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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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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pdf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实 务 第 篇 消 防 基 础 知 识 第 一 章 燃 烧 基 础 知 识.回 各 种 可 燃 物 燃 烧 均 有 最 低 含 氧 量 的 要 求,氧 指 数。氧 指 数 越 高,燃 烧 性 能 越 差。自 由 基 的 链 式 反 应 是 多 数 燃 烧 的 实 质。燃 烧 的 类 型 分 为:着 火 和 爆 炸。着 火 分 为 点 燃 和 自 燃。自 燃 分 为 化 学 自 燃(自 身 发 热)和 热 自 燃(受 热).气 体 燃 烧 分 为 扩 散 燃 烧 和 预 混 燃 烧。扩 散 燃 烧 的 特 点 是 边 混 合 边 燃 烧,燃 烧 比 较 稳 定,扩 散 火 焰 不 运 动,只 要 控 制 的 好,就 不 至 于 造 成 火 灾。预 混 燃 烧 是 可 燃 气 体、蒸 气 或 粉 尘 预 先 同 空 气 混 合,遇 火 源 产 出 带 有 冲 击 力 的 燃 烧。预 混 燃 烧 特 点 是 燃 烧 反 应 快,温 度 高,火 焰 传 播 速 度 快。液 体 燃 烧 分 为:闪 燃、沸 溢 和 喷 溅.固 体 燃 烧 分 为:蒸 发 燃 烧、表 面 燃 烧、分 解 燃 烧、阴 燃 和 动 力 燃 烧。代 表,蒸 发 燃 烧 是 可 燃 固 体 熔 融,如 石 蜡,表 面 燃 烧 如 木 炭,分 解 燃 烧 如 木 材,阴 燃 是 无 可 见 光,产 生 烟 和 温 度 升 高 迹 象,动 力 燃 烧 是 爆 炸 式 燃 烧。燃 烧 产 物 的 成 分 取 决 于 可 燃 物 的 组 成 和 燃 烧 条 件。回 火 灾 中 死 亡 人 数 大 约 75%是 由 于 吸 入 毒 性 气 体 而 致 死 的。回 火 灾 分 类:按 燃 烧 对 象 的 性 质 分 为 ABCDEF类,按 火 灾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程 度 分 为:特 别 重 大 火 灾、重 大 火 灾、较 大 火 灾 和 一 般 火 灾。火 灾 的 危 害 表 现 在:危 害 生 命 安 全、造 成 经 济 损 失、破 坏 文 明 成 果、影 响 社 会 稳 定、破 坏 生 态 环 境。发 生 火 灾 的 常 见 原 因 有:电 气、吸 烟、生 活 用 火 不 慎、设 备 故 障、玩 火、放 火 和 雷 击。火 灾 蔓 延 的 实 质 是 热 量 传 播。热 辐 射:以 电 磁 波 传 递 热 量 的 现 象 不 需 要 任 何 介 质。火 灾 发 展 阶 段 热 辐 射 是 热 传 播 的 主 要 形 式。热 辐 射 也 是 相 邻 建 筑 之 间 火 灾 曼 延 的 主 要 方 式 之 一。建 筑 火 灾 的 发 展 阶 段 包 括:初 期 增 长 阶 段、充 分 发 展 阶 段 和 衰 减 阶 段。初 期 增 长 阶 段 特 点:室 内 温 度 不 平 衡,燃 烧 发 展 不 稳 定,燃 烧 面 积 不 大,持 续 时 间 长 短 不 定。充 分 发 展 阶 段 是 火 灾 中 最 危 险 阶 段。关 于 衰 减 阶 段:从 室 内 平 均 温 度 降 到 其 峰 值 80%时 算 起。轰 然 是 指 房 间 内 局 部 燃 烧 向 全 室 火 灾 过 渡 的 现 象。烟 气 扩 散:竖 直 流 动 速 度 l-5m/s,竖 向 通 道 中 6-8m/so烟 气 流 动 的 驱 动 力:烟 囱 效 应、火 风 压、外 界 风。其 中 烟 囱 效 应 是 造 成 烟 气 向 上 蔓 延 的 主 要 因 素。水 灭 火 主 要 是 通 过 冷 却 作 用 来 实 现 的。灭 火 的 基 本 原 理 有:冷 却 灭 火、隔 离 灭 火、窒 息 灭 火 和 化 学 抑 制。即 冷 却 可 燃 物,隔 离 可 燃 物(包 括 可 燃 物 与 氧 气,火 焰 隔 离,消 火 栓 的 冲 击 作 用 使 可 燃 物 散 开,如 关 闭 可 燃 物 管 道 阀 门,),化 学 抑 制 是 破 坏 自 由 基(如 七 氟 丙 烷、IG541)窒 息 灭 火:如 流 淌 火 采 用 喷 泡 沫。第 三 章 爆 炸 基 础 知 识。连 续 性 爆 炸 式 粉 尘 爆 炸 的 最 大 特 点。回 粉 尘 爆 炸 极 限 通 常 用 单 位 体 积 中 粉 尘 的 质 量 g/m3表 示。爆 炸 极 限 在 消 防 上 的 应 用:爆 炸 极 限 是 评 定 可 燃 气 体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小 的 依 据,爆 炸 范 围 越 大,下 限 越 低,火 灾 危 险 性 就 越 大;爆 炸 极 限 是 评 定 气 体 生 产、储 存 场 所 火 险 类 别 的 依 据,也 是 选 择 电 气 防 爆 型 式 的 依 据。如:生 产、储 存 爆 炸 下 线 小 于 10%的 可 燃 气 体 的 工 业 场 所,应 选 用 隔 爆 型 电 气 设 备,超 过 此 数,可 选 任 一 防 爆 型 电 气 设 备。根 据 爆 炸 极 限 可 以 确 定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层 数、面 积、防 火 墙 占 地 面 积、安 全 疏 散 距 离 和 灭 火 设 施;根 据 爆 炸 极 限,确 定 安 全 操 作 规 程。