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模板.pdf
x x x x x(单 位 名 称)此 处 为 单 位 照 片(有 单 位 名 称,主 要 代 表 建 筑 物 正 面 全 貌)佛 山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禅 城 区 大 队 制 年 月 日档 案 目 录、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告 知 书.(页 码)二、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申 报 表.(页 码)三、X X X 单 位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页 码)四、X X X 单 位 基 本 概 况 利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情 况.(页 码)五、消 防 行 政 许 可、备 案 文 件 资 料.(页 码)六、消 防 组 织 机 构 和 各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架 构 图.(页 码)七、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管 理 人 职 责 和 各 类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页 码)八、消 防 设 施、灭 火 器 材 配 置 情 况.(页 码)九、专 职 消 防 队、志 愿 消 防 队 人 员 及 其 消 防 装 备 配 备 情 况.(页 码)十、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自 动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人 员、电 气 焊 工、电 工、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操 作 人 员 等 重 点 工 种 人 员 基 本 情 况.(页 码)十 一、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页 码)十 二、公 安 消 防 机 构 或 派 出 所 填 发 的 各 种 法 律 文 书.(页 码)十 三、消 防 设 施 定 期 检 查 记 录、自 动 消 防 设 施 全 面 检 查 测 试 的 报 告 以 及 维 修 保 养 记 录.(页 码)十 四、火 灾 隐 患、重 大 火 灾 隐 患 及 其 整 改 情 况 记 录.(页 码)十 五、防 火 检 查、巡 查 记 录.(页 码)十 六、有 关 燃 气、电 气 设 备 检 测 等 记 录 资 料.(页 码)十 七、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演 练 记 录.(页 码)十 八、消 防 安 全 宣 传 培 训 记 录).(页 码)十 九、火 灾 情 况 记 录.(页 码)二 十、消 防 奖 惩 情 况 记 录.(页 码)二 十 一、单 位 总 平 面 布 局 图、平 面 布 置 图、消 防 设 施 系 统 图.(页 码)一、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告 知 书广 东 省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告 知 书 X X酒 店(具 体 的 单 位 法 定 名 称):根 据 消 防 法 和 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公 安 部 6 1 号 令),对 照 广 东 省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界 定 标 准,你 单 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界 定 标 准,请 你 单 位 如 实 填 报 广 东 省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申 报 备 案 登 记 表,并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以 下 附 件 内 容 报 我 消 防 大 队。附 件:(相 关 表 格 可 在 广 东 消 防 网 上 下 载)1.广 东 省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申 报 备 案 登 记 表 2.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3.单 位 消 防 安 全 基 本 情 况 材 料(包 括: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建 筑、场 所 的 消 防 行 政 许 可、备 案 文 件 复 印 件,生 产、储 存 物 品 火 灾 危 险 性,主 要 建 筑 的 消 防 基 本 情 况,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情 况,专 职 消 防 队 及 其 装 备 情 况,自 动 消 防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证 书 复 印 件,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年 度 检 测 情 况);4.单 位 总 平 面 布 局 图、平 面 布 置 图、消 防 设 施 系 统 图 等;5.其 他 有 关 材 料。(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印 章)年 月 日 被 通 知 单 位 人 员(签 名):一 式 两 份(一 份 交 被 通 知 单 位 一 份 消 防 机 构 存 档)二、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申 报 表广 东 省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申 报 备 案 登 记 表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市 区(县)路(乡、镇)号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职 工 人 数(人)有 无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口 有 口 无 固 定 资 产(万 元)建 筑 面 积(m2)单 位 性 质 口 机 关 口 团 体 口 事 业 国 有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口 私 营 企 业 口 联 营 企 业 股 份 制 企 业 口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口 港 澳 台 