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临考专题1v1高频考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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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临考专题1v1高频考点汇总.pdf
一 级 建 造 师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临 考 专 题 高 频 考 点 汇 总 建 设 工 程 担 保 制 度【本 节 考 点 总 结】1、担 保 法 律 关 系(倒 三 角)7、抵 押 基 本 概 念 13、抵 押 清 偿 的 顺 位 2、担 保 的 基 本 规 定 8、可 以 抵 押 的 财 产(抵 押 物)14、知 识 点 延 伸(承 包 人 工 程 价 款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3、保 证 合 同 和 保 证 方 式 9、不 得 抵 押 的 财 产 15、质 权 4、保 证 人 资 格 10、抵 押 权 的 产 生 16、留 置 权 5、保 证 责 任 11、抵 押 的 效 力 17、定 金 6、保 证 期 间 12、抵 押 权 的 实 现【考 点 1】担 保 法 律 关 系(倒 三 角)(主 合 同)债 权 人 基 础 法 律 差 系)债 务 人(担 保 合 同,(反 担 保 合 同)(从 合 同)/担 保 人【考 点 2】担 保 的 基 本 规 定 1.担 保 方 式:(1)人 的 担 保(保 证);(2)物 的 担 保(抵 押、质 押、留 置);(3)金 钱 的 担 保(定 金)。2.反 担 保:第 三 人 为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担 保 时,可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提 供 反 担 保。3.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的 从 合 同,主 合 同 无 效,担 保 合 同 无 效。4.保 证 的 担 保 人 只 能 是 第 三 人;抵 押 和 质 押 的 担 保 人 可 以 是 债 务 人 也 可 以 是 第 三 人;留 置 和 定 金 的 担 保 人 只 能 是 债 务 人。【习 题 1 根 据 担 保 法,除 担 保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之 外,主 合 同 无 效 的,担 保 合 同()。2014-建】A.效 力 待 定 B.可 变 更 C.无 效 D.可 撤 销【答 案】C【解 析】担 保 与 担 保 合 同 的 规 定【习 题 2】在 下 列 担 保 方 式 中,只 能 由 债 务 人 而 非 第 三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是()。A.抵 押 B.保 证 C.质 押 D.留 置【答 案】D【解 析】留 置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权 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变 卖、拍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担 保 方 式。【习 题 3】关 于 担 保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担 保 是 用 益 物 权 的 一 种 B.担 保 的 目 的 是 保 障 特 定 债 权 实 现 C.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D.反 担 保 不 适 用 担 保 法【答 案】B【解 析】选 项 A:错 误。担 保 是 担 保 物 权,而 非 用 益 物 权。选 项 B:正 确。担 保 是 指 当 事 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双 方 约 定,为 促 使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实 现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法 律 制 度。选 项 C:错 误。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的 从 合 同,主 合 同 无 效,担 保 合 同 无 效。担 保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约 定。选 项 D:错 误。第 三 人 为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提 供 担 保 时,可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提 供 反 担 保。反 担 保 适 用 担 保 法 担 保 的 规 定。【考 点 3】保 证 合 同 和 保 证 方 式 1.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债 权 人 与 保 证 人。2.保 证 方 式(1)一 般 保 证:保 证 人 在 主 合 同 纠 纷 未 经 审 判 或 者 仲 裁,并 就 债 务 人 财 产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仍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前,对 债 权 人 可 以 拒 绝 承 担 保 证 责 任(先 诉 抗 辩 权)。(2)连 带 责 任 保 证:债 务 人 在 主 合 同 规 定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没 有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可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也 可 以 要 求 保 证 人 在 其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总 结】有 约 定 的,从 约 定,没 有 约 定 的,按 连 带。【习 题 4】保 证 合 同 是()订 立 合 同。【2012一 建】A.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B.债 务 人 与 保 证 人 C.债 权 人 与 保 证 人 D.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和 保 证 人【答 案】C【解 析】担 保 是 指 当 事 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双 方 约 定,为 促 使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实 现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的 法 律 制 度。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保 证 合 同。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可 以 就 单 个 主 合 同 分 别 订 立 保 证 合 同,也 可 以 协 议 在 最 高 债 权 额 限 度 内 就 一 定 期 间 连 续 发 生 的 借 款 合 同 或 者 某 项 商 品 交 易 合 同 订 立 一 个 保 证 合 同。【考 点 4】保 证 人 资 格 1.