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90-2023 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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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90-2023 土壤和沉积物 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pd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生 态 环 境 标 准H J 1 2 9 0 2 0 2 3土壤 和沉积 物 毒杀 芬的测 定气相 色谱-三重 四极杆 质谱法S o i l a n d s e d i m e n t D e te r m i n a ti o n o f to x a p h e n e Ga s c h r o m a t o g r a p h y-tr i p l e q u a d r u p o l e m a s s s p e c tr o m e tr y本 电 子 版 为 正 式 标 准 文 本,由 生 态 环 境 部 环 境 标 准 研 究 所 审 校 排 版。2 0 2 3-0 2-0 9 发 布 2 0 2 3-0 8-0 1 实 施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H J 1 2 9 0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适 用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方 法 原 理.14 试 剂 和 材 料.15 仪 器 和 设 备.36 样 品.37 分 析 步 骤.58 结 果 计 算 与 表 示.79 准 确 度.81 0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91 1 废 物 处 置.1 0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3 种 指 示 性 毒 杀 芬.1 1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方 法 准 确 度.1 2H J 1 2 9 0 2 0 2 3i i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防 治 生 态 环 境 污 染,改 善 生 态 环 境 质 量,规 范 土 壤 和 沉 积 物 中 毒 杀 芬 的 测 定 方 法,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测 定 土 壤 和 沉 积 物 中 3 种 指 示 性 毒 杀 芬 同 类 物 P 2 6、P 5 0 和 P 6 2 的 气 相 色 谱-三 重 四 极杆 质 谱 法。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和 附 录 B 为 资 料 性 附 录。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司、法 规 与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科 学 院 生 态 环 境 研 究 中 心、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本 标 准 验 证 单 位: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北 京 市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心、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浙 江 省 宁 波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和 广 东 省 深 圳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站。本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部 2 0 2 3 年 2 月 9 日 批 准。本 标 准 自 2 0 2 3 年 8 月 1 日 起 实 施。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解 释。