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doc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得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得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得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得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就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与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得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就是指项目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责任人就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与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得,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得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 ,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得,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动态监管就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得组成部分,就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得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两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得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分别成立专门检查(自查、自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考评办法落实主体责任得行为,除按照考评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外,还应按本办法附件11与附件12有关条款予以监管记分。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得,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遇到附件11与附件12规定得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得,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件2规定得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与总监记分。第八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得监督检查频率、内容与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与动态监管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两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得,还应进行动态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得;(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得;(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得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得。第十条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项目监管系统公示送达得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与记分得依据;责任主体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递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得视同未整改反馈。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得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得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与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得项目经理与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得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得,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与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得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得,可由在场得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与在场得其她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与理由得,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得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她原因限制得,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得,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得确认单记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得,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得,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与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时,设区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从项目监管系统发出得督促记分告知单与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两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得,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得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得,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得,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得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与相关证据材料。异议就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得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与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得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得,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得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得,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得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得,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得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与复核申请得,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与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与相应得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得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得,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得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一)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式中,: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得除外)得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与;:责任单位得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得在建工程项目总数;:责任单位得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得记分采集值总与;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编号,如1、1、1条、1、1、2条等;:责任单位得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得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得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得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得平均值;: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得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与;: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记分采集值;: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监管评价次数。: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与;: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与“文明施工”时,n值为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得累计值。(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式中,: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责任人记分周期内每个季度记分值总与。:责任人单个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得记分采集值总与;:责任人单个季度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得记分采集值,即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得在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得平均值;: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得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与;m: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次数。: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记分采集值;: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与;:某个项目第p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得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与“文明施工”时,n值为1;(三)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件11或附件1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与得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得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与得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得记分值应乘以L2/L1后得结果作为该条款得行为记分值。(四)项目记分率L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得记分值总与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与得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得,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与施工企业电子印章得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与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监管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同时纳入信用评价分值。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与合同约定得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一)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得;(二)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得。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得“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得,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得监管记分;工程项目停止记分后90天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登记得,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3天内,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监管记分执法行为。当单位工程被抽查得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与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得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得,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得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得施工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得工程,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监管部门发出得非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得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管单位无需进行现场复查,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即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得重要内容。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得,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得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与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得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得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得;(二)记分累计值达100分得。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40分及其以上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得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得,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得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得;(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得;(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得。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得工程项目相同。(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得,记5分。(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得,每次记1分。(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得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得,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3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得,每次给监理单位记2分。(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得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得,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得,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3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得,每次给监理单位记2分。(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得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得,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得,每发现一份记1分。(六)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得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得,每人记1分。(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得,每发现一起记1分;超过一定规模得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得,每发现一起记1分。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得,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得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得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得,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得除外。(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得。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得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得,给予责任单位全省通报批评。(一)施工项目部得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或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得。(二)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得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得。被通报批评得责任单位按照省厅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予以不良信息扣分。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在福建住房与城乡建设网上公布上一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前30位得施工单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得,取前30家单位;若第30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得,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排名前5位得监理单位;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得建造师(项目经理)、前10位得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得建造师与监理工程师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黑名单管控程序与管控措施等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得,应予以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选择一定数量记分值排名靠前得施工企业列为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得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得项目加强监督检查。附则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件11、附件12与附件2规定得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工程项目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得,应按附件11、附件12与附件2规定得相应记分值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同样分值得记分。第三十三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7。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61号)同时废止。附件:11.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12.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2.监理单位与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附件1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得数值为对项目经理得记分值,内得数值为对施工单位得记分值,右同】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备注1一、质量安全行为1、1管理人员到位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得,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与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得,每人记(5)分。(注2)8(33)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得,记3(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得,记(3)分。(注3)3(6)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原条款1、1、3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DBJ/T131352011 第4、11、7条3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得,每次记3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得,记(3)分。(注4)3现场检查,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原条款1、1、2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1、2日常管理检查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得,记5(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得岗位或新得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得,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得,记5(5)分。10(10)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得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与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与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得就予以记分。原条款1、2、1与1、2、2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5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2 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在“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上填报得,每发现一起记5分。15随机抽查3个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填报情况,2017年6月1日以后施工得危险性较大得分部分项工程均应在“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新增61、2、3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得,每发现一根桩记5(5)分。10(10)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得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超过规范与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得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与设计要求得但记录上有偏差得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原条款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71、2、4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得建设工程进行定期与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得,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5)(8)现场检查或现场对照内业资料与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原条款1、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81、2、5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得,每发现一起记5(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得,每发现一起记5(5)分。10(10)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得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原条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9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得,记(8)分。(8)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瞧施工企业就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得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得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得,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就是钢管支架,而实际就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原条款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1、2、7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她人代签得,每发现一份记3分。9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得文件。原条款1、2、2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11、2、8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得,记8分。8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瞧施工企业就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月进行监督检查,按月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项目部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项目部向系统中推送得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得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得,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就是钢管支架,而实际就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给施工企业记8分。项目自评机构为总包与专业承包队伍组成(本条款仅适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得项目)。原条款1、2、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21、2、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得,记3(3)分。3(3)随机抽查近期隐蔽得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得界定为擅自隐蔽。原条款1、2、6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3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1 地基处理后得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得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出现一点记5(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得除外);地基处理后得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少测一点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10)分。15(10)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条14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得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少一处(根)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25(25)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条15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得,每发现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得,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得除外)。18(15)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3修,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162、1、4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得,每个单位工程记10(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得除外),每出现一根记5(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少一根记3(3)分。18(18)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4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172、1、5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得,每少1根记10(10)分。30(30)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新增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8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得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得嵌岩深度得,每发现一根记5(5)分。15(15)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原条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条19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5(5)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原条款2、1、6,GB502042015第7、4、1条202、1、8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得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得,每发现1根桩记5(5)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类桩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少一根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18(18)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7修,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212、1、9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得)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得,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5)分。10(10)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8修,GB502022002附录A、2、6条222、2结构工程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与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得,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24(24)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检查内业资料或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原条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3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与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得,每少一批次记3(3)分。9(9)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得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得就可记分。原条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242、2、3样品(试件)取样(抽取)。钢筋接头未在工程实体上截取,或砼试件未在浇筑地点抽取,或涉及结构安全得样品(试件)取样(抽取)弄虚作假得,每发现一组样品(试件)记3(3)分。9(9)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GB502042015第5、4、2、第7、4、1条、第C、0、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52、2、4砼试块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要求得,每少一组记1分。6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得现浇混凝土。GB502042015第7、4、1条、第C、0、1条262、2、5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得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得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得,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20(20)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3、1 GB502052001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272、2、6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得,每发现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得,每少1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65(65)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28二、实体工程质量2、2结构工程2、2、7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得抗滑移系数得试验与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得抗滑移系数得试验与复验,或现场处理得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得,每1批次记5(5)分。5(5)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3、3,GB502052001第6、3、1条292、2、8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得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发现一根记5(5)分。15(15)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与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承台)、剪力墙与框架梁。框架柱、梁等钢筋位置安装错误,如柱轴向钢筋数量或梁一、二排钢筋数量与图纸不符得(此时虽然柱、梁等钢筋总数符合要求),视同钢筋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原条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2015第5、5、1条302、2、9钢筋安装。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得,或悬挑板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得,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3)分。18(18)随机抽查3根悬挑梁、3块悬挑板,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新增,GB502042015第5、5、2条312、2、10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得,每少1个记1(1)分。10(10)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与3根框架梁节点,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原条款2、3、6修GB502042015第5、5、1条,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