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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的法律制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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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的法律制度-PPT.ppt

    秦朝的法律制度n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秦国的商鞅变法进行得比较彻底,所取得的成效也最为显著。因此,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发展很快,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以后,便开始着手进行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自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在短短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第一次统一了全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秦朝。n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由于秦朝极力推行暴政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因而仅仅十余年,即被陈胜、吴广所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n一、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秦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积极贯彻“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制传统,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n在生产与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实现了“皆有法式”的基本要求。秦始皇为了巩固其开创的大一统天下,吸收运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关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政治法律理论,建立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形式与专制集权统治。n在推行法家“法治”思想与法制原则的过程中,秦朝继续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制政策,片面强调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制定了一套极其严酷的刑罚制度。正如汉代人桓宽盐铁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这不仅彻底否定了德礼教化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所具有的统治作用,而且也完全背离了先秦法家宣扬重刑主义所标榜的“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本来目的,因而只能是走向“法治”的反面。n二、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在先秦法家立法思想与法制原则的指导下,秦朝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一法律制度。史记李斯列传称:“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即开始着手进行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首先,将原来仅仅行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推广颁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与此同时,又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驰道等一系列法令。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n其次,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赋予它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使其上升为一种法律效力远远超出秦律等普通法的法律形式。从此以后,皇帝掌握了最高立法权。再次,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繁地多次出游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种方式n三、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中,首次发掘出土了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出土这些秦简的十一号墓的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朝建立后的第五年,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云梦秦简所载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一部分内容,并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包括了秦国商鞅变法以后直至秦朝初年秦律的大量内容,因而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商鞅所制定的秦律及秦朝统一初期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宝贵资料。n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湖北云梦秦简共计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内容极为丰富,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其中内容涉及法律制度者为六种,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n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n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它包括封诊式一种。n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n四、法律形式秦朝统一以后,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法律形式又有进一步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数种:律律即法律条文,系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商鞅进行法制改革,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即成为秦国最主要的基本法律形式。