H J 1 2 9 0 2 0 2 31土 壤 和 沉 积 物 毒 杀 芬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三 重 四 极 杆 质 谱 法警 告:实 验 中 使 用 的 有 机 溶 剂 和 标 准 溶 液 为 有 毒 有 害 物 质,试 剂 配 制 和 样 品 前 处 理 过 程 应 在 通 风 橱内 进 行;操 作 时 应 按 要 求 佩 戴 防 护 器 具,避 免 吸 入 呼 吸 道 或 接 触 皮 肤 和 衣 物。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测 定 土 壤 和 沉 积 物 中 毒 杀 芬 的 气 相 色 谱-三 重 四 极 杆 质 谱 法。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土 壤 和 沉 积 物 中 3 种 指 示 性 毒 杀 芬 同 类 物 P 2 6、P 5 0 和 P 6 2(参 见 附 录 A)的 测 定。当 取 样 量 为 1 0.0 g,定 容 体 积 为 2 0 l 时,3 种 指 示 性 毒 杀 芬 方 法 检 出 限 均 为 0.0 0 3 g/k g,测 定 下限 均 为 0.0 1 2 g/k g。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或 其 中 的 条 款。凡 是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凡 是 未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 1 7 3 7 8.3 海 洋 监 测 规 范 第 3 部 分:样 品 采 集、贮 存 与 运 输G B 1 7 3 7 8.5 海 洋 监 测 规 范 第 5 部 分:沉 积 物 分 析H J/T 9 1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1 6 6 土 壤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4 9 4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H J 4 9 5 水 质 采 样 方 案 设 计 技 术 规 定H J 6 1 3 土 壤 干 物 质 和 水 分 的 测 定 重 量 法H J 7 8 3 土 壤 和 沉 积 物 有 机 物 的 提 取 加 压 流 体 萃 取 法3 方 法 原 理土 壤 或 沉 积 物 中 毒 杀 芬 目 标 化 合 物 经 有 机 溶 剂 提 取、净 化、浓 缩、定 容 后,用 气 相 色 谱 分 离,三 重四 极 杆 质 谱 仪 检 测。根 据 保 留 时 间 和 特 征 离 子 定 性,同 位 素 稀 释 内 标 法 定 量。4 试 剂 和 材 料除 非 另 有 说 明,分 析 时 均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分 析 纯 试 剂,实 验 用 水 为 不 含 目 标 化 合 物 的 纯 水。4.1 正 己 烷(C 6 H 1 4):农 残 级。4.2 二 氯 甲 烷(CH 2 Cl 2):农 残 级。4.3 丙 酮(C 3 H 6 O):农 残 级。4.4 正 己 烷-丙 酮 混 合 溶 剂。用 正 己 烷(4.1)和 丙 酮(4.3)按 1 1 体 积 比 混 合。4.5 甲 苯(C 7 H 8):农 残 级。H J 1 2 9 0 2 0 2 324.6 甲 苯-正 己 烷 混 合 溶 剂。用 甲 苯(4.5)和 正 己 烷(4.1)按 3 5 6 5 体 积 比 混 合。4.7 盐 酸(H Cl):=1.1 9 g/m l,优 级 纯。4.8 硫 酸(H 2 S O 4):=1.8 4 g/m l,优 级 纯。4.9 壬 烷(C 9 H 2 0):农 残 级。4.1 0 盐 酸 溶 液。用 盐 酸(4.7)和 纯 水 按 体 积 比 1 5 混 合。4.1 1 毒 杀 芬 标 准 贮 备 液:=2 0 0 0 g/L。市 售 有 证 标 准 溶 液,包 括 P 2 6、P 5 0 和 P 6 2,溶 剂 为 壬 烷,4 以 下 冷 藏 避 光 保 存,保 存 期 限 参 照标 准 溶 液 证 书。4.1 2 毒 杀 芬 标 准 使 用 溶 液:=1 0 0 g/L。用 甲 苯(4.5)或 壬 烷(4.9)稀 释 毒 杀 芬 标 准 贮 备 液(4.1 1),4 以 下 冷 藏 避 光 保 存,保 存 时 间为 6 个 月。4.1 3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贮 备 液:=2 0 0 0 g/L。