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防疫心得体会及收获关于防范防疫的心得体会(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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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防疫心得体会及收获关于防范防疫的心得体会(九篇).docx
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关于防范疫情的心得体会(九篇)对于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乙方: 为爱护用人单位及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隐秘和其他商业隐秘的有关事项及竞业制止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及竞业制止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具体批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明确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商业隐秘归甲方全部。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担当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隐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研发设计资料及研发成果、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库、技术文档及涉及商业隐秘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供给商资料及进货渠道、客户资料、定价政策、营销规划、未公开的财务资料、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商定,应当对外担当保密义务的事项,乙方也必需担当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隐秘,乙方担当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隐秘; 2、不得向不担当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隐秘;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隐秘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帮助不担当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隐秘; 4、非为甲方利益,乙方自己使用甲方商业隐秘的视为泄密; 5、如发觉商业隐秘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隐秘,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准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隐秘告知乙方时开头,到该商业隐秘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担当。 四、竞业限制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不管因何种缘由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终止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管因何种缘由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终止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或者利用其把握的甲方的商业隐秘为自己或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经济补偿金 从乙方离职后开头计算竞业限制期限时起,甲方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终一个年度乙方平均工资的30%即 元。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向有关机关提存。 六、违约责任 1、假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应当担当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2、假如由于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根据如下方式计算: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削减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假如甲方的损失依照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隐秘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甲方的商业隐秘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担当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担当侵权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情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需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尊敬的教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目前,近夏天的时候,一些学生谁出去游泳,划船的现象发生。多年来,溺水事故始终是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据统计,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每年大约5-60000人,且因溺水事故造成四万人死亡,这是,每天平均约有近150所小学和中学生活和死亡的溺水事故, 对于积极响应省、市、县“预防溺水”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月”活动,制造更安全的学习环境,努力防止“溺水”这类悲剧再次发生,我们在此向全部学生主动发出如下: 一、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爱护,不会参加危急的活动,不到危急,防溺水建议书不熟识的河游泳。 二、在一个家庭陪伴的前提,安全,定期的游泳池。和相应的预备活动,防止发生大事溺水。 三、学习学问相关溺水,并可应用于实际所学的学问。 四、从我做起,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坚决不参与游泳竞赛很危急。 五、加强自我的安全意识的同时,也努力说服教育工作,对于那些违反学校纪律,私自外出冲个冷水澡行为,将坚决抵抗和气馁。 六个,一个是谁是严格制止在水库,或沙溪河水玩或者游泳,防溺水建议书二是严格“制止游泳”或“水深危急”,河水的警告水桨,三是制止在公园是特殊是河在玩呆,四是严格到河边谁叫水,五是严格到河在一个救援。 同学们:你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将来和盼望!安全第一,生活真是太棒了!为你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从今日开头,每一个学生马上行动起来,珍爱生命,防止溺水,远离危急的、和平成长!让我们的校园更文明、安全、和谐,让我们的生活更精彩! 对于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仔细落实教育部关于关于加强一般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安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院理心理安康教育工作,强化心理安康教育工作力度,为避开危机大事发生、有效的避开因危机大事发生造成负面影响;为了大学生的心理安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心理危机干预的首要任务就是积极预防在学校治理范围内重大负性大事的发生。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预警可能消失的冲突性大事并能赐予准时的疏导,要能对学校治理范围内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高危人群进展必要的监控和疏导。 第三条,以人为本为宗旨。大学生在正常的成长和进展过程中,由于环境的变化遇上困难或阻滞而导致一些特别的反响,对于大学生潜在的问题做到到早预防、早干预。由心情、认知、行为、人际交往、甚至生理上的问题重大生活大事,发生心理失衡。干预组织对产生心理失衡状态的大学生或大学生人群以及与他们亲密相关的人群供应准时的、专业的心理救济。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我院承受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学生、大专生。 其次章干预机制 第五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院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当,付组长由学生到处长担当,组员由各系系主任、心理安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担当。 第六条,寝室、班、系、院四级治理机制,以首任负责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该项工作,大学生干部积极帮助我院领导小组抓好心理危机与干预工作。 第八条,现场干预以首任责任负责制,实行一稳住,二报告原则。稳住就是稳住事态不向负面进展;报告就是在稳住局势的前提下,电话、书面对上报告。假如问题已经解决,书面报告心理安康中心。 第九条,实行来访干预。针对有冲突性行为爆发倾向的求助人或人群实行主动心理干预。 第十条,重视事后干预,跟踪当事人,在重大大事发生后,对当事人或人群、相关人或人群的补救性心理干预。 第三章危机干预概念 第十一条,心理危机干预就是指运专心理学、心理询问学、心理安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人群进展有目的、有规划、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心理辅导或心理询问,以帮忙平衡其已严峻失衡的心理状态,调整其冲突性的行为,降低、减轻或消退可能消失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 第四章关注干预对象 第十二条,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和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在心情、言语、行为、躯体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转变。 