秦朝统一全国以后,对秦律加以修订扩充,进一步推行于全国,律又成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所录秦律来看,其中所见律名近三十种,皆称为律而不再称法,也说明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n命、令、制、诏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它们是皇帝在正式成文法秦律之外颁布的一种法律政令,因而也属于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绝对权威。当它们与律典或制定法内容发生矛盾、抵触、冲突时,则以命、令、制、诏的内容为准。所以,它们实际凌驾于国家正式制定的成文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之上。n程程即规章、章程、程式的简称。汉书?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云梦秦简有工人程,即程的一种,系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方面的规定或章程。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式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它由国家统一颁定或认可,包括一些行政命令、审理规则与司法文书,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云梦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n课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云梦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方面的专门法规。法律解释秦朝严格规定,一律由官府或官吏统一解释法律。与法律条文等内容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解释,也就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即属这种法律解释。n判例判例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云梦秦简称判例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事例、判案成例。在秦朝的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当时法律的一种补充,判例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秦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n一、刑事法律规范秦朝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法制原则为指导,以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密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罚原则、刑罚种类、各种罪名等一系列内容。刑罚原则n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n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n如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伤人,而乙并未盗牛、伤人,若甲是故意构成诬告罪,非故意则为控告不实。如司法官员量刑不当,过失者为“失刑”罪,故意者则为“不直”罪;前者从轻处置,后者加重处罚。n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n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n如法律答问载:五人以上盗窃赃物价值1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刑;不足五人盗窃价值超过660钱,仅处黥劓为城旦刑;若赃值660钱以下至220钱以上,仅黥为城旦;220钱以下至1钱以上,仅迁徙流放。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如法律答问载:某司寇刑徒又犯盗窃110钱罪,本应按累犯加重处罚,但因本人主动自首,故从轻减刑,仅处耐为隶臣刑,罚作官府奴隶,并可缴纳两套铠甲赎抵该刑。n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如法律答问载:本应判处耐为司寇刑的罪犯,以应判处耐为隶臣刑的罪名诬告他人,该诬告者反坐耐为隶臣刑。该刑重于耐为司寇刑。n9犯罪连坐的原则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连坐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亲属连坐。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奴婢。n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民众一家犯罪,其余九家要主动检举告发,否则十家连坐同罪。n三是职务连坐。根据秦法规定:官员所任用的人违法犯罪,任用该人的官员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n刑罚种类刑罚种类秦朝在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的基础上,又改进增秦朝在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的基础上,又改进增加了一些新的刑罚。其名目繁多,手段残酷,基本加了一些新的刑罚。其名目繁多,手段残酷,基本形成了一套庞杂的刑罚体系。形成了一套庞杂的刑罚体系。1生命刑生命刑剥夺受刑者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很多,约有近剥夺受刑者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很多,约有近二十种之多。最残酷的如:二十种之多。最残酷的如:n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腰斩;车裂;阮,又作坑,即活埋;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n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其尸骨剁成再用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其尸骨剁成肉酱示众。对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舌头。肉酱示众。对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舌头。凿颠凿颠。凿击受刑者头顶以处决犯人。凿击受刑者头顶以处决犯人。抽胁。抽胁。抽取受刑者肋骨折磨犯人。抽取受刑者肋骨折磨犯人。镬烹镬烹。用大锅将人活活煮死。用大锅将人活活煮死。n2身体刑残害受刑者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的肉刑,系仅次于生命刑的酷刑。秦朝基本保留了黥、劓、刖、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当时所使用的笞刑,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肉刑,即以竹板、荆杖责打受刑者的肉体。