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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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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汇编.doc

    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X月发布目 录一、财务管理办法1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的设置2第三章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7第四章 现金管理10第五章 票据管理14第六章 日常财会业务18第七章 期间费用管理20第八章 利润分配及员工薪酬23第九章 会计档案保管25第十章 区域公司财务管理26第十一章 项目部财务管理32第十二章 奖罚规定40第十三章 附则43二、会计核算办法44第一章 总则44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46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53第四章 工程项目成本会计核算57第五章 项目工程合同收入及税金的核算74第六章 预计损失的核算78第七章 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的核算79第八章 项目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的核算82第九章 区域公司成本核算84第十章 会计报表92第十一章 奖罚规定94第十二章 附则96三、资金管理办法97第一章 总则97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100第三章 融资管理103第四章 担保管理107第五章 项目投标保证金111第六章 项目履约保证金115第七章 项目工程款收支119第八章 工程款对帐125第九章 工程款竣工结算127第十章 保函业务130第十一章 债权债务管理133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137第十三章 内部信用管理142第十四章 奖惩规定151第十五章 附则153四、税务管理办法154第一章 总则154第二章 税务管理基础工作154第三章 营业税管理157第四章 所得税管理161第五章 其他税费管理163第六章 附则164附录165出纳员基础管理工作规范165商票、保理使用实施规定173商票保理告知书、承诺书177办理保函告知书、承诺书181企业会计准则第xx号建造合同186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集团各级财务管理工作,理顺财务管理体系,有效规范各级主体财务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结合集团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集团各项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费用核算等事项的规定。第3条 集团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集团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如需改变须经董事会同意。第4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控股的各下属子公司、各区域公司、各项目部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的设置第5条 集团公司设置财务总监1名,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具体包括:1.主持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成本管理和会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种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财务工作人员职责,确保集团公司财务体系高效运转;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负责搞好财务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3.对集团公司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定期审核和评估公司的财务风险,采用有效措施防范风险。4.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集团公司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5.协调集团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及时完成需上缴的税收及各类费用;及时掌握相关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6.及时提供、审核财务报表和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分析报告,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供集团公司领导决策参考。7.参与投资项目分析、论证和决策,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可行性;审查集团公司重要经济合同,提出评估意见。8.合理分配集团公司各项支出,拟订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9.根据集团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融资策略及计划,并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集团公司最优资本结构。10.完成董事长、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第6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其中:1.集团公司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设置主任1名,负责主管日常各项财会事务;设置副主任3名,各自分管会计核算科、财务管理科、资金管理科。2.下属各子公司及各区域公司设立财务部,设置经理1名,视具体情况设置副经理职位,在各子公司/各区域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财务工作。并至少应设置主办会计1名,出纳1名。各子公司、区域公司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上述原则要求下设置必要的财务工作人员编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3.各项目部至少应有1名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及所属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具体任职资格,依照部门说明书及岗位说明书执行。第7条 集团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任免;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各子公司或各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由财务总监提名,总裁任免。各子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对本单位财务人员的任免有建议权。财务人员的招聘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统一负责或由其授权的下属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第8条 从事财务工作的员工,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各子公司或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经历。第9条 集团总部、各子公司或区域公司、项目部等各级财务管理部门接受双重领导:在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方面,应接受本级机构负责人领导;在开展财务管理业务工作、遵守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方面,接受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董事长对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有最终决策权。第10条 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各子公司及区域公司财务部,除做好本级财务管理各项业务工作外,还应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财务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第11条 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总部统一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其他财务人员及各项目部财务人员由区域公司统一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各级财务人员的薪酬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第12条 集团公司各级财会人员须根据公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各级机构负责人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机构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负连带责任。