第十三条,对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学生,予以关注: 1、心情低落,不与同学交往、不与家人交往的。 2、发短信或者口出自杀言语或者有自杀意念的。 3、身体发病、家人家庭变故,人际关系发生剧烈冲突的。 4、经受或者患病重大遭受的。 5、亲友或者家人有自杀倾向的 6、长期有睡眠障碍的。 7、有明显的人格障碍的。 8、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对其他人可能造成危害。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的。 第五章实时预警 第十四条,加强大学生心理安康意识,做好心理危机防备工作。实行心理安康讲座形式填补、跟上大学生心理成长的需要。 第十五条,关注大学生言、行,有效的发觉大学生特别,做到早发觉,早预防。 第十六条,坚持新生心理安康普查制度,对每年新生进展心理安康普查,对普查出应当连续筛查或者必需关注的学生,建立心理安康档案学生,做进一步关注,与学院一起做好危机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安康状况汇报制度。辅导员、班主任准时了解把握本班学生心理状况,对班里心理状况每周向领导口头汇报一次,发觉学生有心理特别状况,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并填写疑似严峻心理问题学生状况登记表,报心理安康教育中心。 第十八条,强化心理安康汇报制度,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寝室,通过班心理委员,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安康状况。如发觉学生心理问题向严峻方向进展或者新发觉学生消失严峻心理问题,准时电话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书面对心理安康教育中心上报。 第十九条,实行首任责任人制度制度。 其次十条,心理询问教师在工作中发觉学生心理危机,应当将相关信息书面汇报心理安康教育中心。 其次十一条,建立心理危机学生资料录入制度,依据各方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报告,心理安康教育中心将需要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强化治理。 第六章危机干预实施 其次十二条,对心理危机录入的和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依据危机程度,实行救助措施或者转诊。 其次十三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广泛开展学院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推动同学团结力度,营造同学间良好人际关系。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常常关怀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学生沟通,真诚、真正的与学生做朋友。 其次十四条,建立学校救助体系,对心理危机准时实行救助行动。辅导员深入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安康状况,对病症表现较轻,危害程度低的在辅导员的伴随下到心理询问室承受心理辅导。对病症表现较重,危害程度较高,辅导员应当准时通知家人伴随送往医院,或者转诊进展治疗。 第七章后期跟踪 其次十五条,设立心理辅导体系,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后续效劳。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向学校供应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其次十六条,因有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当赐予特殊关注,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再次恶化。 其次十七条,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展妥当安排,帮忙该生建立良好的学院支持环境,引导其他同学避开与其发生剧烈冲突。辅导员在其复学后的第一学期中每周填写学生心理安康状况跟踪反应表报送心理安康教育中心。 其次十八条,依据班系供应的状况,危机干预工作组教师以预约询问或随访询问的形式,对其学生的心理安康状况进展跟踪测评评估,评估结果准时反应给学生所在的班系。 第八章责任追究 其次十九条,首任负责责任制是指:我院任课教师、辅导员、寝管教师以及院行政治理人员发觉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应当实行先稳住学生不向负面方向进展,再电话向学生处报告,在学生处的教师没有到现场之前,首任责任人不得离开现场。 第三十条,危机大事发生在寝室,由寝管教师负责;发生在教室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由第一发觉人负责,没有发觉人的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外由辅导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心理安康教育询问中心的任何人接到危机大事的电话报告,必需准时赶到现场。这里的准时是指:按电话完毕时间开头计算五分钟内必需起步,并亲临现场。 第三十二条,假如报告人报告给其他部门领导或者教师,接电话人必需按第三十条视学生处人员准时赶到现场。 第三十三条,现场人员肯定听从现场最高领导者决策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对接到电话无正值理由拒不到现场的,扣发肯定的工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心理危机的学生放任不管、任其进展,知情不报、隐瞒不报的以及拒不执行处理方案的,造成失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参加处理危机大事的工作人员,对大事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章工作原则 第三十七条,快速确定要干预的问题,强调以问题为主,并马上实行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必需通知其家人,由家人或者朋友参与危机干预。 第三十九条,鼓舞自信,不要让当事人产生依靠心。 第四十条,把心理危机作为心理问题处理,而不要作为疾病进展处理。 第四十一条,干预的目标是爱护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对于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2023防止溺水主题班会教案5篇 2023防溺水主题班会教案5篇 2023预防学生溺水专题节目暑假安全第一课观后感10篇 生命安全教育之“防溺水”专题课观后感精选10篇 “暑期平安大讲堂”直播活动观后感范文10篇 小学防溺水安全作文素材精选5篇 国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5篇 2023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方案(10篇) 见习班主任工作规划6篇 对于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详细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当怎做? 应当全面、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详细打算。 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开除、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 (二)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三个应当” 应当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值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当怎么做? 应当全面、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其他相关人员范围? 1.特别关系人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2.中介组织 依法通过专业学问和技术效劳,向托付人供应代理性、信息技术效劳性等中介效劳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托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治理等效劳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接触交往?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隐秘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状况; 2.为当事人推举、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示意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承受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托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其他不正值接触交往行为。 (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因不明状况或者其他缘由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状况。 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依据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为了加强消退贫困的家庭和边缘家庭的动态监测,马上警告因病返回贫困的风险,有效防止和解决风险,全面稳固消退贫困的成果,提高消退贫困的攻击效果,依据*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发行的消退贫困的成果,稳固消退贫困的消退贫困的监测警告的动态救济处理方案的通知(城医保发行(2023)28日)的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我省相关安排,将防止贫困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巩固成果,严格执行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摘帽不负责任 1、*年以来建立卡户中的全部脱贫家庭 2、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输入标记的边缘家庭和扶贫监测家庭 3、遭受重大自然灾难和家庭重大疾病的变化,有可能有很高的贫困和新风险的一般农家。 