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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GXAS-种羊场重点疫病净化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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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GXAS-种羊场重点疫病净化技术规范.docx

    ICS 11.220CCS B 41T/GXAST/GXAS XXXXXXXX种羊场重点疫病净化技术规范Spec i f i cat i on for erad i cat i on of ma i n d i seases i n goat breed i ng farm(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 - XX - XX 实施XXXX - XX - XX 发布广西标准化协会发布参考文献1 GB/T 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2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4 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5 NY/T 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6 NY/T 1167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7 NY/T 5030无公害食品兽药使用准则8 DB45/T 7482011山羊痘病毒、羊传染性脓疮病毒的检测 二重聚合酶链反应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2007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2019本文件参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兽医协会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品种改良站、广西 壮族自治区畜牧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正吉、郑敏、李美珍、邹联斌、闭璟珊、曹慧慧、彭燕、苏姣秀、刘瑞鑫、 赵子欣、苏凯、李军。种羊场重点疫病净化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种羊场重点疫病净化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种羊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羊痘、 小反刍兽疫等4种重点疫病净化及维持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种羊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3619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 502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种羊场重点疫病 main d i seases i n goat breed ing farm种羊场重点疫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羊痘、小反刍兽疫等4种疫病。3.2动物疫病净化 eradication of animal d i seases动物疫病净化,是指在特定场群或区域消灭动物疫病,实现动物疫病的源头控制,是推动无疫区建 设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4布局与设置3.1 场址与结构布局3.1.1 场区位置独立,场址、结构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令2022第8号)要求。3.1.2 场区设置屏障与外界有效隔离,防止外来人员、车辆、动物随意进入场区,场区入口处设置明 显的防疫标识。3.1.3 生活区、生产区、隔离饲养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有效隔离。3.1.4 粪污处理区与功能地表水有效隔离,距离400 m以上。3.1.5 场区应南北朝向。生活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生活区与生产区严格 分开,距离50nl以上。隔离区、粪污处理区及无害化处理区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3.1.6 场内净道和污道应分开,如存在部分交叉的,应有规定使用时间和消毒措施。3.1.7 场区具备有效的防鼠、防鸟、防虫媒、防犬猫设施设备或措施。3.2 栏舍设置4. 2.1种公羊、母羊、育成羊(育肥羊)分开饲养或有相应羊舍,母羊舍有专用分娩舍或分娩栏,且 符合生物安全要求。设有相对独立的隔离羊舍。5. 2.2栏舍采用开放式、半开放式、高床模式或生态平养模式,羊舍配备有通风、换气和温控设备。4. 2.3羊舍有专用饲槽、运动场。栏舍地面、墙壁便于清扫、消毒。4. 2, 4场内草料库设置应方便运输,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青贮设施及干草棚,配套有草料加工机具。4. 2. 5有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中转站或装卸羊台。生产区内设有独立的装卸羊只平台和专门赶羊通道。 与外界车辆接触的装卸台设在生产区围墙外,防止外界车辆进入生产区。4.3消毒设施4. 3.1养殖场入口处应设人员消毒设施和车辆消毒池。车辆消毒池应深0.3m以上,与门同宽,长度 >4. 0 m,设有能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且消毒池上方宜建有顶棚。生产区入口应设置人员消毒、淋浴和更衣换鞋设施。5管理措施5.1 人员管理5.1.1 养殖场应组建有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团队,责任分工明确,确保各项疫病净化措施有效落实。