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重点整理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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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重点整理总结.pdf
2010年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期 货 法 律 法 规 记 忆 诀 窍 一、日 期 对 照 1、结 算 会 员 的 审 批 为 3 个 月。2、期 货 公 司 的 成 立 审 批 为 6 个 月。3、期 货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3 个 月 不 开 始 经 营 或 连 续 停 业 3 个 月 的 就 撤 销 审 批 资 格。申 请 金 融 结 算 资 格 的,受 理 3 个 月 内 作 出 批 复。取 得 资 格 6 个 月 内 未 取 得 会 员 的 自 动 失 效。提 供 IB业 务 的 在 2 0 日 内 作 出 批 复。4、期 货 公 司 那 些 是 证 监 会 审 批,在 2 个 月 内(2 条 为 2 0日 内),那 些 是 派 出 机 构 2 0日 内(1 条 2 个 月)审 批。见 P75、调 查 操 纵 价 格、内 幕 交 易 的,可 以 经 批 准 后 对 当 事 人 1 5个 交 易 日 限 制 交 易,最 长 3 0 日 6、期 货 公 司 不 符 合 持 续 性 经 营、风 险 指 标 不 合 规 的 2日 内 上 报,整 改 时 间 在 2 0 日 内,自 验 收 完 毕 后 3日 内 解 除 措 施,连 续 达 标 3 个 月 的 解 除 预 警 期。7、涉 及 重 大 诉 讼、仲 裁 或 冻 结 的,5 日 内 报 告。8、期 货 交 易 所 管 理 中 的 日 期 基 本 是 1 0 日、但 限 制 会 员 结 算 范 围 和 异 常 情 况 暂 停 交 易 的 为 3 日,按 季 后 1 5 日、年 后 3 0 日 上 报 经 营 情 况 和 工 作 报 告。9、期 货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日 期 基 本 为 5 日,处 罚 基 本 为 3 万 以 下。股 东 的 股 权 被 质 押、冻 结、转 让 变 更 名 称 的 应 3 日 内 报 告 期 货 公 司,他 们 应 在 5 日 内 报 告 派 出 机 构。10、高 管 人 员 的 管 理 办 法 基 本 为 5旧 I,首 席 风 险 官 在 决 定 1 0日 内 报 告、对 高 管 临 时 任 命 和 违 规 被 调 查 是 3 日 处 罚 为 3 万 元 以 下,对 受 贿、非 法 获 利 的 无 警 告 处 分。11、高 管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取 得 3 0日 内 上 任,过 期 作 废。12、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一 般 1 0日,告 14首 席 风 险 官:季 度 后 1 0日、年 后 2 0日 报 工 作 报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月 后 7 日、年 后 3 个 月 报 送 风 险 监 管 报 表 二、年 限 的 比 较:1、下 列 不 得 担 任 交 易 所 负 责 人、财 务 人 员:解 除 职 务、撤 销 资 格 之 日 起 5 年 内。2、期 货 交 易 所 每 年 对 遵 守 交 易 规 则 抽 样 或 全 面 检 查。3、除 风 险 监 管 报 表 和 IB业 务 的 资 料 保 存 5 年 以 上,其 他 的 都 是 2 0年三、金 额 的 比 较:1、设 立 期 货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3 0 0 0万。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不 低 于 85%四、法 律 法 规 处 罚:1、见 整 理 资 料 1,注:大 部 分 期 货 交 易 所 违 规 的 按 照 第 6 8 条 处 罚,大 部 分 证 券 公 司 违 规 的 按 照 第 70条 处 罚。2、期 货 公 司 接 收 全 权 委 托 的,对 交 易 损 失 承 担 不 超 过 损 失 80%责 任。3、期 货 公 司 对 交 易 结 果 的 通 知 方 式 约 定 不 明 确 且 不 能 证 明 自 己 无 过 的,承 担 损 失 不 超 过 80%4、期 货 公 司 保 证 金 不 足,交 易 所 未 及 时 通 知,应 承 担 损 失 的 60%客 户 保 证 金 不 足 的,期 货 公 司 未 及 时 通 知 的,承 担 损 失 的 80%5、期 货 交 易 所 允 许 期 货 公 司 开 仓 透 支 交 易 的,承 担 损 失 的 60%期 货 公 司 允 许 客 户 开 仓 投 资 交 易 的,承 担 80%五、比 例 的 比 较 1、变 相 期 货 交 易 是 保 证 金 比 例 低 于 合 约 标 的 额 的 20%。