1、村组的日常监视。各包救济部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非贫困村总攻队和救济干部扎实做好驻村联户扶贫工作,定期访问家庭,调查监视重点人群,实时关注这三类人群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费用巨大人口,准时把握监视对象动态变化状况,调查状况准时报告村两委员和驻村工作队的驻村工作队马上完成入户根底,建立监视台账户 2、镇村讨论推断警告。镇上的贫困处理,各村负责调查有返贫风险的人口,监视警告对象逐户讨论推断,制定有针对性的帮助处理措施的镇上的村子二级可以解决的状况下,镇上的村子简单消退贫困的风险点的镇上的村子解决不了的状况下,建立镇上的动态治理会计,警告,提出需要解决的事项。镇卫健对县医疗保险局通过医疗数据的讨论推断,产生大量费用的住院患者的筛查清单马上反应给各村(社区),各村(社区)必需进展警告监视。 3.镇级调度。镇安康扶贫集团负责指导,催促各村(社区)对警报对象的分类措施,正确执行医疗保障行业扶贫政策,依据村(社区)报告警报名单和警报信息,组织相关机构讨论解决问题,制定措施形成解决方案,实现警报风险动态救济销售号码。 2、虚报家庭开支、隐瞒家庭财产等情况的过度医疗治疗、未经许可超过清算清单范围的营养类药物、进口类药物和进口类材料的违法行为及其家属故意行为造成伤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政府救助保障范围的,不予协助。 (一)压实各级责任。全员保险费是防止贫困工作的根底工作,建立警告机制实施正确救济是防止贫困的重要线索。各村(社区)作为消退贫困的重要措施,对有消退贫困风险的消退贫困风险的消退贫困风险和消退贫困风险的边缘人口,逐一找到短板,逐户提出合作措施。 (二)加强监视问题效果。各村(社区)严格执行贫困预防机制,细分工作流程,落实责任人,镇卫安康,镇贫困预防办公室将该工作纳入村级重点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准时跟踪效果,逐一监视执行,消退预防风险。 (3)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依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消退贫困不稳定的人口和边缘简单消退贫困的人口,防止贫困的警告长期机制,作为常态化工作,肯定要把握责任、政策、工作的执行,监视问题完全完毕,警告风险完全去除,实现两种人口的动态监视、动态警告、动态救济、动态销售号码,以严格的质量保证全镇消退贫困的工作。 对于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办案质量更加公正公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纪律意识。召开特地会议,进一步学习“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要求干警精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将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状况登记表印发办案人员,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行为进展全面、照实、具体的记录,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是把握重点,强化催促检查。重点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记录,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爱护,确保全部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能照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觉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以及内部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准时进展通报、追究责任;三是抓督察,加强对落实状况的催促检査,强化执纪问责,对违反“三个规定”的人和事,依据高检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厉处理,使仔细学习“三个规定”,自觉落实“三个规定”常态化。 相关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打算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状况,组织讨论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催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制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详细打算。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状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照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状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爱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开除、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状况进展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马上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准时讨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状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治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状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详细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赐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展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赐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照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状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判;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照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赐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照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状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 对于防止疫情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稳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视治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视治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打算的重大举措。 “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供应了制度保障。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仔细贯彻落实党中心部署和中心纪委国家监委、中心政法委要求,严密结合人民法院监视治理和队伍建立实际,稳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实行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根底不够扎实、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标准,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意见明确了以下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承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供应帮忙,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状况的,应当照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视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视治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根据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视,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状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准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常态化催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标准离任人员治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承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视。要强化审判组织监视,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状况纳入内部巡察、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将落实“三个规定”状况纳入党组重大议事日程和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各级法院班子成员特殊是“一把手”,要领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