爆 炸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1)爆 炸 性。爆 炸 物 品 都 具 有 化 学 不 稳 定 性。(2)敏 感 度。(3)殉 爆。殉 爆 是 指 炸 药 主 爆 药 爆 炸 后,能 够 引 起 与 其 相 距 一 定 距 离 的 炸 药 从 爆 炸 药 爆 炸,这 种 现 象 叫 做 炸 药 的 殉 爆。易 燃 气 体 是 指 温 度 在 20、标 准 大 气 压 101.3kPa时,爆 炸 下 限 W13%(体 积),或 燃 烧 范 围 不 小 于 12个 百 分 点(爆 炸 浓 度 极 限 的 上、下 限 之 差)的 气 体。易 燃 气 体 分 为 二 级:I级:爆 炸 下 限 10%;或 不 论 爆 炸 下 限 如 何,爆 炸 极 限 范 围 2 1 2 个 百 分 点;如 氢 气、一 氧 化 碳、甲 烷、乙 以 及 碳 5 以 下 烷 烧 等,II级:10%W爆 炸 下 限 13%,且 爆 炸 极 限 范 围 12个 百 分 点。易 燃 液 体 是 指 闭 杯 试 验 闪 点 61 的 液 体、液 体 混 合 物 或 含 有 固 体 混 合 物 的 液 体。根 据 燃 点 的 高 低,燃 烧 物 质 可 分 为 易 燃 固 体 和 可 燃 固 体,燃 点 高 于 300 的 称 为 可 燃 固 体。易 燃 固 体 包 括:固 态 退 敏 爆 炸 品 和 自 反 应 物 质。易 于 自 燃 的 物 质:(1)发 火 物 质。指 即 使 只 有 少 量 物 品 与 空 气 接 触,在 不 到 5min内 便 会 燃 烧 的 物 质,包 括 混 合 物 和 溶 液(液 体 和 固 体)。如 黄 磷、三 氯 化 钛 等。(2)自 热 物 质。指 发 火 物 质 以 外 的 与 空 气 接 触 不 需 要 能 源 供 应 便 能 自 己 发 热 的 物 质。如 赛 璐 珞 碎 屑,油 纸,动、植 物 油,潮 湿 的 棉 花 等。第 二 篇 建 筑 防 火。建 筑 防 火 的 技 术 方 法 主 要 有:(一)总 平 面 布 置。(二)建 筑 结 构 防 火。(三)建 筑 材 料 防 火。(四)防 火 分 区 分 隔(五)安 全 疏 散(六)防 烟 排 烟(七)建 筑 防 爆 和 电 气 防 火 爆 炸 极 限 和 自 然 点 是 评 定 气 体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主 要 指 标 评 定 液 体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主 要 指 标 是 闪 点。对 于 可 燃 液 体,通 常 还 用 自 燃 点 作 为 评 定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标 志。回 评 定 固 体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主 要 指 标:熔 点 和 燃 点。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方 法 生 产 的 不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及 举 例 _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举 例 类 别甲 生 产 时 使 用 或 产 生 的 物 质 特 征:1.闪 点 28 的 液 体 2.爆 炸 下 限 C10%的 气 体 3.常 温 下 能 自 行 分 解 或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即 能 导 致 迅 速 自 燃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4.常 温 下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气 的 作 用,能 产 生 可 燃 气 体 并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5.遇 酸、受 热、撞 击、摩 擦、催 化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或 硫 磺 等 易 燃 的 无 机 物,极 易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强 氧 化 剂 6.受 撞 击、摩 擦 或 与 氧 化 剂、有 机 物 接 触 时 能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7.在 密 闭 设 备 内 操 作 温 度 不 小 于 物 质 本 身 白 燃 点 的 生 产 1.胶 片 厂 片 基 厂 房,4.金 属 钠、钾 加 工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聚 乙 烯 厂 房 的 一 氯 二 乙 基 铝 部 位、三 氯 化 磷 厂 房,多 晶 硅 车 间 三 氯 氢 硅 部 位,五 氧 化 磷 厂 房 5.氯 酸 钠、氯 酸 钾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过 氧 化 氢 厂 房,过 氧 化 钠、过 氧 化 钾 厂 房,次 氯 酸 钙 厂 房 6.赤 磷 制 备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五 硫 化:磷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7.洗 涤 剂 厂 房 石 蜡 裂 解 部 位,冰 醋 酸 裂 解 厂 房 乙 生 产 时 使 用 或 产 生 的 物 质 特 征:L 闪 点 学 28 至 60匕 的 液 体 2.