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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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八篇).docx
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八篇)关于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一 乙方: 依据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乙方在甲方生产区域内车辆运输,为保证甲方生产活动的正常进展和甲乙双方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如下安全协议: 1、甲方对生产活动和乙方车辆运输进展统一协调治理,甲乙双方必需相互协调,各负其责。 2、乙方要根据工作内容,严格根据工作范围、行驶路线行走,严禁车辆在厂内乱行、乱停,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 3、乙方应定期对车辆进展安全检查,准时消退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作业,确保车辆灯光齐全,刹车有效,后视镜、防火排气筒等安全附件完好,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 4、乙方车辆在厂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和厂内有关的规定,严禁超速、超重、超宽,或运输危急物资,如有发觉,甲方人员有权制止和惩罚教育,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 5、乙方全部的车辆必需整齐有序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对于乙方停放在厂区内的任何车辆,甲方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及爱护工作,乙方应自行安排看护人员和措施,由此造成的车辆被盗抢、破坏,责任由乙方担当。 6、乙方任何车辆在厂区内作业,造成对甲方、乙方人员安全事故、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担当。 7、乙方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展安全培训,教育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和厂规厂纪,严禁酒后驾驶、疲惫驾驶、野蛮驾驶,严禁乙方人员或车辆私自进入甲方其他生产区域、煤气危急区域内等危急区域,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担当。 8、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生产范围内必需严格根据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便装进入生产区域。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乙方担当。 9、以上协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22年 月 日 2022年 月 日 关于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二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琼型拖拉机车辆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全都协议如下: 一、甲方情愿将车牌号为:;拖拉机类型:;品牌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该车辆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后车辆的全部权属归乙方全部,甲方无权干预该车辆的使用权属。 二、甲方保证该车辆没有任何纠纷,从乙方受让该琼01车辆之日起该车辆后的一切违章罚款等大事均由乙方担当,与甲方无关。 三、琼01车辆转让款为人民币元整(¥:元整)。 四、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完琼转让款,即人民币元整(¥:元整)。 五、该琼车辆在过户相关手续和办证件,甲方无条件帮助乙方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担当,与甲方无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关于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指定乙方为修理车辆的唯肯定点单位,订立如下协议: 一、效劳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和其他有关汽车修理的效劳工程及交通事故车辆修理。 二、修理费用 1、乙方应根据不超过山东省汽车修理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待计算修理费用 (1)修理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工程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 三、结算方式 每月30日前结算一次 ,甲方依据修理费用清单椐实支付修理费用。 四、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商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修理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修理合格出厂的车辆供应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修理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足的性能。修理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修理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缘由而发生的任何缺乏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效劳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效劳,并承受甲方的监视。 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修理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承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修理质量、车辆档案、效劳承诺等的检查。 六、合同的解除 1、如有以下状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修理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以上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修理厂家修理的; (3)无论在任何状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4)因乙方修理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消失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经催告仍未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七.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合同成立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_ 代表人:_ _年_月_日 关于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四 车辆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_ 发包方(下称甲方):_ 承包方(下称乙方):_ 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车辆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机动车辆的型号、吨位及机械状况 _ _ _。 其次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年,即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上交承包费的数量、时间及方法 乙方在承包期内共向甲方上交承包费_元,其中,_年上交_元,_ 年上交_元,_年上交_元,。每年分_次上交,以现金支付,甲方 收费后即出具收据。每年上交承包费的数量时间表如下:_ 时间数量时间数量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承包机动车辆完好地交给乙方,并随车交付以下工具给乙方使用:_ _ _。 2.甲方有权催促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交纳任务,负担车辆的修理费,配件、燃料、养路 费、税金及车检费、保险费。 2.爱惜车辆,适时修理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设备和车容完好,能够正常运 转。 3.遵守交通规章和机动车辆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行车,保证行车 安全,乙方应负担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 4.乙方在经营运输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乙方应对与第三方之间的 经济合同负独立责任。 5.乙方完成每年上交甲方的承包费用后,超收局部归自己,甲方不得另派加 收费工程。 6.合同期满,乙方应将机动车辆检修后,交甲方检验接收,并随交修车工具。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交给乙方的机动车辆如有损坏,应担当一切修理费用,并赔偿乙方因 此所受的损失。甲方提交的工具如与合同规定的种类、数量不符,应按所欠工具的 价格补偿乙方。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不按时按量完成向甲方上交承包费的任务,每拖欠一天,应根据银行关 于拖延付费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如不按时交付车辆修理费、配件、燃料、养路费、车检费及税金,乙方应 担当由此站上的经济法律责任。乙方如不按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可代为投保,然后 凭保险费收据要求乙方付款。 3.乙方如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车损人伤(亡),应从保险金额中支付 赔偿。 第八条不行抗力 如因不行抗力的缘由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开展营运,经有关部门证明后,甲方应 据实酌情削减乙方的承包费。 第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开头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然失效。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 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转变或解除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亦不得变更合 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具有与 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乡政府、 (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章):_乙方(章):_ 住宅:_住宅:_ 居民身份证号码:_居民身份证号码:_ 托付代理人:_托付代理人:_ 电话:_电话: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 公证机关:_(章) 签约时间:_ 签约时间:_ 签约地点:_签约地点:_ 关于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五 合同编号:_ 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被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章根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1.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其次节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斗、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商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有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依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局部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连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肯定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肯定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供应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应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恳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其次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状况应照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需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依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准时实行相应的措施。 其次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急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其次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实行合理的爱护、施救措施,并马上向事故发生地交通治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其次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其次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其次十一条至其次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无赔偿优待 其次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假如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一样,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一样的局部为计算根底;假如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一样,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根底。 不管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次十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必需有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通知 1.依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_,名称_。 第三十六条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同各方各执_份。 其次章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裂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根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根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局部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有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局部损失。 第三十九条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行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供应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赔偿处理 1.依据被保险人供应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肯定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供应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假如被保险人不情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全部权益归保险人。 其次节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患病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爱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缘由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缺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有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治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展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方法与根本险第十七条一样。 第三节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 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工程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肯定免赔率。 第四节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有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肯定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同各方各执_份。 保险人:(公章)_被保险人:(公章)_ 授权代表:(签字)_授权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关于车辆承若协议书通用六 车辆抵押合同范文一 甲方(抵押权人):_联系电话:_乙方(抵押人):_身份证号码:_住址:_联系电话:_乙方情愿以其全部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供应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公平、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治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供应担保手续。 其次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担当。保险工程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致使甲方担当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缺乏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存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连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担当.乙方必需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削减,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供应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供应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削减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全部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状况。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商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商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供应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缺乏局部向乙方连续追偿。 第六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根据乙方地址或短信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地址:_联系方式:_ 2、乙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供应地址、联系方式不精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短信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