国 家 机 关 不 得 为 保 证 人,但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为 使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贷 款 进 行 转 贷 的 除 外。2.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不 得 为 保 证 人。3.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职 能 部 门 不 得 为 保 证 人。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有 法 人 书 面 授 权 的,可 以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提 供 保 证。【习 题 5】按 照 担 保 法 的 规 定,可 以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是()【2009 一 建】A.厂 矿 的 职 能 部 门 B.有 限 责 任 公 司 C.政 府 机 关 D.某 高 等 学 校【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点 是 保 证 人 的 资 格。担 保 法 也 规 定 了 下 列 单 位 不 可 以 作 保 证 人:(1)国 家 机 关 不 得 为 保 证 人,但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为 使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贷 款 进 行 转 贷 的 除 外。(2)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不 得 为 保 证 人。(3)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职 能 部 门 不 得 为 保 证 人。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有 法 人 书 面 授 权 的,可 以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提 供 保 证。【考 点 5】保 证 责 任 1.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主 债 权;利 息;违 约 金;损 害 赔 偿 金;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2.保 证 合 同 的 变 更 转 让(1)主 债 权 转 让:保 证 人 在 原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内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约 定。(2)主 债 务 转 让:应 当 取 得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保 证 人 对 未 经 其 同 意 转 让 的 债 务,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3)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协 议 变 更 主 合 同 的,应 当 取 得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的,保 证 人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总 结】依 担 保 法 解 释,保 证 人 仍 应 在 原 担 保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约 定。【习 题 6】甲 企 业 向 乙 银 行 借 款 100万 元,由 丙 企 业 作 为 保 证 人。合 同 签 订 3 个 月 后,甲 与 乙 协 商,将 贷 款 金 额 增 加 到 150万 元,甲 和 乙 通 知 了 丙,丙 未 予 答 复。后 甲 到 期 不 能 偿 还 债 务。关 于 该 案 中 的 保 证 责 任 承 担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2011一 建】A.丙 应 承 担 150万 元 的 保 证 责 任,因 为 丙 对 于 甲 和 乙 的 通 知 未 予 答 复,视 为 默 认 B.丙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因 为 甲 与 乙 变 更 合 同 条 款 未 得 到 丙 的 同 意 C.丙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保 证 合 同 因 甲、乙 变 更 了 合 同 的 金 额 条 款 而 致 合 同 无 效 D.丙 对 100万 元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增 加 的 50万 元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答 案】D【解 析】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法 释(2000)44号)30条:”保 证 期 间,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对 主 合 同 数 量、价 款、币 种、利 率 等 内 容 作 了 变 动,未 经 保 证 人 同 意 的,如 果 减 轻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的,保 证 人 仍 应 当 对 变 更 后 的 合 同 承 担 保 证 责 任;如 果 加 重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的,保 证 人 对 加 重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本 题 应 选 D。【考 点 6】保 证 期 间 1.一 般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未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的,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六 个 月。2.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未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的,债 权 人 有 权 自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要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总 结】保 证 期 间,有 约 定 的,从 约 定,没 有 约 定,无 论 一 般 或 连 带,都 按 6 个 月 计 算,起 点 都 是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习 题 7】一 般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未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的,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A.3 个 月 B.6个 月 C.1年 D.2年【答 案】B【解 析】一 般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未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的,保 证 期 间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6个 月。