第13条 各级财会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既要不断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更应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第14条 集团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第15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16条 各级财务管理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即不得在某一财务岗位上连续任职超过3年。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不继续任职的,须通过岗位审计后方能继续任职。第17条 各级财会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要进行工作调动时,均应履行交接手续,做到“调动有手续,移交有清单,资料无散失”,保证交接双方职责明确,监交人员认真负责。1.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配合有关人员编制财会、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2.交接工作内容包括接管人接收移交人经手管理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3.交接工作必须有监交人。项目部财会人员交接,由该项目部经理会同所属区域分公司主办会计进行监交;下属各子公司、区域分公司财会人员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任进行监交;集团公司各类财务管理人员交接,由总裁会同财务总监进行监交;财务总监的交接,须由董事长进行监交。第三章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第18条 集团公司实行财务预算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预算制度的具体执行。每年12月5日前集团总部各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计划提交费用预算,各子公司、区域公司根据经营计划提交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预算。财务总监组织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人员与各级单位或部门充分沟通后,于12月20日前编制完成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经集团公司高层会议讨论修改后,于12月31日前形成财务预算定稿,并由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其执行。第19条 集团公司实行财务检查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检查制度的具体执行。集团总部的财务检查由董事长指定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的财务检查由财务总监组织总部财务人员、监审人员、预算人员等组成检查队伍进行;项目部的财务检查由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或由财务总监指定的检查队伍进行。财务检查开展的时间由财务总监统筹安排。第20条 集团各级财务部门应在会计核算基础上,结合财务预算,按季度对本级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提交书面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应侧重于对成本费用控制、实际经营状况与财务预算之间的对比等方面,并从财务管理角度分析原因,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第21条 集团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涉及的各类保证金、保函、工程款收入、工程款支付、工程借款、工程款日常对帐、工程款竣工结算等项目资金管理事宜,参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区域公司、项目部应足额及时上交各种费用,归还借款,各级财务人员须坚决完成相关工作。各种费用按以下办法交纳:1.借款利息实行月度结算制度,一个月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天为计息日。2.管理费、税费、科技质安基金以及其他费用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平时预交款的,结算后的差额部分在一个月内上交,逾期未上交转作借款,按月度计息,第一个月按7.5月利率计息,第二个月开始按15计。3.到期未交利息转作借款,按月计息。4.对拖欠款较多的责任单位,如果不积极组织资金上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可视情扣交该单位的全部预收工程款,后果由拖欠单位自负。第22条 各级财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应参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各级财务人员在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承担的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职责,参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执行。第23条 各子公司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按规定要求上报会计报表。集团总部合并会计报表,并对其日常财务管理行为履行监督职能。第24条 各区域公司是二级核算单位,在驻地执行“四个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起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按规定上报会计报表。并由集团总部汇总会计报表,并对其日常财务管理行为履行监督职能。“四个统一”,即:统一设立区域公司银行帐户-基本结算户;对外统一承接业务,签订工程合同;统一外经证,收取工程款,并汇入集团公司规定帐户;统一缴纳税金制度。第25条 各区域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派出机构,是具备相对独立的内部经济组织,根据经营责任协议,对扣除上交集团公司有关规费后留存的收入,有相对自主权,并对所属项目部的财务管理行为实行全面管理、监督。第四章 现金管理第26条 集团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收取现金: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3.无法办理转账的营业收入;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及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第27条 集团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3.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票据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6.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第28条 由总裁与财务总监共同确定或调整公司现金结算起点。除本办法27条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现金结算起点或现金使用范围的,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第29条 集团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0元,区域公司不得超过10000元。财务总监视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确定或调整公司库存现金限额,公司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银行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出纳人员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第30条 出纳人员为现金保管责任人,应按照公司现金保管措施保管现金,严禁保留帐外款项。严禁出纳人员将公司款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或将公款携至私人家中存放保管。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须有保安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出纳人员应立即报请上级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第31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造成的一切漏洞。出纳人员每天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的结存数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如有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因出纳人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人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单位会计每月底要会同出纳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及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款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集团公司。