3劳役刑限制受刑者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许多大兴土木的工程中,如筑长城、建宫殿、造陵墓等,都役使有大量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种类较多,主要分为以下几等:n城旦、舂。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刑罚,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n鬼薪、白粲。亦为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刑罚。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n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隶臣妾不仅终身服刑,且其子女亦为隶臣妾。司寇。强制犯人赴边地服役,并伺察寇盗,防御外敌。司寇是一种较轻的劳役刑。候。强制犯人在边地充当斥候,担任警戒,侦察伺望敌情。该刑轻于司寇。n4耻辱刑带有羞耻侮辱性质的刑罚,主要包括髡、耐、完等象征肉刑的刑罚。我国古人认为,鬓发胡须与人的身体一样,都受之于父母;如有损害毁伤,是一种不孝行为。因此,强制剃除鬓发胡须也是一种人身伤害性质的侮辱行为,故其为耻辱刑。髡。剃除受刑者头发的一种刑罚。文解宇?部:“髡,剃发也。”秦朝常以髡刑与劳役刑合并,作为附加刑使用,如髡钳城旦舂等。耐。剃除受刑者须鬓的一种刑罚,轻于髡刑。耐刑既作为主刑独立使用,也作为附加刑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耐为鬼薪等。n完。对受刑者免处肉刑髡耐,而保留其肢体鬓发胡须完好的一种处置。云梦秦简有大量完城旦、完为城旦等记述。5财产刑剥夺受刑者财产的刑罚,又分为赀、赎、没等不同刑名:n赀。以经济制裁手段,罚处受刑者缴纳财物或以力役抵偿,以惩罚较为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赀刑种类很多,主要有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名目。赎。经法定允许,以一定财物或力役赎免应判刑罚的代用刑。赎刑与赀、罚刑有根本区别。秦朝赎刑主要有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各种名目,其赎物杂以铜、盾、甲、役等。没。没收罪犯财产充入官府。n6身份刑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处罚,主要有废、夺爵、谇等。废。废除违法者官籍永不叙用的终身性处罚。秦律称受废刑免官者为废官,凡任用废官为吏属违法行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n夺爵。削除违法者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n谇。对违法犯罪官吏进行训斥责骂的处罚。n7流放刑将受刑者强制遣送指定地区落户或服役、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主要有迁、徙、谪等刑名。根据流放的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分为三种不同类刑:一是有罪流放,即对犯罪者直接判处的流放刑罚。n二是赦罪流放,即对死刑重罪犯人赦宥后的减刑处罚。n三是无罪流放,即对统治阶级认为有犯罪可能或对自己存在威胁、危险的人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处罚措施。n主要罪名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1)危害皇权罪。具体有: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n(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理解: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n(3)渎职罪。分类: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n(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的,也要加以处罚;三是逃避赋税。秦律杂抄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n(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分类: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惩治妻子私逃的刑法规定尤其较多。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n二、民事法律规范 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官私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随着国家授田制与军功赐爵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逐步由国有向私有转化,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国家不再加以限制,土地私有制正式法定化,取代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n此后,秦朝的土地所有权,基本为国有与私有并存。对官私土地所有权,秦律明令加以保护,不准有任何侵犯行为。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所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即私自移动田界,属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以耐刑。对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严格予以保护,禁止任何侵权行为,否则将严加惩处。如法律答问载秦律规定,偷摘他人桑叶,价值不足一钱,就要依法罚服徭役三十天。n婚姻制度的规定秦朝确立的婚姻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国家对婚姻制度发挥了行政控制与调节作用首先,秦律规定,男女结婚,须经官方登记认可,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如法律答问载,某妻私自逃亡,若其婚姻曾经官方登记认可,该妻依法论罪;倘未经登记认可,则不予论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n其次,婚姻关系的解除,亦须经官方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犯罪,男女双方均受处罚。如法律答问载,私自解除婚姻关系,不向官府报告登记者,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受到缴纳两副铠甲的处罚。2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礼治思想对婚姻制度影响较小一方面,秦律规定有一些维护夫权的罪名。例如:“去夫亡”。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不得擅自脱离丈夫逃亡,否则即构成“去夫亡”罪,要依法处以黥刑,并罚作舂米等劳役刑徒。n“娶人亡妻”。禁止娶人逃亡之妻,否则将构成“娶人亡妻”罪,要依法处以黥刑,并罚作筑城之类劳役刑徒。“弃子而嫁”。为了维护夫权及其后继者利益,严禁寡妇抛弃子女改嫁,否则构成此罪。