2、保 障 基 金:按 期 货 交 易 所 0 6 年 底 的 风 险 准 备 金 的15%缴 纳。后 续 的:期 货 交 易 所 按 照 手 续 费 的 3%代 扣 代 缴,期 货 公 司 按 照 代 理 交 易 额 的 千 万 分 之 五-千 万 分 之 十 缴 纳。每 季 度 后 1 5 日 缴 纳。达 到 8亿 了 可 以 申 请 不 缴 纳。3、机 构 投 资 者 损 失 的,1 0 万 以 内 全 额,超 过 的 按 照 80%赔,个 人 1 0万 元 以 内 的 全 陪,超 过 部 分 90%赔。4、期 货 交 易 所 按 照 手 续 费 的 20%计 提 风 险 保 证 金。诉 讼 金 额 占 净 资 产 10%以 上 的 为 重 大 事 项 应 及 时 报 告。5、期 货 公 司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与 上 月 变 动 20%的 应 5 日 内 报 告 派 出 机 构,全 体 董 事 和 股 东。六、设 立 期 货 公 司 条 件:1、从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1 5 人,有 资 格 的 管 理 人 员 不 低 于 3人。2、持 有 5%以 上 股 东 的:实 收 资 本 和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3 0 0 0万,经 营 2 年 以 上 且 最 近 2 年 中 1 年 盈 利 或:实 收 资 本 和 净 资 产 低 于 2 亿 元。_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实 收 资 本 的 5 0%,或 有 负 债 净 资 的 50%。对 外 投 资(含 新 期 货 公 司)不 超 过 净 资 产。内 无 处 罚、不 诚 信 行 为;高 管 人 员、自 然 人股 东 禁 入 期、撤 销 资 格 满 3、持 股 100%的 股 东:净 资 本 还 不 低 于 10亿 元,不 适 用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5亿。4、设 立 金 融 期 货 经 纪 资 格 的,前 2 个 月 风 险 指 标 合 规,高 管 2 年 内 无 处 罚(变 更 比 例 满 50%的 特 例)控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3000万。设 立 营 业 部 的,前 3 个 月 的 风 险 指 标 合 规,高 管 1年 内 无 处 罚。七、高 管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1、一 般 董 事、监 事 期 货、证 券、会 计、法 律 3 年 以 上 或 经 济 管 理 5年 以 上;专 科 2、独 立 董 事:期 货、证 券、会 计、法 律 5 年 以 上 或 有 高 级 职 称;本 科;资 质 测 试;有 时 间 和 精 力 3、董 事 长、监 事 会 主 席:期 货 3 年,其 他 金 融 4 年,会 计、法 律 5 年;本 科;资 质 测 试 4、经 理 称:期 货 资 格;本 科;资 质 测 试 5、总 经 理、副 总 经 理:期 货 3 年,其 他 金 融 4 年,会 计、法 律 5 年;期货 资 格;本 科;资 质 测 试;金 融 机 构 负 责 人 2 年 经 6、首 席 风 险 官:)期 货 资 格;本 科;资 质 测 试;期 货 3 年 和 2 年 风 险、交 易、结 算、合 规 负 责 人 经 验 7、营 业 部 负 责 人:期 货 资 格;本 科;期 货 3 年 货 金 融 4 年 经 验。下 列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高 管:解 除 职 务、撤 销 资 格、开 除 日 起 5 年;收 到 处 罚、对 托 管 整 顿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的 3 年 内;不 适 当 人 选 2年 内 期 货 10年、金 融 负 责 人 8 年 以 上 科 放 宽 至 专 科;具 有 研 究 生 除 期 货 年 限 外 科 放 宽 1年。董 事 长、监 事 会 主 席、独 立 董 事、总 经 理、副 总 经 理、首 席 风 险 官 有 证 监 会 核 准,其 他 有 派 出 机 构 核 准。_ 除 下 列 外 高 管 任 职 资 格 换 岗 即 失 效:一 期 货 公 司 内:1、一 般 董 事 该 监 事、一 般 监 事 改 董 事2、董 事 长 改 监 事 会 主 席、监 事 会 主 席 改 董 事 长、两 个 长 改 一 般 监 事 和 董 事 3、营 业 部 负 责 人 改 其 他 营 业 部 负 责 人。八、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管 理:近 3 年 内 无 处 罚 的 可 以 被 聘 任。九、金 融 期 货 结 算 业 务:1、申 请 金 融 业 务 结 算 资 格 的 条 件:经 纪 资 格;负 责 人 2 年 经 验;高 管 人 员、控 股 股 东 2 年 内 未 处 罚。