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车辆移交协议书车辆解押承诺书(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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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车辆移交协议书车辆解押承诺书(七篇)推举质押车辆移交协议书(推举)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质权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状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其次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全部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状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5、供应与质押有关的全部文件、材料,均真实、精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状况 1、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质押担保,清偿以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挨次来归还。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供应足够的帮助;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治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的核押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承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当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担当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行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担当。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安排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局部。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以学问产权出质的,若出质的学问产权到期出质人承诺续期,续期的费用由出质人担当,详细执行由乙方予以协作。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需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局部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连续清偿。甲方也可以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局部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缘由如发生自然灾难、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状况,并依法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供应必要的帮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缺乏以抵偿局部,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新的担保。甲方不供应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供应新的担保的,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担当。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状况时,应准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供应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实行停顿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根据合同商定实行停顿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托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连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假如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局部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实行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准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状况严峻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实行停顿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准时通知甲方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缘由,致使乙方不能准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担当阻碍去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局部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缺乏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连续担当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其次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宅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全部文书,视同送达。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年止。 其次十二条其他商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状况下,应向(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其次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实行合理方式提请甲方留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三、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推举质押车辆移交协议书(推举)二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定义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不行抗力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十八章 附 则 出 质 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情愿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供应质押担保。 其次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其次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展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全部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殊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依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方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方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托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准时供应其他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展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缺乏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准时供应其他资产进展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供应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归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中心登记结算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推举质押车辆移交协议书(推举)三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恳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全都,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商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乙方应供应汽车相关文件已供应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3、身份证原件4、身份证复印峻5、车钥匙把6、保险7、车船使用税8、购车发票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洁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汽车外观状况 其它。 其次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_日止。 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商定:缺乏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展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归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需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需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局部归甲方全部。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缺乏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 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供应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全部必要的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全部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全部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状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供应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缘由明显削减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供应新的担保当物。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情愿担当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担当。 第十三条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全部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质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乙方应将有关质物全部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稍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消失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协作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担当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商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效劳费后,甲方将乙方供应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乙方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精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商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马上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1、车辆手续及车辆全部证件; 2、车辆过户托付书; 3、车辆交接证明; 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峻。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年月日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年月日 推举质押车辆移交协议书(推举)四 甲方(出质人):_ 乙方(质权人):_ 法定代表人:_ 鉴于:乙方欲在本合同第五条商定的决算期内及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借款人 向出借人借款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情愿向乙方供应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力量及民事行为力量,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实行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全部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全部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全部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见;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全部质押股权的合法全部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局部。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逼。 1.6 甲方承诺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其次条 质押财产 2.1 甲方将其在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2.3 “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乙方代甲方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借款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4.1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_元)。该最高债权总额系指在本合同第五条所商定的最高额决算期内乙方为借款人在任一出借人借款供应的融资性担保,因借款人可能不能准时清偿给出借人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担当代偿责任形成的乙方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4.2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保、余额掌握”,在合同商定的最高额决算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供应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以乙方和借款人达成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 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5.1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 _年,期限自 _年 _月_日起至 _年_月_日止;每笔借款详细起止日以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注的日期为准,乙方债权为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因借款人可能不能清偿给出借人而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担当代偿责任形成的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5.2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出质登记通知书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担当。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甲方按期还款后,乙方应准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借款人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展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供应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 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托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 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展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挨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根据以下挨次清偿: 8.1 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归还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借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 借款担保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 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8.5 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局部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供应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明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担当违约责任_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 借款担保合同中商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旧有效。 9.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展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订正违约、供应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质押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章):_ 质权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章):_ 日期:_年_月_日 推举质押车辆移交协议书(推举)五 出质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质权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承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担当责任。 其次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 质物数量: 质物质量: 质物所在地: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元,实际质押额为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商定不明,或者商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全都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伴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商定,孳息的全部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全部权转移为质权人全部。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担当。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商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依据其过错担当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藏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承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状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当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丢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恳求停顿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担当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担当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连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恳求质权人准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