市 售 有 证 标 准 溶 液,包 括1 3C 1 0-P 2 6、1 3C 1 0-P 5 0、1 3C 1 0-P 6 2,保 存 期 限 参 照 标 准 溶 液 证 书;或 用1 3C 1 0-P 2 6、1 3C 1 0-P 5 0、1 3C 1 0-P 6 2 标 准 溶 液,以 壬 烷(4.9)为 溶 剂 配 制,4 以 下 冷 藏 避 光 保 存,保 存时 间 为 6 个 月。4.1 4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使 用 溶 液:=2 0 0 g/L。用 甲 苯(4.5)或 壬 烷(4.9)稀 释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贮 备 液(4.1 3),4 以 下 冷 藏 避 光 保 存,保 存时 间 为 6 个 月。4.1 5 进 样 内 标 贮 备 液:=1 0 0 0 0 0 g/L。市 售 有 证 标 准 溶 液,包 含1 3C 1 0-反 式 氯 丹,溶 剂 为 壬 烷,4 以 下 冷 藏 避 光 保 存,保 存 期 限 参 照标 准 溶 液 证 书。4.1 6 进 样 内 标 使 用 溶 液:=4 0 0 g/L。用 甲 苯(4.5)或 壬 烷(4.9)稀 释 进 样 内 标 贮 备 液(4.1 5),4 以 下 冷 藏 避 光 保 存,保 存 时 间 为6 个 月。4.1 7 校 准 调 谐 标 准 溶 液:全 氟 三 丁 胺。市 售 有 证 标 准 溶 液,4 以 下 冷 藏 避 光 保 存,保 存 期 限 参 照 标 准 溶 液 证 书。4.1 8 硫 酸 钠(N a 2 S O 4):优 级 纯。在 马 弗 炉 中 4 5 0 下 灼 烧 6 h,待 冷 却 至 室 温 后 装 入 磨 口 玻 璃 瓶 中,置 于 干 燥 器 中 保 存。4.1 9 铜 粉(珠):纯 度 9 9.5%。使 用 前 用 盐 酸 溶 液(4.1 0)、甲 苯(4.5)分 别 淋 洗,置 于 干 燥 器 中 保 存。4.2 0 活 化 硅 胶:7 5 m 1 5 0 m(2 0 0 目 1 0 0 目)。将 硅 胶 用 二 氯 甲 烷(4.2)淋 洗,弃 去 二 氯 甲 烷。硅 胶 在 蒸 发 皿 中 摊 开,厚 度 小 于 1 0 m m,待 二 氯甲 烷 完 全 挥 发 后,将 硅 胶 置 于 干 燥 箱 中 1 3 0 的 条 件 下 活 化 1 8 h,待 冷 却 至 室 温 后 装 入 磨 口 玻 璃 瓶 中,置 于 干 燥 器 中 保 存。4.2 1 硫 酸 硅 胶。取 活 化 硅 胶(4.2 0)7 8 g,加 入 2 2 g 硫 酸(4.8)充 分 搅 拌 并 使 之 成 流 体 粉 末 状。制 备 完 成 后 装 入试 剂 瓶 中 密 封,置 于 干 燥 器 中 保 存。4.2 2 硫 酸 硅 胶。取 活 化 硅 胶(4.2 0)5 6 g,加 入 4 4 g 硫 酸(4.8)充 分 搅 拌 并 使 之 成 流 体 粉 末 状。制 备 完 成 后 装 入试 剂 瓶 中 密 封,置 于 干 燥 器 中 保 存。4.2 3 石 英 砂:2 7 0 m 8 3 0 m(5 0 目 2 0 目)。H J 1 2 9 0 2 0 2 33在 马 弗 炉 中 4 5 0 下 灼 烧 4 h,冷 却 至 室 温 后 密 封 保 存。4.2 4 石 英 棉。在 马 弗 炉 中 4 5 0 下 灼 烧 4 h,冷 却 至 室 温 后 密 封 保 存。4.2 5 硅 藻 土:5 5 0 m 8 3 0 m(3 0 目 2 0 目)。在 马 弗 炉 中 4 5 0 6 0 0 下 灼 烧 4 h,待 冷 却 至 室 温 后 装 入 磨 口 玻 璃 瓶 中,置 于 干 燥 器 中 保 存。4.2 6 高 纯 氦 气:纯 度 9 9.9 9 9%。4.2 7 索 氏 提 取 套 筒:玻 璃 或 纤 维 素 滤 纸 筒。5 仪 器 和 设 备5.1 气 相 色 谱-三 重 四 极 杆 质 谱 仪:进 样 口 具 备 分 流/不 分 流 和 脉 冲/高 压 进 样 功 能;柱 温 箱 可 在5 0 3 5 0 温 度 区 间 内 程 序 升 温;配 有 电 子 轰 击 离 子 源,具 备 多 重 反 应 监 测 功 能。5.2 毛 细 管 色 谱 柱:低 流 失 石 英 毛 细 管 柱。3 0 m(长)0.2 5 m m(内 径)0.2 5 m(膜 厚),固 定相 为 5%苯 基-9 5%甲 基 聚 硅 氧 烷,最 高 使 用 温 度 不 低 于 3 5 0,或 选 用 其 它 等 效 毛 细 管 色 谱 柱。5.3 提 取 装 置:索 氏 提 取 器 或 加 压 流 体 萃 取 仪 等 性 能 相 当 的 设 备。5.4 浓 缩 装 置:旋 转 蒸 发 仪、氮 吹 仪 或 其 它 功 能 相 当 的 浓 缩 装 置。5.5 真 空 冷 冻 干 燥 仪:空 载 真 空 度 达 1 3 P a 以 下。5.6 玻 璃 层 析 柱:内 径 1 0 m m 1 2 m m,长 2 0 0 m m 4 0 0 m m 的 玻 璃 填 充 柱 管。