近 3 年 内 无 期 货 公 司 无 处 罚、严 重 的 期 货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事 件 2、申 请 金 融 期 货 资 格:除 1外 董 事 长、正 副 总 经 理 中 至 少 2 人 证 券 或 期 货 5 年 以 上,至 少 1人 期 货 5 年 以 上 且 3 年 管 理 经 验 董 事 长、正 副 总 经 理 中 至 少 3 人 证 券 或 期 货 5 年 以 上,至 少 2 人 期 货 5 年 以 上 且 3 年 管 理 经 验 注 册 资 本 1亿,2 个 月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前 3 年 连 续 盈 利,且 每 季 度 末 客 户 权 益 总 额 不 低 于 3 亿,控 股 股 东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亿 或 前 3 年 中,至 少 2 年 盈 利,且 每 季 度 客 户 权 益 不 低 于 1亿 元,控 股 股 东 净 资 本 不 低 于 10亿,不 适 用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5亿。4、全 面 结 算 会 员 按 照 证 监 会、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建 立 保 证 金 制 度 按 照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建 立 限 仓 制 度 5、期 货 公 司 被 接 纳、暂 停、终 止 会 员 的,3 日 内 向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全 面 结 算 会 员 与 非 结 算 会 员 签 订、变 更、终 止 协 议 的,3 日 内 向 派 出 机 构、交 易 所、保 证 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全 面 结 算 会 员 调 整 非 结 算 会 员 的 结 算 金 最 低 余 额 的 应 向 交 易 所、保 证 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十、风 险 监 管 指 标 1、期 货 公 司:净 资 本 不 低 于 1500万 净 资 本 不 低 于 客 户 权 益 的 6%净 资 本 除 营 业 部 家 数 不 低 于 300万 净 资 本/净 资 产 不 低 于 40%流 动 资 产/流 动 资 本 不 低 于 100%负 债/净 资 产 不 高 于 150%期 货 公 司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从 事 I B 的,净 资 本 不 低 于 3000 万 从 事 交 易 结 算 业 务 的,净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4500 万 从 事 全 面 结 算 业 务 的,净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9000万;客 户 权 益 总 额 的 6%发 生 重 大 事 项 应 报 告,重 大 事 项 是 导 致 净 资 产 变 动 10%以 上 的 十 一、IB业 务(中 间 介 绍 业 务)1、证 券 公 司 的 条 件:申 请 前 6 个 月 的 下 列 指 标 合 规:净 资 本 不 低 于 1 2亿 二 流 动 资 产 不 低 于 流 动 负 债 150%;对 外 担 保 和 或 有 负 债 不 高 于 净 资 产 的 10%;净 资 本 不 低 于 净 资 产 的 70%具 有 实 行 会 员 分 级 结 算 制 度,2 个 月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符 合 规 定。从 业 人 员,总 部 至 少 5 人。营 业 部 至 少 2 人 2、应 每 半 年 向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合 规 性 检 查 报 告。(一)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经 典 总 结 本 法 规 大 部 分 是 要 经 过 证 监 会 批 准 的,下 列 特 殊。一、易 混 淆 的 知 识 1、结 算 会 员 的 结 算 资 格 由 证 监 会 批 准,在 收 到 申 请 3个 月 内 决 定。2、期 货 公 司 的 成 立 在 证 监 会 受 理 申 请 后 6 个 月 内 决 定 期 货 公 司 涉 及 重 大 诉 讼、仲 裁、股 权 被 冻 结 或 用 于 担 保 的,期 货 公 司、相 关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在 事 发 后 5 日 内 报 告 3、期 货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3 个 月 或 者 开 业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停 业 3 个 月 的,证 监 会 注 销 许 可 证。