n另一方面,在秦律的规定中,夫权并非绝对至高无上,有时它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n其一,秦律明确规定,男方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否则即属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随意殴打伤害,违者将依法处刑。如法律答问载,妻子凶悍,丈夫殴打,若将其耳朵撕裂,或使之骨折脱臼,丈夫要处耐刑。n其二,秦律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一般性犯罪。这比此前的周代和汉朝以后的历代法律规定,都具有较为合理的进步意义。以后来的唐律规定为例,除谋反之类重大犯罪允许妻子告发丈夫外,其他一般性犯罪,若妻子告发丈夫,属“十恶”重罪之一的“不睦”大罪,为“常赦所不原”。即使所告事实完全属实,妻子也要判处二年徒刑。n其三,秦朝还规定有“夫为寄”的罪名,禁止丈夫私自与其他女人乱搞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严厉规定:“夫为寄,杀之无罪。”在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封建时代,这无疑是对夫权恶性膨胀的一种限制和惩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n家庭关系的规定 秦律对家庭关系方面的规定,也具有双重性特征。一方面,秦律坚持维护父权,保障孝道,严惩卑幼的不孝行为。按照秦律规定,父家长是封建大家庭的尊长,拥有向官府控告其“不孝”子孙的权利,并可要求对其处以流刑乃至死刑等严酷刑罚。对于此类控告与要求,官府不得拒绝受理。在云梦秦简封诊式中,记录有多起此类案例。n另一方面,由于秦律以法家重刑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礼治思想影响相对较小,故其对父权的维护也是相对的,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首先,秦律规定,如无充足理由,且未经官府许可,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或伤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等罪,要依法处以刑罚。如法律答问载:“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倘若擅自杀害领养之子,则要处弃市极刑。n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行为的处罚,较后世各代法律规定的量刑要轻。如法律答问载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仅处以黥为城旦舂刑。而在后来的唐律中,这种行为属于“十恶”重罪之一的“恶逆”大罪,一律处以斩刑,且为“常赦所不原”。n三、经济法律规范 秦律中的经济法规内容是十分丰富而系统的。在云梦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律规范方面的详尽材料。它们集中反映在秦律十八种里,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其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是统一集权国家调整、管理、控制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n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秦朝统治者已经懂得利用自然资源来为人类服务,并将其作为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秦律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受法律保护的。如田律规定,早春二月,万物生长季节,不准进入山林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影响万物成长;不到夏季动植物繁盛季节,不准取草烧灰作肥料,不准采摘刚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猎取鸟卵,不准毒杀鱼鳖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幼畜幼兽繁殖期间,不准带狗狩猎;百姓的狗若进入禁苑追捕禽兽,要将其杀死;若未追捕者,则不准将狗打死。n农业生产的严格管理秦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加强农业生产的严格管理。1农田的耕作管理秦朝统一前后,继续实行授田制。在秦律中明文规定,不论耕作与否,一律按照受田面积征收赋税,以此作为督课农民积极从事农耕生产的手段。n对于农田耕作情况和农作物生长状况,秦律规定了详尽的管理制度。如田律规定:天降及时雨、谷物抽穗或遇旱涝、虫情等自然灾害,要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抽穗面积或受灾、损失情况。n2种籽的保管使用仓律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与完整制度,还规定了每亩种籽的播种量。3劳力与农时的保障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秦律规定,一户农家不得同时征调两个以上的劳力服役,违反者要受到缴纳两副铠甲的处罚。在播种与耘苗等农忙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分别可回家务农二十天。从事农业生产的官府奴婶,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季节,每月还可增加半石口粮。n畜牧业的管理考核秦朝统治者非常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在秦律中制定了许多管理考核畜牧业生产的法规内容:1饲草的供应管理田律明文规定,每户受田农民,不管其土地耕种与否,一律按受田多少,每顷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则规定,饲草的入仓、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要按规定手续严格执行,并登记上报。n2牛羊的饲养考核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月、四月、七月、十月,要对耕牛定期进行检查评比,作为奖惩其饲养、使用及主管人员的依据。凡成绩低劣者,有关人员要受到处罚。每年还要对官府用牛的死亡率进行统计,凡超过最高限度,死亡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有关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牛羊课亦规定,牛羊的繁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者,有关人员也要受到处罚。n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秦朝的一些重要手工业,如采矿、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为了有效地管理控制官营手工业生产,秦律规定了许多有关的法律法令,如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等。n1产品规格的限定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大小、长短、宽度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2劳动定额的计算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程、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其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其培训指导要求与奖惩标准。