爆 炸 下 限 10%的 气 体 3.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氧 化 剂 4.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易 燃 固 体 5.助 燃 气 体 6.能 与 空 气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浮 游 状 态 的 粉 尘、纤 维、闪 点 60 的 液 体 雾 滴 1.闪 点/2 8 七 至 V 6(TC的 油 品 和 有 机 溶 剂 的 提 炼、回 收、洗 涤 部 位 2.氧 化 碳 压 缩 机 室 及 净 化 部 位,发 生 炉 煤 气 或 鼓 风 炉 煤 气 净 化 部 位,氨 压 缩 机 房 3.发 烟 硫 酸 或 发 烟 硝 酸 浓 缩 部 位,高 镒 酸 钾 厂 房,重 铝 酸 钠(红 帆 钠)厂 房 4.樟 脑 或 松 香 提 炼 厂 房,硫 磺 回 收 厂 房,焦 化 厂 精 茶 厂 房 5.氧 气 站,空 分 厂 房 6.铝 粉 或 镁 粉 厂 房,金 属 制 品 抛 光 部 位,镁 粉 厂 房、面 粉 厂 的 碾 磨 部 位、活 性 炭 制 造 及 再 生 厂 房,谷 物 筒 仓 工 作 塔,亚 麻 厂 的 除 尘 器 和 过 滤 器 室 内 生 产 时 使 用 或 产 生 的 物 质 特 征:1.闪 点 2 6 0匕 的 液 体 2.可 燃 固 体 1.闪 点 60。的 油 品 和 有 机 液 体 的 提 炼、油 浸 变 压 器 室,机 器 油 或 变 压 油 灌 桶 间,柴 油 灌 桶 间,润 滑 油 再 生 部 位,配 电 室(每 台 装 油 量 60kg的 设 备),沥 青 加 工 厂 房,植 物 油 加 工 厂 的 精 炼 部 位 2.煤、焦 炭、油 母 页 岩 的 筛 分、转 运 工 段 和 栈 桥 或 储 仓,木 工 厂 房,竹、藤 加 工 厂 房,橡 胶 制 品 的 压 延、成 型 和 硫 化 厂 房,针 织 品 厂 房,纺 织、印 染、化 纤 生 产 的 干 燥 部 位,服 装 加 工 厂 房,棉 花 加 工 和 打 包 厂 房,造 纸 厂 备 料、干 燥 厂 房,印 染 厂 成 品 厂 房,麻 纺 厂 粗 加 工 厂 房,谷 物 加 工 房,卷 烟 厂 的 切 丝、卷 制、包 装 厂 房,印 刷 厂 的 印刷 厂 房,毛 涤 厂 选 毛 厂 房,电 视 机、收 音 机 装 配 厂 房,显 像 管 厂 装 配 工 段 烧 枪 间,磁 带 装 配 厂 房,集 成 电 路 工 厂 的 氧 化 扩 散 间、光 刻 间,泡 沫 塑 料 厂 的 发 泡、成 型、印 片 压 花 部 位,饲 料 加 工 厂 房 T生 产 特 征:1.对 不 燃 烧 物 质 进 行 加 工,并 在 高 温 或 熔 化 状 态 下 经 常 产 生 强 辐 射 热、火 花 或 火 焰 的 生 产 2.利 用 气 体、液 体、固 体 作 为 燃 料 或 将 气 体、液 体 进 行 燃 烧 作 其 他 用 的 各 种 生 产 3.常 温 下 使 用 或 加 工 难 燃 烧 物 质 的 生 产 1.金 属 冶 炼、锻 造、抑 焊、热 孔、铸 造、热 处 理 厂 房 2.锅 炉 房,玻 璃 原 料 熔 化 厂 房,灯 丝 烧 拉 部 位,保 温 瓶 胆 厂 房,陶 瓷 制 品 的 烘 干、烧 成 厂 房,蒸 汽 机 车 库,石 灰 焙 烧 厂 房,电 石 炉 部 位,耐 火 材 料 烧 成 部 位,转 炉 厂 房,硫 酸 车 间 焙 烧 部 位,电 极 燃 烧 工 段 配 电 室(每 台 装 油 量 W 60kg的 设 备)3.铝 塑 料 材 料 的 加 工 厂 房,酚 醛 泡 沫 型 料 的 加 工 厂 房,印 染 厂 的 漂 炼 部 位,化 纤 厂 后 加 工 润 湿 部 位 戊 生 产 特 征:常 温 下 使 用 或 加 工 不 燃 烧 物 质 的 生 产 制 砖 车 间,石 棉 加 工 车 间,卷 扬 机 室,不 燃 液 体 的 泵 房 和 阀 门 室,不 燃 液 体 的 净 化 处 理 工 段,金 属(镁 合 金 除 外)冷 加 工 车 间,电 动 车 库,钙 镁 磷 肥 车 间(焙 烧 炉 除 外),造 纸 厂 或 化 学 纤 维 厂 的 浆 粕 蒸 煮 工 段,仪 表、器 械 或 车 辆 装 配 车 间,氟 里 昂 厂 房,水 泥 厂 的 轮 窑 厂 房,加 气 混 凝 土 厂 的 材 料 准 备、构 件 制 作 厂 房 注:同 一 座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任 一 防 火 分 区 内 有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生 产 时,厂 房 或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应 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部 分 确 定。当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或 产 生 易 燃、可 燃 物 的 量 较 少,不 足 以 构 成 爆 炸 或 火 灾 危 险 时.,可 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当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之 一 时,可 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的 部 分 确 定:(1)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生 产 部 分 占 本 层 或 本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的 比 例 小 于 5%或 丁、戊 类 厂 房 内 的 油 漆 工 段 小 于 10%,且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时 不 足 以 蔓 延 到 其 他 部 位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生 产 部 分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防 火 措 施。