4、期 货 公 司 成 立 条 件:注 册 资 本 典 应 当 为 实 缴 资 本,货 币 出 资 不 低 于 可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和 业 务 风 险 程 度 调 高 金 额,近 无 违 规,高 管 人 员 有 相 关 的 执 业 资 格,从 业 人 员 有 从 业 资 格,有 健 全 的 制 度。5、期 货 公 司 的 行 为:下 列 经 证 监 会 批 准:(除 4、7 外 受 理 申 请 后 2 个 月 决 定)合 并 分 立 停 业 解 散 等,变 更 公 司 形 式 变 更 范 围,4、变 更 注 册 资 本,(受 理 申 请 后 2 0 日 内 决 定)5、变 更 5%以 上 股 权 6、设 立、收 购、参 股、终 止 境 外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7、其 他 情 形(受 理 申 请 后 2 0 日 内 决 定)6、期 货 公 司 的 行 为:下 列 经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分 部)批 准:(除 外 受 理 申 请 后 2 0日 内 决 定)变 更 法 人、住 所 或 营 业 场 所 设 立 境 内 期 货 经 营 机 构(受 理 申 请 后 2 个 月 决 定)变 更 境 内 机 构 的 场 所、负 责 人、经 营 费 范 围(4)、其 他 事 项 7、期 货 交 易 所 应 发 布:成 交 量、成 交 价、持 仓 量、收 盘 价 与 开 盘 价、最 低 价 与 最 高 价、即 时 行 情 未 经 交 易 所 批 准,不 得 发 布 即 时 行 情 1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行 为:下 列 事 项 交 易 所 先 决 定,后 报 告 证 监 会:(先 决 定)提 高 保 证 金、调 整 涨 跌 幅、限 制 最 大 持 仓 量、暂 停 交 易、其 他 紧 急 措 施 9、期 货 交 易 所 的 行 为:下 列 事 项 先 报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执 行:(先 批)章 程 变 动、交 易 品 种 变 动、合 同 变 动、住 所 或 场 所 变 动、合 并 分 立 解 散 10、未 经 证 监 会 核 准,并 报 国 务 院 批 准,交 易 所 不 得 从 事:信 托 投 资、股 票 投 资、非 自 用 不 动 产 投 资 11、在 调 查 内 幕 信 息,经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限 制 有 关 人 员 停 止 交 易 不 超 过 1 5日 案 情 复 杂 的 不 超 3 0日 二、法 规 归 纳:1、期 货 公 司 不 符 合 持 续 经 营 或 出 现 经 营 风 险 的,证 监 会 对 公 司 及 高 管 采 取 下 列 措 施:谈 话、提 示、记 入 信 用 记 录、责 令 期 货 公 司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后 证 监 会 验 收 合 格 后 3 日 内 解 除 措 施。2、期 货 公 司 违 法 经 营 或 出 现 重 大 风 险,严 重 影 响 市 场 秩 序、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采 取:责 令 停 业 整 顿、指 定 其 他 机 构 托 管、接 管 3.期 货 公 司 涉 及 重 大 诉 讼、仲 裁、股 权 被 冻 结 或 用 于 担 保 等,期 货 公 司、相 关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5 日 内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4、【6 8条】交 易 所、非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有 下 列 之 一 的 应: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没 收 违 法 所 得:(公 司 的处 罚)违 反 规 定 接 纳 会 员 违 规 收 取 手 续 费(应 退 还)不 发 布 即 时 行 情 或 发 布 价 格 预 测 信 息、不 履 行 报 告 义 务、不 报 送 资 料、不 建 立 担 保 金、不 提 取 风 险 金、限 制 会 员 实 物 交 割 总 量、用 没 资 格 的 人 员、违 反 保 证 金 安 全 监 控 规 定 有 上 述 之 一 的,对 主 管 及 负 责 人 给 予 纪 律 处 分,并 处 1 7 0万 罚 款。