【习 题 8】甲 乙 双 方 签 订 买 卖 合 同,丙 为 乙 的 债 务 提 供 保 证,但 保 证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2009 一 建】A.丙 的 保 证 方 式 为 一 般 保 证 B.保 证 期 间 与 买 卖 合 同 的 诉 讼 时 效 相 同 C.如 果 甲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未 要 求 丙 承 担 保 证 责 任,则 丙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D.如 果 甲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未 经 丙 书 面 同 意 将 主 债 权 转 让 给 丁,则 丙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答 案】C【解 析】该 题 涉 及 三 个 考 点,一 是 该 保 证 是 一 般 保 证 还 是 连 带 责 任 保 证;二 是 保 证 期 间,而 这 个 问 题 又 是 与 保 证 的 分 类 有 关 系 的;三 是 保 证 期 间 的 合 同 变 更。这 个 问 题 就 是 一 个 比 较 困 难 的 问 题。这 类 问 题 在 考 试 中 占 有 一 定 比 例。【考 点 7】抵 押 基 本 概 念 1.抵 押 人:可 以 是 债 务 人,也 可 以 是 第 三 人;抵 押 权 人:债 权 人。2.抵 押 的 特 点:不 转 移 对 财 产 的 占 有;抵 押 物 可 以 为 动 产 或 不 动 产。【习 题 9】在 下 列 担 保 方 式 中,不 转 移 对 担 保 财 产 占 有 的 是()。【2009 一 建】A.定 金 B.质 押 C.抵 押 D.留 置【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点 是 抵 押 的 特 征。不 转 移 对 担 保 财 产 占 有 是 抵 押 与 质 押 的 区 别 之 一。【考 点 8】可 以 抵 押 的 财 产(抵 押 物)1.建 筑 物 12.3.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登 记 设 立 不 动 产 建 筑 物 4.在 建 物 船 舶、航 空 黜 5.6.7.生 产 设 备、原 材 料、半 成 品、产 品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其 他 合 同 设 立,未 登 记 不 能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大 动 产【习 题 10 某 开 发 商 以 其 A 地 块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向 银 行 贷 款 的 担 保,确 保 按 期 还 贷,此 担 保 方 式 属 于()。A.保 证 B.质 押 C.抵 押 D.留 置【答 案】C【解 析】选 项 A:错 误。保 证,是 指 保 证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行 为 选 项 B:错 误。质 押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将 其 动 产 或 权 利 移 交 债 权 人 占 有,将 该 动 产 或 权 利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选 项 C:正 确。抵 押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对 财 产 的 占 有,将 该 财 产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下 列 财 产 可 以 抵 押:(1)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2)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3)以 招 标、拍 卖、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4)生 产 设 备、原 材 料、半 成 品、产 品;(5)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船 舶、航 空 器;(6)交 通 运 输 工 具;(7)法 律、行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选 项 D:错 误。留 置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考 点 9】不 得 抵 押 的 财 产 1.土 地 所 有 权;2.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总 结】“四 荒”土 地 可 以 抵 押)3.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的 公 益 设 施;4.权 属 不 明 或 有 争 议 的 财 产;5.依 法 被 查 封、扣 押、监 管 的 财 产。【习 题 11】根 据 担 保 法,下 列 财 产 不 能 作 为 担 保 物 的 是()。A.厂 房 B.可 转 让 的 专 利 权 C.生 产 原 材 料 D.公 立 幼 儿 园 教 育 设 施【答 案】D【解 析】不 得 抵 押 的 财 产 包 括:(1)土 地 所 有 权;(2)耕 地、宅 基 地、自 留 地、自 留 山 等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但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抵 押 的 除 外;(3)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的 教 育 设 施、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设 施;(4)所 有 权、使 用 权 不 明 或 有 争 议 的 财 产;(5)依 法 被 查 封、扣 押、监 管 的 财 产;(6)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习 题 12】根 据 物 权 法,下 列 财 产 不 可 抵 押 的 是()。A.生 产 设 备 B.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C.正 在 建 设 的 建 筑 物I).集 体 所 有 的 宅 基 地【答 案】D【解 析】不 得 抵 押 的 财 产 包 括:(1)土 地 所 有 权;(2)耕 地、宅 基 地、自 留 地、自 留 山 等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但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抵 押 的 除 外;(3)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的 教 育 设 施、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设 施;(4)所 有 权、使 用 权 不 明 或 有 争 议 的 财 产;(5)依 法 被 查 封、扣 押、监 管 的 财 产;(6)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习 题 13|下 列 财 产 中,不 能 作 为 抵 押 财 产 的 是()。A.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 B.在 建 工 程 项 目 C.