(2)丁、戊 类 厂 房 内 的 油 漆 工 段,当 采 用 封 闭 喷 漆 工 艺,封 闭 喷 漆 空 间 内 保 持 负 压、油 漆 工 段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报 警 系 统 或 自 动 抑 爆 系 统,且 油 漆 工 段 占 其 所 在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大 于 20%。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及 举 例 类 别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举 例甲 1.闪 点 V 28 的 液 体 2.爆 炸 下 限 10%的 气 体,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气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爆 炸 下 限 10%气 体 的 固 体 物 质 3.常 温 下 能 自 行 分 解 或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能 导 致 迅 速 自 燃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4.常 温 下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可 燃 气 体 并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5.遇 酸、受 热、撞 击、摩 擦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或 硫 磺 等 易 燃 的 无 机 物,极 易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强 氧 化 剂 6.受 撞 击、摩 擦 或 与 氧 化 剂、有 机 物 接 触 时 能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6 0度 以 上 的 白 泗 2.乙 快,氢,甲 烷,乙 烯,丙 烯,丁 二 烯,环 氧 乙 烷,水 煤 气,硫 化 氢,氯 乙 烯,液 化 石 油 气,电 石,碳 化 铝 3.硝 化 棉,消 化 纤 维 胶 片,喷 漆 棉,火 胶 棉,赛 璐 珞 棉,黄 磷 4.金 属 钾、钠、锂、钙、饿,氢 化 锂,四 氢 化 锂 铝,氢 化 钠 5.氯 酸 钾,氯 酸 钠,过 氧 化 钾,过 氧 化 钠,硝 酸 镇 6.赤 磷,五 硫 化 磷,三 硫 化 磷 乙 1.闪 点 云 28 至 60 的 液 体 2.爆 炸 下 限 10%的 气 体 3.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氧 化 剂 4.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易 燃 固 体 5.助 燃 气 体 6.常 温 下 与 空 气 接 触 能 缓 慢 氧 化,积 热 不 散 引 起 自 燃 的 物 品 1.煤 油,松 节 油,丁 烯 醇,异 戊 醇,丁 酸,醋 酸 丁 酯,硝 酸 戊 酯,乙 酰 丙 酮,环 己 胺,溶 剂 油,冰 醋 酸,樟 脑 油,蚁 酸 2.氨 气,液 氯 3.4.硫 磺,镁 粉,铝 粉,赛 璐 珞 板(片),樟 脑,蔡,生 松 香,硝 化 纤 维 漆 布,硝 化 纤 维 色 片 5.氧 气,氟 气 6.漆 布 及 其 制 品,油 布 及 其 制 品,油 纸 及 其 制 品,油 绸 及 其 制 品 丙 1.闪 点 60 的 液 体 2.可 燃 固 体 1.动 物 油,植 物 油,沥 青,蜡,润 滑 油,机 油,重 油,闪 点 60 的 柴 油,糖 醛,5 9度 至 V 6 0度 的 白 泗 2.化 学、人 造 纤 维 及 其 织 物,纸 张,棉、毛、丝、麻 及 其 织 物,谷 物,面 粉,天 然 橡 胶 及 其 制 品,竹、木 及 其 制 品,中 药 材,电 视 机、收 录 机 等 电 子 产 品,计 算 机 房 己 录 数 据 的 磁 盘 储 存 间,冷 库 中 的 鱼、肉 间 T 难 燃 烧 物 品 自 熄 性 塑 料 及 其 制 品,酚 醛 泡 沫 塑 料 及 其 制 品,水 泥 刨 花 板 戊 不 燃 烧 物 品 钢 材:铝 材,玻 璃 及 其 制 品,搪 瓷 制 品,陶 瓷 制 品,不 燃 气 体,玻 璃 棉,注:丁、戊 类 储 存 物 品 仓 库 的 火 灾 危 险 性,当 可 燃 包 装 重 量 大 于 物 品 木 身 重 量 1/4或 可 燃 包 装 体 积 大 于 物 品 木 身 体 积 的 1/2时,应 按 丙 类 确 定。