(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罚)5、6 9条 期 货 交 易 所、非 期 货 公 司 结 算 会 员 有 下 列 之 一 的,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5倍 罚 款 没 有 所 得 或 不 满 10万 元 的,处 以 10-5 0万 罚 款 违 规 修 改 章 程、上 市 品 种、分 立 合 并、变 更 场 所 等 保 证 金 不 足 仍 同 意 交 易 的、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交 易 的、违 规 收 或 挪 用 保 证 金、伪 造 涂 改 交 易 资 料 的、未 建 立 几 个 风 险 制 度 的、拒 绝 或 妨 碍 证 监 会 检 查 的 责 任 人 的 处 罚:违 反 之 一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并 处 1T 0 万 罚 款。6、【7 0条】期 货 公 司 违 反 下 列 之 一 的,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1-3倍 的 罚 款 没 有 所 得 或 不 足 10万 的,处 以 10-3 0万 接 收 不 合 规 定 人 员 的 委 托、允 许 保 证 金 不 足 时 交 易、违 反 分 立 合 并 擅 自 变 更 范 围 形 式 法 人 私 自 设 立 机 构、从 事 期 货 外 的 活 动、变 相 自 营 业 务、为 股 东 融 资 或 对 外 担 保、其 他 事 项 同 6 9 中 的 事 项 责 任 人 违 反 之 一 的:给 予 警 告,并 处 1-5万 元 罚 款,严 重 的,暂 停 或 撤 销 从 业 资 格 7、【71条】期 货 公 司 有 下 列 行 为 的: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5倍 罚 款 没 有 所 得 或 不 满 10万 元 的,处 以 10-5 0万 罚 款 保 证 收 益、不 提 示 风 险 说 明 书、约 定 分 享 利 益 共 担 风 险、提 供 虚 假 资 料、未 按 照 客 户 要 求 下 达 交 易 指 令、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的、不 按 规 定 开 户 或 违 规 划 转 保 证 金 的。责 任 人 的 处 罚:违 反 之 一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并 处 1 T 0万 罚 款。8、【7 3条】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交 易 的,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单 位 从 事 的,责 任 人:处 3-3 0万 罚 款【7 5 条】交 割 仓 库 违 规 的,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 单 位 从 事 的,责 任 人:处 1 7 0 万 罚 款 7 6 条 国 有 企 业 违 规 买 卖 期 货 的 责 任 人 降 级 至 开 除 的 纪 律 处 分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5倍 罚 款 没 有 所 得 或 不 满 10万 元 的,处 以 10-5 0万 罚 款 9、【7 4条】操 纵 期 货 价 格 的,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 7 7条】境 内 机 构、人 员 违 规 从 事 境 外 期 货 交 易 的,【7 8条】违 规 设 置 期 货 交 易 所、期 货 公 司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5倍 罚 款 没 有 所 得 或 不 满 2 0万 元 的,处 以 20-100万 罚 款 单 位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的,责 任 人:处 1 7 0 万 罚 款 10、【80】中 介 机 构 违 规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5倍 罚 款 责 任 人 的 处 罚:违 反 之 一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并 处 3-10万 罚 款 法 规 总 结:【7 0爹 逑 货 公 司 做 没 有 经 过 批 准 的 事 项 不 允 许 做 的 事 项,是 款,不 足 1 0 万 处 以【7 8条】违 规 设 置 期 货 交 易 所、期 货 公 司 的,不 足 2 0万 处 以 20-10 0万【7 3条】利 用 内 事 信 息 交 易 的,单 位 从 1事 的,责 任 X:处 3-3 0万 罚 面 条】中 介 机 而 违 规 的 直 接 责 由 不 其 他 的 全 部 是 1-5倍 罚 款,不 足 1 0万 的 处 以 10-50万,责 任 人 处 以 1-10万 对 单 位:期 货 交 易 所、结 算 会 员、期 货 公 司 都 是 责 令 整 改,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罚 是:期 货 交 易 所、结 算 会 员 处 以 纪 律 处 分 期 货 公 司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三、变 相 期 货 交 易 满 足 下 列 之 一 的;为 参 与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实 行 当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和 保 证 金 制 度,同 时 保 证 金 收 取 比 例 低 于 合 约 标 的 额 的 20%四、其 他 事 项 1、公 务 员 可 以 买 卖 期 货。