城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D.被 法 院 扣 押 的 车 辆【答 案】D【解 析】不 能 作 为 抵 押 财 产 的 范 围。被 查 封、扣 押 的 财 产 不 能 作 为 抵 押 财 产。【考 点 10抵 押 权 的 生 效 1.不 动 产 登 记 生 效(合 同 成 立 时 合 同 生 效,但 未 经 登 记 抵 押 权 不 生 效)B 筑 物 及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以 招 标、拍 卖、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2.动 产 登 记 对 抗(合 同 成 立 时 合 同 生 效,同 时 抵 押 权 生 效;未 经 登 记 不 能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生 产 设 备、原 材 料、半 成 品、产 品;交 通 运 输 工 具;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航 空 器。【总 结】抵 押 权 的 产 生 与 抵 押 合 同 效 力 的 区 分 抵 押 合 同:抵 押 合 同 成 立 时 生 效;抵 押 权:不 动 产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产 生;动 产 抵 押 权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生 效,但 不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习 题 14|下 列 抵 押 财 产 中,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成 立 的 有()。A.建 筑 物 B.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C.生 产 设 备、材 料 D.在 建 工 程 E.在 建 船 舶【答 案】ABD【解 析】不 动 产 和 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航 空 器 抵 押 的,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生 效;动 产 抵 押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生 效,但 未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习 题 15】以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抵 押 的,抵 押 权 自()时 设 立。A.抵 押 合 同 成 立 B.建 筑 工 程 竣 工 C.抵 押 合 同 生 效 D.抵 押 登 记【答 案】D【解 析】当 事 人 以 下 列 财 产 抵 押 的,应 当 办 理 抵 押 登 记,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1)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2)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3)以 招 标、拍 卖、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4)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考 点 11】抵 押 的 效 力 1.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主 债 权;利 息;违 约 金;损 害 赔 偿 金;实 现 抵 押 权 的 费 用。(1)抵 押 物 的 转 让 应 经 抵 押 权 人 书 面 同 意(勘 误:教 材”通 知 抵 押 权 人”错 误)(2)抵 押 人 转 让 抵 押 物 的 价 款,超 过 债 权 的 部 分 归 抵 押 人 所 有,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 转 让 抵 押 物 的 价 款 不 得 明 显 低 于 其 价 值。抵 押 人 的 行 为 足 以 使 抵 押 物 的 价 值 减 少 的,抵 押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抵 押 人 停 止 其 行 为。(3)抵 押 权 与 其 担 保 的 债 权 同 时 存 在,不 得 与 债 权 分 离 而 单 独 转 让 或 作 为 其 他 债 权 的 担 保。【考 点 12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1.可 以 协 议 折 价 或 拍 卖、变 卖,协 议 不 成,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2.折 价、拍 卖、变 卖 后,其 价 款 超 过 债 权 数 额 的 部 分 归 抵 押 人 所 有,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习 题 16 根 据 我 国 担 保 法 律 制 度,关 于 抵 押 权 实 现 的 说 法,错 误 的 是()。【2013建】A.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议 以 拍 卖 该 抵 押 物 所 得 价 款 受 偿 B.同 一 财 务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抵 押 物 都 登 记 的,以 登 记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 C.抵 押 物 折 价 后,其 价 款 超 过 债 权 数 额 的 部 分 归 债 务 人 所 有,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 D.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抵 押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的,若 抵 押 物 未 登 记 的,按 照 合 同 生 效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答 案】C【解 析】在 实 践 中,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 拍 卖、变 卖 后,所 变 现 的 价 款 可 能 超 出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额,也 可 能 不 足 清 偿 债 权。对 此,其 折 价 或 拍 卖、变 卖 后 的 价 款 如 果 超 过 债 权 的 数 额,该 超 过 的 部 分 就 应 当 归 还 抵 押 人 所 有;如 果 该 价 款 还 不 足 清 偿 债 权,不 足 部 分 就 应 该 由 债 务 人 来 清 偿。【习 题 17】:甲 公 司 将 其 有 权 处 分 的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给 银 行。银 行 同 时 要 求 甲 提 供 担 保,未 约 定 保 证 方 式,借 款 到 期 后,甲 无 力 偿 还 银 行 贷 款,则 该 银 行 有 权【2017年 二 建】A.直 接 变 卖 该 工 程 B.直 接 转 移 占 有 该 工 程 C.直 接 与 甲 协 议 以 工 程 折 价 受 偿 D.向 法 院 起 诉 拍 卖 该 工 程 后 优 先 受 偿 E.