投 资 企 业 申 报 单 位 类 别 主 类 分 类 1、商 场(市 场)、宾 馆(饭 店)、体 育 场(馆)、会 堂、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1.1 建 筑 面 积 2 1000 rtf且 经 营 可 燃 商 品 的 商 场(商 店、市 场)1.2客 房 数 在 50间 以 上 的 宾 馆(旅 店、饭 店)1.3公 共 的 体 育 场(馆)、会 堂 1.4就 餐 位 在 300座 以 上 或 就 餐 营 业 面 积 2500 m,的 餐 饮 场 所 1.5机 位 在 100台 以 上 的 网 吧 1.6场 所 建 筑 面 积 2200 的 歌 舞、游 艺、放 映、休 闲 等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1.7设 在 地 下 建 筑 内 的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2、医 院、养 老 院 和 寄 宿 制 的 学 校、托 儿 所、幼 儿 园 2.1 住 院 床 位 在 50张 以 上 的 医 院 2.2老 人 住 宿 床 位 在 50张 以 上 的 养 老 院 2.3学 生 住 宿 床 位 在 100张 以 上 的 学 校 2.4幼 儿 园 住 宿 床(铺)位 在 50张 以 上 的 托 儿 所、幼 儿 园 3、国 家 机 关 3.1 县 级 以 上 的 党 委、人 大、政 府、政 协 3.2人 民 检 察 院、人 民 法 院 4、广 播 电 台、电 视 台 和 邮 政、通 信 枢 纽 4.1广 播 电 台、电 视 台 4.2城 镇 的 邮 政 和 通 信 枢 纽 单 位 5、客 运 车 站、码 头、民 用 机 场 5.1 候 车 亭、候 船 厅 的 建 筑 面 积 2500 的 客 运 车 站 和 客 运 码 头 5.2 民 用 机 场 6、公 共 图 书 馆、展 览 馆、博 物 馆、档 案 馆 以 及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6.1 建 筑 面 积 22000 的 公 共 图 书 馆、展 览 馆 6.2公 共 博 物 馆、档 案 馆 6.3具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县 级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7、发 电 厂(站)和 电 网 经 营 企 业 7.1 发 电 厂(站)7.2县 以 上 供 电 公 司 8、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的 生 产、充 装、储 存、供 应、销 售 单 位 8.1 生 产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的 工 厂 8.2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和 液 体 的 灌 装 站、调 压 站、气 化 站、混 气 站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8.3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的 专 业 储 存 单 位(仓 库、堆 场、储 罐 场 所)8.4营 业 性 汽 车 加 油 站、加 气 站、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换 瓶 站)8.5经 营 甲、乙 类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且 建 筑 面 积 250 nf的 商 店注:此 衣 由 符 合 分 类 标 准 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或 独 立 经 营 资 格 的 单 位 填 报。申 报 单 位 在 主 类 栏 中 选 择 最 核 实 的 一 项 打“在 分 类 栏 中 所 有 涉 及 项 均 打“J”申 报 单 位 类 别 9、劳 动 密 集 型 生 产、加 工 企 业 9.1、生 产 车 间 员 工 在 100人 以 上 的 服 装、鞋 帽、玩 具 等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10、重 要 的 科 研 单 位 10.1、省 级 以 上 科 研 单 位 10.2、设 备 总 价 值 在 5000万 元 以 上 的 科 研 单 位 10.3、科 研 试 验 中 具 有 较 大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性 的 科 研 单 位、11、高 层 公 共 建 筑、地 下 铁 道、地 下 观 光 隧 道,粮、棉、木 材、百 货 等 物 资 仓 库 和 堆 场,重 点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11.1、高 层 公 共 建 筑 的 办 公 楼(写 字 楼)、公 寓 楼 等 11.2、城 市 地 下 铁 道、地 下 观 光 隧 道 等 地 下 公 共 建 筑 和 城 市 重 要 交 通 隧 道 11.3、国 家 储 备 粮 库、总 储 量 在 10000吨 以 上 的 其 他 粮 库 11.4、总 储 量 在 500吨 以 上 的 棉 库 11.5、总 储 量 在 10000立 方 米 以 上 的 木 材 堆 场 11.6、总 储 存 价 值 在 1000万 元 以 上 的 可 燃 物 品 仓 库、堆 场、中 转 库(站)1 1.7,国 家 和 省 级 等 重 点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12、其 他 发 生 火 灾 可 能 性 较 大 以 及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可 能 造 成 人 身 重 大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重 大 损 失 的 单 位 12.I、固 定 资 产(建 筑、设 备、原 材 料 等)价 值 在 1亿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12.2、营 业 厅(室)建 筑 面 积 2 500 的 证 券、期 货 等 交 易 场 所 12.3、市(地)级 以 上 报 社 12.4、支 行 级 以 上 银 行 12.5、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且 储 存 量 在 10吨 以 上 的 单 位 12.6、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专 业 运 输 单 位 12.7、车 位 在 5 0辆 以 上 的 汽 车 库 和 车 位 在 100辆 以 上 的 停 车 场 以 及 修 理 停 车 位 在 10辆 以 上 的 汽 车 修 理 厂 12.8、重 要 的 旅 游 风 景 点 12.9、其 他 具 有 较 大 火 灾 危 险 性 或 发 生 火 灾 后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的 