第 三 章 建 筑 分 类 与 耐 火 等 级 第 一 节 建 筑 分 类 民 用 建 筑 的 分 类 名 称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单、多 层 民 用 建 筑-类 二 类 住 宅 建 筑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4m的 住 宅 建 筑(包 括 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 筑)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7m,但 不 大 于 54m的 住 宅 建 筑(包 括 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 筑)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7m的 住 宅 建 筑(包 括 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 筑)公 共 建 筑 1.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m的 公 共 建 筑 2.任 一 楼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 m!的 商 店、展 览、电 信、邮 政、财 贸 金 融 建 筑 和 其 他 多 种 功 能 组 合 的 建 筑 3.医 疗 建 筑、重 要 公 共 建 筑 4.省 级 及 以 上 的 广 播 电 视 和 防 灾 指 挥 调 度 建 筑、网 局 级 和 省 级 电 力 调 度 5.藏 书 超 过 100万 册 的 图 书 馆、书 库 除 住 宅 建 筑 和 一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外 的 其 他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1.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 4nl的 单 层 公 共 建 筑。2.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4m的 其 他 民 用 建 筑。注:表 中 未 列 入 的 建 筑,其 类 别 应 根 据 本 表 类 比 确 定。按 建 筑 结 构 分 类:按 其 结 构 形 式 和 建 造 材 料 构 成 可 分 为 木 结 构、砖 木 结 构、砖 与 钢 筋 混 凝 土 混 合 结 构(砖 混 结 构)、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钢 结 构、钢 与 钢 筋 混 凝 土 混 合 结 构(钢 混 结 构)等。按 建 筑 高 度 可 分 为 两 类。(1)单 层、多 层 建 筑。27m以 下 的 住 宅 建 筑、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或 已 超 过 24m但 为 单 层)的 公 共 建 筑 和 工 业 建 筑。(2)高 层 建 筑。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7nl的 住 宅 建 筑 和 其 他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m的 非 单 层 建 筑。我 国 对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的 高 层 建 筑,称 超 高 层 建 筑。第 二 节 建 筑 材 料 燃 烧 性 能 及 分 级 我 国 建 筑 材 料 及 制 品 燃 烧 性 能 的 基 本 分 级 为 A、Bl、B2、B3,建 筑 材 料 及 制 品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名 称 A 不 燃 材 料(制 品)Bl 难 燃 材 料(制 品)B2 可 燃 材 料(制 品)B3 易 燃 材 料(制 品)第 三 节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建 筑 构 件 主 要 包 括 建 筑 内 的 墙、柱、梁、楼 板、门、窗 等,一 般 来 讲,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性 能 包 括 两 部 分 内 容,:-是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二 是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燃 烧 性 能 包 括:1.不 燃 性,2.难 燃 性(如 沥 青 混 凝 土、经 阻 燃 处 理 后 的 木 材、塑 料、水 泥 刨 花 板、板 条 抹 灰 墙 等)3.可 燃 性。耐 火 极 限 是 指 建 筑 构 件 按 时 间-温 度 标 准 曲 线 进 行 耐 火 试 验,从 受 到 火 的 作 用 时 起,到 失 去 支 持 能 力 或 完 整 性 或 失 去 隔 火 作 用 时 止 的 这 段 时 间,用 小 时(h)表 示。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性 能 是 以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为 基 础,再 根 据 其 他 构 件 在 建 筑 物 中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耐 火 性 能 可 能 的 目 标 值 调 整 后 制 定 的。