直 接 要 求 保 证 人 代 为 清 偿 债 务【答 案】CDE【解 析】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议 以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变 卖 该 抵 押 物 所 得 的 价 款 受 偿;协 议 不 成 的,抵 押 权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因 此 选 择 C、Do 担 保 法 解 释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同 一 债 权 既 有 保 证 又 有 第 三 人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债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保 证 人 或 者 物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担 保 责 任。当 事 人 对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或 者 物 的 担 保 的 范 围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的,承 担 了 担 保 责 任 的 担 保 人,可 以 向 债 务 人 追 偿,也 可 以 要 求 其 他 担 保 人 清 偿 其 应 当 分 担 的 份 额。因 此,选 择 E。【考 点 13 抵 押 清 偿 的 顺 位 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 的,拍 卖、变 卖 抵 押 物 所 得 的 价 款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清 偿:(1)抵 押 合 同(勘 误:教 材 说 法 是 抵 押 合 同,实 则 是 抵 押 权 或 抵 押 物)以 登 记 生 效 的,按 抵 押 物 登 记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顺 序 相 同 的,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2)抵 押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的,如 果 抵 押 物 未 登 记 的,按 照 合 同 生 效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顺 序 相 同 的,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抵 押 物 已 登 记 的 先 于 未 登 记 的 受 偿。总 结(1)登 记 未 登 记 的;(未 都 登 记/都 未 登 记 一 一 时 间(登 记/签 合 同)债 权 比 例。【习 题 18|关 于 抵 押 实 现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2016建】A.抵 押 物 折 价 后,其 价 款 超 过 债 权 数 额 的 部 分 归 债 务 人 所 有,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 B.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议 以 拍 卖 该 抵 押 物 所 得 价 款 受 偿 C.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抵 押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的,拍 卖、变 卖 抵 押 物 所 得 价 款 按 照 合 同 生 效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 D.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抵 押 合 同 以 登 记 生 效 的,拍 卖、变 卖 抵 押 物 所 得 价 款 按 债 权 比 例 清 偿【答 案】B【解 析】A 错 误,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 拍 卖、变 卖 后,其 价 款 超 过 债 权 数 额 的 部 分 归 抵 押 人 所 有,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B 正 确,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可 以 与 抵 押 人 协 议 以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变 卖 该 抵 押 物 所 得 的 价 款 受 偿;协 议 不 成 的,抵 押 权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C、D 错 误,同 一 财 产 向 两 个 以 上 债 权 人 抵 押 的,拍 卖、变 卖 抵 押 物 所 得 的 价 款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清 偿:(1)抵 押 合 同 以 登 记 生 效 的,按 抵 押 物 登 记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顺 序 相 同 的,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2)抵 押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的,如 果 抵 押 物 未 登 记 的,按 照 合 同 生 效 的 先 后 顺 序 清 偿,顺 序 相 同 的,按 照 债 权 比 例 清 偿。抵 押 物 已 登 记 的 先 于 未 登 记 的 受 偿。【考 点 14】知 识 点 延 伸 一 一(承 包 人 工 程 价 款 的 优 先 受 偿 权)第 四 章 第 一 节 5.承 包 人 工 程 价 款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问 题 的 批 复 的 规 定(1)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房 地 产 纠 纷 案 件 和 办 理 执 行 案 件 中,应 当 依 照 合 同 法 第 286条 的 规 定,认 定 建 筑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优 于 抵 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受 偿 顺 序:优 先 受 偿 权 叁 抵 押 权 叁 其 他 债 权)(2)消 费 者 交 付 购 买 商 品 房 的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款 项 后,承 包 人 就 该 商 品 房 享 有 的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不 得 对 抗 买 受 人。(受 偿 顺 序:买 受 人 权 利 三 优 先 受 偿 权)(3)建 筑 工 程 价 款 包 括 承 包 人 为 建 设 工 程 应 当 支 付 的 工 作 人 员 报 酬、材 料 款 等 实 际 支 出 的 费 用,不 包 括 承 包 人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的 损 失。(4)建 设 工 程 承 包 人 行 使 优 先 权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自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之 日 或 者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约 定 的 竣 工 之 日 起 计 算。【考 点 15 质 权 1.质 押 的 基 本 含 义:是 约 定 的 担 保 物 权,以 转 移 占 有 为 特 征。