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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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篇).docx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篇)最新突发大事应急处置预案一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组长:苏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组长:罗亮富副镇长 韦文勇文圩水利站站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准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准时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详细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协作协调供水水厂与上级各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应急预案:依据县水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建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治理制度:形成由单位一把手负责,供水水厂负责人主抓,供管水人员详细执行的治理模式,并逐一仔细落实,到达实效。 3、加强公司供管水人员卫生学问的培训: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加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学问特地培训和教育,增加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力量,必要时进展现场实地演练。 4、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水质定期监测、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展设备检查修理,发觉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马上实行行之有效的措施,准时消退隐患。 5、配备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1、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精确报告建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任何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任何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隐。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马上赶赴现场,协作卫生行政部门快速开呈现场调查,查找污染缘由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把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安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集中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掌握消退污染措施。 2、积极协作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展动态水质监测,准时把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供应科学依据。 3、当消失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峻污染、威逼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状况时,应马上停顿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行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开和削减水污染对居民身体安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马上、照实向建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协作上级部门开展有关调查、协作疾病预防掌握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缘由实行相应的掌握措施,掌握事态进一步的扩散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掌握,污染缘由消退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需重新进展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质检测,到达国家卫生标准前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准时解除掌握。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协作建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准时完成调查、掌握、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缘由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最新突发大事应急处置预案二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供热突发大事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供热突发大事应急处置力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冬季正常用热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方法有关规定,根据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大事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供热生产、运行实际,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因供热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水、电供给中断影响供热生产运行、供热弃供弃管以及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大事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协同应对的原则。对突发性供热故障应急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从总体上由市政府供热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详细依据故障大小分级分类由各部门组成的供热故障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以供热主管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多部门联动,共同做好供热应急抢险工作。 2、属地治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突发性供热大事的应急处置坚持以区为主,市区政府分别预备肯定数额的突发性供热大事应急抢险资金,各区政府应依据本预案修订完善区级突发性供热大事应急预案。根据突发性故障大小实行供热企业、区级供热应急指挥体系、市级供热应急指挥体系等分级响应。 3、快速处置、就近救援的原则。明确各类突发性供热故障的响应程序、响应部门和响应时间,确保突发性供热大事的快速处置。对供热企业自身力气无法保证快速抢险的,根据就近救援的原则,抽调市、区供热应急抢险队伍实施救援。 