根 据 火 灾 的 统 计 数 据 来 看,88%的 火 灾 可 在 1.5h之 内 扑 灭,80%的 火 灾 可 在 lh之 内 扑 灭,因 此 将 一 级 建 筑 物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定 为 L5h,二 级 的 定 为 lh,以 下 级 别 的 则 相 应 降 低 要 求。其 他 结 构 构 件 按 照 在 结 构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以 及 耐 火 等 级 的 要 求 而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耐 火 极 限 时 间,如 对 于 在 建 筑 中 起 主 要 支 撑 作 用 的 柱 子,其 耐 火 极 限 值 要 求 相 对 较 高,一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要 求 3.Oh,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要 求 2.5h。这 样 的 要 求,对 于 大 部 分 钢 筋 混 凝 土 建 筑 来 说 都 可 以 满 足,但 对 于 钢 结 构 建 筑,就 必 须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方 可 满 足 耐 火 极 限 的 要 求。第 四 节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要 求 耐 火 等 级 是 衡 量 建 筑 物 耐 火 程 度 的 分 级 标 准。耐 火 等 级 分 为 一、二、三、四 级。不 同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和 仓 库 国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h)绿 色 字 是 民 用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构 件 名 称 耐 火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墙 防 火 墙 不 燃 性 3.00不 燃 性 3.00不 燃 性 3.00不 燃 性 3.00承 重 墙 不 燃 性 3.00不 燃 性 2.50不 燃 性 2.00难 燃 性 0.50楼 梯 间、前 室 的 墙,电 梯 井 的 墙 不 燃 性 2.00不 燃 性 2.00不 燃 性 1.50难 燃 性 0.50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不 燃 性 1.00不 燃 性 1.00不 燃 性 0.50难 燃 性 0.25非 承 重 外 墙 房 间 隔 墙 不 燃 性 0.75不 燃 性 0.50难 燃 性 0.50难 燃 性 0.25柱 不 燃 性 不 燃 性 不 燃 性 难 燃 性3.00 2.50 2.00 0.50梁 不 燃 性 2.00不 燃 性 1.50不 燃 性 1.00难 燃 性 0.50楼 板 不 燃 性 1.50不 燃 性 1.00不 燃 性 0.75难 燃 性 可 0.50屋 顶 承 重 构 件 不 燃 性 1.50不 燃 性 1.00难 燃 性 可 0.50可 燃 性 疏 散 楼 梯 不 燃 性 1.50不 燃 性 1.00不 燃 性 0.75可 燃 性 吊 顶(包 括 吊 顶 搁 栅)不 燃 性 0.25难 燃 性 0.25难 燃 性 0.15可 燃 性 注: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的 吊 顶,其 耐 火 极 限 不 限。回 甲、乙 类 生 产 或 储 存 的 厂 房 或 仓 库,由 于 其 生 产 或 储 存 的 物 品 危 险 性 大,因 此 这 类 生 产 场 所 或 仓 库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民 用 建 筑 耐 火 等 级: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建 筑(室)和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一 级;单、多 层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和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第 四 章 总 平 面 布 局 和 平 面 布 置。第 二 节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防 火 间 距 的 确 定 原 则 1)防 止 火 灾 蔓 延.将 一、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定 为 6m。2)保 障 灭 火 救 援 场 地 需 要.规 定 一、二 级 耐 火 等 级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3m。3)节 约 土 地 资 源 4)防 火 间 距 的 计 算 防 火 间 距 回 甲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0m。一)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P63表 2-4T的 规 定。执 行 表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单、多 层 戊 类 厂 房 之 间 及 与 戊 类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m。