单 位 根 据 公 安 部 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和 广 东 省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界 定 标 准,我 单 位 应 属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现 申 报 备 案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签 名)单 位(盖 章)年 月 日 备 案 机 构(盖 章)年 月 日三、X X X单 位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期 限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资 本 年 月 日四、X X X单 位 基 本 概 况 和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情 况XXX(单 位)基 本 情 况 介 绍 xxx(单 位)位 于 佛 山 市 xx区 X X 路,主 楼 1栋,附 属 楼 义 X 栋,占 地 面 积 xxx平 方 米,建 筑 面 积 xxx平 方 米,主 楼 地 下 xx层,地 上 xx层,建 筑 高 度 xxx米,为 一 类 高 层 建 筑,使 用 功 能 地 下 室 xx平 方 米 为 设 备 用 房、汽 车 库,首 层 为 餐 厅、大 堂、商 铺;二 层 为 中 餐 包 房、多 功 能 厅 和 会 议 室;三 层 为 客 房 和 酒 店 办 公 室;四 层 至 二 十 三 层 为 客 房。附 楼 与 主 楼 贴 临,地 上 三 层,为 多 层 建 筑,使 用 功 能 首 层 为 客 房 和 酒 店 办 公 室;二 层 至 三 层 为 卡 拉 ok包 房。建 筑 设 置 了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系 统,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气 体 灭 火 系 统、防 排 烟 系 统.(未 详 尽)XXX(单 位)于 XXXX年 XX月 XX日 通 过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XXXX年 XX月 X X 日 通 过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验 收,同 年 XX月 XX日 通 过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开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并 投 入 使 用。我 单 位 现 有 员 工 XX人,其 中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X X 人、中 餐 部 XX人、娱 乐 部 XX人、客 房 部 XX人、工 程 部 XX人、保 安 部 XX人。自 我 单 位 投 入 使 用 以 来 已 经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专 门 培 训 XX人,其 中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培 训 XX人,均 在 消 防 控 制 室 工 作。消 防 安 全 培 训 XX人,受 训 人 员 主 要 为 单 位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及 普 通 员 工.。为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统 筹 领 导 XX(单 位)与 单 位 法 定代 表 人 XXX签 订 了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任 命 书,与 单 位 XXX签 订 了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任 命 书,为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工 作,我 单 位 还 针 对 自 身 实 际,制 定 了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巡 查 制 度、消 防 检 查 制 度、消 防 设 施 巡 查 制 度、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制 度、用 火 用 电 管 理 制 度 等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及 规 定。为 确 保 我 单 位 的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有 效,我 单 位 还 与 XX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签 订 了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合 同,由 其 定 期 为 我 单 位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保 养。除 此 之 外,我 单 位 还 严 格 落 实 消 防 设 施 巡 查、维 护 等 制 度 以 确 保 内 部 消 防 设 施 随 时 都 处 于 完 好 有 效 的 状 态.。(根 据 单 位 实 际 可 自 行 增 加 内 容)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邮 编 E-m ail法 人 代 表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联 系 电 话 所 属 辖 区 消 防 中 队 志 愿 消 防 员(人)职 工 人 数(人)占 地 总 面 积(所 在 建 筑)底)高 度(米)总 建 筑 面 积 向,)地 上 层 数 地 下 层 数 地 上 建 筑 面 积(nd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向,)消 防 设 施 维 保 单 位 消 防 行 政 审 批 情 况所 在 建 筑 概 况 建 筑 物 名 称 建 造 时 间 总 建 筑 面 积(m2)建 筑 物 占 地 面 积(m2)建 筑 高 度(m)标 准 层 面 积(m2)地 上 层 面 积(m2)地 下 层 面 积(m2)地 上(层)地 下(层)各 楼 层 使 用 情 况 建 筑 结 构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内 同 一 时 间 可 容 纳 最 大 人 数 防 火 卷 帘 数 量(扇)消 防 电 梯 数 量 消 防 电 梯 分 别 所 在 位 置 防 火 门 类 型(甲 级 防 火 门)(乙 级 防 火 门)(丙 级 防 火 门)防 火 门 数 量(扇)是 否 有 消 防 设 施 系 统(有)(无)消 防 设 施 具 体 情 况 类 型 是 否 设 置 是 否 独 立 从 属 于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防 烟 设 施 排 烟 设 施 气 体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其 他 系 统 毗 邻 建 筑 的 性 质 及 情 况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情 况 消 防 重 点 部 位 名 称 所 在 位 置 建 筑 面 积 IM?)