4、标准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供热应急抢险体系建立,标准市级供热应急队伍建立标准、抢险设备配备标准,对供热应急队伍指挥系统、人员配备、设备配备、备品备件登记备案。依据突发性供热大事抢险需要,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可就近调用市、区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设备和应急物资。 (五)大事等级 根据突发供热应急大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峻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大小、持续时间等状况,由高到低分为特殊重大供热突发大事(级)、重大供热突发大事(级)、较大供热突发大事(级)、一般性供热突发大事(级)4个级别。 (一)特殊重大供热突发大事(级): 1、突发性供热故障,造成停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估计抢修时间超过36小时,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或次生灾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2、因水、电供给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时间超过36小时或因停电导致热力站停顿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3、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供热热源无法运行,对全市供热造成严峻影响的。 (二)重大供热突发大事(级): 1、供热故障涉及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抢修时间估计超过或超过12小时,可能产生衍生或次生灾难,影响居民生活用热的; 2、因水、电供给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时间超过12小时或因停电导致热力站停顿运行时间超过12小时的; 3、供热企业因燃煤不能准时到场影响供热生产运行的; 4、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小区发生弃供、弃管的。 (三)较大供热突发大事(级): 1、供热故障涉及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抢险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供热故障抢修时间超过8小时,不超过12小时的; 2、突发性供热故障地点在一、二类街路,抢修作业面对交通流量产生影响的; 3、因水、电供给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时间超过8小时或因停电导致热力站停顿运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 4、供热系统失水严峻,供热热源无法正常运行超过8小时的; 5、因供热问题引发居民围堵街路的; 6、供热面积10万平米以下供热小区发觉弃供、弃管的。 (四)一般性供突发大事(级): 1、供热故障涉及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抢修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 2、供热系统失水严峻,供热热源无法正常运行不超过8小时的。 (一)组织机构 为准时、快速、高效地处置供热突发大事,成立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主管供热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 市政府城建副秘书长 市住房局局长 成员:市信访局局长 市工信委主任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建委主任 市城管局局长 市国资委主任 市安监局局长 市质量技术监视局局长 市消防支队队长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哈尔滨市市电业局局长 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董事长 哈尔滨市物业供热集团总经理 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 各区区长 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局(供热办),负责供热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依据突发性供热大事现场状况,需启动市级供热应急预案的,报请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供热应急预案,并依据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令向有关单位下达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指令;遇非供热设备、管网及附件故障,向市供热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支援事项。 (二)指挥部下设五个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市住房局局长兼任 副组长: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 市供热办综合处主管副主任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一名同志、市住房局宣传部部长、市供热办综合到处长组成 主要任务:突发大事(故)发生时,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指挥工作,根据分级联络方式,快速沟通、协调相关领导和参战部门到位。按程序准时传报信息,跟踪把握大事进展和处置状况,与有关领导和部门保持联系,综合状况;起草重大突发大事新闻通稿和应急处置报告:组织各单位赶赴现场,统一报道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进展新闻公布;撰写突发时间大事记。 2、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供热办副主任 副组长:市技术监视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相关区主管区长 成员:由市供热办供热治理到处长、市住房局锅检所所长、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电业局、市供排水集团、市安监局、各区供热办主任组成 主要任务: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及周边地区交通秩序疏导。快速对突发大事性质、危害或损失程度做出研判,对突发大事提出适用预案,明确到现场指挥的市领导、处置组织、需调动的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质等。会同市公安、质量监视、安监等部门、当地政府快速把握现场状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置救援方案,做好突发大事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恢复供热。为市领导供应应急处置参加意见,帮助市领导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保障组 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国资委副主任 市物业供热集团副总经理 相关区主管区长 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供热办规划到处长、市物业供热集团供热治理到处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会同当地政府并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救援物质、设备、资金及人力、物力的调集、供给。负责应急抢险现场的应急保障。 