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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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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ppt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学校食堂不能租出去经营学校食堂不能租出去经营 2003年 4月,新疆某镇个体户汤某承租某镇中学闲置食堂房屋办养鸡场。镇土地管理所发现后,对其作了调查取证,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汤某以非法占地为由给予了相应处罚。镇中学校长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行了。汤某租赁的房屋是学校闲置多年不用的食堂用房,收取租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针对国土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大家怎么看?针对国土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大家怎么看?厚于德,敏于学1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地随房走”或或“房随地走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杨某认为由此可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厚于德,敏于学2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门同意。”镇中学是以公益事业而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若要改变土地用途,理应提交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书,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新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事实上,某镇中学却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以营利为目的的汤某办养鸡场,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构成了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非法占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其显著的特征就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占用的土地。厚于德,敏于学3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土地转让关系,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里以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汤某非法占地给予处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违法主体认定错误,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但汤某与镇中学之间租赁房屋的行为属于民法调节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部门应处理某镇中学,因为镇中学既是房屋所有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出租房屋时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起出租,其行为未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补缴土地租金,也没有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收缴镇中学所收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部分,并对其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厚于德,敏于学4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土地出让金有无优先受偿权土地出让金有无优先受偿权 某市有一宗土地,在欠交土地出让金万元的情况下,就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这宗土地作抵押,从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未能被偿还,现该银行通过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现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把土地权属过户到银行名下。而国土资源局认为,过户可以,但应优先清偿所欠土地出让金,理由是出让金属于政府收益,应优先受偿。但银行和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享有优先权。话题一:出让金作为政府收益能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话题一:出让金作为政府收益能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如果能,就会出现两个新问题: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如果能,就会出现两个新问题: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性质而应优先受偿?土地抵押登记时,国土资源局未告知抵押权人欠交性质而应优先受偿?土地抵押登记时,国土资源局未告知抵押权人欠交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属于权利瑕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承担行政赔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属于权利瑕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偿责任?话题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话题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协商拟定,如果抵押权人只同意过户而不参与处置方案,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协商拟定,如果抵押权人只同意过户而不参与处置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厚于德,敏于学5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政府收益与其他债权相比是不是有优先受偿权,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律依据。政府收益与其他债权相比是不是有优先受偿权,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如果国土资源局在对抵押合同进行审批时,没有书面告知银行“这宗土地尚欠土地出让金”,那么,土地出让金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对待。有人可能会主张国家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这种观点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企业破产法第条也明确规定,有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作为国家收益的税收却只能从破产财产中扣除破产财产中扣除。从上述规定可知,从国家利益角度来推断本案出让金优先受偿权问题,不太符合法理。那么,如果本案中,银行被书面告知拟抵押土地尚欠万元出让金,那么,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却因告知拥有了与抵押权相抗辩的抗辩权。其依据可从以下规定推断出:厚于德,敏于学6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年月日通过)第条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如此规定,原因可能有二:其一,有些已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在作抵押时,并未缴清全部出让金。这样在行使抵押权时,必须先补偿土地出让金。这种规定不能确定为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对上述条款还有个解释的问题,也因为上述办法的阶别层次较低,只是个部门规章。其二,该条款规定的仅是在划拨土地上的在建工程的抵押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必须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其余财产才能作为优先受偿的财产。但于此情形下,并不涉及土地出让金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的问题。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性质而应优先受偿的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土地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不应该出现。如果出现这个问题,也应是一个国家补偿的问题。因为拥有征地权利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政府。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说,只与政府有关系,与用地者并没有直接关系。厚于德,敏于学7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关于闲置土地的问题。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不同的处置方式。在闲置土地上设有抵押权的情形下,也应遵守这些例举的处置方式所体现的原则。政府对闲置土地的处置目的在于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是法律维护其权益的体现。在抵押权人拒不参与方案拟定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应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综上所述,本案中,土地出让金作为一般债权与抵押权相比较并没有优先权,至多在告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拥有抗辩权。那么,如何防止这种会导致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的现象发生?如何防止这种会导致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的现象发生?一是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没有缴纳完一是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没有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的,一律不得使用土地;二是完善土地发证管理办法,对毕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的,一律不得使用土地;二是完善土地发证管理办法,对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欠缴、不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人等没有缴清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欠缴、不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人等没有缴清出让金的,一律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完善土地抵押管理办法,对因各种原的,一律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完善土地抵押管理办法,对因各种原因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不得用于抵押。