3生产的考核与处罚秦律杂抄中,收录有大量关于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规和律条,内容极为丰富。n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秦朝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制定了许多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贸易活动的监督管理:1商品价格与市场管理的规定金布律规定:市场上的商品,凡价值一钱以上,一律以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看见,以防贪污,违者要受到处罚。2度量衡标准的管理效律规定了严密的度量衡误差标准,超出法定限度要受到处罚。工律规定了度量衡的检查校正制度。n货币的保管使用随着货币使用与流通的日益频繁,秦律中专门制定了金布律等货币管理法规,秦始皇还统一了货币。这些法规律条的内容主要有:1严禁私铸钱币秦律规定,货币由官府统一铸造,严禁民间私铸钱币,违者则重刑严惩。2确定货币规格比价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的法定货币有三种,即铜钱、黄金与布帛,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及相互之间的兑换比价。n3保证货币正常流通金布律严格规定,对市场流通的货币,任何人不准挑选或拒收,违者将依法治罪;若商贾伍长对此不告发,有关官员检察不严,也要受到法律制裁。4集中保管钱币金布律规定:钱币要由官府集中保管,并加盖主管官员印章封缄;凡取用钱币时,先查验印封,确认无差错后,方可启封使用。n四、行政法律规范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适应秦朝统治新形势的需要,在秦国原有政治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政权机构,形成了以皇帝制度为核心的官僚政治制度,并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n皇帝制度的创立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为此,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原来的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便更名号为皇帝。随着皇帝名号的确立,秦始皇还创制了一系列与此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典章名物制度,正式建立了皇帝制度。n1.皇帝至高无上根据皇帝制度的规定,皇帝颁布的根据皇帝制度的规定,皇帝颁布的“命命”为为“制制”,“令令”为为“诏诏”;皇帝自称;皇帝自称“朕朕”,臣民称皇帝,臣民称皇帝“陛下陛下”,上书或言事,上书或言事称称“上上”;皇帝驾临称;皇帝驾临称“幸幸”,死亡称,死亡称“崩崩”;皇帝名字须避讳,;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这些都成为皇帝所专用或独享,凡违反制度规定或触犯有关禁忌者,一律重刑严惩。n2.皇权专擅垄断秦制规定,皇帝拥有绝对权威和无限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秦始皇垄断了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思想、文化等一切大权,其他文武大臣不过是皇帝的助手或奴仆。凡威胁皇帝权威,侵犯皇帝权力,干扰皇帝专擅独断者,被视为严重犯罪,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3其他相关制度在皇帝制度的创立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相关制度,如朝贺制度、符玺制度、宗庙祭祀制度、宫殿陵寝制度、皇位继承制度、宗室外戚制度、后宫嫔妃制度、内侍宦官制度等。这些都成为皇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n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秦朝建立以后,为加强对辽阔的统一国家的有效统治,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政权机构秦朝中央政权机构的核心是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列卿主要包括:n 在皇帝的统一领导下,以这些公卿大臣为核心,各级文武百官共同行使着管理国家的行政职能。n2地方政权机关秦朝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套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各郡分别设有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别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自相同牧,互为担保。这样,秦朝便在地方建立起一套自郡县至乡里的系统而又严密的行政管理体制。n五、秦律的时代特色秦律的产生受到当时社会性质与法制传统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保留旧制度残余保留旧制度残余秦朝处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之后,新旧社会制度的交替正在逐步完成之中。秦律作为这一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一定的时代烙印,从而保留一些旧制度的残余。n首先,秦律作为一部早期封建成文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度发展的法律内容。例如:第一,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以限制债务奴隶队伍的扩大;凡违反该规定者,一律依法治罪。第二,奴隶身份可以赎免。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不仅可免除自身的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而且还可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未犯罪而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n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尚不够成熟完备的封建法律,又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一些旧制度的残余内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第一,补充与扩大奴隶的来源。秦律的某些规定,通过不同途径,补充与扩大了奴隶的来源。如敌方的俘虏降卒,一般均沦为奴隶;有些违法犯罪行为,本人或有关人员要籍没为奴隶;奴隶的子女后代,一般仍世袭为奴隶。第二,保护占有与役使奴隶的权利。秦律规定,主人不仅有权请求官府处罚不驯顺的奴隶,而且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控告不予受理;如仍坚持控告,奴隶反倒有罪。第三,奴隶的买卖赏赐,受法律的保护。