第32条 出纳人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应当面点清,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现金。出纳人员应认真鉴别钞票真伪防止误收假币。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应由出纳人员承担相关损失。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人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人员个人章,同时将原始凭证交给会计人员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第33条 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出纳人员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名。支付现金后,出纳人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人员个人章,及时处理有关账务。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财务总监批准。第34条 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或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业务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须使用大额现金的,财务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汇报,采取妥善措施保证安全,否则,如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第35条 出纳人员须凭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的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支付现金,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第36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部门及各部门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第五章 票据管理第37条 支票是公司通知银行从公司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公司各种款项结算,支付金额超过现金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的,须使用支票结算。支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第38条 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在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转帐支票用于公司与业务单位之间的结算。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第39条 公司实行票章分管,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法人印章由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保管,财务印章由会计保管。出纳应当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详细记录支票的使用过程(登记支票金额,开票日期,用途以及领票人签名等事项)。出纳人员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财务总监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出纳人员不得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严禁利用公司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第40条 银行支票、汇票等应建立请领制度,支付金额较大的需要提前1-3天申请。公司员工需使用支票时应填写“支票领用单”,金额、用途(有付款通知单的必须附上)、日期等各项要填写清楚,经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后,才能签发。员工在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备查。第41条 出纳人员签发支票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签发支票时,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当天日期、收款人名称、用途、金额、出票人名称等并由出票人签章,现金支票须背书。签发支票时,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以及用途等项目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未填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的支票,造成损失的,由支票签发人负责。第42条 转账支票开出时若不能明确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不明确的须注明限额。为了避免出现有损公司利益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发生,在使用时必须做到:1.使用的具体金额必须在支票注明限额内;2.支票正本与支票存根上填写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必须一致;3.支票上填写的金额须与发票或收据上的金额相符,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须与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名称相符;4.存根联必须有收款人(单位)签章。若支票使用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引起违反财务制度所造成的后果,由支票使用人或经办人承担。第43条 支票使用者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办理完付款及报销手续。如领用的支票10日内未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对已办理完付款事项,逾期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者,将对其部门暂缓办理新的经济业务,由此影响所在部门工作或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第44条 支票付款后支票领用人凭支票存根、经手人签字的发票报销。会计核对有关票据无误后交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报销后出纳人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支票领用登记本上注销。第45条 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清算,对超期的支票借款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对支票领用登记本上未注销的支票借款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人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第46条 若支票使用人不慎将支票遗失,应立即与出票人联系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因支票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过错人承担。第47条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其密码。出纳人员应在支票有效期内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第48条 发票管理1.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发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2.各级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发票管理。以上制度中未做规定的,应由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规定,各级财务人员参照执行。第49条 收据管理1.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须加强对各类收据的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各类收据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2.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收据的管理规范作出规定,各级财务人员参照执行。第六章 日常财会业务第50条 银行帐户管理。1.一个区域公司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开帐户的,必须向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将所开设的帐户备案印签章的其中一枚由区域公司财务人员保管使用。2.不得私开帐户,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第51条 项目需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大批周转材料,须报公司总裁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大批周转材料必须建立明细帐、备查帐加强管理。项目结束之前,不得擅自处理大型固定资产和大批周转材料。