耐 火 等 级 确 立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原 因 防 火 标 志 的 设 立 情 况 危 险 源 情 况 火 种 情 况 责 任 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保 护 部 位:厨 房、餐 厅、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商 业、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洗 衣 房,可 燃 或 易 燃 物 品 库 房,厨 房 排 烟 管 道 等 部 位 应 设 置 为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保 护 部 位。五、消 防 行 政 许 可、备 案 文 件 资 料建 筑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意 见 书*公 消(审)字 200 x 第 xxx号 关 于 同 意 佛 山 市 xxx酒 店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的 意 见 佛 山 市 XXX酒 店:报 来 XXX酒 店 消 防 工 程、室 内 装 修 工 程 的 建 筑 图 纸 及 相 关 资 料 收 悉。该 工 程 位 于 佛 山 市 XX区 XX路 XX号,拟 装 修 首 层 为 酒 店 大 堂、西 餐 厅、美 容 美 发;首 层 夹 层 为 汽 车 库;第 二、三 层 为 卡 拉 0K;第 四 层 为 沐 足;第 五 至 十 三 层 为 客 房;第 十 四 层 为 空 调、电 梯 设 备 房。装 修 面 积 21680平 方 米。根 据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50045-95)(以 下 简 称 为 高 规)、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50222-95)、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B50084-2001)等 国 家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我 局 关 于 佛 山 市 x x 酒 店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的 审 核 意 见(*公 消 审 字 200 x 第 x x 号)的 要 求,经 审 核,提 出 如 下 审 核 意 见:一、原 则 同 意 室 内 装 修 工 程 及 局 部 调 整 的 消 防 工 程 的 设 置 方 案。装 修 材 料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后,按 照 国 家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防 火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50354-2005)规 定 需 要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检 验 和 抽 样 检 验 的,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现 场 取 样,并 送 至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单 位 进 行 检 验,经 检 验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二、安 全 出 口 的 门 宜 设 为 常 开 式 防 火 门(该 常 开 式 防 火 门 应 有 火 灾 时 能 够 自 动 关 闭,且 有 信 号 反 馈 至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的 功 能)。在 日 常 管 理 中 需 要 控 制 人 员 随 意 出 入 以 及 应 保 持 常 闭 状 态 的 疏 散 门 必 须 按 安 全 控 制 与 报 警 逃 生 门 锁 系 统 设 计、施 工 及 验 收 规 程(DBJ15-55-2007)的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控 制 与 报 警 逃 生 门 锁 系 统。三、照 明 灯 具 的 高 温 部 位 当 靠 近 低 于 不 燃 级 装 修 材 料 时,应 采 取 隔 热、散 热 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灯 饰 所 用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难 燃 级。(装 修 规 范 3.1.11)四、装 修 应 不 减 少 安 全 出 口、疏 散 出 口 的 设 计 所 需 的 净 宽 度 和 数 量。(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3.1.15A)五、此 次 审 核 的 图 纸 如 需 变 动 消 防 设 计,应 当 重 新 申 报。其 他 未 尽 事 宜,仍 按 国 家 现 行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执 行。工 程 竣 工 后,应 当 向 我 局 申 报 消 防 验 收,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向 我 局 第 四 大 队 申 报 开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经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建 筑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意 见 书*公 消(验)字 200 x 第 xxx号 关 于 佛 山 市 xxx酒 店 第 三 层 建 筑 工 程、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及 室 内 装 修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的 意 见 佛 山 市 X X酒 店 有 限 公 司:我 局 对 你 单 位 申 报 的 佛 山 市 X X酒 店 第 三 层 建 筑 工 程、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及 室 内 装 修 工 程 进 行 了 消 防 验 收(工 程 位 于 佛 山 市 XXX路,酒 店 主 楼 和 附 楼 各 一 栋,占 地 面 积 17184.4 平 方 米,总 建 筑 面 积 x x x平 方 米,其 中 主 楼 地 下 一 层,地 上 二 十 三 层,建 筑 高 度 x x x米,属 于 一 类 高 层 建 筑;附 楼 地 上 三 层,建 筑 高 度 x x 米,与 主 楼 裙 楼 贴 临,属 于 多 层 建 筑;主 楼(不 包 括 主 楼 第 三 层)及 附 楼 已 经 我 局 消 防 验 收 合 格,详 见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意 见 书(*公 消 验 字 C200 x J 第 x x 号)。