5.7 样 品 瓶:棕 色,广 口 玻 璃 瓶 或 聚 四 氟 乙 烯 衬 垫 螺 口 玻 璃 瓶,5 0 m l 5 0 0 m l。5.8 一 般 实 验 室 常 用 仪 器 和 设 备。6 样 品6.1 样 品 采 集 和 保 存土 壤 样 品 按 照 H J/T 1 6 6 的 相 关 规 定 采 集 和 保 存,水 体 沉 积 物 样 品 按 照 H J 4 9 4、H J 4 9 5 和 H J/T 9 1的 相 关 要 求 采 集,海 洋 沉 积 物 样 品 按 照 G B 1 7 3 7 8.3 的 相 关 要 求 采 集。样 品 应 于 洁 净 的 样 品 瓶(5.7)中保 存,尽 快 运 回 实 验 室 分 析,运 输 过 程 中 应 密 封 避 光。如 不 能 及 时 分 析,应 在 4 以 下 避 光 冷 藏,保存 时 间 为 1 4 d。6.2 样 品 的 制 备除 去 样 品 中 的 异 物(植 物、石 子 等),风 干 或 用 真 空 冷 冻 干 燥 仪(5.5)干 燥,研 磨。称 取 两 份 样品,每 份 重 量 约 1 0 g(精 确 至 0.0 1 g)。6.3 干 物 质 和 水 分 的 测 定土 壤 样 品(6.2)干 物 质 含 量 的 测 定 按 照 H J 6 1 3 执 行,沉 积 物 样 品(6.2)含 水 率 的 测 定 按 照 G B 1 7 3 7 8.5执 行。6.4 试 样 的 制 备6.4.1 提 取6.4.1.1 索 氏 提 取 法H J 1 2 9 0 2 0 2 34称 取 约 1 0 g 样 品(6.2),加 入 适 量 硫 酸 钠(4.1 8),研 磨 均 化 成 流 砂 状,全 部 转 移 至 索 氏 提 取 套筒(4.2 7),装 入 提 取 装 置(5.3)中,加 入 1 0.0 l 的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使 用 溶 液(4.1 4)。在 圆 底 溶 剂瓶 中 加 入 2 5 0 m l 正 己 烷-丙 酮 混 合 溶 剂(4.4),提 取 1 6 h 以 上,回 流 速 度 控 制 在 4 次/h 6 次/h。提 取完 毕,取 出 圆 底 溶 剂 瓶,利 用 浓 缩 装 置(5.4)将 提 取 液 浓 缩 至 1 m l 2 m l,待 净 化。6.4.1.2 加 压 流 体 萃 取 法称 取 约 1 0 g(精 确 至 0.0 1 g)的 样 品(6.2),加 入 适 量 硅 藻 土(4.2 5)混 匀,研 磨 均 化 成 流 砂 状,放 入 加 压 流 体 萃 取 装 置 的 萃 取 池 中,加 入 1 0.0 l 的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使 用 溶 液(4.1 4)。设 定 萃 取 条 件,压 力 1 0.3 M P a,温 度 1 5 0,提 取 溶 剂 为 正 己 烷-丙 酮 混 合 溶 剂(4.4),1 0 0%充 满 萃 取 池 模 式,静 态萃 取 时 间 7 m i n,循 环 三 次,收 集 提 取 液。利 用 浓 缩 装 置(5.4)将 提 取 液 浓 缩 至 1 m l 2 m l,待 净 化。或 按 照 H J 7 8 3 进 行 萃 取 条 件 的 设 置 和 优 化。注 1:若经过验证也可使用其他等效提取方法。注 2:样品浓缩液如不能尽快分析,应在 4 以下避光冷藏保存,3 0 d 内完成分析。6.4.2 净 化6.4.2.1 硫 的 净 化样 品 含 硫 时,应 首 先 进 行 硫 的 去 除。在 浓 缩 后 的 提 取 液(6.4.1)中 添 加 5 0 m l 的 正 己 烷(4.1),再 加 入 1 5 g 铜 粉(珠)(4.1 9),充分 振 荡,直 至 铜 粉(珠)不 变 色,静 置 3 0 m i n,用 装 有 硫 酸 钠(4.1 8)的 三 角 漏 斗 过 滤,收 集 滤 液,利用 浓 缩 装 置(5.4)浓 缩 至 1 m l 2 m l。6.4.2.2 酸 性 硅 胶 柱 净 化在 玻 璃 层 析 柱(5.6)底 部 垫 一 些 石 英 棉(4.2 4),由 下 而 上 依 次 装 填 1.0 g 活 化 硅 胶(4.2 0),1 2.5 g 硫 酸 硅 胶(4.2 2)、1 0.0 g 硫 酸 硅 胶(4.2 1)、2.5 g 活 化 硅 胶(4.2 0)、5.0 g 硫 酸 钠(4.1 8)。填 充 后 用 5 0 m l 正 己 烷(4.1)淋 洗,保 持 液 面 在 硫 酸 钠 层。转 移 浓 缩 后 的 提 取 液(6.4.1),或 脱 硫 净 化 后 的 浓 缩 液(6.4.2.1)至 酸 性 硅 胶 柱 中,用 1 m l 2 m l的 正 己 烷(4.1)冲 洗 盛 装 提 取 液/浓 缩 液 的 容 器 壁,反 复 进 行 2 3 次,洗 涤 液 加 到 酸 性 硅 胶 柱 中。