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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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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6篇.docx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6篇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1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布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时机。若要胜利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良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固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阅历,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根底。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特别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在大四的最终一个学期,我迎来了毕业实习。本次实习安排在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学问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学问的理解和把握。 我此次在邢台县人民法院实习。邢台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宅地调查。 二、实习过程概述 去实习时教师对我们说实习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教师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看、探求,才能学有所获。而且教师反复强调实习的重要性,特殊要求我们仔细对待实习。 实习的第一天,确定实习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拟简洁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展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终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完毕。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其次天开头,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清扫一下。我们庭根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详细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完毕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连续开庭。除此之外大局部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 三、实习主要状况及体会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忙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多份。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划分等。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卷宗的翻阅和向书记员询问,我对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以及各种归档文书的分类有了具体了解。 2、旁听案件。市场经济飞速进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加,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分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与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意程序,法庭审理严厉。但在这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拟任凭,气氛比拟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具体的了解,熟悉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表达国家强制力惩处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抱负结果应当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养要求很高,这个素养不仅仅是法律方面学问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2 一、毕业实习目的与意义 毕业实习对我们的毕业设计特别的重大。为此,我们首先必需首先要明白:在实习中我们的目的意义和任务,也就能为毕业设计带来真正而又完善的开幕。 法律系毕业的实习是我们学习过程中的最终一个局部,是综合的实践阶段,在这个阶段,是我们在实习单位通过指导教师的,独立从事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尝试阶段,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培育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根底理论、专业学问、根本技能应对和处理实际问题的力量。是学生对四年所学学问和技能进展系统化、综合化运用、总结和深化的过程。通过在工作单位的实践,培育严厉仔细、刻苦钻研、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并且敢于创新,能正确地将独创精神与科学态度相结合。让我们能够在现实气氛中查找自身差距,在弥补自身缺乏的同时强化进入社会前的适应力量,使毕业生信念十足地面对就业,顺当完成人生的角色转变,同时让我们毕业生对所学专业业的现状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毕业后的去向有一个糊涂熟悉和明确定位,有效避开了就业中普遍存在的盲目性,大大地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几率。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xx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教师致谢,感谢你们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忙和努力。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于建立路和新华道穿插口四周,南临唐山大饭店,正处于唐山市市中心位置。中级人民法院门朝南开,大门左侧是一座四层楼,是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分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大门右侧是一座五层楼,一层、二层、三层主要是机要室以及一些日常办公机构,四层、五层为刑庭和行政庭。我实习的刑二庭就在五楼。五层楼的右侧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它是人民法院面对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案件以及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窗口。除了刑事审判庭、立案大厅以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设有执行庭等。刑二庭主要审理的是有关盗窃罪、xx罪、非法拘禁罪等侵害财产罪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我在刑二庭实习的主要工作是帮忙法官整理并装订卷宗,处理日常工作,将所学的学问与实践相结合。 三、实习过程 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敬重法院工作人员,同时留意自己的语言、举止、仪表,并仔细撰写实习日志,准时总牢固习阅历与体会。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主要的工作是装订卷宗。刑事案件的卷宗与民事案件一样分为正卷与副卷。但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又多出了对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的案卷。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旁听了案件的审理,从整体上与上学期所旁听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作了区分: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注意公平当事人的利益;刑事案件的审理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爱护社会整体的利益。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了解并稳固了与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关的学问。通过与法官沟通,我了解了更多的书本上没有的专业技能,也明白了更多的实际工作状况。到实习完毕,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确定和更好的评价,在熟悉上有了很大的收获,同时也发觉了自身的很多缺乏。 四、实习主要状况及体会 我和几个同学来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法院负责人统一安排,把我们安排在了刑二庭的各个办公室。在刑二庭实习的一个多月,我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学问,将理论与实际更好的结合。 整理并装订案宗。现在虽不是年末,但是每天处理的案件增多,一项艰难的任务归卷,便摆在了整个刑庭工作人员的面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给案卷排序、封皮,然后装订成册。通过整理案宗,我了解了各种文书的分类及归档,对二审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简洁的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个工作虽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它却是特别重要的。案宗从第一页到最终一页与整个案件息息相关,翻阅卷宗便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案情,对案件做出很好的定位。刑事案件的卷宗与民事案件一样分为正卷与副卷。正卷从先到后需要排列的是:案件信息治理表,上诉移送函,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提押票,法庭笔录,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托付宣判函,送达回证。副卷需要有:合议庭笔录,审委会争论笔录,判决书。假如有辩护人材料的还要把律师的所函,授权托付书,辩护材料这些排到正卷里面,然后,把这些材料编页,编名目、备考表,装订起来。但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又多出了对犯罪分子的减刑案卷。减刑案卷包括减刑建议书、审批表、检察院评审表、支队减刑建议书、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服刑嘉奖状况、合议庭笔录、减刑呈批表、审理报告、刑事裁定书、减刑通知书、送达证等。 案卷就是整个案件的真实写照。通过整理并翻看案卷,我能够从案件立案到审结、执行,去分析整个案件。 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实习期间,旁听案件也能给我上很好的一课。我们刑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检察院抗诉引起的涉嫌间接案。 案件的事实:被告王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重达25吨的大卡车,在拐弯时撞倒和自己顺行的行人马某,王某在没有确认马某是否死亡的状况下,主观臆断其死亡,故实行倒车的方式,最终导致马某死亡。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王某的倒车行为进展了辩论。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辩护律师坚持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过旁听这个案件,我又进一步对(间接)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进展了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一种轻信能够避开的心理态度,并且这种心理状态是以肯定的主客观条件为依据,如以本人的力量、阅历、当时的环境和其他客观条件为推断根底,在客观上通常会表现出一些积极避开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而(间接)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既没有要依据某些条件避开结果发生的意图,也没有避开结果发生的行为,无论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所以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我认为王某构成(间接),由于其行为符合(间接)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王某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其倒车的行为从实践中来说也是不符合常人思维的。 判决书的完成。判决书的制作看起来是一个比拟简洁的工作,但是要做好它却不简单。一般来说,每次开完庭之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审委会争论,审判长就会在电脑里面写出判决书初稿,接下来的工作,就需要把写好的初稿先打印出一份来校对,除了留意判决书是否有错字,格式问题这些小问题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留意刑期的计算了。