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doc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有关活动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等有关活动。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单位。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和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行业或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巡查或督查,依法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各阶段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四)要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报监;(五)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六)主持交工工程的安全性评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绩效登记;(七)统计报告行业或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八)开展行业或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第六条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委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人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行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省直和市州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机构应确定专人对本行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前由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整个项目和各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今后投标的依据。第九条建设单位对投标人是否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拟投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3%,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安全投入签认后支付.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的原则报送工程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未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或监督申请未获接受的项目,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工程项目规模,提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申请等;(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同一监督机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申请可合并进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价。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在勘察过程中发现路域水域地质隐患,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等对工程安全施工可能构成影响的因素应予充分考虑.(二)对结构、工艺、工序、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安全和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应提出专项措施。(三)对工程需要必须进行的危险工艺,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警示。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的工程应配备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有关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并独立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性质和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6课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8课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4小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第二十三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二)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提供和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四)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其准操作类别工种进行特种作业.(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定期研究和分析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加以落实解决。(七)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责任追究不放过。第二十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协调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经常进行自检或抽检,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险时有权停止作业,指挥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报告现场负责人。(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参加对新从业人员进场、复工换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防寒防冻等用品。(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统计、分析、预防工作。第二十五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施工,识别并制定项目危险源台账、重大危险因素清单及其控制措施和计划.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验算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深基础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大型挡土墙;(四)大型模板工程;(五)大型梁、拱吊装;(六)隧道工程;(七)爆破工程;(八)水上水下作业和高处作业;(九)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悬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标志牌,标志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简况、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督单位和安全举报 等。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对列入公路水运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理部应当将安全费用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合同段劳务合作队伍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检查单位。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结果。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公路水运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三十二条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测量在丛林间进行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测量人员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野外作业遇到雷雨天气,应采取必要防雷措施。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第三十三条路基工程、结构物基础的土方开挖应严格执行施工机械的操作规程.开挖深度超过2m时,应当根据土质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并应设置警告标志;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双重作业;施工中如发现土体有滑动或崩坍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告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施工应重点加强对通行车辆和施工车辆的交通管理。在施工路段两端和中途出入处,均应安排专人指挥交通,并配备必要的指挥和通讯工具。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两端及其延伸一定安全距离外,应设置显示正在施工的警示标志牌,在夜间应悬挂足够的红灯示警标志。第三十五条隧道工程、基础开挖等石方作业需要爆破的施工,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施工应对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隧道开挖的进程,及时进行有效的支护和衬砌,施工技术员应随时掌握地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防止隧道坍塌。第三十七条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中,落差超过2m的均视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上下须设置人行斜道、爬梯或电梯,通行要设置有护栏的通道,悬空的临边、孔隙口等应安设护栏或安全网,在无防护边缘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等可靠的个人防护装置。第三十八条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桥涵施工应尽量避免双层或多层作业,当无法避免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撞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信号等。桥梁施工中大型承重支架必须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安全验算。必要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九条水运工程和桥涵工程中的大型吊装作业,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规程;大型吊装作业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第四十条水运工程和桥涵工程水上施工作业,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船舶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水上施工区域及船舶作业、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和岸边障碍物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一条大型机电设备安装作业,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在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制定安装安全技术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对设备焊接、设备接地电阻等重要部位,必须经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验收。第四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现场的安全控制要点,在雨季应制定防洪、防汛、避雨措施;在冬季应制定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等措施;在高温季节应制定防暑、降温措施。沥青路面施工、隧道施工、潜水作业和在有血吸虫水域施工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公路和水运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交通厅-精品 文档-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按标段或分专业实行总承包。 第三条 初步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基础。初步设计单位应加强专项技术研究,加深地质勘察,深化方案比选,做精做细,保证初步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加强概算审查,合理控制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和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 其他公路项目实行总承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交通运输厅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公路建设,促进设计与施工紧密融和。 第二章 总承包招标投标 第五条 总承包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范本”)编制.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前期已完成的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分别具有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业绩、人员、财务能力及信誉; (三)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第九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明确投标最高限价,指导投标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竞价投标。 