继 续用 1 0 0 m l 正 己 烷(4.1)以 3 m l/m i n(每 秒 1 滴)的 流 速 洗 脱,收 集 洗 脱 液,利 用 浓 缩 装 置(5.4)浓 缩至 1 m l 2 m l。6.4.2.3 活 化 硅 胶 柱 净 化在 玻 璃 层 析 柱(5.6)底 部 垫 一 些 石 英 棉(4.2 4),由 下 而 上 依 次 装 填 9.0 g 活 化 硅 胶(4.2 0)、5.0 g硫 酸 钠(4.1 8)。填 充 后 用 5 0 m l 正 己 烷(4.1)淋 洗,保 持 液 面 在 硫 酸 钠 层。转 移 酸 性 硅 胶 柱 净 化 后 的 浓 缩 液(6.4.2.2)至 活 化 硅 胶 柱 中,用 1 m l 2 m l 的 正 己 烷(4.1)冲 洗浓 缩 液 的 容 器 壁,反 复 进 行 2 次 3 次,洗 涤 液 加 到 活 化 硅 胶 柱 中。继 续 用 4 5 m l 正 己 烷(4.1)以 3 m l/m i n(每 秒 1 滴)的 流 速 洗 脱,洗 脱 液 弃 去。再 用 5 0 m l 甲 苯-正 己 烷 混 合 溶 剂(4.6),以 3 m l/m i n(每 秒 1滴)的 流 速 洗 脱,收 集 洗 脱 液,使 用 浓 缩 装 置(5.4)将 洗 脱 液 浓 缩 至 1 m l 2 m l。将 样 品 转 移 至 进 样瓶 中,再 使 用 浓 缩 装 置(5.4)将 洗 脱 液 浓 缩 至 近 干,添 加 5.0 l 进 样 内 标 使 用 溶 液(4.1 6),加 入 1 5 l壬 烷(4.9),密 封,4 以 下 避 光 保 存,待 测。注:在满足本方法质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验证后可使用其它自动或者手动的净化方法。6.5 空 白 试 样 的 制 备H J 1 2 9 0 2 0 2 35用 石 英 砂(4.2 3)代 替 实 际 样 品,按 与 试 样 的 制 备(6.4)相 同 的 步 骤 制 备 空 白 试 样。7 分 析 步 骤7.1 仪 器 参 考 条 件7.1.1 气 相 色 谱 仪 条 件进 样 方 式:脉 冲 不 分 流 进 样;进 样 量:1.0 l;进 样 口 温 度:2 5 0;传 输 线 温 度:2 9 0;程 序 升 温:1 0 0 保 持 1 m i n,以 1 5/m i n 的 速 度 升 至 1 6 0 保 持 2 m i n,以 5/m i n 的 速 度 升至 2 7 5 保 持 7 m i n,再 以 1 0/m i n 的 速 度 升 至 3 0 0;载 气:高 纯 氦 气(4.2 6);载 气 流 速:恒 流 模 式 1.0 m l/m i n。7.1.2 三 重 四 极 杆 质 谱 仪 条 件离 子 源 温 度:2 3 0;离 子 源 电 子 能 量:7 0 e V;数 据 采 集 方 式:多 反 应 监 测(M R M);分 辨 率 R 1 0 0 0。各 目 标 化 合 物 定 量 离 子 和 定 性 离 子 的 选 择 及 碰 撞 电 压 的 选 择 参 数 见 表 1。表 1 毒 杀 芬 目 标 物 及 内 标 多 反 应 监 测 模 式 的 监 测 离 子 质 荷 比 及 碰 撞 电 压化合物定量离子对(m/z)碰撞电压(e V)定性离子对(m/z)碰撞电压(e V)P 2 6 3 2 7-2 1 9 2 0 3 2 9-2 2 1 2 0P 5 0 3 3 9-2 3 0 3 0 3 4 1-2 3 2 3 0P 6 2 3 3 9-2 3 2 2 5 3 4 1-2 3 4 2 51 3C 1 0-P 2 6 2 3 8-2 0 2 2 5 2 4 0-2 0 4 2 51 3C 1 0-P 5 0 2 3 8-2 0 2 2 0 2 4 0-2 0 4 2 01 3C 1 0-P 6 2 2 3 8-2 0 2 2 0 2 4 0-2 0 4 2 01 3C 1 0-反式氯丹 3 8 5-2 7 6 3 0 3 8 7-2 7 8 3 07.2 校 准7.2.1 质 谱 性 能 校 正样 品 分 析 前 对 质 谱 仪 系 统 进 行 调 谐,导 入 全 氟 三 丁 胺(4.1 7)得 到 稳 定 的 响 应 后,手 动 或 自 动 优 化质 谱 仪 参 数 使 表 1 中 各 质 量 范 围 内 全 氟 三 丁 胺(4.1 7)峰 离 子 的 分 辨 率 R 1 0 0 0 且 峰 形 良 好,调 谐 完 成后 保 存 调 谐 文 件。7.2.2 标 准 系 列 的 制 备用 毒 杀 芬 标 准 贮 备 液(4.1 1)、毒 杀 芬 标 准 使 用 溶 液(4.1 2)、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使 用 溶 液(4.1 4)和 进 样 内 标 使 用 溶 液(4.1 6)以 甲 苯(4.5)或 壬 烷(4.9)为 溶 剂 配 制 3 种 指 示 性 毒 杀 芬 P 2 6、P 5 0、P 6 2和 反 式 氯 丹 的 标 准 溶 液,标 准 系 列 溶 液 浓 度 可 参 考 表 2。