因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不得用于抵押。厚于德,敏于学8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因继承形成的一户两宅因继承形成的一户两宅 某行政机关在为一农户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现该户已于1998年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新占旱地2分修建住宅。在2000年新房建起后,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该户当时由于分户,旧房两间仍由其父母居住。老宅基地其父拥有合法权属。去年,父母双方去世后,他欲将老宅基地住房权属变更给自己,准备将老宅翻修。由于家中无其他兄妹,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老宅理应由他继承。但他本人已拥有一处新宅基地,如果将老宅基地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又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且极有可能将翻建的老宅私下买卖或出租。为此,变更登记一直没有进行。如果将老宅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转让于他,是否可以呢?厚于德,敏于学9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当事人继承房屋形成一户两宅或多宅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不矛盾。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物权原理,对普通房屋这种财产权的继承,其内涵主要是指对其具有的使用价值的继承使用价值的继承,而当其不具有使用价值时,也就不再具有财产的性质内涵而继承了。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实行的是划拨用地与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实行的是划拨用地与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所以,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出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批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厚于德,敏于学10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承包地转包是否要经村委会同意承包地转包是否要经村委会同意 张三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张三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张三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张三转包协议无效,并说张三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厚于德,敏于学11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张三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张三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厚于德,敏于学12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家住嫩江县白云乡的林女士,丈夫年前去逝后就与次子王松一同生活,与次子经济一体,长子王贵每月付赡养费元。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次子王松分得包括母亲在内口人的承包田亩(每口人亩)。今年月,林女士病故。长子王贵要求弟弟王松将母亲的承包田分给他亩,王松不从,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贵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厚于德,敏于学13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依然存在,只有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继承问题。据此,法院驳回了王贵要求分得母亲亩承包田的诉讼请求。厚于德,敏于学14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当然,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优先承包被继承人的承包地。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厚于德,敏于学15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 问:近年来党的政策好,农民的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提高,日子富裕了,对住房条件要求高了,有的农村居民要求以在大学生已成年需要另立门户为由申请宅基地,请问对此问题应该怎么办?厚于德,敏于学16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法律规定的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何谓农村村民?根据相关解释,是指具有农业人口户籍,参加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的人。而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与此定义相差甚远,显然不是农村村民,当然也就不能在农村享有宅基地了。当然,如果在校大学生已结婚,并且其妻(夫)为本村村民,则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90)4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规定,以在农村的妻(夫)的名义审批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厚于德,敏于学17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冯某的宅基地与魏某的宅基地相邻,冯某的宅基地位于西边,魏某的宅基地位于东边。两块宅基地的宽度均为8米,长16米,面积均为128平方米。冯某与魏某也均于1996年2月12日分别取得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用地证书。用地证书。1999年5月6日,冯某与魏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冯某与魏某双方互换调整宅基地位置,即原来冯某位于西面的宅基地与魏某位于东面的宅基地互换位置,双方所持的土地使用证书中的土地尺寸不变,协议签订后的任何一方不得后悔,否则负全部经济责任。2001年9月18日,冯某在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时便在换得魏某宅基地的位置上动工建楼房。2001年12月,冯某建起了一幢四层半高、建筑面积576平方米的楼房。在冯某建房的过程中,魏某知道但未提出异议。2002年4月27日,魏某以双方换地尚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冯某侵占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退出侵占的128平方米宅基地,恢复原状。在庭审中魏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冯某赔偿其该购地款15万元及其利息。冯某和魏某在庭审中均承认没有办理换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由于当时法律意识不强。厚于德,敏于学18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2001年9月18日,冯某在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时便在换得魏某宅基地的位置上动工建楼房。2001年12月,冯某建起了一幢四层半高、建筑面积576平方米的楼房。在冯某建房的过程中,魏某知道但未提出异议。2002年4月27日,魏某以双方换地尚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冯某侵占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退出侵占的128平方米宅基地,恢复原状。在庭审中魏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冯某赔偿其该购地款15万元及其利息。冯某和魏某在庭审中均承认没有办理换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由于当时法律意识不强。厚于德,敏于学19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1.重庆市石柱县国土房管局:重庆市石柱县国土房管局:宅基地互换协议无效无效?冯某与魏某所签宅基地互换协议书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个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项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的协议除应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办理登记的特别有效要件才能生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的协议只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未具备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所以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冯某如拆除房屋,经济损失应由冯某与魏某共同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双方应返还财产,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所以,冯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分担。当然,本案如能调解解决是最好的。通过调解,双方同意补办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合法调换土地使用权,保留冯某的房屋,这样双方都可避免损失。厚于德,敏于学20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2.湖北省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宅基地互换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湖北省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宅基地互换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认为文中冯某与魏某宅基地互换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冯某与魏某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两人停止违法行为。