第十条 总承包投标报价应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养护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 总承包风险费用于支付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风险水平,分专业合理设置总承包风险费比例,总承包单位的风险费报价比例应不低于建设单位设置的比例。 第十一条 总承包项目缺陷责任期不少于2年.缺陷责任期维修养护费用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作为竞争性报价内容. 第十二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总承包工程风险。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应予调整;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路线调整、路基宽度及路面结构型式变化、桥梁和隧道数量及结构型式变化、互通立交的调整、通道涵洞和天桥的调整、收费车道数变化和服务区规模变化等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变化; (三)在详细勘察符合规范要求并经过验收后,工程实施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滑坡、突泥、涌水、溶洞、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单项损失或处治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1%或500万元人民币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各承担50; (四)钢材、水泥、汽柴油、沥青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价格涨落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因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费用变化; (六)发生不可抗力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凡未列入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风险,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为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60天。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路线平纵面图、桥隧结构形式、初步设计方案比选及优化、预算编制执行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总承包招标评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二)评标应当对总承包建议书、资信业绩、总承包实施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三)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评标委员会认为属于合理优化或技术创新,符合项目实际的,可以将其纳入评标范围并酌情予以加分;否则,应酌情予以减分;严重违背初步设计方案的投标文件应予以否决.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勘察设计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总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抽取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施工图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和相关规定进行详勘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详勘深度及施工图设计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然后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提交的详勘资料、设计文件及中间成果的质量负责。施 工图设计经初步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后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该审批不免除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对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进行咨询监督,并提供咨询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应督促初步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密切协作、履行合同义务。 初步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咨询监督过程中,咨询意见与总承包单位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审查意见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应严格地质勘察验收工作,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审查审批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 第四章 施工阶段职责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建设单位的征地拆迁工作予以必要协助。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规定,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 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 求。 (三)严格执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 (四)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安全负责。 (五)在缺陷责任期内,组建或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公路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要求,所需费用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支取,并承担不足部分费用。 (六)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文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总承包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施工安全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临时工程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并建立独立试验室,按照规定抽检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全过程管理,加强投资控制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组织、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或为建设单位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设立奖励基金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由于总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不能按时完成,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总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终止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单位完成剩余工程,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原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计量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计量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调整工程量清单各分项工程数量和价格,总价与合同价 保持一致。建设单位负责对调整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定,最终审定后的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工程实施中,对符合质量标准的已完工程,经监理签字认可,按照 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设计变更按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般变更由总承包单位报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风险划分的原则处理。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调整的,单项支付价格不变,增加 部分在风险费中支付,合同总价不变。属于建设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支付价格均调整的,合同总价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表JD-1 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建安200 号表AQA1 市区县工程编码: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 M2 ( M )结构类型层数工程总造价万元工程类别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移动 经办人移动 施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移动 项目安全负责人移动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监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移动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验原件)备注监督单位监督注册受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备注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表格和内容均采用A4纸打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表JD2 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由你单位建设的工程,自工程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日起由我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请给予支持、配合.监督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联系 :签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收时间监督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一、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市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二、监督内容: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安全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三、监督要求: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安全监督机构;工程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督机构。工程参建单位对呈报给安全监督机构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注:此表一式两份,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各执一份。表JD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工程名称: 填写日期年月日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岗位证书名称联系 建设单位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总承包单位公司法人公司技术负责人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单位法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注: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附技术职称证、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表JD-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编号: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单位: 现场负责人:联系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联系 :施工许可证号: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形象进度: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经抽查,施工现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要求: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单位( )、区建委监督机构( )、市建委监督机构( )等复查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监督人员(签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安全监督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表JD5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当事人):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执法组织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该行为。(逾期不改,本执法组织将依据_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执法组织(印章)年 月 日表JD-6 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当事人):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执法组织责令你(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直至整改合格.(逾期不改,本执法组织将依据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