本 次 验 收 范 围 为 酒 店 主 楼 第 三 层 建 筑 工 程、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及 室 内 装 修 工 程,装 修 总 面 积 约 3 8 0 0平 方 米,使 用 功 能 为 办 公、餐 饮、客 房、沐 足、美 容 美 发、健 身 房 和 水 疗 中 心 等。酒 店 主 楼 第 三 层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机 械 排 烟 系 统)。经 审 查 资 料 及 现 场 检 查 测 试,意 见 如 下:一、综 合 评 定 该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合 格。二、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应 当 定 期 维 护 保 养,保 证 完 整 有 效。三、酒 店 主 楼 第 三 层 在 投 入 使 用 前,还 应 依 法 向 我 局 桥 头 大 队 申 报 开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经 检 查 合 格 方 可 投 入 使 用。四、该 工 程 如 需 改 建、扩 建、重 新 装 修 和 用 途 变 更,应 依 法 向 我 局 申 请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和 验 收。二 0 0九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发:佛 山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禅 城 区 大 队佛 山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第 X X 大 队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意 见 书*公 消 检 字(200X)第*乂 号 佛 山 市 X X X酒 店:根 据 你 单 位(地 址:X X 区 X X路)关 于 X X X X大 堂、客 房 部 开 业 的 申 请,我 大 队 于 X X X X年 X X 月 X X 日 派 员 进 行 了 消 防 安 全 检 查。经 检 查,同 意 开 业,并 提 出 以 下 意 见:一、该 场 所 已 经 我 局 建 筑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和 消 防 验 收。二、该 场 所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和 其 它 消 防 器 材 配 备 符 合 要 求,消 防 设 施 运 行 正 常。三、该 场 所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健 全,并 实 行 了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四、该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员 工 进 行 了 消 防 知 识 培 训,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持 证 上 岗。五、该 场 所 制 定 有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XXXX 年 XX 月 XX 日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 穗 公 消 安 检 许 字 2011 第 0275号 场 所 名 称:广 州 市 白 云 区 美 景 大 酒 店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凌 建 强 地 址:广 州 市 白 云 区 107国 道 广 花 高 速 公 路 广 州 入 使 用 性 质:酒 店 客 房 口 处 旁 场 所 所 在 建 筑 名 称:商 业 综 合 楼 建 筑 层 数:六 至 九 层 使 用 面 积:5960平 方 米 场 所 使 用 情 况:六 至 九 层 为 酒 店 客 房 现 有 消 防 设 施: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消 火 栓、机 械 防 排 烟 设 施、应 急 照 明、疏 散 指 示 标 志、消 防 控 制 室、安 全 出 口(每 层 3个)、手 提 式 干 粉 灭 火 器(280具)发 证 机 关:二 O-年*月 十 五 日(本 证 仅 证 明 场 所 投 入 使 用、营 业 前 经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六、消 防 组 织 机 构 和 各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架 构 图消 防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姓 名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是 否 经 过 专 门 消 防 培 训(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专 兼 职 消 防 管 理 人 员(是)(否)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消 防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名 单 负 责 人 姓 名 负 责 部 门 联 系 电 话XX(单 位)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架 构 图七、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管 理 人 职 责 和 各 类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职 责 一、确 保 单 位 新 建、扩 建、改 建(含 室 内 装 修、用 途 变 更)等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施 工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二、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单 位 新 建、扩 建、改 建(含 室 内 装 修、用 途 变 更)等 建 设 工 程 办 理 相 关 消 防 手 续,确 保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法 性。