(抵 押 不 转 移 占 有)2.出 质 人: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质 权 人:债 权 人;质 物:移 交 的 动 产 或 权 利。3.质 押 的 分 类:动 产 质 押 和 权 利 质 押,能 够 用 作 质 押 的 动 产 没 有 限 制。4.可 质 押 的 权 利:(1)汇 票、支 票、本 票、债 券、存 款 单、仓 单、提 单;(有 价 证 券)(2)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股 份、股 票;(3)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商 标 专 用 权、专 利 权、著 作 权 中 的 财 产 权;(4)依 法 可 以 质 押 的 其 他 权 利。【习 题 19】债 务 人 将 其 权 利 移 交 债 权 人 占 有,用 以 担 保 债 务 履 行 的 方 式 是()。A.抵 押 B.留 置 C.保 证 D.质 押【答 案】D【解 析】抵 押 与 质 押 的 区 别:抵 押 人 在 提 供 抵 押 物 时 不 转 移 对 抵 押 物 的 占 有。而 质 押 则 是 出 质 人 转 移 对 质 押 物 的 占 有,即 出 质 人 要 将 质 物 交 由 质 权 人 保 管。【考 点 16 留 置 权 1.留 置 的 概 念 留 置,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1)留 置 权 是 法 定 权 利;(2)留 置 财 产:只 能 是 动 产;(3)合 法 占 有 才 可 以 留 置。2.留 置 合 同 的 范 围:(1)保 管 合 同;(2)运 输 合 同;(3)加 工 承 揽 合 同。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不 得 留 置 的 物。3.留 置 物 的 保 管:(1)留 置 权 人 负 有 妥 善 保 管 留 置 物 的 义 务;(2)因 保 管 不 善 致 使 留 置 物 灭 失 或 者 毁 损 的,留 置 权 人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习 题 20】根 据 担 保 法,债 权 人 可 以 行 使 留 置 权 的 合 同 有()。A.借 款 合 同 B.运 输 合 同 C.施 工 合 同 D.加 工 承 揽 合 同 E.定 金 合 同【答 案】BD【解 析】担 保 法 规 定,因 保 管 合 同、运 输 合 同、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发 生 的 债 权,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留 置 权。法 律 规 定 可 以 留 置 的 其 他 合 同,适 用 以 上 规 定。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不 得 留 置 的 物。【习 题 21.关 于 留 置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留 置 的 标 的 是 不 动 产 B.不 转 移 对 物 的 占 有 是 留 置 与 质 押 的 显 著 区 别 C.留 置 权 人 负 有 妥 善 保 管 留 置 财 产 的 义 务 D.置 物 留 置 期 间 债 权 人 不 能 与 债 务 人 协 议 处 理 留 置 物【答 案】C【解 析】可 以 留 置 的 只 能 是 合 法 占 有 的 动 产,且 须 转 移 占 有。【考 点 17 定 金 1.定 金 罚 则: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债 务,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接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债 务,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2.定 金 其 他 规 定:(1)主 合 同 无 效,则 定 金 合 同 也 无 效。(2)定 金 合 同 从 实 际 交 付 定 金 之 日 起 生 效。(3)定 金 不 得 超 过 主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20%。【习 题 22】定 金 合 同 以()之 时 生 效。A.当 事 人 签 字 B.合 同 备 案 C.定 金 实 际 交 付 D.主 合 同 成 立【答 案】C【解 析】定 金 合 同 为 实 践 合 同,自 实 际 交 付 定 金 之 日 起 生 效。”【本 节 考 点 总 结】1、担 保 法 律 关 系(倒 三 角)7、抵 押 基 本 概 念 13、抵 押 清 偿 的 顺 位 2、担 保 的 基 本 规 定 8、可 以 抵 押 的 财 产(抵 押 物)14、知 识 点 延 伸(承 包 人 工 程 价 款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3、保 证 合 同 和 保 证 方 式 9、不 得 抵 押 的 财 产 15、质 权 4、保 证 人 资 格 10、抵 押 权 的 产 生 16、留 置 权 5、保 证 责 任 11、抵 押 的 效 力 17、定 金 6、保 证 期 间 12、抵 押 权 的 实 现【考 点 11】合 同 的 效 力 符 合 生 效 要 件=有 效 无 效 合 同 的 5种 情 形=无 效 合 同 成 立 J(撤 销-无 效 可 撤 精 合 同 的 4 种 情 形 不 撤 销 有 效、有 瑕 疵 一 口、追 认=有 效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3种 情 形 拒 绝 无 效 默 示 无 效【考 点 12 无 效 合 同(-)无 效 合 同 的 类 型 1.一 方 以 欺 诈、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损 害 国 家 利 益;2.恶 意 串 通,损 害 国 家、集 体 或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合 同;3.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4.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5.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注 意】合 同 无 效,应 当 以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为 依 据,不 得 以 地 方 性 法 规、行 政 规 章 为 依 据。注 意 记 住 无 效 合 同 的 2 0个 字:欺 诈 胁 迫 损 国、恶 意 串 通、非 法 目 的、公 共 利 益、强 制 规 定。(二)无 效 合 同 的 免 责 条 款 1.造 成 对 方 人 身 伤 害 的;2.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对 方 财 产 损 失 的。(三)施 工 合 同 无 效 的 情 形 1.承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的;(主 体 不 合 格)2.没 有 资 质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借 用 有 资 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名 义 的;(主 体 不 合 格)3.建 设 工 程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而 未 招 标 或 者 中 标 无 效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