4、专家指导组 组长:市供热办副主任 副组长:市技术监视局副局长 成员:由市供热办科技到处长、市技术监视局相关处长、供热企业技术专家、设备厂家技术专家等专家组成 主要任务:依据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到现场,为实施科学有效应对处置工作供应参考。 5、善后工作组 组长:市技术监视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供热办副主任 市安监局副局长 各区主管区长 成员:由市技术监视局、安监局、住房局和当地政府、大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负责事故缘由和责任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协调做好受灾居民财产理赔、安抚和其他善后处理;做好大事(故)调查及总结评估,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各区政府要成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实行市、区两级供热应急联动机制。 (三)责任分工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突发大事应急职守、信息汇总、上下沟通、综合协调、预案支持、参谋助手等工作。 市住房局:协调供热企业组织抢修;在供热企业抢修力气缺乏的状况下,协调市级供热应急抢险队伍帮忙供热企业抢险救援;确需启动政府临时接收程序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具有供热许可证的供热企业临时接收供热。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供热突发大事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协调供热突发大事的应急救援工作;在行政首长预备费中安排供热应急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大事;负责调动区供热办、街道办事处、辖区供热企业等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抢险措施,进展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抢险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供热应急资金,用于解决政府担当的供热应急抢险费用;解决弃供、弃管供热小区或需临时接收供热小区的供热抢修费用;解决不行抗拒力造成的供热突发性事故的应急资金;根据政府相关要求,为供热应急燃煤储藏供应贷款利息补贴。 市信访办: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市新闻办:负责协调媒体统一进展新闻公布,准时、精确、有序地报道供热应急大事抢险救援工作状况。 市公安局:维护抢修现场秩序,协调解决抢修现场交通管制,依法制止查处各种影响供热抢险、抢修行为。 市建委:负责追查开发建立过程中,供热配套工程不到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开发、建筑企业责任,责令开发、建筑企业完善供热配套工程,到达工程质量标准;对开发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发生恶意弃管供热的进展依法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视局:负责供热中的承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安全治理、安装、修理、司炉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开展培训。 市国资委:对国有单位实行主辅分别、转制、改制、兼并等过程中擅自将供热设施移交,致使发生弃管供热现象或无法保证供热的,由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处理。 市工信委:负责供热燃煤短缺时,协调供热燃煤储藏和铁路运输相关事宜。 市安监局:负责供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消防支队:负责因市政停水或供热系统失水量过大,供热热源无法供热故障时,调动消防车辆支援运水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12319电话信息渠道把握供热突发性大事的状况信息,并准时向市信访办通报。 哈尔滨电业局:负责做好优先保证供热用电及解决供热抢险现场临时用电,负责停电导致供热热源停热和热力站停顿运行停电故障的快速抢修工作。 市物业供热集团:负责所辖供热企业的应急抢险工作,为市政府供热应急抢险供应救援工作和物资储藏工作。 市供排水集团:负责处理市政停水影响供热运行事故的供水故障快速抢修工作。 建立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制度,各单位分别指定1名人员详细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及其职责范围内支援工程的协调工作。 (四)供热企业职责 供热企业是供热应急抢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供热突发大事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储藏物资和工器具,准时组织供热事故抢险,尽快恢复供热。应急突发大事超出企业的可控范围时,应准时恳求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一)应急队伍预备。依托大型供热企业,根据分区配备的原则,建立8支市级供热应急抢险队伍。各应急抢险队伍要保证应急队伍各技术工种人员配备齐全,配备娴熟的电工、电焊工、检修工、水暖工、力工、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安全员等工种人员。供热期间,应急抢险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各应急队伍应具有值班室、24小时备勤人员休息室、大型工程设备存放场地、抢险工器具库房、抢险车辆库房、备品备件储存库房。 (二)应急设备及物资预备。各市级应急抢险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大型设备运输车、发电车等应急车辆;挖掘设备、吊卸设备等大型抢险设备;探测设备、发电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耐热排污设备、照明设备、排风设备、围挡器械等抢险工器具。储藏各种型号的保温管、补偿器、阀门、电机、管道泵等应急抢险备品备件,并实现专场存贮、专人治理、登记备案、准时补充。 (三)应急专家组预备。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市技术监视局、供热企业技术专家、锅炉及设备厂商技术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对突发性供热故障抢险方案进展评估或供应抢险方案支持。 (四)应急燃煤预备。由市财政供应贷款利息补贴,托付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为市政府储藏10万吨供热应急燃煤。 (五)应急预演预练。各应急抢险队伍应定期组织预演预练,每年不少于2次,提高应急人员抢险力量,确保应急工作反响快速、措施得当、技术娴熟。 特殊重大供热突发大事(级)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市供热应急总指挥同意,报市应急委批准,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 重大供热突发大事(级)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 较大供热突发大事(级)预警,由区级供热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区供热应急总指挥批准,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公布。 (一)一般性供热突发大事响应: 1、供热企业发觉突发性供热故障后,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马上先行组织抢修并分析研判故障大小。 