三、单 位 属 于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的,在 投 入 使 用、营 业 前 应 向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申 请 消 防 安 全 检 查。未 经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或 者 经 检 查 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不 得 投 入 使 用、营 业。四、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规,保 障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符 合 规 定,掌 握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情 况;五、将 消 防 工 作 与 本 单 位 的 生 产、科 研、经 营、管 理 等 活 动 统 筹 安 排,批 准 实 施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六、为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组 织 保 障;七、确 定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批 准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八、组 织 防 火 检 查,督 促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及 时 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九、根 据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志 愿 消 防 队。其 中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组 建 义 务 消 防 队,义 务 消 防 队 员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本 场 所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的 30%。十、组 织 制 定 符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的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并 实 施 演 练。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职 责 一、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对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负 责,实 施 和 组 织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二、负 责 拟 订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组 织 实 施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三、组 织 制 订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并 检 查 督 促 其 落 实;四、按 照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配 置 消 防 设 施、器 材,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维 修、确 保 完 好 有 效;五、负 责 拟 订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六、组 织 实 施 防 火 检 查 和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七、组 织 实 施 对 本 单 位 消 防 设 施、灭 火 器 材 和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维 护 保 养,确 保 其 完 好 有 效,确 保 疏 散 通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畅 通;八、组 织 管 理 专 职 消 防 队 或 义 务 消 防 队;九、在 员 工 中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知 识、技 能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实 施 和 演 练;十、指 挥 本 单 位 初 期 火 灾 的 扑 救 十 一、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十 二、应 当 定 期 向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报 告 消 防 安 全 情 况,及 时 报 告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防 火 巡 查 制 度 一、防 火 巡 查 人 员 由 保 安 人 员 担 任;二、防 火 巡 查 频 次 为 每 2小 时 一 次,营 业 结 束 时 还 应 对 营 业 现 场 进 行 检 查,消 除 遗 留 火 种;三、防 火 巡 查 时 应 携 带 对 讲 机、插 孔 电 话 等 通 讯 工 具,发 现 火 灾 应 立 即 报 火 警 并 实 施 扑 救。防 火 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用 火、用 电 有 无 违 章 情 况;(二)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 是 否 畅 通,有 无 锁 闭;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应 急 照 明 是 否 完 好;(三)常 闭 式 防 火 门 是 否 处 于 关 闭 状 态,防 火 卷 帘 下 是 否 堆 放 物 品;(四)消 防 设 施、器 材 是 否 在 位、完 整 有 效。