H J 1 2 9 0 2 0 2 36表 2 标 准 系 列 溶 液 参 考 浓 度(g/L)指示性毒杀芬 浓度 1 浓度 2 浓度 3 浓度 4 浓度 5P 2 6 5 2 0 1 0 0 5 0 0 2 0 0 0P 5 0 5 2 0 1 0 0 5 0 0 2 0 0 0P 6 2 5 2 0 1 0 0 5 0 0 2 0 0 01 3C 1 0-P 2 6 1 0 0 1 0 0 1 0 0 1 0 0 1 0 01 3C 1 0-P 5 0 1 0 0 1 0 0 1 0 0 1 0 0 1 0 01 3C 1 0-P 6 2 1 0 0 1 0 0 1 0 0 1 0 0 1 0 01 3C 1 0-反式氯丹 1 0 0 1 0 0 1 0 0 1 0 0 1 0 07.2.3 校 准 曲 线 的 建 立按 照 仪 器 参 考 条 件(7.1),由 低 浓 度 到 高 浓 度 依 次 进 行 测 定。以 目 标 化 合 物 浓 度 为 横 坐 标,以 目标 化 合 物 与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定 量 离 子 响 应 值 的 比 值 与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浓 度 的 乘 积 为 纵 坐 标,建 立 校 准 曲线。7.2.4 总 离 子 色 谱 图在 本 标 准 规 定 条 件 下,目 标 化 合 物 总 离 子 色 谱 图 见 图 1。1 1 3C 1 0-反式氯丹;2 P 2 6/1 3C 1 0-P 2 6;3 P 5 0/1 3C 1 0-P 5 0;4 P 6 2/1 3C 1 0-P 6 2图 1 指 示 性 毒 杀 芬 和 进 样 内 标(1 0 0 g/L)的 色 谱 图7.2.5 相 对 响 应 因 子 的 计 算各 质 量 浓 度 点 目 标 化 合 物 相 对 于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相 对 响 应 因 子(R R F e s)由 公 式(1)计 算。e ssse se sAAR R F(1)H J 1 2 9 0 2 0 2 37式 中:R R F e s 目 标 化 合 物 相 对 于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相 对 响 应 因 子;s 标 准 溶 液 中 目 标 化 合 物 的 浓 度,g/L;e s 标 准 溶 液 中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浓 度,g/L;A s 标 准 溶 液 中 待 测 化 合 物 的 监 测 离 子 峰 面 积 之 和;A e s 标 准 溶 液 中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监 测 离 子 峰 面 积 之 和。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相 对 于 进 样 内 标 的 相 对 响 应 因 子(R R F r s)按 公 式(2)计 算。r se se sr sr sAAR R F(2)式 中:R R F r s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相 对 于 进 样 内 标 的 相 对 响 应 因 子;e s 标 准 溶 液 中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浓 度,g/L;r s 标 准 溶 液 中 进 样 内 标 的 浓 度,g/L;A e s 标 准 溶 液 中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监 测 离 子 峰 面 积 之 和;A r s 标 准 溶 液 中 进 样 内 标 的 监 测 离 子 峰 面 积 之 和。7.3 试 样 测 定按 照 与 校 准 曲 线 的 建 立(7.2.3)相 同 的 条 件 进 行 试 样(6.4)的 测 定。当 样 品 中 P 2 6、P 5 0 和 P 6 2 含量 高 于 4 g/k g 时,可 适 当 减 少 取 样 量,重 新 进 行 试 样 的 制 备。7.4 空 白 试 验按 照 与 试 样 测 定(7.3)相 同 的 条 件 进 行 空 白 试 样(6.5)的 测 定。8 结 果 计 算 与 表 示8.1 定 性 分 析根 据 指 示 性 毒 杀 芬 同 类 物 与 其 碳 标 记 同 类 物 的 保 留 时 间、碎 片 离 子 质 荷 比 定 性。