刑期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算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犯罪分子被关押的时间的长短。若判决书规定的期限长于或短于实际判决的时间,则不利于爱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司法权威的威逼。 校对完成后,便进入到了正式打印阶段。打印的份数依据实际状况而定,但要留有至少五份的备份。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还了解了已审结的二审案卷的邮寄。首先,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的份数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数而定。其次,填写移送函。移送函包括的内容比拟多,需慎重,否则会发错卷,酿成大错。移送函从整体上概括了整个邮包里的全部物品,包括原审卷宗、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最终,将送达回证以及移送函和移送函记载的全部东西封到邮包里,交到机要室。最终由机要室发出邮件。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我所学的理论学问与实践有脱节的地方。现在我们的法学专业教育往往重视理论轻视实践,导致走出大学校门的学生面对社会不知所措,所学的理论学问无法真正的运用到实际的案例中。就整理装订案宗来说,这是在课堂上肯定学不到的。比方接待当事人等,没有很好的沟通力量和技巧是办不来的。因此,我认为学校的教育应当加以改良,加大对法律事务的操作,比方多开展模拟法庭,丰富课堂案例,让同学们积极参加案件争论,形成自己的熟悉等等,从而更好的做好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条件允许的状况下还可以多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联系,恳求定期与同学沟通信息,甚至可以多旁听一些案件的审理,增加实践的时机。 五、实习总结 通过毕业实习的两周,我进一步稳固了自己的专业学问,也预先体验了自己还没涉足的领域,更学到了书本教不会的办事力量。通过此次实习我发觉了自己在平常学习中的缺乏,使我明白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学习,不断稳固专业学问,平常不能认为自己对课本专业学问的把握不错就行,等到实际操作运用时才知道学问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平常的不确定,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酿成大错,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不断稳固加强自己对专业学问的学习,扩大学问面。 此次实习总体来说是胜利的,通过实习我既熬炼了自己,也发觉了自己的缺乏;既了解了学好专业学问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将其实际运用的关键性。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3 一、实习根本状况 1、实习规划状况 (1)实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帮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熟悉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规律、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根本学问和根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展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阅历,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把握侦查的技巧;培育初步的实际工作力量和专业技能,初步把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把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状况 (1)单位名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拟独立,工作性质比拟特别,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隐秘,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看、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看、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识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学问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把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把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详细程序,帮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育初步的实际工作力量和专业技能,初步把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把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4 今年暑假,我在律师事务所进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许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自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忙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加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熟悉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受,却真真实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布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很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讨论得比拟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肯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附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需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丢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由于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 二、文件表达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洁,但依据工程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现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商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公平、自愿根底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商定某一详细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需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担当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肯定时间内的优先购置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时机。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当签署,但当它的条款商定相对较为具体,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肯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二)商品房根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确实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详细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殊留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治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展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工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头进展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状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由于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担当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留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留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仔细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状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肯定要认真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简单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展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认真商定“定金”在各种状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殊留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状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状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根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养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学问水平和法律运用力量。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特别具有挑战性、特别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时机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特别严谨、艰难、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过失。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5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了深入的讨论,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 案件详细状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商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商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辩论。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复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商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立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工程。工程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治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商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置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掌握。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参谋)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展了确认。三方协商全都,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展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商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商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工程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工程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展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展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全部。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全部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动身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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