n重法轻礼,厉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法治”针对西周的“礼治”原则与儒家的“仁治”思想,在法家“法治”传统的影响下,秦朝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由于秦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是在法家“法治”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受其他思想影响较小,因此,秦律与汉朝以后其他各代的儒家化法律有所不同,具有重法轻儒、厉行“法治”的鲜明特色。尤其在前述民事立法方面,这一特色表现得更为突出。n重刑轻罪,刑罚严酷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刑罚原则,不仅沿袭夏商周时代的严刑峻法,并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发展,使肉刑的使用仍极广泛,而且确立了一套严酷的定罪量刑标准。即使对一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秦律也毫不留情地予以严惩。如偷摘他人桑叶,价值不足一钱,就要罚服徭役三十天;五人以上偷盗价值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施以黥刑,罚服城旦苦役。n至于“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之类的残暴律条,更是充斥于当时的法律法令之中。正如汉代桓宽盐铁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故其“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n内容丰富、体系庞杂内容丰富、体系庞杂由于秦律还属于早期的成文法典,因而还很不成熟完善。它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庞杂,缺乏条理;有的概念尚不确切,某些界限亦不清楚,许多规定互相重复,甚至自相矛盾。当然,从发展的眼光来看,秦律存在这些缺陷也是很自然的。第三节 司法制度n一、司法机关秦朝建立以后,通过统一法度等措施,确立了一套统一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n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在秦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君权、皇权至高无上,皇帝总揽全国一切大权,不仅拥有军政统治权,而且掌握最高立法权和司法审判权。他的意志和命令就是法律,并且是超越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具有最高效力与绝对权威的法律。秦朝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n1拥有最高裁决权与最终决定权秦朝建立了一套皇帝直接控制的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皇帝拥有最高裁决权和最终决定权。正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说:“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2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皇帝有时亲自审断某些案件,直接行使最高司法审判权。据汉书?刑法志载: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3指派他人代行司法权皇帝经常指使或责成某些官员,如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人,具体审理某些案件,以代表皇帝行使司法审判权。n中央常设司法机关秦朝中央设置廷尉,为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属九卿之一,地位仅次于三公。其职责有两个:一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二是负责审办各地移送上报的案件,或审核平决各郡的重大疑难案件。地方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秦朝沿袭战国以来确立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传统,实行行政机关与司法职能合一的制度,各地不另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朝实行郡、县两级制,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司法。下面分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各地的一般案件,可由郡、县官府自行审理判决;死刑或重大疑难案件,则上报廷尉审核裁决。n二、诉讼与审判制度诉讼形式的划分秦朝的诉讼形式已有一些划分。根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者提起控告诉讼,类似现代的公诉;另一种是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类似现代的自诉。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的“辞者辞廷”,即指后者而言。不过,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自诉又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诉讼非本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得拒绝受理。另一类是另一类是“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案件。如子女盗窃自家财产,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等。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仍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n调查与勘验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为了取得证据,一般要进行实际调查、现场勘验与司法鉴定,并作出详细笔录,称为称为“爰书爰书”。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的姓名、身份、籍贯、有无前科、判过何刑、赦免与否等问题。有时还根据需要,采用发函异地的方式进行调查。在调查的同时,一般要派人前往发案地点,进行现场勘察与检验。n查封立案后,对需要查封的财产物品,一般采取一般采取“封封守守”措置。在措置。在爰书中登记造册,交由专人看守,等候处理。从封诊式?封守爰书可以看出,“封守”的财产包括查封衣物、房屋、牲畜、树木等物品和看守妻子、奴婢等人员。审讯在云梦秦简中,审理案件称为审理案件称为“治狱治狱”,审讯称,审讯称为为“讯狱讯狱”。口供是判案的主要依据,故取得口供是审讯的重要目的,刑讯逼供是审讯的常用手刑讯逼供是审讯的常用手段段。但从封诊式?治狱爰书来看,秦朝并不提倡刑讯逼供。当时确立的审讯原则是:不用拷打当时确立的审讯原则是:不用拷打而追查出真情者为而追查出真情者为“上上”,使用拷打逼取口供者,使用拷打逼取口供者为为“下下”,进行恐吓致使不得实情者为,进行恐吓致使不得实情者为“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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