试 样 中 目 标 物 的 保留 时 间 应 该 与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保 留 时 间 一 致,如 果 保 留 时 间 在 一 天 内 变 化 超 过 5%,或 者 与 提 取 同 位素 内 标 的 相 对 保 留 时 间 变 化 在 2%以 上,应 查 找 原 因,重 新 测 定。8.2 定 量 分 析8.2.1 目 标 化 合 物 的 量对 于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毒 杀 芬 目 标 化 合 物 的 量(m j),按 照 公 式(3)进 行 计 算:e sj e sj e sjjR R FmAAm,(3)式 中:m j 分 析 样 品 中 目 标 化 合 物 j 的 量,g;A j 目 标 化 合 物 j 的 监 测 离 子 峰 面 积 之 和;A e s,j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监 测 离 子 峰 面 积 之 和;m e s,j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添 加 量,g;e sR R F 目 标 化 合 物 相 对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平 均 相 对 响 应 因 子。H J 1 2 9 0 2 0 2 388.2.2 结 果 计 算土 壤 样 品 中 目 标 化 合 物 的 质 量 浓 度(g/k g),按 照 公 式(4)进 行 计 算:1 0 0 01,1d mjjw mmw(4)式 中:w l,j 土 壤 样 品 中 目 标 化 合 物 j 浓 度,g/k g;m j 试 样 中 目 标 化 合 物 j 的 量,g;m 1 土 壤 样 品 质 量,g;w d m 土 壤 干 物 质 含 量,%。沉 积 物 样 品 中 目 标 化 合 物 的 质 量 浓 度(g/k g),按 照 公 式(5)进 行 计 算:w2,j=mjm2 1-wH2O1 0 0 0(5)式 中:w 2,j 沉 积 物 样 品 中 目 标 化 合 物 j 浓 度,g/k g;m j 试 样 中 目 标 化 合 物 j 的 量,g;m 2 沉 积 物 样 品 质 量,g;w H2O 沉 积 物 水 分 含 量,%。8.3 结 果 表 示测 定 结 果 小 数 点 后 位 数 的 保 留 与 方 法 检 出 限 一 致,最 多 保 留 3 位 有 效 数 字。9 准 确 度9.1 精 密 度6 家 实 验 室 分 别 对 加 标 浓 度 为 0.5 0 0 g/k g 和 9.0 0 g/k g 的 石 英 砂 样 品 进 行 了 6 次 重 复 测 定:实 验 室内 相 对 标 准 偏 差 分 别 为 1.1%1 0%和 0.9%1 5%;实 验 室 间 相 对 标 准 偏 差 分 别 为 1 0%1 3%和 1 1%1 5%;重 复 性 限 分 别 为:0.0 5 8 g/k g 0.0 7 4 g/k g 和 1.1 g/k g 1.7 g/k g;再 现 性 限 分 别 为:0.1 5 g/k g 0.1 9 g/k g 和 3.1 g/k g 4.0 g/k g。6 家 实 验 室 对 加 标 浓 度 为 0.0 1 0 g/k g 和 0.1 0 0 g/k g 土 壤 样 品 进 行 了 6 次 重 复 测 定:实 验 室 内 相 对标 准 偏 差 分 别 为 1.5%1 9%和 1.0%1 6%;实 验 室 间 相 对 标 准 偏 差 分 别 为 1 9%2 6%和 1 0%1 5%;重 复 性 限 分 别 为:0.0 0 3 g/k g 和 0.0 1 6 g/k g 0.0 2 1 g/k g;再 现 性 限 分 别 为:0.0 0 6 g/k g 0.0 0 8 g/k g和 0.0 3 3 g/k g 0.0 4 6 g/k g。6 家 实 验 室 对 加 标 浓 度 为 0.0 1 0 g/k g 和 0.1 0 0 g/k g 沉 积 物 样 品 进 行 了 6 次 重 复 测 定:实 验 室 内 相对 标 准 偏 差 分 别 为:1.0%2 2%和 2.4%1 4%;实 验 室 间 相 对 标 准 偏 差 分 别 为:2 4%2 8%和 4.1%9.1%;重 复 性 限 分 别 为:0.0 0 2 g/k g 0.0 0 3 g/k g 和 0.0 0 8 g/k g 0.0 1 8 g/k g;再 现 性 限 分 别 为:0.0 0 7 g/k g 0.0 0 9 g/k g 和 0.0 1 8 g/k g 0.0 3 0 g/k g。9.2 正 确 度6 家 实 验 室 分 别 对 采 集 的 土 壤(毒 杀 芬 含 量 低 于 测 定 下 限 的 土 壤)样 品 进 行 了 加 标 实 验:加 标 浓 度为 0.0 1 0 g/k g、0.1 0 0 g/k g;加 标 回 收 率 范 围 分 别 为 7 5%1 1 6%、8 0%1 1 5%;加 标 回 收 率 最 终 值 分别 为 9 1%3 2%9 9%3 0%、8 9%2 4%9 5%2 0%。