只 是 事 业 单 位、政 府 机 关 不 允 许。期 货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经 典 总 结 注:几 日 内 全 部 是 工 作 日,有 别 于 其 他 章 节,除 下 列 外,其 他 全 是 5 个 工 作 日。1、免 除 首 席 风 险 师 决 定 前 报 告 2、临 时 任 职 高 管 人 员 内 向 证 监 会 及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外。临 时 任 期 只 有 6 个 月 3、违 规 被 调 查,期 货 公 司 自 知 悉 日 期 报 告 一、条 件:可 以 分 四 大 类(一 般 董 事 监 事、独 立 董 事、董 事 长 正 副 总 经 理、财 务 营 业 部 负 责 人)1、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遵 守:自 律 规 则、行 业 规 范 和 公 司 章 程、恪 守 诚 信、勤 勉 尽 职 应 具 有:诚 实 信 用 品 质、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在 期 货 等 相 关 机 构 从 业 8 年 以 上 的,可 免 试 期 货 从 业 资 格,下 列 不 可 以 当 高 管:解 除 职 务、撤 销 资 格、开 除 日 起 5 年 以 内 的 受 到 金 融 监 管 部 的,执 行 期 未 满 3 年 _ _ 因 违 规 托 管、整 顿、撤 销 日 起 的 未 满 3 年 2 年 以 内 在 党 政 机 关 任 职 的。_2、除 董 事 长、监 事 会 主 席、独 立 董 事 外 的 一 般 的 董 事、监 事 具 备 条 件:具 有 证 券、期 货 等 金 融 业 务 或 法 律、会 计 年 以 上 经 验 或 经 济 管 理 5 年 以 上 经 验 专 科 以 上 3、独 立 董 事 条 件:具 有 证 券、期 货 等 金 融 业 务 或 法 律、会 计 年 以 上 经 验 或 相 关 的 高 级 职 称 本 科、学 士 学 位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资 质 测 试 必 须 得 时 间 和 精 力 其 中 下 列 人 不 可 以 担 当:在 期 货 公 司 或 关 联 方 范 围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近 亲 属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人 员 持 股 5%以 上、前 5 名 股 东、有 业 务 联 系 和 利 任 职 人 员 及 近 亲 属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人 员 提 供 中 介 服 务 的 机 构 人 员 近 内 担 任 上 述-的 人 员 在 其 他 公 司 担 任 的 人 员 4、董 事 长、监 事 会 主 席 的 条 件:期 货 经 验 上、金 融 业 务 上、法 律 会 计 I 上(研 究 生 学 历 除 挑 货 年 限 外 可 放 宽 1年)本 科、学 士 位(期 货 10年、金 融 8 年 以 上 经 验 的 可 放 宽 至 专 科)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资 质 测 试 5、经 理 层 条 件 从 业 资 格 本 科、学 士 位 认 可 的 资 质 测 试 _6、总 监 理、副 总 经 理 的 条 件:基 本 同 董 事 长 条 件,除 外 上 述 5 的 条 件 期 货 经 验 3 年 上、金 融 业 务 4 年 上、法 律 会 计 5年 上(研 究 生 学 历 除 忸 货 年 限 外 可 放 宽 1年)担 任 期 货、证 券 等 金 融 机 构 以 上 职 务 不 少 于 或 具 有 相 当 的 经 验 7、财 务 负 责 人、营 业 部 负 责 人 条 件:从 业 资 格 本 科、学 士 财 务 负 责 人:会 计 师 或 注 册 会 计 师 营 业 部 经 理:期 货 3 年 上 或 金 融 4 年 上 经 验 二、任 职 审 批:1、董 事 长、监 事 会 主 席、独 立 董 事、经 理 层 有,审 批,或 窜 权 派 出 机 构 审 批。其 他 人 员 有:怔 监 会 派 出 机 树 审 批。2、要 有 推 荐 人 的 推 荐。推 荐 人 条 件:任 职 以 上 的 现 任 董 事 长、监 事 会 主 席、经 理 层【注:没 有 独 立 董 事】。