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完 好 清 晰;(五)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人 员 在 岗 情 况;(六)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四、防 火 巡 查 人 员 当 及 时 纠 正 违 章 行 为,妥 善 处 置 火 灾 隐 患。无 法 处 置 时,应 当 立 即 报 告。五、防 火 巡 查 人 员 应 填 写 每 日 防 火 巡 查 记 录 表(2小 时 巡 查),巡 查 人 员 及 其 主 管 人 员 应 当 在 巡 查 记 录 上 签 名。六、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应 及 时 填 写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通 知,并 督 促 整 改。防 火 检 查 制 度 一、防 火 检 查 人 员 由 各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和 单 位 保 安 人 员 担 任;二、各 部 门 防 火 检 查 应 每 天 进 行 一 次,单 位 防 火 检 查 应 每 周 进 行 一 次;三、防 火 检 查 内 容 应 当 包 括:(一)消 防 车 通 道、消 防 水 源 情 况;(二)安 全 疏 散 通 道、楼 梯,安 全 出 口 及 其 疏 散 指 示 标 志、应 急 照 明 情 况;(三)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情 况;(四)灭 火 器 材 配 置 及 其 完 好 情 况;(五)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情 况;(六)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情 况、消 防 控 制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及 相 关 记 录;(七)用 火、用 电 有 无 违 章 情 况;(八)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管 理 情 况;(九)防 火 巡 查 落 实 情 况 及 其 记 录;(十)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以 及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十 一)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场 所 防 火、防 爆 和 防 雷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十 二)楼 板、防 火 墙 和 竖 井 孔 洞 等 重 点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的 封 堵 情 况;(十 三)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人 员 及 其 他 员 工 消 防 知 识 的 掌 握 情 况。四、防 火 检 查 时 应 填 写 防 火 检 查 记 录 表,并 存 档 备 查。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一、在 防 火 巡 查 或 防 火 检 查 中 发 现 因 违 反 或 不 符 合 消 防 法 规 而 导 致 的 各 类 潜 在 不 安 全 因 素,应 认 定 为 火 灾 隐 患,并 及 时 消 除;二、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应 立 即 改 正,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应 填 写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登 记 表,及 时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人 员;三、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或 部 门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应 组 织 对 报 告 的 火 灾 隐 患 进 行 认 定;四、消 防 安 全 归 口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登 记 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逐 条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防 范 措 施。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管 理 人 应 落 实 整 改 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整 改 的 期 限 和 所 需 经 费 来 源;五、具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应 当 确 定 为 火 灾 隐 患:a)影 响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或 灭 火 救 援 行 动,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b)消 防 设 施 不 完 好 有 效,影 响 防 火 灭 火 功 能 的;c)擅 自 改 变 防 火 分 区,容 易 导 致 火 势 蔓 延、扩 大 的;d)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使 用、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六、下 列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立 即 改 正:a)违 章 进 入 生 产、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场 所 的;b)违 章 使 用 明 火 作 业 或 者 在 具 有 火 灾、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吸 烟、使 用 明 火 等 违 反 禁 令 的;c)将 安 全 出 口 上 锁、遮 挡,或 者 占 用 防 火 间 距、堵 塞 疏 散 通 道 的;d)消 防 设 施、灭 火 器 材 被 遮 挡 等 妨 碍 使 用 或 者 被 挪 作 他 用的;e)常 闭 式 防 火 门 处 于 开 启 状 态,或 者 防 火