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说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文中冯某与魏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私自签订协议交换宅基地的行为应视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若冯某与魏某在非法转让此宅基地过程中有非法所得,应予没收;若该幢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予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当地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定该份协议无效,予以解除。厚于德,敏于学21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厚于德,敏于学22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厚于德,敏于学23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3.对本案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对本案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冯某与魏某签订的互换宅基地协议书无效,冯某向魏某赔偿购地款15万元及利息。理由是:冯某与魏某虽然经过协商签订协议,愿意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双方自行处置其民事权利的民事行为,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双方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认定合同有效认定合同有效。厚于德,敏于学24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冯某与魏某签订的互换宅基地协议有效,互换宅基地协议有效,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冯某与魏某补办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理由是:冯某与魏某用于交换的宅基地,双方都已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地证书;因而双方对各自的宅基地都合法拥有使用权和处置权。双方经过协商并签订协议书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双方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签订的协议是有效协议,双方应该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协议的实际内容为互换宅基地;当初没有履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双方的本意使之,而是由于没有这一法律意识,到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现魏某以双方互换宅基地没有办理真正过户手续而主张双方的换地无效不应得到支持。故应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冯某与魏某履行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判决冯某与魏某履行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厚于德,敏于学25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书,责令冯某与魏某限期补办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之后,由魏某自行撤诉。如果魏某未在责令期限补办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其宅基地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届时应恢复本案的审理,并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决定书,判决冯某与魏某的换地协议有效,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厚于德,敏于学26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首先,从我国土地管理的规定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可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不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仅不能以其权利变更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而作为土地监督、检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权利人未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检举、申诉,应当查明事实。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决定。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办理的决定书后,应当在该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不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其原有的宅基地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冯某与魏某签订协议互换宅基地后,冯某已在魏某原来的宅基地上建起楼房,双方的换地事实清楚。现魏某出于某种原因反悔,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冯某退出该宅基地,恢复原状,或要求冯某赔偿其购地款,于法不应得到支持,而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厚于德,敏于学27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其次,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冯某与魏某所签订的互换宅基地协议已经成立,只是由于没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故尚未生效。但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必须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本案涉及所互换的两块宅基地,双方均具有独立的支配处置其宅基地的权利,既然冯某与魏某已签订换地协议,并且双方已将标的物即各自的宅基地交付对方,冯某也已经在魏某原有的宅基地上建上楼房,冯某没有缔约过失的责任。因此,冯某与魏某均应互相负有将该换地协议履行完毕,即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本案中宅基地互换协议宜视为有效)厚于德,敏于学28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再次再次,从物权变动原因分析,交换、转让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而登记则是确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宅基地是一种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其权属的稳定性,流转的安全性,均会对社会秩序及人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才通过登记的形式把这种特殊物权的存在与流转的过程记载下来,并向社会公示,以便预防和减少纠纷,便于国家进行监督和管理,也有利于当事人交易的安全。厚于德,敏于学29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其次,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冯某与魏某所签订的互换宅基地协议已经成立,只是由于没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故尚未生效。但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必须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本案涉及所互换的两块宅基地,双方均具有独立的支配处置其宅基地的权利,既然冯某与魏某已签订换地协议,并且双方已将标的物即各自的宅基地交付对方,冯某也已经在魏某原有的宅基地上建上楼房,冯某没有缔约过失的责任。因此,冯某与魏某均应互相负有将该换地协议履行完毕,即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本案中宅基地互换协议宜视为有效)厚于德,敏于学30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违法建筑工程项目最终被行政处罚 孙某于2005年8月初,在未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经营的工程从该市旧区搬迁至该市新工业区,不但新建了厂房,增设了设备,而且还擅自生产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该市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经过查证核实,认定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法于同年8月30日联合对孙某做出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孙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民营企业,不属于建设单位;另外,工厂搬迁,增加生产设备也不归规划管理部门管理。孙某于是在2005年10月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05年12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不服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最终以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胜诉而告终。厚于德,敏于学31建筑法规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孙某建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我国建设方面的法规对工程建设程序由严格的规定。首先,任何工程项目的建设都必须先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立项;其次,经过批准后,办理相关的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都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必须由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孙某的工厂搬迁,涉及到建设用地的重新选址、建筑工程的重新设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诸多问题,都需要重新按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报建,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均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的行为。显然,孙某的行为违法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罚。所以,该市规划局和环保局对孙某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厚于德,敏于学32建筑法规谢谢各位同学!谢谢各位同学!祝身体健康、学业有成!祝身体健康、学业有成!厚于德,敏于学33建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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