推 荐 人 每 年 最 多 推 荐 3、证 监 会 通 过 审 核 资 料、考 察 谈 话、调 查 从 业 经 历 进 行 审 查 4、取 得 资 格 3 0 日 内 上 任,否 则 资 格 作 废,除 派 出 机 构 认 可 5、期 货 公 司 任 用、免 除 高 管 人 员 的,内 向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6、免 除 首 席 用 雪 吧 将 理 由、履 历 情 况 向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7、境 外 人 士 担 任 高 管 的 不 得 超 过 8、高 管 人 员 最 多 在 股 的 公 式 担 任 董 事、监 事,担 任 董 事、监 事。不 得 在 其 他 营 利 机 构 兼 职 或 从 事 经 营 活 动。9、营 业 部 负 责 人 不 能 在 其 他 营 业 部 兼 职 负 责 人。10、独 立 董 事 最 多 只 能 在 期 货 公 司 兼 任 独 董 11、上 述 人 员 兼 职 的,自 发 生 日 期 报 告 派 出 机 构。12、取 得 经 理 层 人 员 资 格 的 担 任 董 事 监 事。营 业 部 负 责 人 的,不 需 重 新 申 请 资 格。但 13条 的 情 况 除 外。13、取 得 经 理 层 资 格 的,未 参 加 年 检、未 通 过 资 格、金 续 5 1 期 货 公 司 任 回 理 的,应 重 新 取 得 资 格。14、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资 格 的,应 每 2 年 参 加 一 次 培 训 并 取 得 证 书。15、调 整 高 管 分 工、对 高 管 给 与 处 分 的,16.证 监 会 可 以 认 定 不 适 合 人 选:2 年 内 不 得 在 任 何 期 货 公 司 担 任 高 管,认 定 不 适 合 人 选 的,应 在|个 月|内 做 离 任 审 计。隐 瞒 重 大 事 项、拒 绝 配 合、擅 离 职 守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年 内 累 计 3 次 被 谈 话;累 计 3 次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三、处 罚1、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不 予 受 理,并 2、高 官 欺 骗、行 贿、受 贿、非 法 牟 利 的,没 收 所 得,处|3万 以 下 处 罚。金 融 期 货 结 算 试 行 办 法 经 典 总 结 一、金 融 期 货 结 算 资 格 分 为:和 全 面 结 算 业 务 资 格。二、申 请 金 融 期 货 结 算 业 务 资 格 条 件:结 算 风 险 管 理 岗 位 负 责 人 具 有 以 上 相 关 经 验。高 管 人 员 近 受 处 罚。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持 续 经 营 整 的 年 度,重 组 的 按 重 组 日 计 算。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未 受 过 处 罚。期 货 公 司 近 3 年 未 受 处 罚,近 3 年 内 未 出 现 期 货 交 易、结 算 风,事 件。、申 请 的 条 件 上 述 二 董 事 长、总 经 理、副 总 经 理 中 至 少 2 人 期 货 或 证 券 从 业 时 间 5 年 以 上,其 中 至 少 1人 期 货 期 货 从 业 5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期 货 从 业 资 格、连 续 担 任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年 以 上。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5000万,申 请 日 前 2 个 月 的 风 险 监 管 合 规;4、申 请 日 前 3 个 年 度 中 至 少 1年 盈 利 且 该 年 每 季 度 末 客 户 权 益 总 额 平 均 不 低 于 8000万,控 股 股 东 期 末 净 资 产;不 低 于 亿 元;或 者 控 股 股 东 期 主 悻 资 本 不 低 于 元,不 适 用 净 资 本 的,净 资 产 不 低 于 8|亿 元。四、申 请 的:上 述 二 董 事 长、总 经 理、副 总 经 理 中 至 少 3 人 的 期 货 或 证 券 从 业 时 间 在 5 年 以 上,至 少 2 人 的 期 货 从 业 时 间 在 5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期 货 从 业 资 格、连 续 担 任 期 货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年 以 上。注 册 资 本 在 1 亿 元 以 上,申 请 日 前 2 个 月 的 风 险 监 管 指 标 合 规 申 请 日 前 3 个 年 度 连 续 盈 利 且 每 季 度 末 客 户 权 益 总 额 平 均 不 低 于 3 亿 元,控 股 股 东 期 末 不 低 于 10亿 元;或 者 申 请 日 前 3 个 年 度 中,至 少 2 个 年 度 盈 利 且 该 年 每 季 度 末 客 户 权 益 总 额 平 均 不 低 于 1亿 元,控 股 股 东 期 楚 哽 本 不 低 于 10亿 元,控 股 股 东 不 适 用 的,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5亿 元。