第52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第53条 集团公司各级单位涉及投资、担保、抵押、资本性支出、资产处置、营销活动、资金管理、成本费用或其他交易事项的,须参照交易审批权限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各子公司、区域公司为其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第54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财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的刻制、保管、审批、使用、登记、作废等事宜,参照印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期间费用管理第55条 期间费用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不能归属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集团公司采用分级管理、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包干管理、行政管理等方法对期间费用进行管理,并加强期间费用的计划、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作为集团公司期间费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应不断完善期间费用管理的各项制度。第56条 期间费用计划与控制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将年度期间费用计划进行横向分解,明确各部门、各经费单位费用控制目标,确保费用计划的完成。执行预算管理的费用项目,各级财务部门依据费用标准和计划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列支。执行额度管理的费用项目,超额度部分不予报销。执行行政管理的费用项目,必须事先经行政领导书面批准。执行包干管理的,按计划拨付经费。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部门对审核无误后的各项费用开支要及时、正确入账,并于期末全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第57条 期间费用分析与考核期间费用分析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各级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有关规定,做好年度的期间费用分析工作,也可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月份和季度针对期间费用进行专题分析。费用考核一般应于年末依据各级部门、各经费单位的费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费用考核要制定合理评价标准、奖罚标准。第58条 费用报销1.员工的手机费按规定限额报销,超支自负。2.行政办公费用开支以及汽车费用、业务招待费用(餐费、烟、酒,礼品、茶叶礼卡等)、差旅费(出租车票原则上不报销)等,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审核(发票真实、内容、手续齐全),报公司总裁或由总裁授权人审批。需采购高档办公工具的部门应由分管领导审核,报总裁批准后购置。业务费发票须用铅笔注明事由,金额较大的需在事前经分管领导请示同意。3.员工参加专业对口培训、提升自身文化素质的专业深造等方面的学杂费,应事前申请并得到有关领导同意后,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报销学杂费。4.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审核流程、审批权限参照相关制度执行。第59条 备用金领用规定应先审批后领用,驾驶员每人5000元,材料采购员根据实际情况每人领用20004000元,区域公司负责人根据情况每人500010000元,其他人员因公出差根据实际情况领用,出差回来后五天内及时报帐。备用金每年年终结清。第八章 利润分配及员工薪酬第60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下属各子公司、各区域公司须上缴的利润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财务总监拟订,报总裁审定。第61条 各子公司、区域公司应上交集团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须在当年12月底前至少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第62条 具备下述条件的工程项目,方能进行财务结算,并兑现利润分配:1.工程之间的往来帐目,必须核实,处理清楚。如存在疑义需有关部门处理的,应由各有关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办理。2.工程多余材料、机械设备出售、调剂、转移明细单一份(由负责人签字),应及时交管辖部门财务转帐。3.项目结帐时须由项目经理签字,说明如有遗留款未付者,由项目经理承担。4.工程管理、经营、技术等部门,应将罚款单及其他应收款项,及时送所在区域公司财务结算以便扣除。第63条 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由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依集团公司章程拟订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员工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报财务总监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报总裁及董事长审批。第64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制度的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由单位负责人拟订后报总裁审定。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及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各子公司、区域公司,其工资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65条 主办会计根据考勤记录,按公司规定编制工资清单,工资计算依据须清楚,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预算之内,要按工种登记好工资发放备查帐。区域公司、项目部的民工工资按有关承包合同经项目经理确认后,须凭民工身份证和工卡发放,由相应财务人员监督发放到个人(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可依据工资单、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经职能部门签字同意后向区域公司财务领发)。第九章 会计档案保管第66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财务资料,均应存档。会计凭证应当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会计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指定专人归档保存。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67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遵守相应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制度。第68条 会计档案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会计凭证保存15年,货币资金日记帐保存25年,年报、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保存。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保存至少15年。第69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裁、董事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第十章 区域公司财务管理第70条 区域公司财务部门职责:1.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并填写财务人员登记表),不断促进财务人员能力胜任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2.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设置账簿,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区域公司领导及集团总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3.对下属各项目部的合同进行收集,并进行登记和保管;4.自行或协助有关人员对区域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管理;5.对区域公司的财务报销凭证及项目部的人、材、机等费用凭证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及时扣缴相应的规费和税金;6.定期与甲方、项目部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对账;7.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并按规定使用;8.集团公司和区域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第71条 区域公司财务人员管理:1.区域公司财务人员除财务负责人外,由区域公司统一任免、管理、考核,确定薪酬。2.集团总部主要从管理费上交、项目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财务资料保管及使用、会计核算及报表等工作成果方面对区域公司财务工作进行考核;区域公司则主要从服务质量、业务能力、遵守财务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对区域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考核。