为 丙、丁、戊 类 厂 房 服 务 而 单 独 设 置 的 生 活 用 房 应 按 民 用 建 筑 确 定,与 所 属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m。2)两 座 厂 房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其 防 火 间 距 不 限,但 甲 类 厂 房 之 间 不 应 小 于 4m(否 则 12m)。两 座 丙、丁、戊 类 厂 房 相 邻 两 面 外 墙 均 为 不 燃 性 墙 体,当 无 外 露 的 可 燃 性 屋 檐,每 面 外 墙 上 的 门、窗、洞 口 面 积 之 和 各 不 大 于 该 外 墙 面 积 的 5%,且 门、窗、洞 口 不 正 对 开 设 时,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表 规 定 减 少 25%。(3)两 座 一、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厂 房,当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较 低 一 座 厂 房 的 屋 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LOOh,或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的 门、窗 等 开 口 部 位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窗 或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或 设 置 防 火 卷 帘 时,甲、乙 类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m;丙、丁、戊 类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4m o回 仓 库 防 火 间 距。执 行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1)单 层、多 层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可 按 本 表 减 少 2m。(2)两 座 仓 库 的 相 邻 外 墙 均 为 防 火 墙 时,防 火 间 距 可 以 减 小,但 丙 类,不 应 小 于 6m;丁、戊 类,不 应 小 于 饰。两 座 仓 库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且 总 占 地 面 积 不 大 于 一 座 仓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规 定 时,其 防 火 间 距 不 限。回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在 执 行 规 定 时,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1.相 邻 两 座 单、多 层 建 筑,当 相 邻 外 墙 为 不 燃 性 墙 体 且 无 外 露 的 可 燃 性 屋 檐,每 面 外 墙 上 无 防 火 保 护 的 门、窗、洞 口 不 正 对 开 设 且 面 积 之 和 不 大 于 该 外 墙 面 积 的 5%时,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规 定 减 少 25%,2.两 座 建 筑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或 高 出 相 邻 较 低 一 座 一、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屋 面 15m及 以 下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3.相 邻 两 座 高 度 相 同 的 一、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中 相 邻 任 一 侧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4.相 邻 两 座 建 筑 中 较 低 座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L 00h,屋 顶 无 天 窗 且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5m;对 于 高 层 建 筑,不 应 小 于 4m。5.相 邻 两 座 建 筑 中 较 低 一 座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且 屋 顶 无 天 窗,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高 出 较 低 一 座 建 筑 的 屋 面 151n及 以 下 范 围 内 的 开 口 部 位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窗,或 设 置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或 规 范 规 定 的 防 火 卷 帘 时,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5m:对 于 高 层 建 筑,不 应 小 于 4巾。6.