5.1.2 养殖场应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全面负责疫病防治工 作的技术负责人需从事养羊业2年以上,并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5.1.3 建立合理的员工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5.1.4 场内员工定期体检,不得患有布鲁氏菌病等相关人畜共患病传染病。5.1.5 配备至少1名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兽医。5.2 卫生环保5.2.1 场区保持良好卫生状况。无杂物堆放,垃圾及时处理,粪便及时清理或转运处理,粪便存放地 点有防雨、防漏、防溢流措施。5.2.2 场区具备有效的防鼠、防鸟、防虫媒、防犬猫设施设备或措施。5.2.3 羊舍能实现雨污分流,废污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废水、污水排放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具有县级 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验收报告或排污许可。5.2.4 场区水质应符合NY/T 5027的要求,定期检测水质,定期清洗和消毒供水、饮水设施设备。5.3 无害化处理5.3.1 建立病死羊(含胎衣、流产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羊、胎衣、流产物无害化处理符合病 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记录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并应保存3年以上。5.3.2 病死动物剖检场所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病死羊处理档案完整,包括相应的隔离、淘汰、解剖或 无害化处理记录。5.3.3 建立粪污处理制度,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T 36195的规定。5. 3. 4粪污处理有记录,应做到零排放,或区域全消纳模式,或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 或与粪污处理企业签订处理协议,并及时清理运离场区。.4消里官理5.4.1 有完善的消毒管理制度。5.4.2 有严格的车辆及人员出入场区消毒及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出入场区消毒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并 记录完整。5.4.3 有严格的人员进入生产区消毒及管理制度。人员进入生产区消毒及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并记录完 整。5.4.4 栋舍、生产区内部有定期消毒措施且执行良好。5.4.5 有消毒剂配液和管理制度。消毒液定期更换,配制及更换记录完整。5. 5生产管理5.5.1 制定了投入品(含饲料、兽药、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记录包括投 入品的出入库记录及使用记录等。投入品应分类储藏,标识清晰。5.5.2 建立并执行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要完整,包括生长记录、发病治疗淘汰记录、日饲料消耗 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等。25.5.3 建立健康巡查制度,定期对羊群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记录。5.5.4 母羊年流产率不高于5%。5.6 防疫管理5. 6.1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有传染病应急预案。6. 6.2制定口蹄疫、羊痘、小反刍兽疫等疫病合理的免疫程序,执行良好并建立免疫档案。7. 6.3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对流产羊隔离并开展布鲁氏菌病检测,有治疗和预防羊常见病的方案,有 发病动物、监测阳性动物处置方案。8. 6.4应有配套的兽医室,兽医室具备正常开展临床诊疗和采样条件,配备疫苗储存、消毒、采样和 诊疗设备。9. 6.5病死动物剖检、兽医诊疗与用药记录要完整。有动物发病记录、阶段性疫病流行记录或定期畜 群健康状态分析总结。10. 6.6宜具备常规检测能力的独立兽医实验室,或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11. 6.7场区禁养其它家畜家禽,并防止周围其它畜禽进入场区。5.7 种源管理5.7.1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引种管理制度,引种管理制度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保证记录可追溯性。5.7.2 7. 2引进的种羊、精液、胚胎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羊场。跨省引进种羊、精液、 胚胎到达输入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进口国外种羊、精液、胚胎应符 合相关规定。5.7.3 引入种羊、精液、胚胎,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齐全。5.7.4 引入种羊入场前、外购供体/精液使用前、本场供体/精液使用前有口蹄疫、羊痘、小反刍兽疫 病原检测报告、布鲁氏菌病抗体检测报告且结果均为阴性。引进的种羊要在隔离舍隔离、观察45日以 上,临床健康,口蹄疫、羊痘、小反刍兽疫病原检测、布鲁氏菌病抗体检测为阴性的,经彻底消毒后进 入生产区。5. 7.5有近3年完整的种羊销售记录。本场销售种羊或精液有口蹄疫、布病、小反刍兽疫和羊痘抽检 记录。6重点疫病监测净化及记录6.1 重点疫病监测净化6.1.1 口蹄疫净化程序6.1.1.1 本底调查。采集一定数量种羊血清,检测口蹄疫免疫抗体和感染抗体;按适当比例采集种羊 0-P液,开展口蹄疫病原检测。样品采集要覆盖所有栏舍。6.1.1.2 免疫控制。应采取免疫、监测、分群、隔离、淘汰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羊群口蹄疫免疫 抗体合格率达到75%以上。连续12个月以上,定期采集血清检测感染抗体,采集0-P液检测病毒抗原 以监测个体感染性(临床病例和病原监测阳性数量之和),个体感染率不大于0,K,视为达到口蹄疫 免疫控制标准。