3.考核不合格财务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财务工作。第72条 区域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1.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签订后,区域公司财务人员应复印二份,其中一份留存,在施工合同台账上进行登记,便于了解项目情况;一份交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应参照施工合同办理。应签订而未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不得办理款项结算。同时登记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登记表。将收集的施工合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及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登记表存放于一个文件夹中。收集各项目部的材料合同、分包合同、租赁合同等(金额5万元以上的必须收集),在项目部合同登记表上登记,作为日后付款依据。将一个项目部的有关合同按顺序与该项目的项目部合同登记表存放于一个文件夹中。2.项目交底将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有关项目部内容,交予项目部财务人员并进行讲解,要求项目部财务人员切实执行。3.税务管理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作出纳税规划。4.报表及对账区域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容、格式向集团总部提供会计报表。区域公司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定期与集团总部、项目部对账,并在项目部协助下与甲方对帐,做到对帐内容齐全,书面确认对帐结果,及时处理或向上汇报有关问题。5.项目决算主动与区域公司其他部门、项目部及甲方联系,及时取得工程项目决算书,并登记项目决算书登记表。第73条 外经证管理各区域公司无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均不得在所在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均不得自行开具用于向甲方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建筑业发票。需开具发票的,须凭外经证到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后,凭完税证明开具发票。需开具外经证的,凭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根据外经证及营业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字(2006)31号)的规定,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申请。对未及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开具外经证的申请。第74条 银行账户管理集团总部对各区域公司、项目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实行开户申请、年检、销户申请、强制销户制度。经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办理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款项的结算。特殊情况需办理时,需书面报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并办理相应手续。第75条 工程款收付区域公司所属项目部涉及的各类保证金、保函、工程款收入、工程款支付、工程借款、工程款日常对帐、工程款竣工结算等项目资金管理事宜,参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支付项目部工程款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由项目部填写工程款领用清单,由项目承包人或授权人签字;2.转账结算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写明收款人全称;3.支付人工工资的,总额控制在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核定的比例之内,并填写项目部人工费(现金)领用单);4.财务人员参照经营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根据(材料、人工、租赁等)合同、发票、用途及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5.经区域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在项目资金可支付余额内支付。第76条 财务专用章管理不得擅自使用集团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在除银行票据外的单据或合同上签章。因特殊情况确需签章,需书面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并办妥有关手续。第77条 财务检查1.区域公司财务人员应当认真督促项目部财务人员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项目开工后,应深入项目部了解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每月至少一次。2.区域公司财务人员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区域公司主管领导及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报告所属项目部财务人员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情况。3.区域公司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及时发现项目部大量外欠材料款、工资等问题,避免公司被诉、民工闹事。第78条 区域公司本级财务管理1.区域公司各项费用应按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按费用项目分别在各项目中进行明细核算。对代收代付款项,区域公司应定期与项目部和集团公司进行核对,并通过往来账户进行核算。2.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相应的明细账簿,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折旧或摊销。第十一章 项目部财务管理第79条 项目部财务人员工作职责:1.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账簿,搞好项目部会计核算,并按期向项目部经理、区域公司提供会计报表;2.参与项目部合同的管理,对合同进行登记、保管;3.协助项目部经理对项目部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管理;4.对项目部支付的材料款、工资、分包工程款等款项依据合同进行审核,并进行款项结算;5.及时向项目部提供成本分析所需的各种数据资料,搞好成本分析工作;6.定期与甲方、区域公司财务人员对账;7.区域公司、项目部要求的其他工作。第80条 项目部财务人员管理:1.项目部财务人员应具备胜任项目部财务管理工作的能力要求。2.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将财务人员登记表交于所属区域公司,区域公司考核同意后,交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备案。3.项目部财务人员由区域公司统一任免、管理、考核,确定薪酬。项目经理对项目部财务人员任免、考核及薪酬确定有建议权。4.区域公司按季度对对项目部财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5.项目经理应书面授权项目部财务人员到区域公司办理结算、对账事宜,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第81条 项目部合同管理:1.项目部财务人员应参与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将对外签订的合同按时间顺序填写项目部合同登记表,并将合同专门保管,作为项目部款项支付的依据,并做好项目合同收款、付款的登记工作;2.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包括桩基、吊装、大型土石方、安装、弱电、消防、网架、园林、绿化、市政工程、装饰工作、劳务分包)合同,需经集团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得到同意后,方可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3.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按公司规定范围使用并登记,不得用于签订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租赁、借款、担保等合同,或办理其他经济事务;4.未按本条第2、3款规定签订的合同,财务人员不得作为付款依据,并视情况按合同金额对该项目部处以1%至5%的罚款;5.项目部财务人员应将各种合同上交区域公司财务部一份,同时应提供合同对方的资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作为区域公司付款的依据;6.确因特殊情况不订立书面合同的,项目部经理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对方有关资信、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经集团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得到同意后,方能视作合同予以执行;7.财务人员对项目部提出的没有合同依据的付款申请,应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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