五、证 监 会 在 受 理 后 3 个 月 做 出 决 定 或 不 决 定 的 批复。批 复 后 应 向 交 易 所 申 请 格。取 得 业 务 资 格 后 6 个 月 内 未 申 请 会 员 资 格 的,业 务 资 格 失 效。六、交 易 结 算 会 员 资 格:可 以 为 客 户 办 理 金 融 期 货 结 算,为 非 结 算 会 员 办 理 全 面 结 算 会 员 资 格:可 以 为 客 户 办 理 金 融 期 货 结 算,非 结 算 会 员 办 理。因 此,非 结 算 会 员 的 业 务 必 须 通 过 全 面 结 算 会 员 办 理 后 提 交 期 货 交 易 所。七、非 结 算 会 员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后,交 易 所 应 将 回 报 和 成 交 结 果 反 馈 给 全 面 结 算 会 员 期 货 公 司 和 非 结 算 会 员。非 结 算 会 员 有 异 议 的 向 前 两 者 提 出。全 面 结 算 会 员 按 照 结 算 协 议 约 定 向 非 结 算 会 员 收 保 证 金,但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标 准。八、非 结 算 会 员 向 期 货 交 易 所 支 付 的 手 续 费,有 期 货 交 易 所 从 全 面 结 算 会 员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中 划 拨。九、除 下 列 外,全 面 结 算 会 员 不 得 划 转 非 结 算 会 员 保 证 金:依 非 结 算 会 员 的 要 求 支 付 资 金、收 取 非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交 存 的 保 证 金、收 取 应 当 支 付 的 手 续 费、税 金 及 其 他 费 用。十、全 面 结 算 会 员 公 司 按 的 规 定,建 立 对 非 结 算 会 员 可 以 根 据 非 结 算 会 员 的 资 信、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保 证 金。全 面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根 据 的 规 定,建 立 对 非 结 算 会 员 的|艮 仓 制 度。非 结 算 会 员 客 户 持 仓 达 到 标 准 的,客 户 应 通 过 非 结 算 会 员 向 交 易 所 报 告。十 一、非 结 算 会 员 的 结 算 准 备 金 余 额 小 于 零 且 未 能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的,全 面 结 算 会 员 期 货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原 则 和 措 施 强 行 平 仓。除 上 述 外,全 面 结 算 会 员 可 以 与 非 结 算 会 员 在 结 算 协 议 中 约 定 强 行 平 仓 情 形。全 面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先 以 非 结 算 会 员 的 保 证 金 承 担 违 约 责 任,不 足 的,全 面 结 算 会 员 再 以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自 有 资 金 代 为 承 担 责 任。十 二、全 面 结 算 会 员 认 为 必 要 的,可 以 对 非 结 算 会 员 进 行 风 险 提 示。不 得 向 非 结 算 会 员 收 取 1 0十 三、期 货 公 司 被 交 易 所 接 纳 为 会 员 或 暂 停、终 止 的 应 在 交 易 所 通 知 日 期 3 日 内 报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全 面 结 算 会 员 与 非 结 算 会 员 签 订、变 更、撤 销 协 议 的,应 在 日 巴 向 协 议 双 方 住 所 地 的,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期 货 交 易 所、和 期 货 保 证 金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报 告。十 四、全 面 会 员 应 在 中 报 告:非 结 算 会 员 名 单 及 变 化 金 融 结 算 涉 及 到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十 五、全 面 会 员 调 整 非 结 算 会 员 保 证 金 最 低 余 额 的,应 在 当 日 结 算 前 向 交 易 所 和 保 证 金 安 全 存 管 监 控 机 构 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