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企业新三板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案例赏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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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企业新三板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案例赏析.doc
新三板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案例赏析(830931)佚名 发表于 2014-11-27 21:06 0 一、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一)仁会生物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仁会生物系2014年1月27日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仁会生物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于2014年8月11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0931。仁会生物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5000563532),注册资本为9,126.6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9,126.6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紫萍路916号,法定代表人为桑会庆,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凭许可证经营),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领域内八技服务及其开发产品研制、试销,制药工艺辅料(除危险品)、普通机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1999年1月12日至不约定期限。经核查,仁会生物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二)仁会生物不存在不适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1412号)及仁会生物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核查,仁会生物不存在下列不适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具备制定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二、仁会生物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一)激励对象1、激励对象的范围经核查仁会生物的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合计7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比例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业绩考核情况确定。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后,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3、激励对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系近亲属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持仁会生物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仁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桑会庆先生;仁会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桑会庆先生。经核查,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经核查,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4、激励对象是否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经核查,并经仁会生物确认,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方法仁会生物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进行了规定。对于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作为行权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经营状况及工作计划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部分行权条件条款规定作为整个激励计划草案的部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已经建立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办法,并已确认将建立考核办法作为实施预留股票期权的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仁会生物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确认了仁会生物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根据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仁会生物作出的承诺,仁会生物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其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标的股票的来源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1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76万份,预留股票期权241万份。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相应限制。经核查,不存在仁会生物的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的情形。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五)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票总数1、标的股份总数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仁会生物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百分比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四位):仁会生物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7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9,126.6万股的3.4734%。其中首次授予76万股,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327%;预留241万股,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406%。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份总数未超过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分配情况如下:(百分比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四位)经核查每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仁会生物的股份总数及比例,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仁会生物股份总额的1%。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总数,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六)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共十四章,该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股票期权的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三、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履行的法定程序经查验,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为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仁会生物已经履行如下程序:1、董事会拟定并审议激励计划草案2014年2月9日,仁会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经核查,仁会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2、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2014年2月9日,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审核了激励对象名单,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核查,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关联监事进行了回避。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2014年2月24日,仁会生物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经核查,仁会生物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表决。出席会议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应回避未回避的股份数为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极小,对议案的审议通过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主办券商认为,部分股东未进行表决回避构成审议表决程序的瑕疵,但该等瑕疵对议案的审议通过影响极小,对所审议议案的通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4、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根据仁会生物的说明,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于2014年2月25日由公司董事会就首次股票期权的权益授予、登记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办理。5、披露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2.6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以及披露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经核查,仁会生物已经在其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仁会生物尚需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程序。四、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的事宜仁会生物已按照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的要求,在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公开转让时,在公司转让说明书中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除上述披露程序外,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严格履行至少包括下述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1、仁会生物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2、仁会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经核查,仁会生物不存在未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披露与本次股票激励事宜相关信息的情形。五、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骨干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研发、经营、市场、技术、生产等各类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经查验,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三)激励对象需支付对价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于仁会生物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激励对象需为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且仁会生物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将由其自筹解决。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事宜中激励对象需支付对价,且仁会生物不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情形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四)以达到考核指标作为行权条件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及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确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以公司获得“谊生泰注射液”新药证书;“谊生泰注射液”生产批件;“谊生泰注射液”通过GMP认证并获得相关证书作为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以年度业绩考核为准,业绩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经营状况及工作计划确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事宜以达到公司发展目标或业绩考核指标作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使激励对象与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利益直接关联,该情形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仁会生物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还需履行后续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