为有效区分自然感染与疫苗免疫动物,宜采用非结构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开展免疫并 使用相应的鉴别诊断试剂盒。6.1.1.3 监测净化。存栏种羊每半年监测1次;引进的种羊引进前30日、隔离观察混群前分别监测 1次,混群后纳入种羊监测范围。按存栏种羊的25%,采集样品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感染抗体和/或病 原。感染抗体阳性的应进行病原检测,亦可直接进行病原检测。病原检测阳性的判为口蹄疫监测阳性,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出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进行补免。种羊场无口蹄疫临床病例,口蹄疫监测阳性率 不大于0. 1%,视为达到口蹄疫监测净化标准。6.1.1.4 净化效果评价。由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组对种羊场进行现场评审。羊群抽检免疫抗体合格 率达到75%以上,种牛场内连续24个月以上无口蹄疫临床病例,连续12个月以上口蹄疫监测为阴性, 视为达到口蹄疫免疫无疫标准。6.1.2 布鲁氏菌病净化程序本底调查。对全群成年羊采集血清,检测布鲁氏菌病。6. 1.2. 2监测净化。每半年监测1次。存栏成年羊100%,采集样品监测布鲁氏菌病抗体和/或病原, 判为监测阳性的立即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羊群检出阳性羊只的,应在做好隔离、消毒同时,加大监测范 围和频次(推荐每季度监测1次);经连续2次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转入常规监测。种羊引进前 30日、隔离观察混群前分别监测1次,混群后纳入常规监测范围。净化效果评价。达到稳定控制标准(连续3年以上,羊布鲁氏菌病个体阳性率在0. 1%以下, 所有阳性羊均已扑杀)后,由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组对种羊场进行现场评审。使用GB/T 18646提供 确诊方法检测均为阴性,羊群连续2年以上无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布鲁氏菌病净化标准。羊痘净化程序6. 本底调查。全群检疫羊痘,对临床疑似病羊采集皮肤结节或口鼻拭子进行病原学检测。7. 1.3. 2免疫控制。应采取免疫、监测、分群、隔离、淘汰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羊群免疫覆盖率 达到90%以上,场内连续2年以上无羊痘临床病例,视为达到羊痘免疫控制。8. 1.3. 3非免疫控制。根据本场实际,可不予实施免疫防控措施。羊群抽检羊痘抗体为阴性;场内连 续2年以上无羊痘临床病例,视为达到羊痘非免疫控制。6.1.3.4 监测净化。存栏羊每半年监测1次;引进的种羊引进前30日、隔离观察混群前分别监测1次,混群后纳入监测范围。以临床观察为主,抽检病原学(非免疫羊群也可抽检抗体)为阳性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场内无羊痘临床病例,病原学监测(非免疫羊群也可抽检抗体)阳性率不大于0. 1%, 视为达到羊痘监测净化标准。6.1.3.5 净化效果评价。由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对于羊痘免疫羊场,免疫覆盖率 达90%,病原(野毒)抽检为阴性,场内连续2年以上无临床病例,可视为羊痘免疫净化场;对非免疫 种羊场,抽检羊痘抗体或病原(野毒)为阴性;场内连续2年以上无临床病例,视为达到羊痘非免疫净 化标准。小反刍兽疫净化程序6. 本底调查。按适当比例采集种羊血清、口鼻拭子,开展小反刍兽疫抗体、病原学检测。样品 要覆盖所有羊群。7. 1.4. 2免疫控制。种羊场应采取免疫、监测、分群、隔离、淘汰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羊群小反 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场内连续2年以上无小反刍兽疫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小反刍兽疫 免疫控制o8. 非免疫控制。根据本场实际,可不予实施免疫防控措施。羊群抽检小反刍兽疫抗体或病原为 阴性;场内连续2年以上无小反刍兽疫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控制。9. 监测净化。存栏羊每半年监测1次;引进的种羊引进前30日、隔离观察混群前分别监测一次, 混群后纳入监测范围。按存栏羊的25%,采集样品监测小反刍兽疫抗体和病原。检出免疫抗体不合格的 进行补免;检出病原(野毒)或非免疫抗体阳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养殖场连续2年无临床病例, 未监测到小反刍兽疫病原(野毒)或非免疫抗体阳性羊,视为达到小反刍兽疫监测净化标准。10. 净化效果评价。由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组对种羊场进行现场评审。对于小反刍兽疫免疫种 羊场,免疫覆盖率达90%,小反刍兽疫病原(野毒)抽检为阴性,场内连续2年以上无临床病例,可视 为小反刍兽疫免疫净化场;对非免疫种羊场,抽检小反刍兽疫抗体或病原(野毒)为阴性;场内连续 2年以上无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小反刍兽疫非免疫净化标准。6.2重点疫病监测净化记录监测、净化记录应可追溯,且保存3年以上。7净化效果维持7.1 严格管理。达到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标准的种羊场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做好清洁 和消毒,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7.2 持续监测。净化种畜群建立后,每半年按全群20%的比例采集样品进行重点疫病监测,以持续维 持净化畜群的健康状态。7.3 根据本地区和本场疫病流行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自治区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有关的规定,制定并执行口蹄疫等疫病免疫程序。达到免疫净化标准的种羊场,可根据本地 区各病种个体流行情况逐步退出疫苗免疫,建立非免疫净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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