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的 民 用 建 筑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当 符 合 允 许 减 小 条 件 时,仍 不 应 减 小。、防 火 间 距 不 足 时 的 消 防 技 术 措 施 1.改 变 建 筑 物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性 质,尽 量 降 低 建 筑 物 的 火 灾 危 险 性,改 变 房 屋 部 分 结 构 的 耐 火 性 能,提 高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2.调 整 生 产 厂 房 的 部 分 工 艺 流 程,限 制 库 房 内 储 存 物 品 的 数 量,提 高 部 分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和 燃 烧 性 能。3.将 建 筑 物 的 普 通 外 墙 改 造 为 防 火 墙 或 减 少 相 邻 建 筑 的 开 口 面 枳,如 开 设 门 窗,应 采 用 防 火 门 窗 或 加 防 火 水 幕 保 护。4.拆 除 部 分 耐 火 等 级 低、占 地 面 积 小,使 用 价 值 低 且 与 新 建 筑 物 相 邻 的 原 有 陈 旧 建 筑 物。5.设 置 独 立 的 室 外 防 火 墙。在 设 置 防 火 墙 时,应 兼 顾 通 风 排 烟 和 破 拆 扑 救,切 忌 盲 目 设 置,顾 此 失 彼。第 三 节 建 筑 平 面 布 置 燃 油 和 燃 气 锅 炉 房、变 压 器 室 应 设 置 在 首 层 或 地 F一 层 靠 外 墙 部 位,但 常(负)压 燃 油、燃 气 锅 炉 可 设 置 在 地 下 二 层,当 常(负)压 燃 气 锅 炉 距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大 于 6 m 时,可 设 置 在 屋 顶 上。燃 油 锅 炉 应 采 用 丙 类 液 体 作 燃 料。采 用 相 对 密 度(与 空 气 密 度 的 比 值)大 于 等 于 0.7 5 的 可 燃 气 体 为 燃 料 的 锅 炉,不 得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建 筑(室)内。2.锅 炉 房、变 压 器 室 的 门 均 应 直 通 室 外 或 直 通 安 全 出 口;外 墙 开 口 部 位 的 上 方 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1m的 不 燃 烧 体 防 火 挑 檐 或 高 度 不 小 于 1.2m的 窗 槛 墙。3.锅 炉 房、变 压 器 室 与 其 它 部 位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的 不 燃 烧 体 隔 墙 和 1.50h的 不燃 烧 体 楼 板 隔 开。在 隔 墙 和 楼 板 匕 不 应 开 设 洞 口,当 必 须 在 隔 墙 上 开 设 门 窗 时,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窗。4.当 锅 炉 房 内 设 置 储 油 间 时,其 总 储 存 量 不 应 大 于 In?,且 储 油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锅 炉 间 隔 开,当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上 开 门 时;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5.变 压 器 室 之 间、变 压 器 室 与 配 电 室 之 间,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OOh的 不 燃 烧 体 墙 隔 开。6.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多 油 开 关 室、高 压 电 容 器 室,应 设 置 防 止 油 品 流 散 的 设 施。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下 面 应 设 置 储 存 变 压 器 全 部 油 量 的 事 故 储 油 设 施。7.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的 总 容 量 不 应 大 于 1260kV-A,单 台 容 量 不 应 大 于 630kV A。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宜 布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首 层 及 地 下 一、二 层,不 应 布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以 下,柴 油 发 电 机 应 采 用 丙 类 柴 油 作 燃 料。2.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OOh的 不 燃 烧 体 隔 墙 和 1.50h的 不 燃 烧 体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3.机 房 内 应 设 置 储 油 间,其 总 储 存 量 不 应 大 于 8 h 的 需 要 量,且 储 油 间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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