2、属一般性供热故障的,由供热企业自行组织抢修并实行在小区单元张贴告示等方式准时通知用户,并在1小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供热办报告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缘由、涉及面积、影响用户户数、估计抢修时间等信息。区供热办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将相关故障信息向区政府和市供热办供热投诉受理平台报备。 3、一般性供热突发大事抢修时间超过8小时的,升级为较大供热突发大事。 突发性供热故障超过一般性供热突发大事的,供热企业须在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供热办和市供热办供热投诉受理平台、市长热线12345、城管热线12319报告相关信息,区供热办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区政府及主管副区长报告,确保应急抢险工作信息畅通。 (二)较大供热突发大事响应: 1、所在区供热办接到供热企业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街道办事处到达大事现场,组织供热企业全力抢修,并研判大事等级,大事大小,把握局面。协作供热企业做好入户通知居民和群众安抚、维稳工作。 2、依据现场状况,需启动区级供热应急预案的,马上向区供热应急部门相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通知相关单位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抢险工作。 3、抢险作业面影响交通流量的,协调交警部门疏导交通;需要道路清冰的,由区政府协调区城管局做好道路清冰工作; 4、水、电供给中断的,与供水、供电部门进展沟通,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5、供热系统失水影响供热锅炉运行的,组织供热企业实行购水的方式确保供热运行;企业购水无法仍无法满意补水需求的,协调园林部门等社会资源力气供应运水支援。 6、发生围堵街路的,由区政府协调区公安分局做好劝解和交通疏导工作; 7、供热企业自身抢险力气缺乏,区应急办应就近调用区级应急抢险队伍实施就近救援。抢险物资短缺的,调用应急抢险物资; 8、发生供热弃供、弃管的,组织具备资质和相应力量的供热企业应急接收。 (三)重大供热突发大事响应: 1、市供热办接到供热故障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分别向主管副市长、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市委政务值班室报告相关信息。市供热办应在1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了解状况,掌握局面;区供热办组织街办事处、社区在1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协作供热企业做好入户通知居民和群众安抚、维稳工作。 2、市供热办依据现场状况,需启动市级供热应急预案的,马上报请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依据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令,向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单位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抢险工作。 3、组织专家组,对供热企业实行的抢险措施予以评估,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抢险措施建议。 4、事态严峻的,就近通知市供热应急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救援预备。视抢险状况随时调用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有可能产生衍生或次生灾难的,大事发生所在区政府做好居民临时转移安置预案,必要时启动临时转移安置预案。 5、水、电中断导致供热热源、热力站停热的,通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所属供水、供电成员单位协调供水、供电部门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6、供热燃煤不能准时到场的,调用市供热应急储藏燃煤,确保燃煤供给。 7、发生供热弃供、弃管的,组织国有供热企业实施应急接收。 (四)特殊重大突发供热大事: 1、市供热办接到供热企业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向主管副市长、市政府政务值班室、市委政务值班室报告相关信息,启动市级供热应急预案。通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1小时内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抢险工作。 2、区政府组织区供热办、街道办事处、社区1小时内到达现场,协作供热企业做好入户通知居民和群众安抚、维稳工作。并做好居民临时转移安置预案,必要时启动临时转移安置预案。 3、2小时内组织专家组到达现场,依据供热故障缘由,讨论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供热故障抢险方案。 4、调动市级供热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随时调用应急抢险物资。 5、因水、电供热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或因停电导致热力站停顿运行的,市供水、供电部门主要领导到现场指挥水、电抢险工作。 6、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供热无法运行的,报请市应急办启动公共大事应急预案,调用应急抢险资金和抢险物资全力组织抢险,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供热突发大事处置完毕后,供热应急处置单位要根据大事级别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影响、补偿、资金支付等状况进展妥当处理,对大事缘由、阅历、教训进展总结并提出改良意见,上报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 (一)确保供热应急资金。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应急突发大事,确保供热应急大事的快速准时处理,保障城市居民用热;供热突发大事抢险、抢修资金应当由供热企业担当。市政府确定的应由政府担当的局部,特殊重大供热突发大事支出由市财政担当,重大供热突发大事支出由市、区财政共同担当,较大供热突发大事支出由区财政担当。 (二)实行供热应急信息快速反响机制。建立供热应急突发大事处置工作通讯联络网,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种供热突发大事应在20分钟内按信息传递程序完成传递,各部门必需做出快速反响。 (三)实行供热弃管事故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单位或产权单位擅自托付供热经营单位或供热企业移交供热发生弃供弃管的,供热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产权单位未按职责准时解决供热问题造成重大影响或解决不当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进展处理;开发企业及下属公司发生恶意弃管的,开发企业未按职责准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由市建委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时一票拒绝,造成严峻后果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取消其开发资质。 (四)实行供热事故应急处置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仔细履行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状况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预案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