H J 1 2 9 0 2 0 2 396 家 实 验 室 分 别 对 采 集 的 沉 积 物(毒 杀 芬 含 量 低 于 测 定 下 限 的 沉 积 物)样 品 进 行 了 加 标 实 验:加 标浓 度 为 0.0 1 0 g/k g、0.1 0 0 g/k g;加 标 回 收 率 范 围 分 别 为 7 5%1 1 1%、7 6%1 1 1%;加 标 回 收 率 最 终值 分 别 为 9 3%2 2%9 6%2 8%、9 4%1 8%9 7%1 8%。6 家 实 验 室 对 含 毒 杀 芬 的 土 壤 样 品 进 行 了 加 标 实 验:加 标 浓 度 为 5.0 0 g/k g;加 标 回 收 率 范 围 为5 4%1 1 4%;加 标 回 收 率 最 终 值 为 7 9%2 4%1 0 7%1 0%。6 家 实 验 室 对 含 毒 杀 芬 的 沉 积 物 样 品 进 行 了 加 标 实 验:加 标 浓 度 为 5.0 0 g/k g;加 标 回 收 率 范 围 分别 为 5 3%1 1 6%;加 标 回 收 率 最 终 值 为 7 6%2 8%1 0 1%3 4%。精 密 度 和 正 确 度 数 据 参 见 附 录 B。1 0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1 0.1 空 白 试 验1 0.1.1 试 剂 空 白每 2 0 个 样 品 或 每 批 次(2 0 个)应 至 少 分 析 1 个 待 测 样 品 溶 液 所 使 用 的 溶 剂 作 为 试 剂 空 白。所 有试 剂 空 白 测 试 结 果 应 低 于 方 法 检 出 限。1 0.1.2 实 验 室 空 白每 2 0 个 样 品 或 每 批 次(2 0 个)应 至 少 分 析 1 个 实 验 室 空 白 试 样,测 试 结 果 中 的 目 标 化 合 物 浓 度不 应 超 过 方 法 的 检 出 限。否 则,应 检 查 试 剂 空 白、仪 器 系 统 以 及 前 处 理 过 程。1 0.2 初 始 校 准采 用 目 标 化 合 物 相 对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平 均 相 对 响 应 因 子 进 行 校 准 时,标 准 系 列 各 点 相 对 响 应 因 子的 相 对 标 准 偏 差 应 2 0%。1 0.3 连 续 校 准选 择 中 间 质 量 浓 度 的 标 准 溶 液,每 1 2 h 或 每 批 次(2 0 个)样 品 至 少 测 定 1 次。目 标 化 合 物 的 测定 结 果 与 标 准 值 间 的 相 对 误 差 应 在 3 5%以 内。1 0.4 平 行 样每 2 0 个 样 品 或 每 批 次(2 0 个)应 至 少 分 析 一 个 平 行 样,平 行 样 测 定 结 果 的 相 对 偏 差 绝 对 值 小 于3 0%。1 0.5 基 体 加 标每 2 0 个 样 品 或 每 批 次(2 0 个)应 至 少 分 析 一 个 基 体 加 标 样,毒 杀 芬 同 类 物 的 回 收 率 应 在 5 0%1 2 0%之 间。1 0.6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回 收 率毒 杀 芬 同 类 物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回 收 率 应 在 3 0%1 3 0%,否 则 须 重 新 取 样 进 行 处 理。毒 杀 芬 同 类 物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回 收 率 按 照 公 式(6)计 算。H J 1 2 9 0 2 0 2 31 0e s r sr sr se sm%R R FmAAR1 0 0(6)式 中:R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回 收 率,%;A e s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监 测 离 子 峰 面 积 之 和;A r s 进 样 内 标 的 监 测 离 子 峰 面 积 之 和;m r s 进 样 内 标 的 添 加 量,g;r sR R F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相 对 进 样 内 标 的 平 均 相 对 响 应 因 子;m e s 提 取 同 位 素 内 标 的 添 加 量,g。1 1 废 物 处 置实 验 中 产 生 的 废 液 和 废 物 应 集 中 收 集,分 类 保 管,并 做 好 相 应 标 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