 的行政惩罚,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确定; (三)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 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所属分局确定。 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事 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惩罚。 第八条特殊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 3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惩罚。 第九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惩罚, 依照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平安生产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马上组织事故抢 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1%的罚款 ; ( 二)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80%的罚款 ; 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 ; (三)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 101%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依照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 20xx137 号) 等规定赐予罚款。 4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有平安生产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六条和条例第三十 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伪造、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 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 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 80%至 90%的罚款 ; (二) 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1%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 (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10 万 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情节的,处 50 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 一) 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1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5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处 73 万元 以上 10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 的,处 101 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 一) 造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73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7300 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 处 101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3 人以上 101 人以下重伤,或者 73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处 300 万元 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 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殊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 造成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1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 1.2 亿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 处 500 万元以上 10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造成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2 亿元以上 1.5 亿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处 1010 万 6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元以上 1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150 人以上重伤,或者1.5 亿元 以上干脆经济损失的,处1500 万元以上 20xx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殊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xx 万元的罚款: (一) 谎报特殊重大事故的 ; (二) 瞒报特殊重大事故的 ; (三) 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四)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 ( 五) 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运用相关设备或者 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 一年内已经发生 2 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 1 起重大以上事故, 再次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 (八) 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根据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 (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 7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四) 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保证 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 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 款: (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 1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 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惩罚确定。 其次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其次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安生产基本原则 1 、“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需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 全工作。他实现了平安与生产的统一, 生产和平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平安寓于生产之中。 、“平安具有推翻权”的原则指平安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 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 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需 8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考虑平安指标的完成状况。 平安指标没有实现, 即使其他指标顺当完 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平安具有一票推翻的作用。 、“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平安、卫生技术和环境爱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工作。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化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 302 号) 、“三个同步”原则平安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9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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